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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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荐]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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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系统的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切实解决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突出问题,为控制重大危险源提供有力的证据,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施工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32.1各分公司、项目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必须上报公司。小组坚持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把排查结果汇总上报公司;

  32.2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对所有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32.3分公司、项目部要对公司或自己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或防治的处理方案或预防措施;

  32.4分公司、项目部要督促隐患整改班组或个人进行彻底的整改,并进行验收。对与公司排查出的隐患,同时上报公司,公司派人进行复查。把整改和验收的资料进入档案;

  32.5对于不按照本制度执行的,按照公司奖罚制度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公司质安科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公司生产科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一、为建立安全建设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建设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建立本矿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等。

  组织机构

  组长:张君瀚

  副组长:白文林张和平王

  成员:侯志强郑官旺白海军常利军王成荣

  白文国弓建伟关文瑞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担任,负责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把隐患排查工作贯穿到建设过程中,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带领下,以科室为单位坚持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建设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对每一天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改,验收上报,全过程建档。

  五、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定期组织一次本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对所查隐患登记建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一,目的

  为了规范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使隐患发现及时,治理到位,确保隐患不发展成事故,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区域。

  三,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术语定义

  无

  五,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安检部制定。

  安检部对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六,要求

  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生产。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公司必须保证隐患治理所需人员和经费。

  公司应设置重大隐患治理台账。生产车间班组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治理,并登记。如该隐患治理超出其能力范围,要及时上报,并登记。如该隐患不排除,危及人身安全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应立即采取停机等措施,事后再向有关人员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有效的防控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承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责任。

  公司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治理。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并根据其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公司应对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的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

  公司安环部应每季度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车间应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时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安环部。

  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记录

  《鸿飞药业有限公司隐患台账》

  《鸿飞药业有限公司隐患整改通知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

  一、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各部门(车间)、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报告。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门负责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生技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三、安全事故隐患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以下情况列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其安全资格证书无效的;新职工入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气钢瓶、电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使用证和检验检测过期的。

  3、 操作人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作业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

  4、 车床、锯床、钻床等机加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

  (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5、 液压机、推制机等锻、压机械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2)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操作,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操作平台结构合理,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6、 锻锤等锻造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松动,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灵敏、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

  (4)紧固部件无松动。

  (5)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机械手、夹钳、剁刀等辅助工具无裂纹。

  7、 液化气加热炉、箱式电阻炉等加热设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炉门升降机构必须完好,钢丝绳断丝不准超过规定值,重锤配置适当,外露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炉车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无损。

  (3)炉体的炉墙、炉衬应严密,无泄漏。

  (4)液化气炉的气阀应完好,无松动、无泄漏现象。

  (5)液化气输送管道应保持畅通,风管及加热管应无裂纹、无泄漏现象。

  (6)热电偶、测温仪表、仪器应灵敏可靠、电气设备接地应完好、正确。

  8、 电焊机等焊接设备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5)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6)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9、 厂内机动车辆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检测合格,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5)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7)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0、 车间作业环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符合标准,照明灯具完好。

  (4)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11、 液化气钢瓶储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现场使用点的液化气瓶存放量不得超过2瓶;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泄露。

  (2)储存及使用点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储存及使用点应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员,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五、隐患的整改及验收

  1、各部门(车间)、班组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安全员,安全员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员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奖惩

  1、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员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3、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4、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单位所有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大检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排查;起重机械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对所操作起重机械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二、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要及时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报告,不得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或严重事故隐患的起重机械。

  三、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起重机械事故隐患,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

  四、在检查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实填写记录。严格做到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消除一处,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全过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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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各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景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做好事故上报、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 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5、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或者验收;

  6、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7、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以及培训、考核工作,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8、按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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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公司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

  (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

  1 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 定义

  3.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 职责

  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厂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厂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全厂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车间领导负责生产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成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车间领导负责对生产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隐患排查专家组负责专家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专家组对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安全部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5 工作要点

  5.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5.2重点部位“九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九必查”: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2)工艺技术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3)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4)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5)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6)企业防雷、防汛、防台风、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7)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8)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

  9)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5.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班组、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领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字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6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6.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1)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申报,由县(市、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3)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6.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7 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四的比率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科(保卫)报告。安全(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视情况给予50-200元物质奖励,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科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安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

  一、治理目的

  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排查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地针对性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吴兰兵任组长,余岚、尤启田、王勇、杨松、尤刚、万海峰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三、专项治理重点

  1、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并履行职责情况。

  2、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

  3、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吊、施工电梯等)进场备案、安拆方案编制审批审核、检查验收、安全检测检验和使用情况。

  4、脚手架、高处作业、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批审核和实施落实情况。

  5、施工人员居住工棚、生活场所存在隐患的排查,按照《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的要求,临时活动房搭设及验收使用情况。

  6、临时设施搭设、临时用电及验收使用情况;用电设施设备安全与管理情况;特别是施工作业人员居住工棚、生活场所存在的隐患排查的情况。

  7、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四、排查治理内容、方式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1.坚持与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排查治理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围绕以下四方面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整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性性较大工程(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临边、洞口防护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

  4、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

  五、实施步骤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制定方案:

  组织召开动员大会,把专项治理目的、要求传达到每个工程项目,每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通过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专项治理的有利契机,开展施工人员,特别是民工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充分发挥全体施工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施工人员积极主动地参于施工安全排查隐患和整治。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企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全面排查各种施工安全隐患。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中,以排查建筑施工安全隐患为工作主线,以现场施工项目为中心,以贯彻落实为工作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排查整改,执法检查:

  按照市建管站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九项内容和结合专项治理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骨干力量对每个在建工程开展自查,全面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重点突出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居住工棚、生活场所存在隐患的排查。要建立在建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档案、整改落实记录等的闭合制度;建立施工安全隐患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建立公示牌,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立即整改,同时要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梳理,研究制定从源头解决的方法和办法。研究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特点和规律,确保施工安全。

  ( 三)总结提高,“回头看”再检查

  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要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对策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排查治理责任

  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建立健全机构,成立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一把手”要注重落实责任,重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下基层、下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落实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施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并将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至各施工现场,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总监要保证将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开发区安监站要负责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施工现场的开展及落实情况。

  (二)实施综合治理,依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1.坚持市场监管和施工现场整顿同步。一是着力整顿并规范建筑市场。切实加强对建设程序、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依法查处假招标、明招暗定、违法发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重点加大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具有管理职能主体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效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施工安全生产。二是着力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安监站要加大对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高强度、大频率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进行检查,严格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标准施工、按规范监理,坚决制止凭经验施工、按土办法操作。三是保障大型机械运行安全。切实加强对大型机械安全管理,加强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安装、拆卸等关键工序的监督,实施严格的管理。安监站对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做到资质证书与实际单位一致、个人证书与本人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准予实施。安装、拆卸活动开始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到场进行再次核实并现场监督,安监站要组织到现场抽查、巡查。

  2.坚持企业监管和人员监督同步。结合安全生产两项许可动态监管,在排查整治活动开展过程中,切实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三类人员”的动态管理。一是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在各类监督检查中,把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提高到企业是否满足安全生

  产法定条件的高度,对不符合条件、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责令改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二是注重对相关“三类人员”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管理,落实其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对其上岗资格进行处罚。

  3.坚持设施监管和行为规范同步。一是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施工项目部要结合工程特点,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按规定配备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做到预防在先、预防为主。二是规范各方行为。安监站要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督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在当前阶段,着力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强化对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坚决遏止项目部、班组私招滥雇,坚决遏止小包头临时招人,层层转包;严肃持证上岗制度,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坚决予以制止。

  (三)按计划、有重点地分阶段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1.在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要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订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将隐患排查治理的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等向社会发布,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召开动员大会,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网络、报刊和安全画册等方式,确保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和要求全面及时传达到每个施工企业、每个项目管理人员,为广泛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全面排查阶段, 各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要围绕汛期、夏季高温季节安全和北京“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化和隐患整改工作。在 “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同时,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及项目部加强自查和整改工作,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责任、资金和监控手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排查情况进行分类建档。开发区安监站要做好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认定情况,加大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认真梳理重大隐患,公布重大隐患治理单位名单,落实督办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3.在检查整改阶段,各单位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落实责 任,限期整改,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施工。开发区安监站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应进行严厉查处。期间我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落实和不重视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各施工现场要结合实际,研究办法,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一是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定期不定期抽查制度。开发区安监站要建立健全抽查和巡查制度,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实施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和巡查,并做好记录。要发挥一线安全监督人员的作用,提高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安全监督人员要每月对负责监管的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二是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并作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三是实施项目周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班组安全员巡检、项目安全员日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联合周检制度。要履行检查人员签字手续,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所有检查均应作好书面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4.在督查验收阶段,各单位要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全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检查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出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度,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过程,大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教育,使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全面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行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道、报送活动动态信息和有关统计数据。各单位要每季度末日前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上报开发区安监站。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

  一、各类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为了建立xx矿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增强各类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总经理对公司各采区、选矿车间及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必须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和规定。

  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确保隐患治理及时到位。

  (二)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公司各采区、选矿车间和尾矿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和规定。

  3、对公司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各种隐患。

  4、督促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外包施工队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时刻掌握各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相关情况。

  6、对危及作业场所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总经理,组织安全处、技术处、采区主任及生产系统负责人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分管副总经理对所分管单位作业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加强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安全教育,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不得推诿、扯皮。

  4、协助并督促分管单位负责人,按时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处下达的“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通知书”的各项整改指令。

  (四)安全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做好总经理和安全副总经理安排的安全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2、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活动,对公司所有采区坑口、选矿厂、尾矿库等环节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实施监控治理。

  4、对外包施工队和群采坑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

  协调和监督管理。

  5、组织本处室人员,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季、每年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宽城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

  6、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进行复查。所有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

  7、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五)安全处安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经常深入各采区坑口、选矿车间、尾矿库等工作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2、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信息档案,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

  3、按时完成安全处长交给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

  (六)技术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掌握井巷施工的工程质量,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

  2、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布置井巷工程,确保矿山各生产系统达到矿山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相关标准要求。

  3、对上级安监部门提出的涉及矿井工程方面技术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坑口施工整改。

  (七)技术处工程技术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严格掌握井巷施工的工程质量,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

  2、经常深入矿山各类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当时不能确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技术处长或安全处长汇报。

  (八)设备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经常深入矿山、选矿厂等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当时不能确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及时向主管副经理汇报。

  2、对上级安监部门提出的关于矿山机电、提升运输等设备方面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施工。

  (九)企管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涉及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程项目和需要购置的设备、材料,尽快给予安排、协调,保证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所必须的管理条件。

  2、严把井巷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技术处设计规定的巷道规格、标准施工的井巷工程,不予验收,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

  (十)财务处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

  3、每季度末及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报安全处备案备查。

  (十一)采区主任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采区主任对所分管的采区(坑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负责,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2、对所分管的所有采区(坑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监督施工队或坑口负责人进行整改,调动采区(坑口)负责人和员工的积极性。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逐级上报。

  5、及时向安全处和安全副总经理反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十二)外包施工队队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外包施工队队长对所承包的采区(坑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天必须对采区坑口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3、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处提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规定的整改标准和整改进度整改,不得拖延,不准扯皮。

  4、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六大系统建设”相关要求,保证除龙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以外项目的必要的安全费用投入。

  (十三)群采坑口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群采坑口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天必须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

  3、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处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改。

  4、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六大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切实保证本坑口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十四)选矿厂厂长(副厂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选矿厂所有作业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每班必须指派专人对所有作业场所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车间的隐患排查台账。

  4、负责进行隐患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按时完成安全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整改任务。

  (十五)班组长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对本班组作业场所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在主管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带领员工共同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到达作业场所后,首先排查事故隐患,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在作业中经常检查安全情况,对出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杜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现象。

  4、现场遇有威胁人身安全的隐患,撤出作业人员,排查处理后再作业。

  5、本班组解决不了的问题,继续作业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处理。

  (十六)普通员工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1、员工对本人工作岗位上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2、在班组长直接领导下,检查出事故隐患后,在班组长的具体安排下解决,努力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3、及时发现和处理自己工作场所的事故隐患,不得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4、对威胁自己或他人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撤离危险作业场所,排除后再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5、对坑口负责人或班组长安排的隐患治理工作,必须积极主动按时完成。不得推诿扯皮,影响隐患治理工作。

  6、作业时遵章守纪,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造成事故隐患。

  7、检查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环境是否存在危险状态。

  二、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制定本制度。

  1、公司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提取标准(财企[20xx]16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工作。

  2、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3、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4、对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5、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落后的采矿方法和生产设备,努力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6、公司总经理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财务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和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三、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各单位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的主管领导领导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所有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职部门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安全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应当按照责任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处理。

  3、安全处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应尽快制订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4、各采区(坑口)、选矿厂车间及尾矿库负责人,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5、一般事故隐患,有隐患发生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6、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报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法和措施;概算隐患治理所需经费及物资需求;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求;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在假定物质与人员到位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限。在未得到治理之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7、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单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8、各单位(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当班人员作为执行隐患排查最基础的环节,要求当班人员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

  9、安全处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0、安全处要对排查上报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部应建档监控挂牌督办;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要责成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改主体责任人和监控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11、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12、公司安全处是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督促有关的隐患治理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监控并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有关责任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并向社会公告,将有关安全隐患信息档案或台账整理归档管理。

  四、事故隐患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保证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公司主管领导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2、安全处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重大隐患和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负责协调解决;主管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总经理,召开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措施;经理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上报县安监局。

  4、安全处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账。

  (1)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处负责登记。

  (2)各采区、选矿厂发现的事故隐患属于本车间、部门自己不能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报公司安全处进行登记建档,统一协调整改。

  (3)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地点、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6、公司安全处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坑口及车间单位负责人签字。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处督导整改。

  7、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部门责任人要向安全处书面或口头汇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整改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如发现问题,按企业相关制度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制定本制度。

  1、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采区主任、坑口负责人和安全处等职能部门报告或举报。

  2、各级领导或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核实并组织整改。

  3、奖励/公司对下列隐患排查情况给予奖励;

  (1)积极主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每条隐患给予100—300元的奖励。

  (2)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企业财产和救护人员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每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4、处罚/公司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违章行为,每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并提出严肃批评。

  (2)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加重处罚,给予200—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工作,进行3—5天的安全再培训。

  (3)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全处作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4)对于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5)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对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3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态环境保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环保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环保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 公司成立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 长: XX

  副组长:XX

  成 员:XXXXX

  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靠科技进步,控制和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公司生产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职责:负责环保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环保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设备科是环保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 环保隐患是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环保事件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环保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第六条 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 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车间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工段治理不了、须由车间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工段必须治理的隐 患。

  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环保隐患排查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 立环保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保隐患:

  (一)环保设施运行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存在的环保隐患进行一次排查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巡检并排查可能造成的隐患。

  (二)环保设施所属单位(含其他涉污单位)每天必须安排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隐患排查;

  (三)公司各级环保管理人员对所有环保设施及地面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其中环保管理人员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周。 (四)公司每个月定期组织企管、机电、保卫、后勤、生产、等部门每月开展一次覆盖全公司的环保隐患排查。 第八条 环保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车间两级环保业务系统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检查与月度排查由安环办组织实施。每月全面隐患排查由安环办主任牵头,设备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车间层面:日常检查与月度检查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 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条 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 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负责人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隐患难度较小、车间能够自主整改的,由车间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环保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环保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隐患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车间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环保隐患,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六章 隐患督办、验收

  第十三条 公司安环办应对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环保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安环办及基层车间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

  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设备科不定期对车间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并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设备科。

  第十七条 地方环保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设备科牵头,公司组织各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七章 公告宣传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隐患通报制度,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应当在公司显著位置公告,一般隐患可以在涉及的车间办公区域公告上通报;隐患公告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

  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工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

  度和工作要求,环保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环保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公司各级班子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件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全面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双基考核。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防环保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生产系统、环保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企管、生产和设备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环境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环保隐患产生的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环保隐患产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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