企业应急预案汇总【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在自己预期的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应当如何编制应急预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应急预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治安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省其他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城市轨道交通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立即启动预案,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判断决策,运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救援效率。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单位将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作为日常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建立责任体系,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维修保养,强化检查督促,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5.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1.5.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1.5.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分级应对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予以支持。
(2)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运营突发事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建立江苏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1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人防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其他有关省级部门和单位。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处置部门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
(2)省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信息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军区:根据省政府或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苏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安排中央、省级财政投入的重大应急处置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并监督实施。
(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协调相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
(7)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对事发地区实施封锁和道路交通管制;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控制肇事者等特殊人员,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指挥、协调现场防爆和人员搜救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参与现场勘查、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8)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9)省财政厅:按照事权划分负责做好省级资金保障。
(10)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1)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就因运营突发事件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指导城市河道、排水管渠等排水设施的疏通维护工作,做好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站点等低洼部位的排水防涝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及时运送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应急抢险和水毁修复重建工作;负责行洪河道洪水监测和预报,发布相关水情信息。
(1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运营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市卫生健康部门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参与事故调查。
(16)省应急厅: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组织、指导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17)省市场监管局: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并提供技术支撑,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18)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19)省人防办:负责指导人防设施和兼顾人防工程的抢修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和人员防护保障行动。
(20)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现场火灾扑救,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1)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22)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为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和案件调查提供气象方面的协助。
(23)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突发事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通信网设施;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24)省电力公司: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电网侧故障时,负责组织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网供电电源;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电力故障时,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处置工作。
2.1.3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方针政策、指示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按规定及时上报运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对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7)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预警,落实应急措施。
2.2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江苏省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和部署,组织、协调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汇总、上报运营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运营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5)办理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文件,承担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等。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等单位组成。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抢修受损设施设备及清理事件现场等。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单位组成。
(3)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组成。
(4)新闻报道组: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等单位组成。
(5)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后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事件;协调化解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由省公安厅牵头组成。
根据需要,还可成立交通疏导组、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协调跨区域交通疏导、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2.4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处置等应对工作。要建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做好指导。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对跨省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明确各种运营突发事件情景下的应急响应责任主体。
2.5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收集、汇总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落实交办的其他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必要时,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人员搜救、疏散转运、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新闻宣传等工作。
2.6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有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7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由线路、轨道、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专家组成。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各级组织指挥机构及运营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运营单位监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做好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防护设备、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日常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特别是针对洪涝灾害风险,重点排查地势低洼车站、过渡段、长大区间等重点区域排水设备设施的能力;排查排水管道与周边市政管网的联通情况;排查在建线路与既有线路连接处的封堵情况,防止雨水通过在建线路倒灌车站区间;加强地面高架线路沿线边坡检查,对土质疏松、堆土滑坡等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核查沙袋、挡水板、排水泵等应急物资种类和数量,补齐补足补强相应设备设施。
当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险性事件可能影响正常运营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1.2管理部门监测与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对运营突发事件形势分析预测,主动建立与信息来源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信息通报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告知运营单位。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楼宇或移动电子屏幕、当面告知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预警信息由运营单位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外的预警信息,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集到的信息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运营单位特别要做好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强对洪涝、气象灾害等信息的收集。
3.2.2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自救办法、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预警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警响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2)及时研判。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对突发大客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旅客疏导,视情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对超设计暴雨强度等非常规情况下采取停运列车、疏散乘客、关闭车站等应急措施。
(4)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4预警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按照信息发布渠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事发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得知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中断行车2小时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者对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妥善处置并在1小时内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避免引发群众滞留或强烈不满。
初步认定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报告,其中构成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安全事故的,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告。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运营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上报。
3.3.2报告方式与内容
运营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运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对事件的初判级别,警报发布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运营突发事件过程,处理措施和结果,运营突发事件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者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电视、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5)根据现场情况拨打电话“119”“110”“120”报警,尽快对受伤乘客进行救治,并通报相关部门获得支援。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2.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3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省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部门预案,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或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4.2.4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省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部门预案,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4)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或根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
(5)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由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
4.3分类响应
(1)火灾。
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方案。
处置火灾要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快速反应,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火灾发生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要立即拨打电话“119”“110”“120”报警,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事发地市级消防、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地震。
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地震专项预案,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设施,后抢救一般设施。
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事发地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要求运营单位停止运营和维修施工,组织避震疏散;对在建工程和有关设施、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
地震发生后,事发地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运营单位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乘客疏散和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3)爆炸。
运营单位要针对列车、车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定防爆措施。车站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在发生爆炸后,运营单位要立即组织疏散乘客;立即通报事发地市级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单位接到发生爆炸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大面积停电。
运营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做好供电系统和应急电源系统设备维护,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准备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防护工作;事发地供电部门要根据事件性质、特点,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尽快恢复供电。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单位接到停电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
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实行“迅速反应,先救治伤员、疏散乘客,后恢复运营”的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防护工作。事发地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协调地面公交等有关单位配合运营单位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立即通报事发地市级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单位接报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6)恶劣天气。
运营单位要制定热带气旋、暴雨、暴雪、高温、大雾、灰霾、大风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事发地市级气象部门要及早发布各项恶劣天气预警信息,运营单位要及早做好相关应急准备措施。运营单位收到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7)地质灾害。
运营单位要制定专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后,运营单位要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事发地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运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沿线地质灾害巡查。
(8)核、生化、毒气袭击。
核、生化、毒气袭击事件应急处置,贯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核、生化、毒气袭击后,运营单位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积极开展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做好乘客疏散、抢救伤员等工作,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防护工作。
事发地市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公安及消防部门,协调做好现场封锁、乘客疏散、救护工作。必要时,按照程序向军队请求支援。核、生化、毒气事件的排除、洗消工作,由军队等相关专业队伍处置,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置。
4.4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级别,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指挥调度消防、卫生健康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立应急沟通联系渠道。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
运营公司、消防、应急管理、公安等单位调派专业队伍、装备和物资,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灭火防爆和搜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疏散转运。
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或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预先制定的地铁公交接驳预案,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疏运工作。鼓励建立公安、消防、交通、社区等联动的人员疏散平台,探索高效疏散管理模式。
(3)交通疏导。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设置交通封控区,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5)抢修抢险。
运营公司组织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抢修抢险作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必要时可以调动军队、武警部队等开展以下作业: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对于发生淹水倒灌的线路,组织开展积水抽排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供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抢险队伍,开展受损城市生命线的抢险保通作业。
(6)维护社会稳定。
由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的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权威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APP(手机应用程序)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信息发布机关和联系方式等。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按照响应分级,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Ⅰ、Ⅱ级应急响应,由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后,向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对于Ⅲ、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5.2保险理赔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外事协调
如运营突发事件涉及到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应当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5.4事件调查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5处置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设备。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6.2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人员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可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运营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公安、消防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培训专业救援队伍,并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志愿者队伍。
6.3装备物资保障
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粮食和储备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
6.4技术保障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研发、应用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6.7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政府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的经费予以保障,强化系统设施设备建设和培训演练,提升应急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运营单位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乘车、突发事件应急等宣传资料,并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供公众取阅。
6.8.2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门人才。
6.8.3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应按照规定开展。鼓励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情况开展监督。
7附则
7.1术语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江苏省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由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
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部门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部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2)预案修订。
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发展情况,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企业应急预案2
一、风险分析和预案的培训
洪水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建立在企业面临的洪水风险之上的。所以,企业在制定洪水应急专项预案之前,应该对自身洪水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在认清楚这些风险之后,再来制定洪水专项应急预案。
在预案完成之后,应该向所有员工进行公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洪水专项应急预案才能有效的运转起来。
二、良好的应急组织
企业的预案应急组织一般由应急指挥部、抢险组、医疗组和通讯保障组等几个部分组成,应急指挥部要有企业的重要领导组成,负责全盘指挥;抢险组负责抢救员工和企业财产,医疗组负责对受伤员工进行紧急医疗和运输至医院治疗;通讯组需要保障信息的畅通,发布警报,对外联系等工作。
三、充分的应急物质准备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雨季来临之前,就将应急物质准备充分。如,抽水机、沙袋、木板、应急照明设备等物质。应急物质的准备应该考虑到洪水灾害的特点,如,洪水可能导致大规模的电力中断,所以应该配备应急照明设备,抽水机最好使用柴油动力或汽油动力的'抽水机。
四、预案的演练
应急预案的演练对企业而言是非常必要的。预案的演练不但可以让员工了解应该做什么,还可以在演练中发现应急预案的缺陷,并在演练之后对预案进行改善。演练的时间最好安排在雨季来临之前,员工不但可以感觉到此项预案的重要性,而且在真正的预案行动中更加熟练。
五、预案的交流沟通能力
洪水专项应急预案中,应该设立专人接受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根据预警的等级决定是否启动预案。预案启动之后,还应该设立专人向上级部门及时报告灾情。若企业已经购买了保险,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以便保险公司快速的开展理赔工作,企业也可以尽快的拿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款。
随着各地降雨逐步增加,防洪防汛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洪水专项应急预案是降低洪水灾害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企业若能将此预案落实到实处,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
企业应急预案3
20xx年春运时间从1月10日起至2月18日结束。为应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因各种突发性事件导致大量旅客滞留和群体性的事件等情况,及时、妥善采取处置措施,确保春运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春运工作应急指挥机构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安监科,郑远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海军、刘立军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春运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联系电话:XXXX。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市农村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市海事局及市运输总公司、市公交公司、迅达运输公司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处理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应急事件。
二、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工作
(一)负责春运应急预案启动,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研究制定应急处理公路、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以及紧急运输保障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处置对策和措施。
(四)接收上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报送交通部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五)应急处置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冰冻等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阻断,公路、水路交通发生安全事故时,快速排除险情和障碍,并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急需调用的大宗物资、旅客运输所需的车辆、船舶等。
(七)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的新闻媒体宣传组织等。
三、各相关单位主要工作任务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
(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农村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交通阻断或人为破坏造成道路中断时,及时组织人员、机械、物资进行抢修保通,保障公路畅通。
(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全市营运客车总数的5%预留机动运力,将应急车辆的单位、驾驶员姓名、车号、座位数等情况登记造册。在运输高峰时段,按照应急客、货运输的要求,及时调配车辆,满足各类道路交通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需要。
(四)市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天气情况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特殊情况下采取停航、封航等措施。
(五)运输企业:
1、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上报市局应急指挥办公室,随时报告事件动态。
2、全力维护运输秩序,保障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3、发生旅客大量滞留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4、预留一定数量的客、货车辆作为应急抢险运力。
四、应急处置
(一)公路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公路应急预案,公路部门应迅速开展工作,成立临时指挥小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2、出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造成公路通行困难时,协调交警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造成公路阻断的路段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和抢修,必要时开辟绕行线路。
(二)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1、在突发事件中,需要调集车辆等运输保障力量时,运输部门立即开展工作,启动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及行车安全应急预案。
2、组织应急预备车辆,进入紧急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3、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运输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抢运紧急物资。
4、确保运输安全有序,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三)水上交通应急处理
辖区水上出现一般险情时,启动水上运输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程序开展各项工作。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时,在上报局应急办公室的同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中心。
(四)新闻宣传应急处理
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后,事发单位经确认后要第一时间向市局报告有关情况,市局将按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各单位请于20xx年1月10日前将各单位春运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联系电话和应急值班人员表报送局应急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制定的相应应急方案或措施,合理安排人员,确保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按照“谁值班,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接到紧急任务指令时,要认真、负责、冷静、及时的开展工作。
(三)接到应急任务安排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任务,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诿的有关单位的领导、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执行任务中作风散漫、贻误时机、未能及时完成任务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将按上级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企业应急预案4
为了提高对突发性火灾事件应急反应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突发性火灾事件应急预案是发生火灾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善后处理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制定应急预案的原则是要求加工企业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三)由于我办事处辖区加工企业场所分散,应对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客观比较薄弱,因此,确需建立严格有效的应对突发性火灾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以保证办事处经济建设安全、稳定、有序发展。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阜新路街道办事处下设应急指挥部。
主任:张临娟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主任:郭广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刘利传办事处副主任
成员:宫象杰党政办主任
汤宝琴政工科科长
王玲宣教科科长
刘晔社建科科长
吴法党经发科科长
李明发城管科科长
徐艳计生办主任
兰正松综治办主任
办公室设在经发科,吴法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对发生火灾的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指挥,组织灭火进行紧急抢救;确定火灾事故危险程度和波及范围;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排除险情,负责转移和安置因火灾事故受到侵害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职工和群众,解决受灾人员的临时吃、穿、住等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突发性火灾安全事件的预测和预警
(一)各生产加工企业对企业发生的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火灾隐患应及早发现、及早报告。
(二)企业发生突发性火灾,火灾发现人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拨打119报警,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疏散职工,组织灭火。
四、对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应急响应
突发性火灾事件涉及人员伤亡的要首先实施救助。灾情未完全消除以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警界线,非工作人员一律撤离现场,以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时报告火灾处理进展情况,在应急事件结束后宣布事件结束,积极恢复生产工作。
五、突发性火灾事件的后期处置工作
办事处参加并知道加工企业对突发火灾事件的善后处理,对需要实施社会救助和捐赠的,办事处组织动员参与社会援助。对突发性火灾事件调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的`由公安部门立案,并按司法程序办理。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建立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突发性火灾安全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和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要确保联络畅通,电话要24小时有人值守,主要负责人以及指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人要确保移动通讯设备24小时开机,发生突发性火灾安全事件指挥人员以及主管部门必须在30分钟到现场,确保不延误抢险和救助。
(二)前置保障机构必须健全。各企业必须做到配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企业安全工作。消防器材和安全运行情况要及时检查,设备应及时维护和保养,要把事故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程度。
(三)实施抢险的保障措施要完备。企业要训练应急队伍、调配运输工具以及抢险物资和抢险经费。在实施抢险救助的过程中,领导小组依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涉及危害程度,通知相关部门,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
七、关于应对突发性火灾安全事件的宣传和培训
各加工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要加大对突发性火灾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包括预警、报警常识、报警范围和通讯手段、电话号码等。还要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基本知识,使所有上岗人员都能掌握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基本措施。加强岗前培训,要把常规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结合起来,特别是企业管理层人员和专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在应急和救援方面接受专门训练。
企业应急预案5
元旦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经区党委、管委会同意,决定在“一区两园”辖区范围内开展元旦节前安全生产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重点对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油气罐区、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重点部位,以及近期各类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检查,以强化管理、监督为手段,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素质,减少各类伤亡事件发生为目标,切实整治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己任,为开发区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生活环境。
二、检查时间及方法
1、检查时间:20xx年12月24日至31日完成。
2、此次检查分三个检查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区安办、审批小组、海科园、光伏园组成(具体成员见附件1)。
3、两个园区内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负责人负责牵头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区建设环保局配合。
三、检查范围
对区域内所有工贸企业(特别是涉氨制冷企业),以及海洋生物科技园、光伏玻璃产业园所有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检查和台账查阅检查相结合。
四、检查重点内容
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要特别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
1、加强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加强节假日安全生产自查自改检查工作。要做好节假日期间各种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报批程序,落实“谁主办、谁负责安全”、“谁审批,谁负责安全”的责任制,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防范拥挤踩踏、火灾、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要结合季节特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落实切实有效的措施和责任,严防剧毒化学品的丢失。要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全面加强安全监管。
3、加强“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监管。要督促所有企业做到“四个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涉氨制冷企业等的监管检查和“回头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员工教育培训、作业审批、警示标志设置、个体防护佩戴、应急救援装备配置等工作。
4、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监管。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监控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企业、大型建筑工地工程项目以及高支模、深基坑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施工现场和施工队伍管理,督促企业认真制订和落实各项安全防护和事故应对措施,坚决防止赶工期、抢进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确保不发生坍塌事故。
5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组织开展气瓶充装等领域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特种设备生产、无证上岗、无证使用,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未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不落实等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切实提高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元旦期间安全形势平稳。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各分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2、全面检查,加大重点监管力度。要结合前期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做到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对前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不能确保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3、广泛宣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特别要注意针对节日期间火灾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4、严密防范,做好应急救援和值班工作。要制定和完善元旦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准备充足的救援物资和抢险装备,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确保信息通畅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企业应急预案6
1 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在环保设施运营管理中,对惠州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管理,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提高本公司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损失,维护本公司及企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2 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公司在运营管理中发生废水、固废处理系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废弃污染事件以及各类事件应急措施。当事故超出我公司可控制能力以外时,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我公司进行处理。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惠州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家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1领导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应由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公司运营管理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企业法人或者总经理任组长,运营管理主任副组长,其他技术、生产、工程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领导机构设在公司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部门;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本司应急小组成员组织图见附表。
2 各成员职责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污染应对工作,必要时应与客户,当地政府沟通合作,寻求最适处理方法。
遇到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马上联系当地省或市环保局,由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
3综合协调机构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 专家咨询机构
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家组,聘请有多年环保经验及相关科研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工作为: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做好参谋,并参与和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环境科组织成立,其主要只能:
(1)负责定期宣传、培训与演练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专业人才。
(3)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4)善后处置在处理好污染、维修好设备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分析最可能原因。针对于此对设备进行加装或改造避免下次有类似事件发生。
4 预防和预警
4.1信息处理
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要针对各种可能会在公司内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作出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
4.2预防工作
(1) 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普查,掌握公司内危险污染源种类、危害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由于该污染而引发事件以及对应方法和现今对该污染处理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2)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由应急领导小组委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事故
(2)发布预警公告,通知各相关部门。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4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5 应急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信息报送与处理
(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发现废水、危险固废处理等突发环突发环境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厂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
(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可立即拨打珠海市环保局监查分局三大队电话.
2指挥和协调机制
(1)指挥和协调机制
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泄漏、废水应对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废水、固废等环境事件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后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生产部门调查出污染源、污染种类、物质。各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①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工作
③ 协调各部门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 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
⑤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废水、处理设备故障
污染事故设备故障导致废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要采取应急措施
⑴ 废水设备处理应急措施
① 处理设施因设备故障等原因,而导致废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维修部门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② 废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时,尽量减少污染排放,使废水排放量减小,同时采取人工方法进行处理。
出现超量排放时,应加大提升泵流量,同时加大曝气量,尽量使污染减少到最小。
出现故障时,公司应及时向主管环境部门汇报。
操作人员应每天对设施进行检查,对出现异常现象或隐患,应及时解决或 重点监视。
4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由各级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让员工做好防止、准备工作。
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2)应急终止程序
① 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申请;
② 经过专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③ 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行动
①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专家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②环境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③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个相关部门领导人进行商讨,做出应急过程评价及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
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2装备保障
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3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置必要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人员之间联络畅通。
4 人力资源保障
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与上级环保政府部门组成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 技术保障
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组建专家组,健全环境应急机构。
6 定期宣传、培训与演练
环境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应急能力评价
7 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
在处理好污染、维修好设备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分析最有可能原因。针对于此对设备进行加装或改造。避免下次有同类事件爆发。
8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甚至其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其他人员生命构成危害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
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
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
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
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预案解释
企业应急预案7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应急处置职责,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公司员工可能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应急救援工作在公司总经理室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2、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梁桂凤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尹道阳同志、职能部门事务部主任王建华同志担任,成员由各部、办负责人担任。
(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度。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公司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所,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8、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9、组长:负责组织相关成员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预案,调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准确掌握事故现场形势,全面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0、副组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联系、协调、配合工作,遇突发事故时因组长不在本公司的,由副组长代行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综合办: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紧急抢救治疗工作。
事务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安监局上报情况并负责及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负责各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部门、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情况。(二)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接到重(特)大事故发展生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和分管治安安全的领导,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工作小组,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三)公司有关成员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四)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并按要求移送上级事故调查组。
五、事故应急措施
1、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公司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和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在抢救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各成员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①现场保护;
②维持秩序;
③处置险情;
④抢救伤员;
⑤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保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公司针对可能发生的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四)本《预案》所涉及的部门和个人,如果因组织发生变动,由所接替的部门和个人继续履行其职责。
企业应急预案8
为确保我司在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各项应急工作能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发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
1、领导小组
我司防震减灾工作在市教育局及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公司防震抗震知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人员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资保障,严格按预案要求积极筹备,落实饮食饮水、防冻防雨、教材教具、抢险设备等物资,强化管理,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抗震减灾工作,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迅速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全面保证和促进工作局面稳定。
二、临震应急行动
1、接到上级地震、临震预(警)报后,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依法发布有关消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抗震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大型活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对大型锅炉、供电输电、机房机库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证防震减灾顺利进行。
4、加强广大人员宣传教育,做好员工家长思想稳定工作。
5、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掌握情况,全力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预案落实各项物资准备。
三、震后应急行动
1、无论是否有预报、警报,在本区范围或邻近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开展工作,在上级统一组织指挥下,迅速组织公司抢险救灾。
(1)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各种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撤离。
上课时间:
A、各班员工在上课(值班或值日)教师的组织下立即有序撤出办公楼到操场空旷地带避震;
B、所有公司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空旷地带。
就餐时间:
A、在餐厅就餐的员工在值日教师及后勤人员的.组织下有序撤离到操场空旷地带;
B、所有公司内其他人员立即撤到操场空旷地带。
(2)迅速关闭、切断输电、燃气、供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除外)和各种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灾害。
(3)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救护站抢救。
(4)加强对重要设备、重要物品和历史文物的救护和保护,加强企业单位值班值勤和巡逻,防止各类犯罪活动。
3、积极做好广大人员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消除恐慌心理,稳定人心,迅速恢复正常秩序,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受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局办公室及镇党委政府。
四、其它要求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全体小组成员及工作专班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及时落实上级有关指示和命令。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企业应急预案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襄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辐射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按照《襄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纪委监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完成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信息发布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闻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设立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按照《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企业排放污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襄阳支队、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等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技术专家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襄阳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2)现场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或现场总指挥指定单位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协调军队有关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并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武汉铁路局襄阳车站、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国网襄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电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开展应急测绘。
(6)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严格落实“5·24”要求,即: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襄阳军分区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2县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分工,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组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事件)、汉江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并向各责任部门提出预警通报。
3.1.2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省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或修订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根据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
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
(2)发布内容
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3预警状态
(1)蓝色预警
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3)橙色预警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4)红色预警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其他必要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分析研判建议,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事发单位,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涉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管控,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现场污染处置
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4.2.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与技术专家组的分析研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事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发布。
4.2.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注重做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士关爱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2.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2)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响应的政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总结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分局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市生态环境局。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xx〕119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xx〕1号)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协调组织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培训,形成由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6.3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及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与铁路部门沟通联系,健全水运、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通信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的要求,加强与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6.10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市政府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制作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6.1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奖励与处罚
按相关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持续改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权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襄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襄政办发〔20xx〕76号)同时废止。
企业应急预案10
一、应急措施:
1、 立防台防讯领导小组:
工程部成立以赵立刚为组长,娄绍见为副组长的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组员由吴德良、娄周涛、虞俊陆、吴宏惠、颜龙非等等人组成,全面负责防汛防台工作,各分包班组和综合班组全体成员为抢险突击队,做到随时听从命令、听从指挥,拉出去能战胜的突击队。
2、 物资预备:
1) 工程部制定防汛防台物资需要规划报工程经理审核;
2) 材料员负责本工程部防汛防台抢险物资的选购;
3) 仓库治理员负责防汛防台抢险物资的`保管,如水泵、排水管(消防水带)、足量的防风用的钢丝绳、钢管、脚手片,并负责日常检查,确保险情消失时能够准时有效地投入使用,专用材料不得随便挪用。
4) 工程部安全员负责对临时设施、脚手架、材料、机械设备等方面的防汛抗台措施执行状况的日常监视和检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配电箱、电焊机、水泵)应进展牢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措施。现场钢脚手架、钢井架在雷雨季节,必需设避雷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施工期间遇有雷击暴雨时,操作人员应马上停顿作业离开岗位。
二、预防措施:
1、 依据总平面图布置时应根据现场和场地安排状况,确定生产区、生活区排水沟,保证施工现场内排水畅通。雨季有专人负责,常常疏通排水沟。
2、 易受潮变质的材料要入库,其他设备、材料露天存放时,底部要用方木垫高,防止被水浸泡,顶部要用蓬布或塑料布封盖。
3、 进入汛期,工程部应安排专人以生产区、生活区排水沟进展疏通、清扫,对落水管进展清理,组织对办公室、工具室、仓库房顶进展检查,发觉漏雨、渗水要准时处理。
4、 工程部应定期对配电房、输电线路、配电箱(柜)、开关箱、机械设备 、脚手架材料堆放等进展检查,发觉隐患马上整改。
5、 工程部应定期对工地围墙的结实性进展检查,发觉危墙、危房马上整改。
三、应急预案:
1、 接到预报时,成员单位各部门马上组织人员对重要部位进展防护。办公室门窗要关好,施工现场临时悬挂的设备、堆放的材料、大型机具、井架等要实行加固措施。
2、 洪水、台风消失时,一切生产工作马上停顿,确保工程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巡逻安全由门卫负责,生活后勤由后勤组长负责。
3、 防汛防台领导小组成员快速到位,指挥抢险工作,并准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
4、 抢险突击队马上集合到位,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抢险工作。
5、 台风发生时,应由防汛防台领导小组打算停顿非抢险用供电,避开刮断线路触电,电工负责。
6、 洪水发生时,抢险突击队要爱护好电力设备,确保不影响水泵电源,准时组织排水作业。确保现场无积水。
7、 洪水、台风过后,成员单位要及早总结。对损失状况进展汇总并报公司。
企业应急预案1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为核心,以防御与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有效处理因暴雨造成内涝、外涝、污水失控外流等事故,避免或降低因上述原因造成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危化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3.1按照原国家《防汛检查大纲》要求,逐项检查落实,特别加强公司内部危化品罐区围堰、各排水通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当有险情发生时,在公司抗洪领导小组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预案。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局部暴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3.2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局部暴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
2) 在局部暴雨发生后,调动应急力量进行抢险、救灾,若已经造成污水外溢或原材料被淹,应立即向公司报告,请求支援。
3)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告本地区局部暴雨情况和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件上报与调查处理工作。
5) 危机状态消除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3.3各部门职责
3.3.1 工程部职责
1)参与预案的审核和编制;
2)负责抢险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抢险物资资金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3.3.2 仓储管理部职责
负责抢险物资(如潜水泵、编织袋和砂石等)的准备工作,并保证预案启动后,迅速将抢险物资运至事故现场。
3.3.3 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的授权,负责对外联络和信息发布。
2)组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应急处置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治。
3.3.4 安环部门职责
1)负责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写与适时修订工作;
2)参与抢险现场安全隔离措施的审查,督促各级人员、各部门在事故时按预案进行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到位;
3)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及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按2.2条情况进行监控。定期检查排水、疏水系统设备和设施,确保河道系统畅通。
4.2预防措施
1)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
2)在发生暴雨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对排水疏水系统和各泵坑的巡视检查,及时疏通排水沟道、管道和泵坑积水,确保系统排水畅通;
3)按照《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度》规范,对暴雨排放泵、排污泵进行定期试验,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4)若遇特大暴雨而排水不畅时,可在各可能发生倒灌的地方筑临时挡水设施。
4.3.预警
4.3.1 根据危害程度,将局部暴雨事件预警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分别代表重大、较大、一般:
1)一般(Ⅲ级):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由于河道狭窄,而导致洪水暴涨。
2)较大(Ⅱ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由于河道狭窄,而导致洪水急剧上升。
3) 重大(Ⅰ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量可能持续。可能引发山洪爆发、水库或灰场垮坝。
5 信息报告
5.1 信号规定:
1) 发生局部暴雨事件,企业报警信号主要采用现场事故音响、对讲机和电话报警。
2)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5.2 应急通信:
7 应急处置
7.1 响应分级与响应程序
根据第2.2、5.3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局部暴雨事件对应分为Ⅰ、Ⅱ、 Ⅲ三个应急响应等级:
1)Ⅲ级由事发部门负责人指挥处置;
2)Ⅱ级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指挥,事发部门负责人协助;
3)Ⅰ级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指挥。
4)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人根据4.3条所列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7.2 处置措施
1)发生III级状态时,工程部应安排值班人员对排水设施、疏水设施、泄洪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排水、疏水系统不畅通,应立即修复并做好事故预想。
2)发生II级状态时,工程部应针对恶劣天气可能对施工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督促各岗位做好事故预想。如施工 现场出现重大险情或出现严重后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原材料发生被淹情况,应安装潜水泵加强排水,如果原材料处在未封闭区域,应用沙包做堑封堵再行抽水,避免物料损失。
3)发生I级状态时,工程部应针对恶劣天气可能对施工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如施工现场出现重大险情或出现严重后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果出现污水外溢情况,应立即调集力量,将污水收集到公司应急池,在应急池容量将达极限而情况仍未好转时,应果断采取减产或停产的措施,坚决避免污水外流出厂。
8 后期处置
8.1 根据事故现场局面控制,危险隐患消除,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应急处置结束命令由I、II、III级应急响应负责人发布。
8.2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进入设备修复或恢复启动程序,同时根据设备损害的情况,组织做好设备的检修采购工作。
8.3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应急处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中暴露出来的不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8.4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完成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9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9.1 15m扬程、流量60方的潜水泵 4 台,由仓储部放在物资仓库;
9.2 带漏电保护装置的绕线盘 4 轴,存放于电修车间
9.3 编织袋1000个,砂石40m3,镐20把,防洪锨40把,存放于防汛物资仓库;
9.4 对讲机4对,存放于安环部。
10 培训与演练
10.1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按照统一计划、适时安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10.2根据公司生产实际,制订企业预案演练计划,举办局部暴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11 附则
11.1 本预案检查评估由企业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奖惩规定进行考核奖罚。
11.2 本预案由安环部负责组织制订并适时修改、更新;修订最长时间不大于3年。
11.3 本预案文字解释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工作由安环部门负责。
11.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环保部
企业应急预案12
为做好企业消防工作,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人身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工作“以防为主,防消结合”基本原则,应付突发火灾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以企业领导为总负责,组建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由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组成,具体分工如下:
1、灭火行动组:由保卫科科长任组长,并兼任火场临时指挥员,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本企业一般初级火灾扑救工作。
2、通信联络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通信联络及各部门统一协调。
3、疏散引导组:由人事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及财产安全转移。
4、安全防护救护组:由安全科科长担任组长,负责火灾时车辆、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报警和接处警程序
1、报警监控中心必须配备火警电话,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对企业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全方位24小时监控。
2、监控中心收到监控区火警信号及火警电话后,应立即用对讲机通知值班人员、巡逻员赶赴现场,并电话通知值班领导。
3、值班室必须配备必要救灾设施。值班人员赶赴现场后,如未发生火灾,应查明警示信号报警原因,并做详细记录。
4、如有火灾发生,应根据火情,立即拨打“119”报告消防队,并将信息反馈监控报警中心,同时进行灭火及疏散工作。
5、监控中心根据火灾情况,调集有关人员启动灭火和应急预案。
三、应急疏散组织程序与措施
1、为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顺利进行,保卫科应加强日常性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公共聚集场所(人员相对集中场所)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出入口有明显标志,消防通道及安全门不能锁闭,疏散路线有明显引导图例。
3、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人员应迅速赶赴火场,利用应急广播指挥人群有组织地疏散。
4、疏散路线尽量简捷,就近安排,走道内应设疏散指示。
5、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要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四、扑救一般初级火灾程序和措施
1、当火灾发生时要沉着冷静,采用适当方法组织灭火、疏散。
2、对于能立即扑灭火灾要抓住战机,迅速消灭。
3、对于不能立即扑灭火灾,要先控制火势蔓延,再开展全面扑救。
4、火灾扑救要服从火场临时指挥员统 一指挥,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5、当消防人员赶到后,临时指挥员应将火场现场情况报告消防人员,并服从消防人员统一指挥,配合消防队实施灭火、疏散工作。
6、火灾扑救完毕,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落实“三不放过”原则,处理火灾事故。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和措施
1、所有参加灭火与应急疏散工作工作人员应打开通信工具,确保通讯畅通,服从通信联络组长调遣。
2、救灾小组成员应在火场待命。
3、医务室人员在现场及时救治火场受伤人员,必要时与地方医院联系救治工作。
4、应调集车辆,确保交通畅通。
5、指定专人对被抢救、转移物资进行登记、保管,对火灾损失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登记。
六、日常工作:
1、落实消防责任制,宣传消防知识,提高员工消防意识。
2、每年应保证1-2次消防演习。
3、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
企业应急预案1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郴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工程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遵循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在市政府、市安委统一领导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2.相互协调,快速反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保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设立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应急指挥部),其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挥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局长(主任)
副指挥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市人防办)副局长(副主任)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工程科、法规科、住保科、城建科、村镇科、市场科、设计科、财务科、工程服务中心、市质安站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为:
1.指导、协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2.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3.发生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时,在事故前线负责应急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及监督协调工作;与市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并接收指令,随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情况或者请求予以必要的救援救护力量增援。
4.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省住建厅。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承办指挥部的日常事务,主任由工程科科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
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受理事故报告、区分事故等级,传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府、市安委指示,传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指挥部指令,联络行业各级应急机构和资源。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机构的组建、职责应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项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基本应急工作组
为迅速开展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工作,应急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工程抢险、专家评估、后勤保障4个基本应急工作组。根据现场指挥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住建局办公室牵头,工程科、法规科参与,负责上传下达有关信息,联络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各工作组和各方面的工作。
2.工程抢险组:由市住建局工程科牵头,市质安站、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参与,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其中市质安站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负责抢险工程量的现场登记和核实工作。
3.专家评估组:由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牵头,工程科、设计科、市质安站参与,负责组建由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检测、鉴定等技术专家组成的抢险专家库,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开展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
4.后勤保障组:由市住建局财务科牵头,办公室参与,负责市住建局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包括车辆、雨衣、雨鞋、手电筒、安全帽、临时柴油发电、必需的食物及饮用水等调度。
(四)工程抢险专业队伍
1.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中选择,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遣。
2.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均有承担本市工程抢险救援的义务。
3.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应当具备处置工程坍塌、基坑坍塌、脚手架垮塌、设备倒塌等类型工程抢险工作的能力,各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具体抢险类型分工由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企业情况确定。
4.在工程抢险专业队伍中,选择常设2个专业抢险和1个机动抢险队伍,常设抢险队伍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三、监测和预警
(一)预警工作准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预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对出现危险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建筑工程抢险事件,应急办公室以及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划定危险区域,予以公告,必要时撤离人员、设备,并及时将风险信息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湖南省人民政府。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类别、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主体情况: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全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规模、资质等级;
(4)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5)事态控制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7)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快报要求的相关内容。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8)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9)事故原因分析;
(10)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11)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应急行动情况,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
4.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实施I、Ⅱ级响应行动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应迅速启动本预案,按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Ⅲ级响应行动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应迅速启动本预案,督促、组织事发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实施Ⅳ级响应行动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市级、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住建局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局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汇报有关情况。
(三)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后期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督促协调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或家属给予安抚、补偿。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质,由市民政部门受理和发放。保险机构须在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五、应急结束
(一)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二)事故抢险调查与调查报告
1.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处理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事故结论;
(6)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7)各种必要的附件;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2.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参加工程抢险救援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禁止在我市承接工程。
六、应急保障
(一)抢险队伍保障
1.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市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工程抢险救援的命令后,应立即无条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2.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应做好各项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的配置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反应处置能力。
(二)专业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由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检测、鉴定等技术专家组成的抢险专家库,同时依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在事故应急事件发生前后,根据抢险工程类型,挑选有关专家参加工程抢险工作,由专家队伍对工程险情进行预测和分析,制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抢险工作。有关专家在接到应急救援的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执行救援任务。
(三)经费保障
1.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经费由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应急专项资金解决。建筑工程抢险预案演练、宣传培训、设备装备配置管理、信息化以及其它日常管理经费,由市住建局财务科纳入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2.各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的应急抢险经费和日常管理经费由各自单位先行垫付,并本着合理、准确原则,经应急指挥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向财政部门申报解决。
3.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被救助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其它临时性工程抢险任务经费的支出,按照“一事一办”和“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被保护、被救助部门或单位承担。
(四)物资保障
1.根据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的特点,定期收集有关建筑工程抢险的设备、设施、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抢险设备信息数据库。
2.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建筑工程抢险的实际需要,按照“先征调、后补偿”的原则,征调有关单位的设备、设施、装备、物资用于应急救援,被征调单位应无条件执行征调命令。
3.工程抢险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土方施工机械、起重机械、运输车辆、电气焊设备、发电设备、通讯设备、抽水设备、钢材、木材、水泥、防护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必要的抢险设备、设施、装备、物资。
4.对实际抢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缺少专用、专业抢险设备、设施、装备、物资的情况,依据“先行租赁,事后结算”的原则,由工程抢险专业队伍负责租用;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无法立即解决的,由应急办公室协调解决。
5.工程抢险专业队伍负责建立本单位抢险设备信息数据库;对于本单位不具备的设备、设施、装备、物资,建立租赁信息数据库,确保应急抢险设备调用及时、可靠。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预防建筑工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有序进行,提升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3.应急演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部署和组织地区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建筑、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建筑、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说明
1.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属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本预案中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负责管理与更新,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企业应急预案14
物流企业作为一个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其建设与落实消防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降低火灾事故的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企业的正常运作。本文将就物流企业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调整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消防预案制定
物流企业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特点,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国家法规与标准的要求。企业方面需要考虑较为实际的问题,例如物流企业可能国内有着不规则的仓储和堆积物,要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论述。法规方面则是国家对各种建筑物所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如国标火灾事故的分类标准、消防通道的规定等等。
二、消防预案培训
在制定好物流企业消防应急预案后,需要进行预案的培训。预案培训应该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例如三种灭火器的使用、灭火逃生的方法等。预案培训也需考虑到员工对应急预案的了解程度,应该将消防应急预案中的不同部分进行有计划的讲解,对员工的培训细节也要进行多次模拟演练,直到员工熟悉为止。
三、消防预案实施和调整
物流企业消防应急预案的实施和调整,应该与员工的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一方面,需要每年进行演练一到两次,测试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在演练中应当将各种火情进行全方位模拟,检测员工不同灭火设备使用的效果和操作技巧。另一方面,应该根据企业内部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例如对不规则存储进行更加贴近实际的规定和预案,并及时调整和更新消防应急预案中关键细节和装备配置。同时,也要加强防火监控,尽可能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物流企业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调整都应该在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正常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制定好的预案只是开始,关键在于实施和演练,让员工能够在火灾发生的突发情况下,能够正确进行灭火并保护自身安全。
企业应急预案1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
(6)《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
(7)《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规程》(苏环办〔2017〕87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7号)
(11)《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预案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新区和园区)、市、省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京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2)区(新区和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区(新区和园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区(新区和园区)级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等。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区(新区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确定。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南京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中国移动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联通江苏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业和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
2.2 办事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评估事件信息;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3 工作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负责。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长江流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由干旱缺水和其他环境污染原因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
(7)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3)。
2.4 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冶金、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控和风险预判
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Ⅰ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经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发布,黄色(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
3.2.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力争接报后1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 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3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区(新区和园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在国务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对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对需要省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
4.4 指挥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1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2 应急监察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5.3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5.4 分类处置
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务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5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
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聚集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 应急终止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舆情,应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 后期处置
5.1 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5.2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3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5.4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的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4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5 生活及卫生安全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与培训
市及市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2 应急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级人民政府(新区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
8.2 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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