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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1-12-22 17:49:13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主要特征

  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2.完整性。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

  3.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4.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

  5.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

  6.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管理制度在组织力对每一个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1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投融资行为,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实收资本;债务性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康福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融资行为。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八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项目投资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管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融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下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下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管理公司。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八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应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融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融资部。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管理公司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管理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完后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汇报给管理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融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解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融资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执行后,报管理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管理公司贷款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 短期贷款:根据管理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公司短期贷款总额度范围,并授权董事长批准在此范围内短期贷款转期和新增短期贷款;

  (二) 长期贷款:根据管理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董事会决定管理公司长期贷款额度,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公司融资工作相关责任融资工作主要负责管理公司短期负债融资和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 制定管理公司以上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二) 提出以上融资事项具体方案,并负责落实。

  (三) 提出或审查管理公司重点项目的长期负债融资方案。

  (四) 负责对管理公司所有筹集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融资政策的选择融资政策应结合管理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一) 管理公司初创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二) 管理公司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三) 管理公司迅速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适当增加负债比例。

  第二十八条 权益资本融资管理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用上市融资的方式。

  权益性资本融资的顺利募集需要以下各方面的配合:

  (一) 对资本市场动态的跟踪分析。

  (二) 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维护。

  (三) 已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的严格管理。

  (四) 与效益良好企业、优秀中介机构的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债务资本融资

  (一) 债务资本融资方式

  1. 2. 3. 通过银行贷款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融资租赁

  (二) 公司短期借款融资程序

  1. 投融资部根据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确定公司短期内所需资金,编制融资计划表;

  2. 按照融资规模大小,分别由投融资部经理、副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融资计划;

  3. 投融资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 短期借款的管理

  1. 投融资部在短期借款到位当日报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便于财务部在台帐中登记。

  2.投融资部与财务部共同监管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四) 长期借款融资程序及管理

  长期债务资本融资包括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以下只考虑长期借款)

  1. 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等。

  2. 投融资部经理、副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依其职权范围审批该项长期借款计划。

  3. 投融资部负责签订长期借款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

  4.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五) 债务性融资的报批材料管理 债务性融资的报批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背景情况; 用款与还款计划; 融资数量与债权人; 担保方式与内容;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果某项筹资是直接为项目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大于该项目筹资的资本成本;如果某项筹资的直接效果是无法计量的,则应该选择资本金成本最低的

  第三十条 融资风险管理

  (一) 风险评价的负责部门: 融资风险的评价由投融资部负责。

  (二) 公司融资风险的评价原则:

  1. 2. 以投资和资金的需要决定融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拟定及修改由公司投融资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2

  目录

  第一篇 筹资管理 ............................................................................................................ 2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权益性筹资 ............................................................................... 2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 3

  第二篇 投资管理 ............................................................................................................ 3

  第四章 总则 ........................................................................................... 4

  第五章 投资审批权限 ........................................................................... 4

  第六章 投资审批程序 ........................................................................... 6

  第七章 投资项目监控 ........................................................................... 7

  第八章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 9

  第九章 其他 ........................................................................................... 9

  第一篇 筹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

  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

  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

  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第七条

  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

  (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200万元时;

  (二)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

  (三)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四)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

  第十条

  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含)以下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20%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内部拆借须报集团审批:

  (一)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100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2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二)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50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50万-1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二篇 投资管理

  第四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委员会是负责集团及其子公司、直属企业、外部企业、合资企业、参股企业、收购、兼并企业项目投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引进项目、合资合作项目、参股项目、兼并收购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申报审批。执行部门是其下属的投资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五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经发委下属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技改基建类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一)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大型一档以上企业50万元以下、大型二档企业20万元以下、其它企业1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

  2.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总部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总裁备案。

  3. 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咨询、论证、审查,报总裁审批。

  4. 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审查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后由总裁审批,报董事局主席备案。

  5. 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论证,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

  (二)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 影视旅游业1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浙江旅业有限公司自主决定,报总部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2. 教育、卫生及其他第三产业等1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分管领导审批,报总部经发委、财经委分管领导备案。

  3. 1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报总裁审批。

  4. 1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委员会调研、论证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再报董事局讨论后,由董事局主席审批。

  5. 农业企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参照工业企业内部审批规定执行。 以上审批程序含驻外企业。

  第二十一条

  设立新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等权益性长期投资,投资额1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由集团股东会批准。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集团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

  (一)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银行等金融方面同营业务,其他企业、单位未经总部批准,不得从事该方面业务。

  (二)总部对金融投资实行专项额度管理制度,转向额度有总裁审批,特殊情况实行单事单批。专项额度内的投资可自行运作,但额度内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作他用。

  (三)对专项额度内的投资经营情况,每季度须向总裁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 投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三)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四)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五)投资收益;

  (六)税务论证。

  第二十四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

  司经发委: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八)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经济发展委员会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经发委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经发委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发委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三十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七章 投资项目监控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实施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集团公司与项目单位按四定(定目标、定投资总额、定建设工期、定人员责任)、四包(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包经济效益),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要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内容和投资指标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规模内容和突破投资总额。否则财务部门有权停止付款。因故超过概算的,必须事先提出调整概算报告,报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核审后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二)严格控制土建面积和土建投资,基建项目按施工图和预算执行,技改项目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面积的30%,或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经济发展委员会、建设管理委员会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总部领导汇报。

  (三)计划的调整和结转。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当年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的项目,企业必须事先报集团总部审批。

  (四)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至少每年两次对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集团内部立项的,由总部经发委组织验收;政府部门立项的,各企业、单位报政府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效益考核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分析。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并每月向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横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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