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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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考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考核意见1

  第二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政府办公厅)和督查室(设省监察厅)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市、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省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等。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了政府及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实现了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

  (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是否实现了“两个集中”,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本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

部门负责人考核意见2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权力运行监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局属二级机构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纪检监察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监督考核办由办公室、新闻出版科(“扫黄打非”办)、市场管理(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室、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抽掉人员组成。

  二、考核的原则和目标

  本制度规定的考核工作是指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干部职工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情况的考核。开展检查考核工作的原则和目标如下: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全面、认真地进行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

  2、发挥廉政风险防范质量管理的及时纠错功能,对全局干部职工在各自工作流程中的重要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干部职工对廉政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和改进,防范和杜绝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3、将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列入全局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当中,重点考核行政权力运行的执行情况,督促全局干部职工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取得实效。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各股室、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县文物管理所所有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1、是否认真填写行政权力运行动态工作记录。

  2、是否认真落实局务会议精神。

  3、群众意见中是否有对干部职工不满意的记录。

  4、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5、是否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6、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7、是否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公示应该公示的内容。

  8、是否签订廉政承诺书。

  9、行政权力相对人对干部职工的满意程度。

  10、是否建立重要权力运行登记制度,并真实有效。

  五、考核方式和步骤

  1、考核方式:

  行政权力运行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2、考核步骤:

  (1)听取汇报。听取被考核部门单位落实权力运行机制的汇报。

  (2)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部门(单位)的有关文件、报表、执法文书档案等相关资料。

  (3)召开座谈会。召开有关群众、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被考核部门(单位)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以罚代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粗暴执法、服务态度差等方面的问题。

  (4)反馈意见。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督察考核工作制度

  1、检查责任制度。选配监督考核人员,认真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考核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监督考核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由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管不利而导致本部门(单位)发生严重问题,按照上追一级的原则,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局监督考核办成员不履行监督考核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登记告知制度。监督考核中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和其他方面问题,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并登记在册,按月建立监督考核台账,作为处理的依据,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3、督办整改制度。局领导督办事项及督察考核部门在督察过程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要以局督察考核办的名义向相关部门(单位)下达督察(督办)通知书,责任部门(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予以落实。

  4、监督考核情况通报制度。监督考核办对监督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整理,编发《监督情况通报》。

  5、督察举报制度。鼓励局属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署名举报或口头反映情况,监督考核办应及时予以核实,并按相关制度妥善处理。

  6、陈述申辩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对监督考核中指出的问题存在有疑义或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由股室(单位)作出书面申辩说明,经监督考核办确认后可不作处理。

  七、奖惩措施与考核结果运用

部门负责人考核意见3

  一、考核的原则

  1、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2、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的范围

  (一)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二)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人员。

  2、自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

  3、其他不在岗人员。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新聘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2、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3、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其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学习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确定考核等次。

  4、来校工作未满半年的人员(含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士兵),由其原单位提供有关材料作为考核依据,确定等次,但等次不能确定为优秀。

  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其所在部门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8、校内工作调动的人员,在现部门工作不满三个月的,由原部门进行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开发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通过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综合评定后予以确定。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工作人员总数的15%,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表。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人数不设限额。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与领导评定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二)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各分院及机关各组按学校考核工作要求对分管人员进行述职考核,述职的时间每人不超过5分钟。

  1、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写出个人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2、各分院及机关各组负责组织个人述职报告会,会后进行民主测评并确定考核等次。各部门的述职报告会,副处级以上干部先述职,进行民主测评后,再进行其他人员的述职和测评。

  3、副处级以上干部考核等次由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结果、主管领导意见及部门意见审定;教师、教辅、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及前勤工人考核等次由人事处、组织部综合民主测评结果及部门意见审定;后勤工人考核等次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审定。

  4、各分院及机关各部门填写分管人员的考核意见及考核等次后,将《个人述职报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其他需存档材料及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5、各分院及机关各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提请复核,本部门考核领导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以适当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若被考核人对复核结果提出异议,可以在十日内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经审核认为确实需要更改的可予以更正,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应维持复核结果,则被考核人不得再行提出复议。

  6、考核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考核结果无效,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五、考核的时间安排

  1、各分院于200年1月8日至14日进行集中述职、测评。

  2、机关各组于200年1月15日至17日进行集中述职、测评。

  各分院及机关各组主持人需提前将述职、测评时间及地点报人事处。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包括党、政、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3-5人,负责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分院人员考核由各分院的院长负责组织本院教职工进行述职、测评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以分院为单位(昭明文选研究所在汉语言文学学院进行述职、测评;东北亚研究所、萨满文化研究所在历史学院进行述职、测评),人事处、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派人监票并负责统计。

  机关人员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并分组进行述职、测评,分组情况详见附表,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分院派人监票并负责统计。

  七、附则

  1、学校原有有关教职工考核的文件中有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

  2、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部门负责人考核意见4

  为认真总结年工作,全面掌握全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为制定明年的工作目标提供依据,根据委发〔〕26、27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对年度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开展年终综合考核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检查内容

  1、对各乡镇按《年度乡镇目标管理考核意见》(委发〔〕26号)和《年度乡镇目标管理经济工作考核细则》(委办〔〕23号)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其中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另行组织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通知。

  2、对县直各单位按《年度县直机关单位工作考核意见》(委发〔〕27号)文件要求进行考核。

  二、考核检查时间

  年月—日对乡镇进行考核;年月—日对县直各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检查的形式、责任单位及人员组成

  1、考核检查形式:采取听、查、看、访等形式进行考核,并统一汇总。

  2、考核检查的责任单位:

  (1)乡镇目标管理的考核,基层组织建设由组织部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由宣传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由县纪委负责,农业经济项目考核由农业局(农办)牵头,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教育局、食用菌办等单位组成,其他项目分别由人武部、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财政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2)县直机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各考核检查项目主管单位为考核责任单位,负责该项目的考核检查;党群及其它部门和政府所属及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别由县委办、县府办负责。

  3、考核检查组组成方式:考核组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若干个综合考核组(乡镇4个组,部门7个组)对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进行考核。各项目的考核检查,由各责任单位安排1—4名人员参加考核检查,并派一名副科以上领导带队,且负责汇总上报该项目考核检查结果。

  四、其他相关事项

  1、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准备好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材料(一份于月底前上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留各单位供综合考核组检查考核时使用),并由分管领导配合做好各项目考核检查工作。

  2、严肃考核纪律。各部门及检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做好这次考核检查工作。考核检查小组在考核检查期间,需在乡镇用餐的一律在乡镇政府食堂内按标准用餐,部门考核一律不准在考核检查单位用餐,并不得收受各种礼物,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将予以通报。各单位要如实汇总统计上报年度工作实绩,确保统计数字准确。各责任单位要对考核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年度综合考核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有关部门要确保考核时间、考核人员、考核用车“三到位”,服从统一安排,以按时保质完成各项考核检查任务。

  4、各单位于年月底前,将本单位被省部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项目的证书、奖状、文件等报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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