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制度
现如今,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监督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监督管理制度1
为净化思想、文化环境,加大对企业自媒体宣传内容的引导和管理能力,根据行业、公司舆情监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企业自媒体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坚决封堵、删除各种有害信息,提升企业自媒体对员工正面引导,释疑解惑,化解矛盾,消除不良影响的能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政治环境和企业文化氛围。
二、工作小组
(1)由厂党委牵头,成立舆情监控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与组织考核。
领导小组:组长:厂党委书记、副组长:厂纪委书记、成员:各支部书记、党委工作部全体成员。
(2)以宣传工作三级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舆情监督员(各级宣传报道员兼任),逐级落实相关工作。
宣传工作三级组织架构,即第一级班组/科室级、第二级支部级、第三级工厂级,对企业内各级自媒体进行规范管理,每一级别都形成独立的宣传工作体系和人员配备,独立完成相关平面媒体、员工群、稿件发布等相关任务。至下而上层层递进,层层把关,使整个企业的宣传工作形成有机整体。本着谁建立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各级自媒体都要设立舆情监控专管人员,作好日常监督、处置、记录与上报工作。
三、工作对象
监控对象涵盖,XX微信公众号、“家园之声”微信群、视频大屏幕、企业使馆、外部媒体形成的“站、群、屏、馆、报”五大工厂级媒体资源,以及各科室、支部、班组创建的微信群、大屏幕、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
四、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讲好自己的故事。自媒体宣传内容要从讲政治、讲理念、讲文化三个方面入手,认真把握阅读需求,以员工身边的典型人、典型事为主体,确保新媒体作品接地气、接人气,提升传播吸引力,并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牢牢把握好宣传的范围和尺度,坚决不碰“高压线”,拒绝“低级红”和“高级黑”。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管理,确保“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对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评估,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时,一定要端正工作态度,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件真相,不推卸责任,勇于承担应负的责任,第一时间做好回复,做到真诚、公开、及时的沟通,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赢得员工的理解和信任。
针对外宣工作重大舆情事件的发展态势和走向,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适时转移目标,发布最及时权威的信息,影响舆情走向,将噪音杂音压下来,使舆情信息关注度逐渐转冷,加强正面引导,创作良好舆论环境。
五、工作要点
各级舆情监督员与媒体负责人
一要定期、定时浏览、搜索、观看“五媒联动”的相关媒体发布,对微信群及相关网站要做到每天至少4次浏览,并对重点信息进行记录、处置和上报。
二要建立工作群,协调相关工作,处置突发问题,并在每周一进行舆情通报会。
三要定期收发、整理、学习各级舆情监控文件,领会工作精神,做好落实。
四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要及时反映给媒体管理部门,并在X个工作日内做好答复与反馈。
五要对自媒体平台出现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做好撤回、删除与应对,并联系相关发布人与责任人。
六要定期对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媒体、社会媒体和论坛进行定期浏览,收集相关敏感话题和信息。
七要对外部媒体报道或转载的重大突发事件、网上投诉举报,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引发的错误舆论导向,必须在发现该报道1天内向主要领导汇报。
六、考核评比
舆情监督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支部舆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支部工作评比。工厂每年宣传工作会,要对年度舆情监控工作进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媒体平台、媒体负责人和舆情监督员进行表奖。
监督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关管理由局长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习制度
第三条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第四条每月组织一次以上政治或业务学习。组织并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反腐影片观摩、形势报告会等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活动。
第五条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抽时间自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科技、管理等有关知识。
第六条在职教育学历的学习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并在办公室备案,毕业后凭有效毕业证书、发票,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报销标准。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学习费用个人自理。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主要内容有:
1、研究安排全局关于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2、研究决定较大经费使用问题。
3、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研究通过全局的重要文件,会议和有关制度。
5、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记录。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临时决定。
第八条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局务会议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局内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汇报交流各科室的工作进度和情况,部署局内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4、研究安排局内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5、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九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主要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2、安排部署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通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和情况。
4、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5、其他需要全体干部职工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十条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学习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四章考勤、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全体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区政府机关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正常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科室人员因外出需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应向本科室负责人告知去向;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局领导告知去向。
第十三条干部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干休假,病假、事假等按照区有关人事政策执行。请假人员要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认真填写请假类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科员请假半天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一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半以上由局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单一式两份,本科室和办公室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干部休假,干部休假年初要制定计划,原则上按计划执行。休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时段休假,在本年度公历12月31日前休完,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顺延至农历12月31日。
第十五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期不归。期满要依时返回上班并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十六条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的请假报告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节假日离开广州要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文发文办理
1、起草。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起草,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起草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格式规范。
2、校核。公文送交局领导签发前,各科室负责人对公文内容、体例格式等方面认真审核、把关,标明拟稿和审核人姓名。
3、签发。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送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办公室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4、印制。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文号登记、印制、盖章,分送上级部门、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八条公文收文办理
l、收文。办公室派专人每天到区公文交换站领取文件,收到文件后做好收文登记,按有关要求进行存放。
2、呈批。办公室负责人对文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长批示。
3、传阅。属于传阅的文件,办公室通过网上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或文件夹送局领导阅示或相关科室传阅,传阅文件一般不超过2天。
4、办文。经局领导批阅后,办公室内勤立即送有关科室办理。承办人要按照批示要求,认真负责、迅速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对于群众投诉、上访信件,视同文件管理。属于密级文件,按照区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印鉴管理。局机关、区安委会、区安委办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用印必须履行印章使用批准手续,并进行使用登记。财务印章专项使用,不能代替公章开具与财务无关的信函。业务科的.公章由各科负责人管理。
第六章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均需指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文件材料收集、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文书、会计、人事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整理归档,其中人事档案办公室整理后交区组织部门保管;
第二十三条涉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资料,各科室每月底移交综合法规科,综合法规科指定专人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资料收集整理,所有资料年底考核后移交局办公室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由主办科室将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齐全一套,于会后交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二十五条凡是参加省、市、区有关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和材料,会后交办公室内勤登记、保管。
第二十六条档案借阅必须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必须经局长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七章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网上信息资料的发布。在网上公开的信息、材料需经局长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鼓励工作人员撰写各类理论文章、新闻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法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开展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遵守宣传报道纪律,正在处置尚未定性的重大情况信息,社会热点问题和暂不宜公开的工作方案等,要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才能向媒体通报。
第三十条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文学作品、新闻作品等材料一经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局将对作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新闻信息类(含图片):区级每篇(幅)20元,市级每篇(幅)40元,省级每篇(幅)100元,国家级每篇(幅)200元;理论文章及文学作品类:区级每篇50元,市级每篇100元,省级每篇200元,国家级每篇400元。
第三十一条对登载作品每半年进行奖励,由作者复印稿件后到办公室确认,由局财务核发奖金。
第八章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和管理,财务建立固定帐目,实行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购置,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办公室负责人,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统一购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科室之间个别固定资产办理移交,必须填写移交表格,报局办公室加盖意见报局长批准后,办公室更改有关资料。
第九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全局所有车辆、司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三十八条各科室(个人)经审批后用车,原则上应在每天下班前归还,把车停在办公楼停车场,在外过夜车辆一律须报办公室并经局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车辆维修需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查验确认后,由办公室出具车辆维修通知单,并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第四十条驾车干部和司机要厉行节约,安全行车,爱护车辆,降低开支。
第十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务法规,认真做好计划预算,以节约为原则,认真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为严格控制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3万元以下开支由局长把关审批,所有开支实行局长审批制度。
第四十三条支票或现金领取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所有报销,应有合法凭证,报销票据要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医药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账支付。办公用品、车辆加油和保险、保管、维修、路桥费等支出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报销。
第四十六条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按局制定的开支有关规定审批各项开支,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第十一章廉政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勤政高效、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拖拉、扯皮,不争权推责、不渎职失职。
第四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准接受公务对象(单位、个人)或其亲属的礼金、礼品和宴请,不准私人用公款请客和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参与黄、赌、毒,如有违犯严肃追究。
监督管理制度3
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正确认识,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记录等。
2、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3、检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三同时”、“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4、检查劳动条件、操作状况、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油气生产设施、装置、设备、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
5、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
6、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三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企业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
第五条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集团公司对直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直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
2、日常检查
班组和岗位员工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基层单位领导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查在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的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六条直属企业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第七条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直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执行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组织的督查,直属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条开展安全检查,应成立由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检查内容和标准应具体,必要时应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第十条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确定为隐患管理的项目,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附: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号
检查单位:年月日签发人:
序号所在部位存在问题要求整改期限实际完成日期备注
被检单位:整改负责人:
…………
监督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高环保管理水平;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企业环境影响动态,及时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环保工作总结和环保计划安排会议,部署企业全年的环保工作,并征询员工意见,形成环保会议纪要,报公司环保委员会审批执行。
第二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季度环保工作会议,对上季度环保工作重点、防范区域、季节性环境问题进行总结,并督促执行下季度环保工作计划。
第三条
公司定期召开环保生产工作座谈会,就环保工作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环境问题处理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回答代表的'提问,形成会议纪要,提交环保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条
公司根据环保工作形势,不定期召开环境问题通报和事故案例分析总结会议,制定防范措施、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第五条
公司就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环保资金投入、污染源治理等重大问题,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并
形成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第七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环境卫生文明大检查,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总结、评比、考核。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和各二级单位专(兼)职环保员不定期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
班组环保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第十条
各级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验证。每月 20 日将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环保部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环保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并随时检查、监督各项环保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全体员工、社会人士、地方政府对公司各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环保管理台账和资料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台帐和资料,并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坚持认真做好环保台账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环保台账和资料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关于环保方面的指示文件、国家及地方和行业规范标准、环保管理制度、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污染因子检测台账、环保运行设备管理台账、污染物排放汇总台账、向上级部门汇报的资料等,公司环保资料管理主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获取国家、地方、行业和上级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并及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三同时”管理情况,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四条
各排污部门定期做好对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报告送报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核和汇总。对于存在的超标问题,由排污单位配合安全环保部尽快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
第五条
各排污部门做好环保设施设备和采样点位的日常维护、疏通和清障工作,保证环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完善相关维护资料,及时汇总报送安全环保部审核和存档。
第六条
对于新进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环保部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其资料的审查,做好新设备基本资料登记工作。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排污申报和排污情况的上报工作,并做好上报情况的记录存档。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进行全公司环保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启动相关环保工作的考核机制,并将相关记录存档。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监督管理制度5
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时,季节性施工对该工程影响很大。因此,做好季节性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很重要。
1.雨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监督施工单位在雨施前对主要施工人员、抢险突击队员进行技术及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施工中加强对各项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督导。
2)监督施工单位对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进行绝缘摇测,保证雨季施期间的用电安全。将明敷电缆采用架设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护栏、脚手架或明铺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食堂内不得出现蚊蝇,生、熟食要分开,每日必须对食堂卫生整理。
5)要求施工单位按现场情况划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责任区,负责其内部的安全、卫生、材料码放等,管理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区下雨少,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工地坚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设置防坠落装置、栏杆等。
监督管理制度6
(1)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1)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与他们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管理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人是施工生产中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关键,要想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安全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努力控制不安全的行为。如:安全措施不到位,为抢进度盲目施工,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时,往往可能酿成事故。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监督。督促承包方组织好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3)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检查承包方进场的各种设备状态,确保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灵活。
4)检查承包方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情况,关键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1)工程师采用抽查方式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对全体施工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每周确定一天为安全教育日。在每批工人进场和重大节假日后工人回场,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工人禁止进场工作;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抽查施工单位安全交底制度的执行情况。
2)要求施工单位施工前严格核实工人的证件及身体状况,禁止证件不全或身体不健康者在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一方面认真进行资质审查,另一方面采用抽查方式核查。
3)监理工程师巡视下列工作:施工人员严守劳动纪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现场内禁止穿拖鞋、赤脚、打闹及酒后操作。
同时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巡视检查工作。
4)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动场内安全标志牌、警告牌、脚手架、安全网及防护设施。如果工程必须拆改,须经安全负责人审批,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5)为防止对人流、建筑物、出人口这些环境的不利影响,均需要密切注意、高度重视,防范措施安全、可靠,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产生重大损失。
6)监督施工单位的各类脚手架搭设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阶段,要求施工单位要经常检查,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巡视发现脚手架有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加固;大风、大雾、大雨要暂停使用。禁止在非人行道上下,禁止翻跃护栏。
7)进入底层出入口门洞用脚手架搭设,长度6m、两边各宽出出口1m,其顶部满铺双层5cm厚脚手板,中间架空60cm。
8)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确保安全施工。
监督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食品(含现场制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以及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并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食品摊贩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负责食品摊位信息登记和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环保、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开展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为食品摊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务,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固定场所、店铺经营。
鼓励食品摊贩业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摊位予以分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情况下,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入场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摊主身份证明;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4)依法经营书面承诺书。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无场地管理者的,食品摊贩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领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经营承诺书样式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的信息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
第十五条在农贸市场、公园、景区等场所设摊销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场地管理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场内食品摊贩信息进行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向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经营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实名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和储存食品的设备、器具以及防晒、防雨、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循环使用;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具备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条件;
(七)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凉拌菜、生食类食品、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六)过期、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国家或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经营义务:
(一)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集中经营场地管理者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当主动销毁;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学校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台前,小食店、小餐饮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小食店、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含仓储)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为主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主营或兼营食品的小食品店、食杂店、小卖部、报刊亭、市场内固定摊位等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内(含五十平方米),从业人员少且多为家庭成员、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等经营者(不含从事外卖、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区网格员等管理资源对食品摊贩开展经常性巡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对在指定区域外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劝诫,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经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的场地管理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发现食品摊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扫和转运,维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抽样计划,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和食品经营违法违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监管对象,通过随机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再次移交。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负责对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摊贩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摊贩合法经营,并为其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二)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类别、经营者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四)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
(二)食品经营的设施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和凭证的;
(四)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样检验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
(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动配合销毁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食品摊贩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索要凭证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责令改正,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条食品摊贩场地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制度8
9.1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现场勘察;
(b)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进行负荷计算;
(d)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专业人员
l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安全技术档案
(a)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l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l定期检(复)查表;
l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l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b)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9.3事故报告
(1)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监督管理制度9
1.维护公司利益,拥护组织。在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的正确领导下工作,目的是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和保护员工饮食卫生安全。
2.食堂监督管理员是全体员工的代表,必须提高责任心,在绝大多数员工的集体利益与食堂的利益之间,做到公平、公正、可信、可靠,使食堂做出更健康、更美味的饭菜。
3.认真执行食堂管理委员会职责与义务。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食堂打分会议。时间:第一个星期四下午16:00。地点:三楼会议室。有事不到者,需提前请假,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不参加。
4.在日常工作中,每位监督管理员有负责监管食堂卫生,饭菜质量,服务质量等义务。
5.全体员工随时都可以向监督管理员提意见,监督管理员要先调查事实真—相,然后将意见反馈食堂,与食堂沟通解决问题。如果食堂拒不接受或者屡教不改,按情况扣1~2分。如果大部分员工反映食堂做的好或监督管理员根据食堂平时实际情况,可奖励1~2分。扣分和奖分必须有领导签字方可登记入册。每位监督管理员每月有三次扣分和三次奖分权力。
监督管理制度10
1安全帽的采购:企业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的产品,购入的产品经验收后,方准使用。
2安全帽不应贮存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处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3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
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
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4企业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的.规定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到期的安全帽要监督并督促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标志和包装:
1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顶永久性标志:
a.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
b.制造年、月;
c.生产合格证和验证;
d.生产许可证编号。
2安全帽出厂装箱,应将每顶帽用纸或塑料薄膜做衬垫包好再放入纸箱内。装入箱中的安全帽必须是成品。
3箱上应注有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和其他注意事项等标记。
4每箱安全帽均要附说明书。
5安全帽上如标有“d'标记,是表示安全帽具有绝缘性。
监督管理制度11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2、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面签并加盖手印存档,对不能到岗履职的单位人员下发整改通知,开工条审查不允许通过;
3、对现场存在深基坑或项目施工可能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形成鉴定资料和影像档案;开工后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观测机构对基坑边坡和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定期观测,并定期公示观测数据。
4、项目在申请开工安全条审查前必须完成项目施工围挡、车辆冲洗平台和进出场道路的硬化,围挡外必需粘贴创卫、创交模及创文明城市宣传标语,九牌二图和《xx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十项管理规定》。围挡和车辆冲洗平台,具体施工标准按照《xx市房屋建设工程和闲置土地创卫标准》实施。
本条九牌二图是:①工程项目概况牌;②责任主体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名单及电话牌;③安全生产制度牌;④消防保卫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节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险源识别牌;⑧规划审批牌;⑨五方责任主体牌;⑩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和安全达标图;○11施工平面布置图。
第八条对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环节的监督必须实行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监督科要形成安全监督交底报告,登录信息平台汇总,并作为日常安全抽查检查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责任交底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编制、审批交底制度;
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6、高处作业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桩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8、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0、临时用电及小型机具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1、电梯井、施工电梯等临边洞口防护安全监督交底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实行监督抽测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多层建筑或10层以下的建筑抽测不少于1层且不少于10套;10层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层且不少于20套;30层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层且不少于30套;每层每个抽测项目不少于2个构;并采取实体检测方式。
2、质量安全一线监督员,必须对质量常见问题进行重点督查,形成履职记录并登录省、市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质量监督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经监督小组会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质量监督员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并录入建筑信息平台;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
①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对混凝土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及现场塌落度检测记录进行抽查,加大对原材料的抽检力度和加强对专项实验室的延伸监督,对现场混凝土试块留置和标养、同条养护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形成督查记录。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混凝土试行为或施工单位使用无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立即下发《工程停整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建成的主体结构逐层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检测一般构数量原则上每层不不少于30%,所有影响结构安全的构必须全数检测。
②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结构构轴线、几何尺寸情况;
③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情况;
④现浇楼板结构厚度及窗台、阳台混凝土压顶情况;
⑤砌体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组砌方法及竖向和水平灰缝施工情况;
⑥厕所、厨房混凝土翻边情况。翻边在未完成主体验收前严禁粉刷;如翻边为二次浇捣应对预留钢筋、翻边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触面是否采用人工凿毛进行重点监督。
⑦必须对屋面外墙的淋水试验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条监督项目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情况。
1、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时,应核查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按照创国卫、创交模、创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现场围挡、冲洗平台、扬尘控制、道路硬化、卫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应将人的“三违”不安全行为、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洞口及临边防护作为重点管理。
2、对抽检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核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3、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处于非受检状态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督办直至消号。
第十二条监督项目分部(子分部)验收情况;
、验收监督组参加监督验收过程中,必须落实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活动,否则,即可认定验收人员资格不符,不具备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监督条,由监督组长宣布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查参建各方人员资格及证书。
2、验收监督组可采取分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强条”的实施;重点抽查梁柱节点、悬挑构、板厚、楼梯板、施工缝、后浇带、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结筋安装、轴线位移、空间几何尺寸、柱和墙面垂直、窗框安装、钢结构节点构造、焊缝外观质量、螺栓副安装质量、外墙渗水、厨卫漏水、建筑节能等。
3、验收监督不通过的项目,责令整改。需对存在的各类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彻底整改后,择日重新组织验收监督。验收监督不通过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违反,监督科应责令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方下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停工通知单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要求
1、依据x建建〔XX〕x号《xx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和湘建建[XX]44号《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别在基础、主体、装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阶段的动态评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桥梁按完成各阶段工程进度量,其施工进度应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分部工程阶段性动态评定。
2、各阶段性质量安全标准化验收,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外必须整洁、美观,所粘挂的宣传标语应无破损和污染;施工现场进出大门和车辆冲洗平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主次干道必须通顺,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设施;
②生活区、办公区、建筑材料堆场、搅拌场(砂浆),钢筋加工棚等作业区必须硬化;建筑材料、构、料具必须按总平面图堆放,堆放整齐并按名称、品种、规格挂标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宿舍周围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并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桶和灭火器材;食堂必须符合建筑工地创卫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④外架钢管必须刷黄色油漆,剪刀撑、临边防护栏杆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悬挑架首层必须封闭,并在外设置分层带,分层带必须刷红白相间油漆;
⑤施工现场首层必须封闭施工,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从安全施工通道进出施工现场。工地楼层和外架无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外运,必须集中码堆或装袋处理
3、对达标验收组复查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巡查,对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分别对施工、监理下达督办函,对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施工阶段性动态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项目施工阶段性动态评价结果和分项评分会及时录入《xx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同步。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按照《xx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市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人员进行严格追责。
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所监督的工地,在省检、市检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项目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进行全站通报批评,并由站领导对监督人进行质询谈话;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监督人员实施差别化考核,考核其监督全部项目,并在年终扣发该监督人员全年绩效工资;连续三次或已实施差别化考核的监督人员在下次考核时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监督人员监督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监督管理制度12
1总则
(1)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4)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5)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6)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苫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对怕热物资要采取降温措施;寒冷季节,对怕冷物资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3物资存放安全保卫监督管理要点
(1)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2)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3)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4)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5)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6)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7)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8)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监督管理制度13
为高度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对工作的积极性,牢固树立矿井“生命至高无上、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特制定班组群众安全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
一、做好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协助监督,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应阻拦。
二、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不安全因素,应迅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
三、如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队长,由队部值班队长进行落实。
四、积极协助队、班组开好班前会及各种安全活动,劝导身边职工牢固树立“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守“三大规程”。
五、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奖惩办法
1、不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看到不安全因素应阻拦,罚款50元。
2、对看到的当班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不安全因素,应迅速向跟班队长或班长及值班队长汇报,不汇报的罚款50元。
3、如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又不回报队部的罚款50元。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罚款100元。
监督管理制度14
一、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三、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四、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五、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七、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每年评选5位优秀协管员和5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监督管理制度15
一、责任制度
各单位要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提升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和载体。各学校校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师德师风建设的的副校长(或书记)为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对因教育管理不力造成重师德问题的,对单位、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师风建设重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时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会议制度
学校班子每学期至少要召开2次师德师风建设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排、总结师德师风工作;学校每年要召开一次全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师德师风建设会,要将师德师风建设贯穿到各项工作之中。
三、学习培训制度
各校每月至少要组织1次教师全员参加的'师德师风培训。教师要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按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今后,凡教师培训都必须讲师德、必须讲教师礼仪。要把师德师风学习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到学习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广教师的师德师风水平。
四、谈心制度
学校领导要经常找教职员工谈心,了解他们的工作和思想状况,助解决实际困难,构建和谐和校园文化。
五、档案制度
学校要为每一位教职工建立师德师风档案,专门记载教师师德师风表现情况。其内容为:教师的个人简历、师德师风考核情况、师德师风承诺书或责任状、师德师风学习体会和演讲材料、个人总结、奖惩情况等。师德师风档案不仅要如实记载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取得的成绩,而且要如实记载教师违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既不夸事实,也不少记漏记,确保记载内容的真实、全面。
六、评议制度
要面向社会公开师德师风举报电话、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或建立其他举报和馈渠道,聘请“师德师风监督员”,构建完善的评议网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监督和评议,并采取问卷等方式征求意见,预防和减少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年九月为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活动月。要结合教师节庆祝表彰活动,开门纳谏、进行思、总结提高。
七、情况报告制度
要对照师德规范要求,教师每学年写出师德师风自查报告,由学校组织鉴定评价,并记入个人师德师风档案。同时,对本地区、本单位有严重违师德规范行为及重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考核制度
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考核小组,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进行师德师风考核。每学期期末,要以年级组或教研组(含行政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自查互查,每位教师在自查中都应如实报告本人该学期遵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考核结果要公示、备案、存档,并把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诫勉谈话制度
发现教职工在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师德师风等方面有不好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时,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实施跟踪观察,以观后效。校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具有任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十、奖惩制度
各校要结合实际,完善奖惩机制。对师德高尚、事迹突出的教师,要力表彰和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对有失德失范言行的教师,要及时诫勉、警示和处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者,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在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和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监督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食堂监督管理制度11-29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11-30
食堂监督管理制度(优)11-30
最新监督范文09-28
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发言03-01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规划范文09-28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11-17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热)11-17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浅析02-27
我国企业会计监督探究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