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董事会章程

时间:2022-09-04 08:08:47 学校章程 我要投稿

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通用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通用5篇)

  学校董事会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章程2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五星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第四条 主办单位:xx市五星教育集团。

  第五条 协办支持单位:市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市内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及私营工商业者。

  第六条 主管部门:xx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服务范围:面向市内外初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服务宗旨: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九条 校训校风:诚实、和谐、教书、育人;务实、求真、开拓、创新。

  第十条 教风学风:敬业、爱生、求实、进取;尊师、守纪、勤学、苦练。

  第十一条 办学方向:诚信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科研兴校。

  第十二条 教育理念:遵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念。

  第十三条 育人目标: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创新。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在xx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董事等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董事长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董事会的监督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下,全面负责学校工作。董事会成员协助董事长负责某一方面或有关方面的工作。

  1、董事长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向学校董事会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董事会的监督。董事长在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主动征询董事会的意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聘任与解聘,应经校董事会考核、研究决定。

  2、董事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董事长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范文《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3、董事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在学校董事会领导下,在上级群团组织部门指导下,学校设置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组织。

  第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董事会的参与协调下,学校设董事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总务处、招生就业办等中层机构。

  1、董事办公室在董事长指导下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工作。

  2、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国家资助款的申报和发放、保险办理及理赔工作,校园安全保卫及综合治理、校园广播室的管理、学生寝室管理、学生会等组织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教务处负责教学教研工作,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编制及课程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比武、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

  4、总务处负责食堂监管、教学用品采购及保管、卫生保洁、基建维修等工作。

  5、招生就业办负责招生、学生顶岗实训的安排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组 根据培训工种及专业情况,分设理论教研组和实训教研组,在教务处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图书资料室,主要负责图书和教材保管以及发放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学校中期发展规划一般为五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五年规划在时间上同步。

  2、学校长期发展规划一般为十年,可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十年规划同步。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历自然年度,兼顾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学年度的特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规划由学校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或相应批复后,学校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内设部门、组织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在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作适当变更。变更内容需交董事会通过后予以实施。

  2、注意工作过程中相应文字、图片实物、典型经验、学术成果等资料的整理。

  3、规划、计划、方案等实施结束后必须提前做出相应的工作总结,经董事会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4、学校内设部门、组织等,在学校整体规划、计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本组织的特点和政策法规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要求,结合学校整体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审阅批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备案。

  学校董事会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依据《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家长学校是在学校领导下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指导家长改进教育方法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的学校,是我校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提高家长素质,协同学校、社会培养具有高尚人格与创新精神的新型人才。

  第二章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家长学校由学校行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家长学校实行制度化与规范化管理,做到五有:有牌子、有领导班子、有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有教材(教案)、有会议记录和上课记录。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挑选素质优良人员(含本校教师与外聘专家)担任家长学校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鼓励家长以自愿为原则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并予以登记;参加者必须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家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教育经费,由学校在办学经费中按比例支出。

  第三章教学

  第九条: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含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组织家长学习儿童心理学,青少年身心特点与发展规律,家庭教育学,性教育知识以及有关法规文章等,并运用所学知识指导家教实践。

  第十条:家长学校教育要注意层次性,内容要形成系列。通过学习使家长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提高家长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家长学校每学期分级上课(讲座)2~3次。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搞好课内教学。

  第四章考核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参加学习的家长,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包括观察家长教育子女是否有成效,即子女的.在校表现与进步情况。

  第十三条:每学年表彰优秀家长一次。优秀家长从参加家长学校学习的家长中产生,评选条件是教子有方,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操行优等,学业成绩(含各级各类竞赛成绩)优良或进步显著。评选名额占参加学习家长总数的30%。优秀家长由年级评选,学校审核表彰并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家长学校的日常事务由家长委员会委托教导处和各年级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五条:制定家长学校制度的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使90%儿童的家长不同程度的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的目标,为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密切配合共同培育下一代。我校根据《湖北省家长学校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家长学校制度。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的领导机构。校长由学校行政领导担任,教导主任由教导处和家长委员会主任担当,教务成员由各年级主任和家长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

  1、家长学校的教学计划由教导处和各年级主任制定。

  2、制定家长学校教师的工作岗位职责,任课老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时授课、并通座谈、家访等形式了解教学效果和家长意见。

  3、由班主任负责做好学员登记和考勤。

  4、每学期进行总结一次,由家长委员会主任负责,主要反映家长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

  1、地点:设在各校家长学校教室。

  2、教员:聘任老教师、有多年班主任经验的老师、有教育子女经验的家长。

  3、课时:1~2次(每学期期末或期初)。

  4、交流:每学年进行一次分层次、分类型的家教指导活动。

  5、考核: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学员并发证书(条件:没有缺课、积极发言或写稿、交流心得体会、主动配合学校、教育子女效果好)。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2007年9月起实行。

  学校董事会章程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 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4)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网络,配备安全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 实行门卫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要求出入学校的人员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未经同意的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第十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的医疗用品和兼职卫生人员;做好常见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卫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对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对师生和社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条 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个人。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月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大型校外集体活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每学期期末,将安全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教育主管部门。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抢救,并在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处理结束后,在一周内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九条 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设施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定期对校舍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凡发现破、漏、裂、塌、沉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完好,保障所有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对师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擅自组织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不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学校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学校附近的道路口,划出人行横道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加强体育安全管理。体育活动场地、器械应当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体育教师应当加强运动技术要领和准备、整理活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保护。

  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军训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区教育局《关于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实验课应当有教师现场指导。对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剧毒药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七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八条 在暑假、寒假前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护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第三十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董事会章程5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壮大,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英语特色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被教育部认定为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全国十三所外语学校之一。已经毕业的八届毕业生中,很多学生考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大学等名牌大学。

  学校是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实验研究会基地学校,承担教育部“九.五”、“十.五”重点教育科研课题。

  2006年1月,经过省一级学校评估督导组的督导验收,我校被广东省教育厅批准为“省一级”学校。评估组在“督导验收意见”中称:广外外校的“办学水平标志着我省民办教育的高度和水平”,并称我校“已进入高收费、高投入、高质量、高效益的良性循环发展轨道,办学条件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

  一、办学理念

  办学宗旨:对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培养走向世界的现代人。

  教学特色:轻负荷,高质量

  育人特色:锻炼健强体魄,塑造健全人格,提高综合素质,突出外语特色

  二、教学特色

  轻负荷,高质量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开发智力,形成能力;从而保证学生有充分而自由的自我发展空间,来应对世界和未来的严峻挑战。

  三、课程体系

  全面开设国家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以外,我校还开设了以下特色课程

  1、英语特色课:聘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专职外籍教师担任学校英语特色课的教学,开设了口语、听力、阅读、写作等英语特色课程,有效地提高了我校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

  2、信息技术课:从小学至高三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项目,为学生步入信息高速公路提供全面全程的优质服务。

  3、活动课程:教师指导下的课外兴趣小组为主要活动方式,让同学们在活动中发现自己,表现自己,从而锻炼自己,发展自己。

  4、校本课程:开设《文学欣赏课》、《文化专题课》等校本课程,以求开拓知识视野,更新思维模式,使学生拥有世界视野和现代意识。

  四、硬件系统

  几年来,学校投资一千余万元用于校园信息化建设,有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以光纤专线接入中国计算机公众网,并建有学校网站。拥有电子阅览室1间、CAI(计算机辅助教学)课室2间、计算机教室6间,学校计算机总量达到1350台,生机比达到3.5: 1。建有学校电视台、校园广播系统,学校电视台每周制作播出校园新闻等四期自办节目,成为校园文化的一道风景。另外,还有课室多媒体系统188套,语音室4间,理、化、生实验室30间。钢琴房108间,舞蹈室3间,合唱室2间,武术训练室1间。有400米全塑胶运动场一个,篮球场30个,还有标准游泳馆、体育馆等体育设施。能充分满足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五、生活服务系统

  中小学分别设立生活部,每个班级都配备有专职的生活指导教师,照顾学生的起居饮食,指导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自理能力。学校设有医务室,有专职医护人员随时为同学们提供医疗服务。学生饭堂保证学生饮食的营养与卫生,注意调剂膳食的花色品种。周末有校车接送学生回家和返校。学校设立保安部负责全校的安全、消防工作,保安队24小时巡逻,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全天候运行,教学区和生活区全部配备了消防器材和安全报警设备,学校各部门均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校园文化建设

  构建具时代特色、内蕴丰富、动态开放的校园文化系统,现有下列项目:

  1、报刊:广外外校报;School times(校报英文增刊);《星海扬帆》杂志(学生会主办);

  2、学生社团:广外外校艺术团;星海扬帆文学社。

  3、学生电视台;广播站。

  4、文化长廊:学生作品选;阅报栏;综合知识栏。

  5、校运会,艺术节;元旦联欢会;诗歌朗诵会;辩论赛。

  6、心理咨询室;心语信箱;校报精神卫生讲座专栏。

  7、图书馆;阅览室;电子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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