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

时间:2020-11-19 10:34:06 我要投稿

四川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四川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2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企业: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发布我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7%;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

  二、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各类企业应当以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相应幅度提高。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工资的,应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导向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通知制定发布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在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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