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办业务合同

时间:2023-03-20 09:07:21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委托代办业务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委托代办业务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委托代办业务合同

委托代办业务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

  主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1.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a.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b.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2.业务合作方面

  a.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b.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c.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b.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c.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d.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e.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f.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g.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h.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b.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c.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

  d.在代理甲方业务时,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服务水平,遇有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答复,在代办和代销过程中乙方仅负责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e.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价格、资费标准办理相关业务,配合甲方进行业务宣传、咨询、查询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业务检查;

  f.认真做好各种卡的请领、登记、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定期将各类业务单册、收据存根、各类报表、用户资料按规定的期限分别送交甲方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双方在相关移交手续上签字区分责任段落,不签字视同甲方认可。及时足额划转代收的话费和服务费用,且按月向甲方填报代办业务情况报告表;

  g.甲方允许乙方发展自己的分销商,但乙方给分销商的酬金必须与甲方同期标准保持一致,不得竞相压价和低价倾销,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该项业务;

  h.甲方无故不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时,乙方有权止付甲方的费用。

  三、代理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乙方代理费标准

  卡类业务: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全省同期最优惠酬金政策。

  a.ip卡业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b.193长话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c.165上网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d.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提取酬金。

  开户受理类业务:

  a.130业务:乙方享受甲方当地最优惠分销商政策,并在甲方号源充足的条件下,优先向乙方提供整段号源: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升高或降低价格,甲方按照乙方所发展130移动用户的实收话费总额(话费总额包括月租费、通话费、基本增值业务费)给乙方提取分成(隔月记提),每年按---%提,直至第---年,乙方对每年所发展的130用户的话费实收提满---年后将不再计提。

  b.寻呼业务:销售寻呼机代理费按照汉字机----元/部,数字机---元/部提取。

  2.在甲方促销期间以上各项业务的代理费标准如有变化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3.结算方式

  a.甲方开立收入专项账户,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限将各项业务收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b.乙方收取的各项营业款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划拨,甲方也应及时向乙方划转代理费用,相互结算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付。

  四业务监督与协商

  1.甲、乙双方成立业务联络小组,负责业务监督与协商事宜,并对双方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联络和协调处理;

  2.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未尽事宜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合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随时磋商,对协商新增的合作项目等事宜,可补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a.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

  b.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没有异议,自动延期两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内容,需在合同到期前60日通知对方。

  2.如果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变成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不受其影响。

  3.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均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并对本合同赋有保密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

委托代办业务合同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㈠、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①、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②、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㈡、业务合作方面

  ①、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②、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③、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②、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③、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④、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⑤、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 ___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⑦、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⑧、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②、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③、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

  ④、在代理甲方业务时,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服务水平,遇有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答复,在代办和代销过程中乙方仅负责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⑤、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价格、资费标准办理相关业务,配合甲方进行业务宣传、咨询、查询等工作,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业务检查;

  ⑥、认真做好各种卡的请领、登记、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定期将各类业务单册、收据存根、各类报表、用户资料按规定的期限分别送交甲方指定的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双方在相关移交手续上签字区分责任段落,不签字视同甲方认可。及时足额划转代收的.话费和服务费用,且按月向甲方填报代办业务情况报告表;

  ⑦、甲方允许乙方发展自己的分销商,但乙方给分销商的酬金必须与甲方同期标准保持一致,不得竞相压价和低价倾销,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该项业务;

  ⑧、甲方无故不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时,乙方有权止付甲方的费用。

  三、代理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㈠、乙方代理费标准

  卡类业务: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全省同期最优惠酬金政策。

  ①、ip卡业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②、193长话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③、165上网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④、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乙方所有营业网点全年销售,按卡面值___%提取酬金。

  开户受理类业务:

  ①、130业务:乙方享受甲方当地最优惠分销商政策,并在甲方号源充足的条件下,优先向乙方提供整段号源:乙方按甲方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随意升高或降低价格,甲方按照乙方所发展130移动用户的实收话费总额(话费总额包括月租费、通话费、基本增值业务费)给乙方提取分成(隔月记提),每年按___%提,直至第___年,乙方对每年所发展的130用户的话费实收提满___年后将不再计提。

  ②、寻呼业务:销售寻呼机代理费按照汉字机____元/部,数字机___元/部提取。

  ㈡、在甲方促销期间以上各项业务的代理费标准如有变化时,由双方另行协商。

  ㈢、结算方式

  ①、甲方开立收入专项账户,乙方按甲方规定时限将各项业务收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②、乙方收取的各项营业款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划拨,甲方也应及时向乙方划转代理费用,相互结算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拒付。

  四、业务监督与协商

  ㈠、甲、乙双方成立业务联络小组,负责业务监督与协商事宜,并对双方合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进行联络和协调处理;

  ㈡、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未尽事宜需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㈢、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合作中的有关情况,进行随时磋商,对协商新增的合作项目等事宜,可补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㈠、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没有异议,自动延期两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内容,需在合同到期前60日通知对方。

  ㈡、如果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变成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不受其影响。

  ㈢、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均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并对本合同赋有保密义务。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代办业务合同3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委托方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委托方营业执照号: 主营业务: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开户行:开户帐号: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委托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受委托方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号: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联通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邮政局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甲乙双方在该协议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以下联通电信业务,并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联通电信业务与联通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

  ㈠、委托乙方代理联通电信业务方面

  ①、卡类业务:联通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gsm业务中的预付费卡;

  ②、开户受理类业务:寻呼业务的购机开户、gsm业务的开户登记业务。

  ㈡、业务合作方面

  ①、乙方同意作为集团用户使用联通电信业务,并享受甲方最优惠价格;

  ②、甲方同意使用乙方的特快专递、商业信函、邮递广告、户外广告、广告明信片、寄递账单等邮政业务,并享受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的优惠集团大客户的最优惠价格;

  ③、双方不断完善和新增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最优惠价格的权利;

  ②、享有取得电信业务收入的权利,有权追索因乙方人员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③、乙方负责代理合同规定的甲方业务,乙方因代办甲方业务,所涉及业务本身引起的话费争议等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④、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ip卡、193长途电话卡、165上网卡、130gsm卡、寻呼机等相关的卡、号;

  ⑤、在办理寻呼业务时,乙方可从取bp机之日起 ---个月内调换其它机型,但调换的寻呼机必须备件齐全、没有磨损等其它情况。如遇价格变动,甲方退还乙方未售出的寻呼机差价款;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出业务需求及提供各种业务单式,承担业务的主要宣传(含与乙方合作方面)、咨询及解释工作,免费承担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⑦、甲方负责为乙方各代理网点统一制作联通经营业务规范标志牌;

  ⑧、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取得代办费的权利,但需提供相应的取得代办费的发票;

  ②、有代理甲方电信业务受理、收费及其它合作项目的优先权;

  ③、作为集团用户享有使用联通电信业务优惠条件的权利;

  ④、在代理甲方业务时,乙方需提供优质服务,并保证服务水平,遇有无法解答的问题,应及时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进行答复,在代办和代销过程中乙方仅负责因乙方服务问题引起的纠纷;

委托代办业务合同4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负责人姓名:

  住所:省市县(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县(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在设立。

  营业时间:

  第三条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9.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

  10.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1),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标准、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5.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

  16.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17.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代办担保人,如:在昆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或昆明市邮政局在岗正式职工等做担保人,方可签订代办合同。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网点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违者由邮政管理局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邮件安全相关规定

  1.邮政代办所要对外公示邮件禁限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时,营业员应告之用户有关禁限寄内容,对包裹、特快专递类邮件,应提示用户认真阅读详情单背面的“用邮须知”,并在详情单寄件人处签字确认。

  2.收寄各类物品类邮件,代办人员必须与用户当面眼同无缝隙验视内件,防止出现夹带问题。要核实内件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对无法辨别内件性质的物品,应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收寄各类信件类邮件,应注意内件是否有违章夹寄,如发现非纸质性物品,应验视内件,但不得验视信件内容。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邮政代办所不得与用户签订自封免验协议,所有邮件必须进行验视后方可收寄。

  5.邮政代办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类产品,应引导用户到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收寄,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严禁收寄,对无法确定安全的粉末状及液体类物品也不得收寄。

  6.验视后的邮件,要使用带有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标识的胶带牢固捆扎,封装好的邮件不得再交给用户,并必须在邮件实物及各类详情单的明显位置加盖“邮件验视章戳”,注明重量和验视人名。

  7.邮政代办人员在接收邮件(袋)签收后,必须妥善保管,安全携带,否则;造成的邮件在存储、运输、投递途中丢失、损毁、延误、水湿、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办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营收款的结算和交纳方式

  乙方应依照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报表,上交全部营收款。少收或欠费部分由乙方自己补齐,解缴款的频次和时限规定为当日。

  第八条代办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计酬标准”:

  (1)国内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国际港澳台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专递按收入的10%支付;

  (3)汇款按汇费收入的10%支付;

  (4)报刊收订按当月流转额的3%支付。

  (5)代收移动、联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0.7%支付,代收电信话费按代收金额1.75%支付,代收铁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2.1%支付。

  (6)电费按0.35元/笔支付、水费按0.13元/笔支付。

  (7)代售昆广网络续费卡按销售金额的`1%支付;

  (8)代售体育彩票按销售金额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销售金额的0.25%;

  (10)机票按窗口出票数量核发代办费:2元/张;

  (11)集邮:邮品销售按销售金额的5%支付。

  20xx年市公司对电商业务的支撑政策发生变化,以市公司新政策为准。

  二、未经审批,代理手续费标准不得变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缴全部款项后,甲方支付乙方代办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一个月的代办费于次月25日前支付,从第二月起的代办费于当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支付代办费的,应从延迟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办手续费金额承担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代办费的1.5%。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业务营收款项;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补齐,甲方不予核减,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缴纳营收款,乙方应按时延迟缴纳部份天数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扣减乙方的代办保证金,扣减代办业务,如仍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邮政营业服务标准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造成用户¥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用户投诉3次有理由投诉,查证属实的;

  2、乙方代办人员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积压、延误、丢失、损毁或私拆、隐匿邮件;

  3、乙方不执行本协议确定的代办邮政业务范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4、乙方不执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引起投诉的。降低服务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类邮件、报刊、票款、邮政公物丢失、损毁、被盗,造成邮件积压、阻断通信,给甲方和邮政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营业款,累计时间达7天或金额达¥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和管理,故意阻挠甲方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藏匿重要单据凭证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协议,未提前告之甲方,临时终止邮政营投服务的,可扣减代办保证金或代办手续费,直至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9、出现上述八种情形中两种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上述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或者迟延支付代办费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发生国家主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赔偿;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出台的新政策红头文件,方能行使本单方解除权。

  4.如无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须在选定接办单位(人)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乙方应继续做好邮政服务工作,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费及食宿交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与代办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定,在通知并送达乙方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共同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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