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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时间:2024-01-15 15:28:04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我要投稿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就可以通过不断总结,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剖析材料(附案例5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XX年X月X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为/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随后,李某被免职。XX年X月X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案例二】酒后驾驶受处分

  2018年2月3日中午,密山市某局办公室科员林某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密山市交警大队查处,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密山市交警大队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林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1月25日晚上,哈尔滨市某管理处办公室原副主任彭某驾驶机动车在道里区经纬街与红霞街交叉口被交警部门检查,经鉴定属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2018年5月,彭某受到撤职处分。

  【案例三】醉酒驾驶被定罪

  2018年1月26日晚,哈尔滨市某局办公室原主任科员寻某驾驶机动车在香坊区红旗大街与珠江路交叉口被交警部门检查,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2月2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寻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4月,寻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8年3月9日晚,伊春市某支队工会主席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制材路与育林路交叉口时被交警部门检查,经鉴定属醉酒驾驶。2018年9月25日,伊春市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1月22日,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四】广西某有限公司原工程部房建工程师何醉酒驾车问题

  2020年6月,何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何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2020年10月,何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1年5月,何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并扣减其2021年全部绩效薪酬。

  【案例五】广西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林某醉酒驾车问题

  2019年林某共有两次被查获的醉驾违法行为,分别是:

  (一)2019年7月,林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案发时样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2019年8月,林某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2019年12月,林某在无机动车行驶证且又醉酒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上路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案发时样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

  2021年3月,林某被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1年5月,林某被给予开除处分,并扣减其2021年度全部绩效薪酬。

  【警示剖析】

  一、酒驾心里

  一是自以为没有醉。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到突发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为经验老道,车技高超。而事故恰好会因为驾龄高、自恃高,从而重视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发;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机酒驾,总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节日期间,觉得“交警也要过节”,认为过节期间相关检查就会少,于是借着酒劲儿开车上路。

  二、刑事行政处罚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而公务员醉驾几乎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其他隐形处罚

  由于我国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参军入伍等方面都要进行政审工作,被政审人及其近亲属一旦因为醉驾被判处拘役(即已经触犯刑法),将对被政审人产生一定程度影响。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醉酒行为被判处拘役,不仅本人会断送职业生涯,也会对你的子女今后的政审带来一定的影响!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请您珍爱生命,珍惜职业生涯,为了您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酒后驾驶!

  这些案例再一次为全行党员干部和员工敲响警钟,侥幸心理不能有,切莫酒后驾驶;要清醒地认识到,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不管是谁,只要碰触必受惩罚!

  作风建设再出发的冲锋号已经吹响。我们一定要发扬钉钉子精神,按照劲头不松、力度不减,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要求,巩固落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持续整治“四风”,成风化俗、成为习惯,不断擦亮作风建设这张亮丽名片。

  拓展: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工作报告 1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增强海南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海南区纪委监委深入开展酒驾醉驾案件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力争达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效果,引导海南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从身边人身边事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并引以为戒,督促各级党组织严格干部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源上杜绝“酒驾醉驾”事件的发生。

  此次活动采取组织召开海南区警示教育大会,各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监督管理部门单位采取“点对点”全覆盖警示教育、组织海南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签写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各部门单位组织建章立制等多举措齐头并进,通过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刻剖析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存在的各种问题,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同步发力,促使海南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切实加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本次活动覆盖海南区3个镇、2个街道、50余个区直机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目前已开展警示教育30余场次,受教育党员、公职人员2000余人次,签写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2000余份。

  活动中,区纪委监委强调“四个强化”明确工作要求,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建设。要求各部门单位聚焦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思想免疫力,坚定理想信念,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切实筑牢拒绝酒驾醉驾思想防线,拧紧思想“总开关”;同时抓好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真正管出习惯、抓出成效;二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各部门单位压实压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干部监督管理,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把干部监督管理抓在日常、管在经常,针对苗头隐患做到及早提醒、及早教育。约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自觉规范节假日及“八小时”之外行为,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水平,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走深走实;三是强化敬畏之心。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摒弃侥幸心理,远离“酒驾醉驾”,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拿党纪法规“扫描”,同先进典型“对照”,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做纪律和法律上的明白人;四是强化作风建设。要求各部门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清“酒驾”背后“四风”问题的严重危害,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工作作风,坚持正风肃纪、固本清源,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工作报告 2

  12月14日,海南区召开全区酒驾醉驾案件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区委书记于志永,区委副书记、政府代区长刘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郭晨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张丁未,区政协主席赵维厚等区领导出席会议,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小庆主持会议。

  会上,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姚荣飚通报了近年来海南区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围绕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为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全体与会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现场签写了“拒绝酒驾醉驾承诺书”,表示以实际行动践行承诺,坚决拒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区直机关各部门班子成员,各驻区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了警示教育大会。会议指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肩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使命,其酒驾醉驾行为之害更甚于普通群众,会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全区各单位党组织要聚焦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增强思想免疫力,筑牢理想信念,提高纪法意识,从身边发生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中汲取惨痛教训,以案为鉴、引以为戒。要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严防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纪检监察机关将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线索,优先处置,从严查处;同时将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隐藏的“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坚持查处酒驾醉驾与正风肃纪一起抓,持续释放越往后盯得越紧、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推进清廉海南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构筑坚实纪律防线。会议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切实筑牢拒绝酒驾醉驾的思想防线,拧紧思想“总开关”;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干部监督管理抓在日常、管在经常,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从思想源头上防止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树牢纪法意识、守牢纪法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忠诚履职尽责,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工作报告 3

  为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治、以案促改,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体现对党员干部监督的“严管厚爱”,狠刹酒驾醉驾歪风,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理念,杜绝酒后驾车的行为发生,近期,区纪委监委印发工作方案,在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中开展酒驾醉驾突出问题专项以案促改。

  专项以案促改开展为期一个月,从9月下旬开始至10下旬结束,分警示教育、剖析整改、长治长效三个环节。通过组织警示教育、通报典型案件、分组(党小组)讨论、对照剖析查摆,把整治酒驾醉驾突出问题和完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全面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提醒,实施长效化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宣传教育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绝等问题,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强化执行,确保整改到位。

  为确保专项以案促改取得实效,区纪委监委精心筛选近年来发生在区内的5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件,涉及科级干部、普通党员、一般同志、农村党员干部及区属企业工人,并动员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标对表、举一反三,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断强化“红线”意识,树牢“底线”思维,筑牢思想防线,从思想上筑牢防线,摒弃侥幸心理,提高自身免疫力。同时,区纪委监委要求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委机关党风室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重要节假日期间监督检查力度,适当增加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频次,深挖酒后驾车现象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吃请等突出问题;各案件承办部门对分办的酒驾醉驾线索要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惩治,严肃追责问责,持续提升专项以案促改工作成效。

  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工作报告 4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积极营造风清气正、遵纪守法的政治环境。朱村街道坚持警示教育为引领,查摆问题为抓手,运用“12345”工作法,扎实推进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回头看工作,促使党员干部职工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做到思想上高度警惕,认识上准确到位,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切实远离“酒驾醉驾”。

  一听,增强思想自觉到位。一是开展了一次酒驾醉驾教育宣讲,邀请中站区交警大队教导员引用酒驾醉驾典型事故案例,宣讲了关于酒驾醉驾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二是开展了一堂廉政党课,街道党工委书记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酒驾醉驾的廉政党课。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汲取警示教训,在思想上拧紧“发条”,在纪律上拧紧“螺丝”,充分认识到酒驾醉驾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闻案自醒,切实增强预防酒驾醉驾问题的思想自觉。

  二学,增强纪律自觉到位。一是集中学习了《中站区纪委关于对三起醉驾典型问题的通报》;二是通过微信群、公众号推送酒驾醉驾的危害及造成后果、处罚标准等知识,及警示教育短视频和漫画说纪、警示提醒等,三是开展一次党纪法规知识测试。做到每位党员干部职工传达到位、理解到位,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以案明纪,切实增强预防酒驾醉驾问题的纪律自觉。

  三查,增强政治自觉到位。一是通过系列学习典型案例剖析案发原因,深入对照个人开展一次自查自纠。二是认真反思,查找问题根源,撰写一篇心得体会。严格要求自己,不遮不掩,敢于和解决问题,做到深挖根源,消除隐患;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严”贯穿工作、生活的每一处细节;以案为鉴,切实增强预防酒驾醉驾政治自觉。

  四诺,增强行动自觉。一是进行了一次“拒绝酒驾,我宣誓”的集中宣誓承诺。二是签订一份《严守纪律,拒绝酒驾承诺书》,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树立纪法意识,规范日常行为,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消除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净化“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以案促改,切实增强预防酒驾醉驾问题的行动自觉。

  五访,增强监督管理到位。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通过走访群众,走访家属,发放《严守纪律,拒绝酒驾倡议书》,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作风行为,让家属主动吹响廉政“枕边风”、打响“亲情牌”,切实做实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督防范措施。

  活动开展以来,朱村街道通过抓学习教育,强化政治纪律规矩,不断筑牢巩固思想基础,扎实推进酒驾醉驾以案促改回头看工作,共开展警示教育6次,学习典型案例5个,签订《严守纪律,拒绝酒驾承诺书》109份,发放倡议书300余份。

  下一步,朱村街道将继续在加强关于遏制“酒驾醉驾”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上用力,做到学习教育不间断,监督管理力度不减,尺度不松,以“永远在路上”的精神持续强化作风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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