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

时间:2022-11-11 11:28:05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时常需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通用5篇)

  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1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铁路安全和事故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市境内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协助铁路部门及时有效处置铁路安全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岳阳市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局长任组长,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铁路专线办、市交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设立岳阳市铁路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Ⅰ、Ⅱ级安全事故时,具体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Ⅰ级、Ⅱ级安全事故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2.2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落实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决策,负责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组织、协调。

  2.2.3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交通局:负责铁路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和处理;组织修订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铁路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市安监局:参与指挥、指导、协调铁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协助铁路公安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卫生局:协调铁路安全事故伤病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市武警支队 、市消防支队:组织武警、消防部队参与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3.应急响应

  根据《湖南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国家铁路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铁道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市内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商请铁路部门支援,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铁路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

  3.1.1 未达到Ⅲ级及其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为Ⅳ级。

  3.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安全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安全事故。

  (3)铁路沿线群众需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安全事故。

  (4)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Ⅳ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铁路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2 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Ⅲ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应急需要,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市铁路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3.2.3 市内国家铁路发生Ⅱ级、Ⅰ级安全事故,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Ⅱ级、Ⅰ级铁路安全事故,在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交通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

  (2)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灾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自开展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向有关成员单位下达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并督促落实;与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铁路部门沟通联络;收集汇总事故灾情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救治事故现场伤病员,对可能导致疾病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疫措施。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维护事故现场铁路保护区外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加强对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次生、衍生新的突发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疏散、转移事故现场人员、物资,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道路通畅。

  通信保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保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信息发布组:由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依据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路局(集团公司)提供的事故灾情情况以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向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2.4 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Ⅳ级、Ⅲ级铁路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广铁集团公司提出支援请求,市交通局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市内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Ⅱ级、Ⅰ级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省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需要向铁路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3.3 紧急处置

  3.3.1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灾情报告和救援请求,要迅速赶往现场,先行协助应急处置,抢救受伤人员,疏散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2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铁路部门的请求和事故现场需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资源,协助铁路部门进行现场救援。

  3.4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的人员,必须配带有明显标志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武警部队配合。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3.5 应急结束

  当铁路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国家及铁路有关规定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对处置事故需要而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应进行补偿;对事故现场残留物应及时清除,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2 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5.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备事故抢险救援的应急设备和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5.3 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应急处置队伍,确保抢险救援调用。

  5.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督促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5 治安保障

  铁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必要的警力,协助铁路公安维护治安秩序,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5.6 专项保障

  市铁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针对铁路安全事故,易造成人员伤害,可能运有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易扩大事故,污染环境和危害周边人员,需迅速撤离避险;事故发生地有可能在偏僻地区,电讯信号无法覆盖,没有道路无法通行等特点进行研究,确保各自专项应急预案能适应事故救援的需要。

  6.监督管理

  6.1 培训和演练

  市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并适时组织演练和模拟操作演习。

  6.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铁路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3 监督检查

  以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到位。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铁路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国家铁路局制订并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本规定办理运输。

  已分类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根据有关规定,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于货物监测或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 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发挥铁路运输在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优势,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物质或物品,办理运输可不受前款公布信息的限制,但其包装、标志等须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 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按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泄漏、防中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保养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有关安全监管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物、容器,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得重复使用。盛装气体的钢瓶、放射性物品包装容器等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六)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改变包装的危险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运输全程涉及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商定安全运输条件,签订安全协议并组织试运,试运方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危险货物试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试运结束后,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组织试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将试运结论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国家铁路局根据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意见,按职责分工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第三章 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包装等,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需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五条 托运人应当在铁路运输企业公布办理相应品名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托运手续。托运时,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货物运输包装上粘贴(涂打)安全标签。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主动向铁路运输企业告知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废物。运输时,还应当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的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送运输企业及发送站、装车场所,到达运输企业及到达站、卸车场所,货物名称、铁危编号、包装、装载数量(重量)、车种车号、箱型箱号,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运输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不少于24个月: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有关注意事项,并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托运人身份和运输货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托运经办人身份信息和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运输放射性物品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托运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托运人应负责对押运人员培训教育。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熟悉应急处置措施,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内容及其安全保证措施等。

  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押运人员应加强看守。

  第二十七条 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监控,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可对危险货物运输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按要求与铁路监管部门共享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防护等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责任追究、安全例会、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环保、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培训应当制定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明确培训具体内容、学时和考试要求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课程及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国家铁路局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属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管制。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与相应层级、相关部门预案衔接。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公布,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应当报送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运输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排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依法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未按规定公布,或者未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的;

  (三)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的危险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时,未按规定组织开展试运,或者试运方案未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未抄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

  (四)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违反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或者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未告知托运人有关托运注意事项,或者未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的;

  (六)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不具备相应品名危险货物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发到危险货物的;

  (二)托运危险货物未如实说明所托运的货物的危险特性、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情况、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按相关标准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或者应急联系电话不畅通的;

  (五)押运人员未落实押运职责或未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或者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或者安全评价报告过期的;

  (二)未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

  (五)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

  (六)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

  (八)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铁路局公布应急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受本规定限制。需在未公布危险货物办理信息的办理站办理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托运人、收货人和到达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方案,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并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条 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3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铁路企业承运的易燃易爆液体、固体等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大面积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危险化学品泄漏存在的危险性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放射危险性、腐蚀危险性等。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环境等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在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若发生事故,不仅会引发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灾害,而且会造成行车重大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一且在运输过程申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企业应立即根据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启用应急预案,当事故超过企业处理能力时,应及时请求支援。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有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及总部相关的职能部门等。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应急指挥中心

  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指挥:(略)

  执行副总指挥:(略)

  副总指挥:(略)

  成员:(略)

  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的应急领导和决策工作。包括落实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政策,审定并批准企业应急管理规和应急预案。统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各种资源。确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指导方案。带领或指派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和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3,2,2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申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位副主任根据分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刃小时接警。

  3,2,3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指挥申心的派出机构,设正、副总指挥和各专业小组,其成员主要由事故发生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急指挥中心另行指派现场总指挥。当现场总指挥不能履行指挥职能时,由现场最高领导接替或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指派。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各工作小组,人员主要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机构及救援队伍的人员组成,除此之外,还应由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各职能部门和支持保障部门、社会专业应急队伍和支持保障力量、专家组的相关人员组成。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危险源监控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对已经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态势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相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2 预警行动

  企业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企业应急响应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预报信息:

  (1)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应急指挥中心的预报信息。

  (3)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经风险评估得出的事故发展趋势报告。

  (4)一且达到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时,启动应急预案。

  4,3 预警的方法

  各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确认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铁路企业现场人员除在第一时间展开自救,按规定报告外;同时向当地政府及医疗、公安、消防、环保部门求助,对事故现场伤员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4.4 预防措施

  安全技术设备是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如消防设备主要包括:消防水池和沙池、灭火器、消火栓、消防管道以及其他常用消防器材;防雷、防静电设施:一般危险货物仓库采用独立避雷针,危险货物场库内应设置静电接地措施,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应设置静电接地导除设施,可燃液体、液态烃等装卸站台、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还应采取电气连接等措施;安全检查设备:危险货物办理站和相关铁路运输环境应配备危险货物气体检测设备,及时对易燃、有毒物质泄漏进行报警,检测设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便携式的,对流动的车辆进行抽测。

  5 信息报告程序

  5,1 信息报告与通知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立值班室,保证24小时有管理人员值班。值班室明示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通信联系人及电话等。

  5,2 信息上报

  (1)事故信息上报采取分级上报的原则,逐级报告,最终由企业总部向国家相关部门上报。

  (2)信息上报内容主要包括:泄漏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抢险工作安排及措施。

  5.3 信息传递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一一现场值班室@一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一一单位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一一上级单位有关部门。

  6 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可将其分为两个级别: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详见综合应急预案。

  6,2 响应程序

  6,2,1  应急指挥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将事故基本情况进行报告,事故现场人员要及时发出事故警报或信号,应急组织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6,2,2 应急行动

  应急预案响应后,事故指挥系统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和指挥救助队伍实施救助,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抢险或救援。

  6,2,3 资源调配

  在应急指挥和应急行动过程中,由指挥部门充分合理地应用各种资源,使泄漏事故得到有效的控制。

  6,2,4 应急避险

  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人员伤害,应在积极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采取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险措施,防止次生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6,2,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发生时,已实施了应急抢救措施,但事故状态仍不能得到控制,而且极有可能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时,应尽快地疏散周围居民,封锁道路,控制流动人员进出等。

  6,3 处置措施

  (1)运输部门立即封锁线路,防止列车或其他车辆进人事故区。

  (2)接触网工区切断接触网电源,防止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3)公安部门负责设立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迸人,对迸人警戒区域的工作人员迸行安全检查。

  (4)切断警戒区内电源,禁止警戒区一切明火,停止一切作业,迅速疏散危险区内人员向上风方向转移。

  (5)货运部门迅速提供泄漏罐车内装载的液化气品名、质量、货物理化性质等运输和技术资料。

  (6)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检测泄漏地区泄漏的气体浓度。

  (7)现场施救人员配合储运装卸单位迅速阻止泄漏,排除险情。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铁路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通信的畅通。

  7,2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铁路企业要按照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根据现场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畅通。

  7,3 医疗救护保障

  掌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资源分布、卫生防疫能力与专长,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7,4 物资保障

  按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抢险器材、设施、事故调查的交通工具、移动通信、移动数据编辑传输及录音、摄影、摄像等设备。

  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防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础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管控,大力整治影响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持续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摸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并重点管控。建立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数据库,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监管重点和方式方法不断完善,规章标准进一步健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础不断夯实,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增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三、进度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安排,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及时将本方案传达至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并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按照各项整治工作内容的时间要求实施推进,及时报送和解决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至11月)。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管司)。国家铁路局汇总分析后,形成铁路系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并按要求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督促运输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重点管控好重大危险源,提高企业依法运输危险货物的自觉性、主动性。引导鼓励运输企业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

  督促运输企业完善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条件,严格货物承运安全检查,严把货物装卸、装载、交接关,加强安全管理。鼓励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实施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重点危险货物实时追踪管理。(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二)全面摸排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摸排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重点聚焦承运、储存、装卸、装载、交接、押运、编组、调车、交付等环节和危险货物办理站、储存场所,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分布档案。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数据库。(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并落实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梳理涉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推动修订完善。(持续推进)

  研究制修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则、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场站安全技术条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技术条件等。(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四)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权责,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铁路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监管部门、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强化依法行政,依法严厉处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公告。(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加大发生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推进)

  (五)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制定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明确检查重点,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应用随机抽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执法人员库,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积极采用“四不两直”、联合监管等方式,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监管效能。利用政府购买服务、专家库建设等方式,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安全评价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吸收专家参与监督检查,为监管执法提供专业支持。(持续推进)

  通过培训、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人员能力建设,实现全员专业监管,完善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数据库,系统掌握相关信息,准确研判安全风险,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研究与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按照工作安排,落实工作责任,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具体工作安排和人员名单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管司。

  (二)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管司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国家铁路局适时组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专项督查。

  铁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预案5

  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置原则

  1.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以“先救人”为原则,第一时间营救受困人员,治疗和救治受伤人员,采取撤离、疏散等措施,保护受灾区域内人员;在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安全防护要求和施救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施救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1.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协调支援、预警,并依靠专家提高决策水平,采取先进的应急处置手段,增强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降低环境污染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1.3分级管理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Ⅴ级,分别为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国铁集团、集团公司、站段或所属企业响应;上级单位启动预案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下级单位应同步启动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求超过本级处置能力时,第一时间报请上级单位,按照对应等级启动应急响应。

  1.4联网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施救网络,梳理统计辖区内危险货物发运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全面掌握设备设施、网络分布和联络方式,并纳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1.5共同参与

  根据事故情况,铁路局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应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伤员救治、救灾物资保障、治安秩序维护、抢险恢复方面给予相应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预防

  铁路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持续提高对安全隐患问题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质量,对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动态安全预警,防止事故发生。

  2.1健全应急预案

  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发展变化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完善应急预案,构建施救信息网络,动态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对办理站应急预案应细化到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具体品名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急救措施、防护方法、泄漏应急处理方法;在同一区域内的货运中心、车务站段和同一站区内的车站、货运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互通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突出联劳协作,保证在货物线、站场内发生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组织、指挥、协调顺畅。站段、货运和所属物流企业等主要作业岗点要设置明确清晰的应急处置程序图。

  2.2畅通信息渠道

  及时更新完善应急施救信息网络,将辖区内危险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等危货运输单位、厂矿企业、化工生产厂家、铁路及地方政府应急、消防、医院、环保等应急救援专业机构部门的联络办法纳入应急施救网络。加强路企联动机制,铁路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和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发收货人、地方化工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专家等应急救援组织组的协调、沟通和日常联系,协调开展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有备,不断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能力。

  2.3确保设备质量

  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相关规定,对各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办理站、货检站,在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站点,配置配齐危险货物检测、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等器材、设备、备品,固定存放于便于取用的位置。要健全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定期检查使用质量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更新,保证器材状态完好,可用、能用、会用。加强危货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危化品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加强应急救援器材、安全防护用品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学习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和器械运用操作能力。

  2.4用好信息平台

  各站段要加大检查、盯控力度,各车站及危险货物办理站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车辆追踪管理和监控系统作用,对危险货物车辆运行情况每日动态监控预警,准确掌握停留状况,对装卸后车辆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对超时报警车辆及时组织取送和挂运,对危及运输安全的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培训

  铁路局集团公司、各站段、所属物流企业应定期开展专项演练,围绕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器材使用、安全防护等器材操作等内容,开展补强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1健全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应急演练方案,制定总结评估制度,留存演练记录、影视(图片、视频等)等资料;建立典型案例和应急演练总结报送制度,在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活动和应急预案进行总结分析优缺点,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联合站区单位、危险货物发、收货单位、公安、消防、医疗、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纳入本单位年度、月度职教培训计划予以落实。

  3.2开展应急演练

  针对危险货物运输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特点,由货运部门、车务站段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在危险货物装卸线、存储场所,由货运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在车站站场内,由车务站段牵头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站区内其他系统单位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落实演练职责,有效提升各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3.3抓好演练评估

  铁路局集团公司、各站段、所属物流企业应加强对应急工作培训、应急演练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真归纳总结并及时修订应急培训、预案、处置措施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应急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提高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的可操作性。

  3.4做好奖惩激励

  对预案制定、演练培训、设备保养等工作中,以及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职工,根据国家和铁路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置

  4.1成立组织机构

  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成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处置措施;由运输、调度、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物资等部门,以及铁路公安局、驻铁路局军代室组成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安全警戒、救治医疗、后勤保障、环境监测等应急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启动应急响应

  接到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或险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铁路局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应急处置指导组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视事故或险情等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应以《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形式,并抄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急办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前往救援指挥中心,开展应急指挥;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系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现场救援处置

  4.3.1现场指挥根据危险货物列车和货场火灾,运输过程中隧道、桥梁火灾,气体类危险货物泄漏,危险货物爆炸、泄漏、辐射、污染等情况,视等级和实际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集结人员、设备、机械和药品等,立即开展现场处置。由于危险货物特殊性,应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救援。在现场指挥组未到达事故现场之前,由事发地所在站段、所属物流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站区应急工作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4.3.2现场救援

  (1)先期处置。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后,事发地站段、所属物流企业主要领导快速到达现场,按站区应急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充分了解事故货物品名、理化性质、施救禁忌及方法,事故情势、发生持续时间,事故地周边状况,做好事故发生地点风向及周边易燃、有毒气体检测,拟定先期处置方案。根据事故情况,事发地站段、所属物流企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尽快建立与事发地人民政府、消防、环保等部门和危险货物发、收货人等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化工生产企业的热线联系。在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同时,组织开展现场伤员救治移送、隔离防护、人员撤离至上风向安全地点等先期处置;根据需要立即采取电网停电、禁火、封闭线路和将事故车辆调动到易于处置地点(符合车辆调动安全条件)且在无网区等措施;在危险货物发生泄漏、火灾等事故初期,组织危险货物押运人做好安全防护,采取封堵等先期处置措施,争取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现场处置。现场处置组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武警部队等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专家支持)。应急救援人员要严格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执行,必须有针对性地做好施救人员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伤员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救治;根据危险货物性质,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关于危险货物撒漏、泄漏的处理方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发生火灾、爆炸的,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方法处理。在事发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事故灾害现场周边的居民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组织程序(必要时,联系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等)。货运、车辆部门对危险货物事故车辆现场进行拍照,分别确认施救后货物装载状态、车辆技术状态是否符合继运条件。

  (3)警戒隔离。警戒保卫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隔离区域,做好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和组织疏散撤离等,保护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安全。警戒区域内杜绝一切火源,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肇事者及事故嫌疑人员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医疗救护。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展开自救,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附近医疗机构和120急救中心求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5)环境监测。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处置的同时,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环境监测组协助环保部门进行应急监测,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保应急处置,为事故处理采取措施提供监测数据,避免事故危害扩大升级。

  5 结语

  综上所述,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完毕,应以《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通知》形式宣布,同时,将结束通知抄送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应对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告、现场处置、资源调动、部门配合、事故损失、处置结果和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逐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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