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驳复仇议》注释

时间:2020-09-03 13:05:58 柳宗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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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宗元《驳复仇议》注释

  《驳复仇议》

  朝代:唐代

  作者:柳宗元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奉法之吏,是悖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过:错误,失当。

  (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7)(dú)刑:滥用刑法。,轻率。

  (8)(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规定。

  (10)刺(yàn):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àn):过错。

  (19)(qiāng):杀害。

  (20)悖(bèiào):不驯。悖,违背。,傲慢。

  (21)邦典:国法。

  (22)《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23)调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往来相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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