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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2-21 10:58:46 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一、管理制度主要特征

  1.权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

  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

  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

  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二、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精选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经营管理成本,保证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部分 招标范围

  第四条 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招标:

  一、 《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

  二、 其他经领导批准需要集中统一采购的物质或服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部分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公司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工程部、采购部、审监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组长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审监部负责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涉及部门

  招标项目 工程项目 办公用品 原辅材料、固定资产、仪器设备 、 低值易耗品

  申请部门 经办部门 工程部 总经办 需求部门

  工程部 采购部 采购部

  协办部门 采购部、财务部

  财务部 工程部、财务部

  监察部门 审监部 审监部 审监部

  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研发中心 研发中心 服务、咨询等

  采购部、财务部 审监部 审监部

  需求部门 需求部门 行政部、财务部等

  二、申请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申请书,参与招标工作; 三、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资料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负责组织安排招标小组会务,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招标计划的跟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五、审监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核,招标、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其中,法务专员的主要职能:参与制作招标文件和资质预审,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六、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负责招标活动法律事项和法律风险管控。 第四部分 招标申请

  第七条 招标申请部门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的需要,会同技术部门按URS要求,制作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实施计划和实施地点、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 。

  二、招标申请书由申请部门负责人进行内容审核(是否符合URS ),签字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报审监部备案。

  三、招标申请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的二种方式

  一、项目规模大、造价高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由招标小组确定实行公开招标。

  二、无法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小组确定邀请招标。

  即根据申请部门及其提供的调查资料,选定一定数量的业内知名企业作为邀请投标单位,该单位数量应按工程量或采购量的规模而定。如选一家单位中标,则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否则当次招标无效。

  第五部分 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申请部门、技术部门及法务律师共同起草、编制,经招标

  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布。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其中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指标等),商务标(企业资质、信誉、业绩、工期、质量、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等)部分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编制。

  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原辅材料、试剂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二)工程材料、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和地点、检验标准的方法、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三)工程设计、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名称、地点、内容和范围、需要提交的成果资料、工期或服务期、质量和技术要求、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招标实际和内控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招标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公开交易条件和要求,由若干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范围与权限、招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施等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管办分开、各负其责、共同监督”的体制。

  第五条公司招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有效;

  (三)集约、受控、竞争,择优选商。

  (四)协同、竞争、择优,合作共赢。

  第六条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招标办),统一管理公司招标业务,招标办设在xx处,归口管理招标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xx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三)负责总部管理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批;

  (四)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考评;

  (五)负责物资采购信息系统中招标管理模块维护及推广;

  (六)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公司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监督、检查;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活动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招标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

  (一)贯彻实施xx公司及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权限内本专业线招标项目;

  (三)负责公司组织实施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事项的报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招标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落实;负责对咨询单位出具的投资类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初步审核;

  xx处负责审查重大招标项目的法律事项,参与审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招标活动审计监督。

  第八条 采购业务分类和权限按照公司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即是招标项目,招标承办部门即是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提出招标项目申请并落实资金来源;

  (二)负责编制并报审招标项目相关文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或可不招标事项报告、招标结果等);

  (三)负责拟定招标方式、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推荐邀请投标单位;

  (四)负责组织招标项目技术交底、现场踏勘、答疑和招标前的技术交流;

  (五)负责拟定报价方式,组织编制标底;

  (六)负责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招标过程中需要履行的各类手续;

  (七)委托招标项目参与评标活动;

  (八)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具体履行合同;

  (九)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协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整理和归档招标项目资料;

  (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协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整理和归档招投标项目资料。

  第九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含施工和工程总承包)单项采购估算额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单项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采购估算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可合并进行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采购,其估算额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集中采购的一级物资(前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除外)和单项采购估算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级物资;

  单项采购估算额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年度范围内同类项目总采购估算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招标。

  (三)所属企业确定的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非框架服务或固定金额服务项目单次采购估算100万以上的项目,或统一规模标准的框架服务年度服务费1000万以上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xx公司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称为可不招标事项,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其中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招标项目,xx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者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通过招标方式获得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项目合同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项目合同中涵盖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可进行分包的;

  (十)xx公司战略合作、集中采购、内部优势产品、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科技研发及技术引进等业务管理对工程、物资、服务采购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

  (十一)国家、地方政府和xx公司有特殊要求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一条经与公司签订了战略框架采购协议的物资或服务采购,按照订单式框架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招标项目性质和单次采购估算额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招标项目由xx公司总部管理,二类招标项目由xx公司管理,三类招标项目xx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xx公司重点工程项目,其单次采购估算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单次采购估算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单次采购估算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

  单次采购估算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以上一、二类规定以外的招标项目;

  (二)上级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十六条一类招标项目实施前,公司应将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报告报xx部。二类招标项目实施前,公司应将招标方案、可不招标事项报告报xx公司。三类招标项目,由公司自行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招标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本规定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xx公司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xx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拟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应当在xx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

  第十九条招标组织模式包括一单一招和集中招标。集中招标是整合一定时期内重复采购或者不同需求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统一组织实施的招标模式。

  (一)集中招标组织模式包括集中资格招标、框架协议招标和批量集中招标。

  集中资格招标,对一定时期内重复采购项目以一次性公开资格预审方式形成明确有效期的合格申请人名单,有效期内实施具体项目时,原则上应在名单内进行招标。

  (二)框架协议招标,对于通用性强、采购频次高、采购时间和数量难以提前明确的标的物,集合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合理预估采购数量,按照确定中标人、确定份额、确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形成某一特定份额的唯一中标人。

  (三)批量集中招标,整合单个或多个项目同类或多类标的物需求,组织实施集中招标,划分多个标段(标包),每个标段(标包)确定唯一中标人。

  可根据项目实际和生产建设需要,按照性价比最优、少量优秀的原则选择多个中标人,原则上排名靠前的中标人给予较大份额。

  招标项目优先委托内部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委托外部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从xx招标办认可的名单中选择招标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 提出招标申请和招标方案;

  (二)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 审查招标方案和会审招标文件;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 接受投标单位申请或回复函;

  (六)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八) 接受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

  (九)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 组织评标;

  (十一) 提出拟中标单位排序,经审批后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 发出中标通知;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非依法必招标项目,可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最短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实施:

  (一)已列入xx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资金已经落实;

  (二)招标所需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已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应当按照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度或财务预算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在招标过程中,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招标预算额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承办部门根据有关项目批复文件或财务预算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审。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项目概况、预算金额、招标规模、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拟邀请投标单位及资质要求、评标规定、招标文件等。

  其中招标文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四)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设计要求等;

  (五)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包括计价类别、取费标准、计价方法、其他计价的取费依据资料等;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时间、地点;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有效期;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投标文件格式;

  (十四)其它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招标承办部门、相关专业部门(计划、技术、工程、质量、安全、法律等)共同协作完成招标方案的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由招标承办部门上报xx公司招标办,经公司xx审批后执行。

  一、二类项目招标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xx会审查后上报上级公司。

  招标承办部门要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为招标实施预留合理时间,对合同即将到期的、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承办单位应提前60天提报招标方案。

  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承办部门自行组织编制,或委托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的编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经审计后的工程预算,依据有关计价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当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漏。标底不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六条招标方案审批通过后,由招标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拟投标单位发投标邀标书。

  第二十七条邀请的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应当优先在xx公司相应的资源库中选择。

  第二十八条招标承办部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单位。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优先采用xx公司颁布的标准文本。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xx公司企业标准,并应优先满足企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或电子招标平台,并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xx公司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对招标有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明显低于成本价等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专业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负责提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应充分结合招标项目需求兼顾区域和专业技术特点,从国家、xx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相关承诺书。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形成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项目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超出招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有可能影响合同有效履行的异常低价等情形采用书面形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否决部分投标后,认为其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分析失败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合理修改完善后重新招标。

  第四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在xx招标投标网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二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形成招标结果报告。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原则,必要时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可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科技创新、整体利益最大化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结果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同时在xx招标投标网发布中标信息。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可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但谈判内容不得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五条 重新招标后仍然失败的,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报经政府部门履行手续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招标项目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开标评标或转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应在招标文件或以其他方式明确异议的情形、处理方式、处理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xx公司规章制度的,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其中:

  (一)对资格预审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四)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四十八条 异议首先由招标专业机构受理,异议提起人对答复有争议的,可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招标管理部门处理。其他部门收到异议的应告知异议提起人按程序提起异议,也可将异议转交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一)不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二)提起人不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

  (四)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

  (五)同一异议无新事实证据重复提出的;

  (六)无明确诉求和必要证明材料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八)受理日超过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期的。

  未经招标专业机构先行处理或者未附招标专业机构答复意见的,招标管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异议,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应告知异议提起人。

  第五十条 招标专业机构或招标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为受理日,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异议提起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 异议事项有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或者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及时纠正的,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二条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招标评审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人选由有关部门、所属各单位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专家本人同意,报公司招标办批准。

  第五十四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xx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特殊专业的,专家学历、工作年限、职称或年龄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五十五条招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招标项目评标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和评审行为负责;

  (二)参加有关招标异议问题的审议;

  (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对入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参加有关招标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过程中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由公司招标办推荐,优先考虑总部招标办公布认可的内外部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四)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或xx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九条 招标专业机构承担招标项目具体实施,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xx公司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协助招标人做好招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三)按照批复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审定;

  (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并协助定标;

  (五)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专家库中抽取招标评审专家,开展专家履职评价;

  (六)负责招标项目异议处理;

  (七)负责招标过程文件、资料移交或归档。

  第六十条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予保密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接触到标底的人员,必须按要求严格保密。违反本规定及其相关程序的,依据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除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取消公司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十二条投标人采取虚报资质等级、串通作弊、哄抬报价、不真实填写投标业绩等手段致使无法定标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投标(中标)资格、扣留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招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司利益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组织单位在公司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谋求效益最大化择优定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合公司本部。核心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涉及公司物资采购、工装制作及购置、设备购置、固定资产大修、基建工程、物业管理、废旧及积压物资处置、外委劳务等项目纳入招标范围。

  第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招标的,须经公司相关高管批准后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公司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众多投标方参加竞标,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公司向有资格的三家及三家以上的意向单位发出招标邀请,意向单位参加竞标,公司从中选定中标方的招标方式。

  议标:是指公司对有资格的意向单位,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确立中标方的招标方式。根据市场和供应商的情况,议标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方式。

  以上三种招标方式的额度标准和操作方法由招标组织单位制定相应管理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利益,控制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属相关中心及部门。

  第二节 招标范围

  第三条 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公司对外一次性采购同类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二万元人民币(含二万元)以上的;

  二、公司对外设计、咨询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含五万元)以上的;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含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公司一次性对外采购运输设备总金额在三十万(含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公司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总金额在三万(含三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公司任何中心、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小组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理、总经办、财务中心、业务中心、行政中心、资源中心等相关负责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员及公司律师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由总经理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任命,行政中心负责加强对招标小组人员在招标时的监管。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金质预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投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边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式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 招标计划

  第八条 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运输设备的采购: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运输设备的品牌、排量、数量、质量要求、售后保障、交货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对外设计、咨询的采购:招标计划书应载明设计、咨询的内容、范围、要求、完成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固定资产的采购: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广告制作的委托: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制作内容、规格、材料要求、制作要求、完成时间、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发包和委托: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发包内容、质量要求、起始期限、本中心或部门跟进人员等。

  二、招标申请书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律师。

  三、招标申请书经招标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申请部门牵头组织招标事宜。

  第五节 招标细则

  第九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规模大、造价高且在时间充许的情况下,由招标小组确定可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以邀请招标作为主要招标方式的,由招标小组根据申请部门及其提供的调查资料,选定邀请投标的单位,该单位的数量应按采购量的规模而定,如选一家单位中标,则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当次招标无效。

  三、议标:在时间紧迫、技术专业性强或现场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招标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申请部门及律师共同起草、编制。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标。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运输设备的采购:运输设备的品牌、排量、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售后保障、交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二、对外设计、咨询的采购:设计、咨询的内容、范围、要求、完成时间、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和地

  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四、广告制作的委托:制作内容、规格、材料要求、制作要求、完成时间、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五、发包和委托:发包内容、质量要求、起始期限、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六、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如资质、资信、业绩等)。

  七、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和原则(发标、答疑、投标、开标、议标{包括评标标准,标准应量化}、评标、定标等)。

  八、投标保证金、签约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返还。

  九、合同版本。

  第十一条 所有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成员签认(即签认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后方能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发出后未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不得修改或终止。经招标小组组长同意修改招标文件后,应在开标会议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征集

  招标申请书通过十五日内投标单位征集期间,公司在显著位置公示招标项目,公司各中心或部门均可推荐参加单位,有意参加者可到经办部门报名。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

  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按公司的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企业的简介、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收取复印件时应与副本原件对照)、企业以往同类业务业绩、企业

  最近一年资信情况等。由经办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经办部门应登记所有报名单位,报给招标小组,并提交资质审查意见交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交纳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逾期公司不予接收,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公司不接收银行保函。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将要求的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密封处需盖章),并泒专人送至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行政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做好记录、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自行开封。

  如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招标小组有权将之作为废标处理。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后如需修改、补充,只能在截止时间前修改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递交。补充、修改文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补充、修改的内容造成废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均为废标,不再参与后续开标、议标。

  第六节 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按标书规定日期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人都有权在评标记录上记录自己的意见,招标小组组长(或董事长)有决定权。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授权的人员主持,由公司律师负责纪录,该记录应存档备查。

  招标小组组长(或董事长)有决定权,定标后,招标小组组长在公司周例会或其他会议上宣布中标单位及中标价。

  第十九条 定标后,经办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中标通知书为准签订,合同实质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如确需变更,需经抬标小组组长同意并有投标单位确认书。

  合同谈判完成后,合同要经招标小组审核通过,公司律师负责提供合同法律问题的咨询。

  中标通知书发出7日内签订合同,如果不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通知其他候选单位。

  签订合同后,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落标,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各种押金。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应对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包括初选通过单位、落选单位、中标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编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对重复性招标的投标单位建立档案,档案中除了记录该投标单位的基本信息外(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绩、投标情况等),对中标单位还应记录其履行合同的实际表现信息并进行动态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决定中标单位是否有权参与未来同类招标项目投标的评判依据。

  第七节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招标项目前期公示,公司各中心或部门均可推荐合适的单位,招标前期调研,收集相关单位信息并汇总,由经办部门经办人负责牵头联系相关单位。

  二、对相关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申请部门经办人按照招标申请书要求的投标人资质对意向单位进行审查,并提交资质审查意见交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总经理批准。审查合格的,通知其参加招标。

  三、起草招标文件,申请部门经办人会同律师共同起草招标文件,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资料押金的收取。

  (一)行政中心负责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注明发放的需返还的技术资料的具体情况,发放的招标文件要逐一登记,并有投标单位领取人的签字。

  (二)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资料押金交纳程序: 由行政中心开具交款通知单,投标人持交款通知单到财务中心缴款,再将第三联交回,完成了交款程序。核准以上款项的交纳以财务中心的收据为准,投标单位的转帐单、汇票等要统一换成财务中心的收据。

  五、招标答疑:

  经办部门负责制定招标答疑文件,由律师负责发放答疑文件并存档。

  六、现场勘察:

  如确有必要,经办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勘察。

  七、投标文件的收集

  行政中心负责收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的投标文件要逐一登记,并有投标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

  八、开标、评标、再谈判、考察、定标:核实投标文件是否有财务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开标后,对意向的中标人进行单位及工地实地考察。定标后,行政中心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载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不得修改中标通知书的内容。

  九、合同的审批、签订流程(包括其他合同的审批):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谈判,不得修改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谈判完成的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批。合同经过审批后,才能签字盖章,合同书必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不盖章(内部控制程序)。

  签订合同前,核实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才能将盖章合同交给对方。

  十、投标保证金、需返还资料押金的退还

  (一)需返还资料押金的退还程序:投标人将需返还资料退还行政中心后,行政中心核对页数无误、页面整洁后在收据上签上“****已退”确认后,投标人持相应手续到财务中心退款。如需返还资料有损坏、丢失部分,行政中心视情节在收据上标明应扣除金额,财务人

  员从需返还资料押金中扣除。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投标人接到退款通知后,经办人在投标人的收据上签字后,投标人持收据到财务部退款。

  第八节 招标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二、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电话保密。除经办人电话、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电话,招标小组成员电话一律保密。

  四、开标前投标文件严禁启封。投标文件交付时要逐一登记,行政中心负责保管投标文 件,开标时招标文件应密封完成。

  五、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任何涉及招标工作的保密资料。开标至合同签订期间,投标文件、谈判的内容应保密,严禁泄露。

  六、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不得接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严禁接受投标人请客吃饭、送礼。招标过程中严禁与投标人有工作之外的关系。

  七、招标人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工作。

  八、不得泄露参加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如果发现泄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九、不得背离招示文件约定的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十、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或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一、不得违规使用标底。

  十二、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三、不得利用暂定价格条款获取非法利益。

  十四、招标文件起草人员对招标文件的正确负责,本着对公司负责的精神,以严格认真的态度编制招标文件。如果发现编制错误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验予。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四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管理

  一、所有合同原件交行政中心,由行政中心负责及时分发给所有部门,行政中心和财务中心保存原件,其他相应部门及人员应保存合同复印件。

  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公司律师负责保管。

  三、招标文件审批表、合同审批表、开标记录由公司律师负责保管。

  招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5

  一、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招标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2.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2.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

  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白秀姝

  成 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

  3.3领导小组职责:

  3.3.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3.3.2批准合约规划;

  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

  3.3.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

  3.3.5确定合同形式;

  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3.3.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3.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4.1招标执行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白秀姝

  成 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招标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办公室主任由合约部经理担任。

  3.5招标执行小组职责:

  1、起草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登记、招标通告,代表招标人联系、安排外部招标事宜,并办理各政府招标主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手续;

  4、收集投标单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库;

  5、组织标前会、招标答疑及现场勘察;

  6、协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如果有);

  7、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与招标有关的情况;

  8、组织开标,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四、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采购等业务:

  4.1.原则上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采购等业务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禁止将应统一招标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4.2. 金额大于20万元但属下述情况时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议标确定合作单位,当合作单位有不止一家可供选择时,优先采用议标。

  a、政府垄断工程;

  b、因技术、市场原因造成实质性垄断,投标单位不足3家,且标的物无替代性的工程;

  4.3. 小于20万元的工程是否招标不作强制要求,可采用议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合作单位:

  4.3.1 议标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参与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常规工程应选择至少3家参与;

  议标的谈判必须有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人员同时参与,并按约谈结果填写《工程评标定标审批表》,约谈记录作为附件同时报批。

  4.3.2. 直接委托时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标的金额较小的零星工程、设备采购等项目至少选择三家单位进行价格比选;

  经办人填写《询价备忘录》报总经理审批。

  五、工作流程

  5.1 招标前期工作

  5.1.1 项目合约规划

  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前,由合约部进行合约规划,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备案。

  招标方式及合同行式:

  各类施工工程招标应尽量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编制“项目开发计划”时,应给工程量清单招标安排合理的时间,因工期紧急而无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可以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即包干单价的招标方式。

  主体工程不允许采用费率招标,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时,需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下述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招标法: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差异程度大且难以量化,如幕墙、门窗、精装修;投标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比较的重点是性价比而不单纯是价格,如智能化、机电产品。两阶段招标法即先进行方案招标(可要求投标方初步报价),统一技术标准或设备型号后再进行第二阶段招标。

  5.1.2. 招标计划

  项目发起人(牵头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编写招标计划。

  招标执行小组将汇总的招标计划及时通报招标领导小组。

  招标计划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进行会审,使其切实可行。

  5.1.3. 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的编写:

  由项目发起人(牵头部门)编制或填写,由工程部对技术部分的内容进行把关,合同预算部对招标文件的经济内容进行把关,其中项目发起人是指招标项目的主要关联或主控部门即:

  项目的方案策划、设计、销售代理、物业委托管理等招标由营销部牵头主控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勘察、拆迁等招标由工程部牵头主控,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涉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招标由合同预算部或审计部牵头主控。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图纸或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其它应当说明的问题;

  完成招标文件草稿后,应送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修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编制单位,由编制单位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经过修改和完善的招标文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核。

  招标文件应完整、系统,全文表述准确,对于涉及双方利益的经济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表述清晰,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10)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单位及时回标,并将技术标、经济标分开封装,以方便我方评标。

  5.2 招标实施过程

  5.2.1 投标单位的选择

  ①在了解具备承接本招标工程的单位情况、市场价格、供求现状的前提下,结合我公司目前的工程管理水平、招标工程项目的特点,选择入围投标单位。

  ②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必须有3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多标段同时发标时,一个标段不得少于3家投标单位,同一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参加2个以上的标段投标。

  ③投标的单位的选择: 合同预算部、工程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均可以推荐2-3家单位参与投标,公司其他员工也可推荐投标人参加投标;

  ④对拟参加投标但未列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中的单位,由项目发起人组织招标执行小组及相关部门考察,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考察结束后填写《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合格后准予投

  标。

  ⑤入围投标单位的最终选择权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确定。选择入围投标单位应注意保证其间有充分的竞争,避免相互之间有关联关系、避免十分熟悉的同类承包商参加同一项工程的竟标。总包工程招标必须保证每次招标均有新入围的投标单位参与;分包工程力求每次招标均有新入围的投标单位参与。

  ⑥公司优先选择与公司建立长期伙伴关系并在公司“承包商名录”中资质评级较高、具有良好合作记录的合格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合作记录评价包括:工程质量、现场管理、经济结算、历次投标记录等;在公司投标记录中,经常投出最高价或接近最高价的队伍,一般情况下,不再选择其入围投标;反之,经常投出最低价或次低价的队伍,可优先选择其作为入围投标单位,但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单位除外。

  ⑦应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及企业信息库,对承包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级别高及长期合作良好的承包商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⑧合格承包商应符合以下要求: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满足相应投标工程的需求;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近三年与我公司无诉讼,无舞弊、贿赂、串标等行为。

  ⑨招标执行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合格承包商资格进行评审,评审依据包括履约情况、合作情况、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变化状况等,对不合适的承包商应及时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删除。

  10、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5家。

  5.2.2. 发标与招标答疑

  招标文件的发放由合同预算部招标岗位发放给投标单位,为保证投标单位履行其投标承诺,公司应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答疑会由项目发起人(主控部门)组织工程部、合同预算部及相关部门参加,应注意把招标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及招标中的非常规做法向所有的投标方进行交底,避免理解差异,使投标在回标分析时更具可比性。

  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整理好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包括投标期间招标方认为需要回答的投标方的其它疑问。

  如有必要组织现场踏勘的,由工程部统一安排,负责现场组织、回答施工单位现场提出的疑问,并将书面记录统一发送至合同预算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5.2.3. 开标

  1、开标由招标执行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可随时参加开标工作,当次招标的执行小组成员必须参加开标,开标后由执行小组有关成员和投标单位如实填写开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2、开标日期应为递送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起之后收到的投标书将不予考虑,并将投标书原封不动退回投标人。

  5.2.4. 清标

  开标以后的清标工作的质量是做好招标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为清标工作留出足够的时间。所谓清标工作是指对各家投标单位报送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整理,特别是报价范围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算术计算错误、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和价格、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投标价格的构成、措施项目的报价是否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责任和义务相一致、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主要合同条款或其他条件是否充分理解并将其体现在投标报价中等等。通过清标工作发现的疑问,应以书面形式由招标执行小组进行书面答疑,并整理出清标疑问卷发给各相关投标人,要求他们做出书面澄清和答复。通过这种多轮次的质疑、澄清和回复,将各家投标人的报价口径完全统一到招标文件约定的基础上,在合同签约之前消除任何疑问或差异,避免签约后发生纠纷或扯皮。

  5.2.5评标

  评标准备

  由执行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由当次执行小组成员组成,特殊情况可外聘;

  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

  主要合同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办法、标准、条件和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条件。

  经济标评比和技术标评比应在统一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普通工程的技术标和经济标可同时评比。

  技术要求高,或对配合、维修服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评技术标,技术标评比结果确定后再评经济标。在两阶段评标法中,如果技术标的评比结果对经济标评比产生影响,从而不能按照经济标评比顺序选择投标队伍的,应先行作出说明并经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确认。

  投标文件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为保证评标的准确和公正,提高评标活动的效率,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开标会记录、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以及各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等,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判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属于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应予废除的或投标文件属实质上不响应(重大偏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文件不完整的,属于细微偏差性质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补正,投标人拒绝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评分结果进行折减或拒绝其投标。被评标委员会拒绝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为合格性判断。只有通过了技术标的合格性评判以后的投标人才有机会进入后续评价;如果投标人的技术标部分被评判为不合格,则该投标人予以淘汰,不得进入后续评价;

  技术标评审时可由工程部再组织专业人员评审,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评分办法。

  经济标评审

  经济标评标的内容主要是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优惠性进行评价。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应就价格问题与投标人进行询标谈判。对经济标的基本要求如下:

  投标报价为合理低价,但低于成本不予考虑;

  各项单价的构成和水平科学合理,恰当地反映了本次招标内容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水平、投标人的施工方法、组织措施、企业管理水平和实力;

  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相悖的要求和任何先决条件; 各项构成经济标组成部分的文件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济标评比中,应以总价对比为基础,同时比较主要项目单价和工程量调整情况,防止投标单位运用不平衡报价抬高后续变更成本。

  澄清与商务谈判 (询标)

  如发现投标人技术或经济标书内容表述不清、理解存在歧义,对评标结果会产生明显影响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标书予以澄清,并用书面形式列明澄清内容送招标人作为评定标的补充依据。

  投标单位对标书的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构成实质性修改,否则应不予接受。

  评标定标过程中,如投标价皆高于招标人预期,但差距较小,仍属合理报价范围,不宜全部废除重新招标时,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与报价较低的投标单位就中标条件进行商务谈判。

  招标实施过程中应维护招标的严肃性和招标人的威信。若意向中标人的合作条件符合市场行情,应避免进行反复谈判,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澄清与谈判由合同预算部主持,但与承包商的约谈应有招标执行小组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参与,并就约谈结果填写《工程约谈记录》。

  定标与评标报告

  评标时首先废除最高报价标,定标按如下方法执行:

  A、优先考虑最低价投标单位中标,但低于成本恶性竞争单位除外;

  B、技术实力与配合情况良好且性价比高的投标方中标;

  C、在我公司信息库内资质评级较高、长期合作的单位中标。

  A类适用范围:技术要求一般的工程,或技术要求较高但所有投标方的技术实力和配合态度相当,只要最低投标价不是明显低于成本,则应由其中标。

  B类适用范围:①技术要求较高;②投标方的技术实力和配合情况相差较

  大;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可选择综合评比最高的单位进行谈判,要求对方调整报价到接近最低标。

  C类适用范围:工期要求紧或能够垫资的工程项目,选择长期合作且在我公司信息库内资质评级较高的单位,前提是投标报价相对接近最低价或超出最低价3%以内。

  其中技术实力指:投标方资质、技术实力、工期及质量承诺;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水平;近期及在建工程质量及获奖情况。配合情况指:施工和保修期配合的主动性和及时性,进度款申报的合理程度,预结算核对准确情况等。

  评标报告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起草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经执行小组有关负责人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评标报告中做相应说明。

  最终定标

  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执行小组递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定标决策。在最终确认后的3日内,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下列情况不应确定中标单位,应作为废标,须重新招标:

  a、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b、投标单位向招标小组成员行贿,废除该标后不足三家;

  c、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废除该标后不足三家;

  d、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如各标价皆高出预期,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5.3 合同谈判

  定标后,由招标执行小组组织与意向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5.4 签约与后续工作

  5.4.1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合同签定时间之内,合同预算部负责按照招标文件

  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最后承诺与中标单位拟订承包合同。

  5.4.2拟订的承包合同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流转,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后报总经理;

  5.4.3按公司规定会签审批后的合同才能签署, 一般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5.4.4加强与当地招标办、造价站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5.5 其他规定

  5.5.1. 资料管理工作

  投标结束后,合同预算部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工程部应做好中标单位进场工作准备。

  5.5.2. 其它规定

  招投标领导小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法律者移送检察机关。

  公司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承包商考查报告、中标单位履约后的评估表,须定期整理备案,作为公司必须掌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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