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信息公开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信息公开制度](https://p.9136.com/00/l/d6c6b6c802_6136d9e1d9c01.jpg)
信息公开制度1
一、预警
国家卫健委和省级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主要应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蓝色、黄色、III橙色、红色四级预警。即级(特别重大事件、红色预警)、III级(重大事件、橙色预警)、级(较大事件、黄色预警)、IV级(一般事件、蓝色预警)。
1、(I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I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II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65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天)发生例2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地)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202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个以上市(地)。
(4)130霍乱在行政区域内流行,周内发病例以上或疫情2波及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21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个以上县,周内发病52水平超过前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
10现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50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上或死亡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行政
区域内人员感染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14) (I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n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I)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5超过例,流行范围在行政区域以内。
(2)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行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连102续发病例以上或波及个以上县。
(3)110-292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或波及个以上县。
(15) 1周内在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1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倍以上。
(5)在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0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10-49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或死亡人以下。 (9)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IV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W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1腺鼠疫在行政区域内发生,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10超过例。
(2)19霍乱在行政区域内发生,周内发病例以下。
(3) 30-9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
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1 、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我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1)I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II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治,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In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4)(IV医疗卫生一般事件级)的响应
医院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和专家队伍支援。
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要赶赴救援现场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查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护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查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3)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院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及时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救援情况。
(4)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价
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医院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队伍的建设,组织对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培训,储备救援物资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公开制度2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食堂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家长和学生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学校参制定本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园长对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食堂管理员对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栏目信息。
2.学校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交流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堂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食堂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4.食堂负责人报送的信息公开内容,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5.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的更新与维护工作,按规定时间把公开内容上网及贴校务公开栏。
6.领导小组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报送与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7.利用家长会、学生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全校师生及家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及食堂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家长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8.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
9.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3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平顶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制度4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做好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委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委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本委不予公开的各种依申请政府信息项将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并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委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第五条 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信息公开制度5
第一条 为深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自审。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复审,由分管领导终审后鉴发。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五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6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三、主要任务:
1、建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作适当修改,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
2、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普陀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公开相关办学信息。
四、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处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处室初审后,报校办公室和校长复审后公开。
4、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关。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审议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处(室)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信息。
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4、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
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
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
(五)备案制度
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
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
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
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
(六)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
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电话: 021-52982549*833,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考核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八)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 《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信息公开制度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依法行政,做好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以及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都应当公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公开方式
公开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局网站,柳州安全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开程序
(一)对日常编制的文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公开的方式;对其他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审批表上注明公开的方式。
(二)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必需经科室领导核稿,分管局领导会签,局长签发后方可公开。
(三)拟公开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交相关单位、科室和人员进行公开。
四、保密要求
拟公开信息的起草人及相关审批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8
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各类政务信息,计划、总结,重大活动和部署;
(三)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四)各类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的收费依据、标准;
(五)服务承诺、监督管理办法、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设置政务公开公示栏,明示部门工作职责和服务承诺;
(二)制作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分布示意图;
(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发布。
(四)采取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及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申请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依据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申请内容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
(二)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3、明确载明申请的目的和申请提交时间。
信息公开制度9
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和规范工作程序,努力形成各尽其职,协调配合,信息通畅,资源共享的运行格局,全面提升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管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社区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如下:
一、建立信息联络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街道的食品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反映准确、有效,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联络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每个社区确定一名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上报工作。
2、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各社区在定期检查报送消防检查信息的基础上,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的'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各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食品安全动态;重大事故查处信息等。办事处食安办负责将社区报送的信息统一整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3、安全信息报告时间: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报表,每周报送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专项整治信息,要及时上报;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并向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上报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并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报告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隐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街道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或报告。
信息公开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卫生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知晓卫生信息,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三条信息公开包括:
医院情况: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准入许可、医疗设备配置、重点学科、科室布局、职能科室设置、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及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科室规章等。
医疗收费:包括门诊、住院各种药品、检查、辅助治疗、医用耗材等项目价格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公告通知: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宜公开的信息、医院人事任免、招录招聘、招标采购等。
卫生政策:包括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国家的相关医疗政策和免费医疗项目。
应急工作: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医院应急工作流程和职责。
诊疗工作:包括门诊、急诊、住院患者就诊流程。工作人员分工、安排等。
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等。
行风建设:包括医德医风建设、患者的权利与义务、社会捐赠、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等。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信息(包括医疗收费、卫生政策、应急工作、机构职能、公告通知等)。
第五条卫生信息院外公开方式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医院网站、微信、报刊、电视、广播、宣传单、短信等多渠道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利用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编制、印刷各类资料;门诊利用视频播放公开各科室诊疗范围;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发票、住院患者日清单的形式公开医疗费用信息;设立院长接待日,公开医院业务查询电话、投诉信箱与投诉电话。
第六条对内公开采用医院院务公开栏、科室晨会、院周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医院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提交申请后,医院依申请内容:属公开内容的,依法进行公开;不属公开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予医院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申请公开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内容的不予公开,应对申请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属可公开范围的.,应在申请15人提出申请后日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如内容需经第三方同意30公开的,可延时答复,但最长不超过日。
第十条内容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提交,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医院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医院控烟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
一、控烟工作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控烟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把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到各部门,及时整改。
二、各科室控烟管理小组认真执行医院控烟制度,认真执行本科的控烟规定,负责所属区域的控烟工作,发现患者、家属以及来访者吸烟,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三、控烟区实行包干负责,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负责人负监管失职之责。
四、全院员工不得在控烟区内吸烟,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吸烟区内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者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员通报批评并扣罚绩效50工资,起始额为元,以后每增加一次,扣罚额度为前一次额度2的倍,每月累及,个人从当月个人绩效中扣除,每年出现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各科室对其员工有教育监督责任,若员工在本科室负责50%范围内违反控烟规定被扣发效益工资,按个人扣发总额度的扣发其所在部门的当月效益工资。
六、各科室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抽查发现包干范围内有吸烟者或有烟头等违反控烟规定的现象每发现一处,扣发该科室30当月效益工资元,每月累计。
七、所有扣发的额度由控烟工作办公室根据每月检查结果汇总,交给财务科执行。同时反馈到违规科室,每季度在全院公布。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制度11
第一条为做好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局信息公开条例》,经我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对拟公开的我局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我局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对拟公开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建立健全我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股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我局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对我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股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提出审查意见;(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我局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对我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我局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本机关业务机构在我局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股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我局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科技教育局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区科技教育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我局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制度12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行长(董事长)或行长(董事长)授权人签发。第八条本会会长(理事)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行长(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董事会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或披露董事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或单个监事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或披露协会未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有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专册保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归档。第十六条本会董事、监事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公开的信息,对未公开的、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负有直接责任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信息公开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食堂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完整、便民原则,努力做到“学校全覆盖、信息全透明、过程全监督”。
第二章公开内容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并做到信息及时更新。
(一)本校食堂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施方案,学校工作机构及负责人,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营养改善计划的受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等情况;
(三)食堂原材料及主要辅料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名目、数量、金额、供货单位(个人)等;
(四)学校食堂菜价格;
(五)学校食堂(含营养改善计划)的月度(年度)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
(六)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名单,学校食堂公务接待支出情况;
(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托管)单位情况,或学生伙食集中供餐(托餐)单位(个人)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
1、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倡导使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信息公开。
2、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校园网)、设立学校食堂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书面通知(信函)、短信等方式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学校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x
食堂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x
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话:x
食堂信息公开投诉电子邮箱:
信息公开制度14
一、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依法办事
二、建立完善场务公开领导小组,保证场务公开有序进行。
三、建立规范的公开栏,让职工了解本单位相关中心工作或职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按季度公开,每年保持至少公开二至四次,做到及时收集职工反馈意见,做好咨询解答工作,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开、客观地把本单位的'真实政务内容进行公开。
六、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并将此列入先进性教育的重要议程之中。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信息,反映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
七、各参学单位或个人要积极向办事处先进行教育办公室提供信息,信息报送的内容是:主要活动、做法、成效,党员对保持先进性自身要求的认识、分析及改进的措施,党员的新风采、业务的新成绩等。信息撰写要按通讯报道的格式,事实清楚、长短不限、及时准确、署名完备。
八、信息报送办事处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把信息报送、录用情况列入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的考核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15
一、幼儿园建立由园领导、后勤组长为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
二、幼儿园食堂在取得卫生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三、幼儿园食堂需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创设合理、卫生的食堂管理要求。
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带上工作帽和佩戴口罩。
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
食堂采购有后勤部负责,幼儿园指定送货单位,保健员验收,禁止三无食品、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厨房。
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餐、点心的原料。
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必须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应当与当天的`菜单相符合。
食品原料必须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应当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货夹。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预防引起食物中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每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所有食堂物品由食堂工作人员负责,做到安全卫生,餐具、用具用后洗净,用前消毒,消毒后要用纱布盖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
食堂应有食堂工作人员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必须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煤气要每天小查检查,每周大检查,用后及时拧紧开关。
六、饮水卫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提供给幼儿的饮水设备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由总务处负责,保健室监督,定期请专业人员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要求保育员每天对幼儿的保暖桶和水杯进行消毒,严禁使用隔夜水,做到早放晚收,保暖水壶要上锁。
七、保健老师每天应认真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晨检工作,一旦发现有腹泻、皮肤发炎出脓等不适合工作的症状应让其停止工作,回家治疗。
八、厨房工作人员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下班后将厨房的门锁好,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开厨房,保证厨房有人,防止不法分子进入作案。
九、厨房仓库、储藏柜要及时上锁,由专人保管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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