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成员职责

时间:2024-01-07 08:45:12 小组职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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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成员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成员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一)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和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时段,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大检查。

  (三)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器材装备、消防队伍等建设任务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行业系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四)指导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积极开展构筑“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五)通报全市消防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经验,落实奖惩制度。

  (六)按照市政府指令,组织工作组调查处理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在全市产业政策、规划制定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可行性专项报告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时,负责将消防安全列入专项审查和验收内容。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三、市教育局

  (一)组织制订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各类教育机构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内容。

  (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四、市监察局

  (一)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依法追究因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部门和人员。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市民政局

  (一)督促全市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督促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认真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大力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负责解决火灾后受灾群众的生活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六、市财政局

  (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标准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二)负责市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协调、保障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资金。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全市建设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会同消防部门制定城乡消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工程建设的地方性消防技术标准。

  (二)组织建设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用事业供热、供水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八、市交通运输局

  (一)制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二)负责抓好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把消防安全纳入全市运输站场、港口建设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对全市高等级公路沿线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管。

  (三)负责全市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包括出租汽车和旅游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学校等场所和汽车出入境运输的消防安全监管。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九、市农牧局

  (一)负责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将村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消防基础设施等建设纳入农业农村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和督促实施。靠实责任、增加投入,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农村沼气使用与管理。

  (二)督促做好农村节日与集会、夏秋收等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防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培训活动。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市林业局

  (一)负责制订全市森林火灾预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市计划发展财政等职能部门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火情监视、宣传教育和消防管理培训工作。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十一、市商务局

  (一)负责指导城乡市场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成品油、酒类等重要商品流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货交易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订、落实消防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做好各类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十二、市文化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艺术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本系统直属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二)督促全市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三、市卫生局

  (一)督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及其科研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二)严格要求所属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督促全市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个体工商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制度,积极组织监管单位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二)依法查处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规范消防产品经营市场秩序,对消防产品质量承担监管责任。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六、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负责制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

  (二)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监督本系统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报道消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二)督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八、市宗教事务局

  (一)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订全市宗教活动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督促宗教活动单位(场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三)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单位(场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严肃处理。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十九、市旅游局

  (一)组织制订全市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业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督促、检查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行业评级、评优活动之中,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将消防安全纳入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审批、评定程序,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二十、市粮食局

  (一)制定全市粮食流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市级、县级粮食储备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粮油储备单位消防安全;对市局直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监督责任。

  (三)组织粮食系统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二十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将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开展人防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三)制定地下商场、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经常演练。

  (四)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二十二、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一)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指导全市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职责。

  (三)督促社会单位开展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和“四个能力”建设活动。

  (四)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开展业务训练。

  (五)指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六)指导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七)受理查处消防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八)负责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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