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实用)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设备采购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
为加强公司自购材料出入库管理,如实反映材料采购、调拨、使用情况,减少流通费用,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为减少公司资金占用量,建设项目中大宗材料原则上实行零库存,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大型供应商,通过本办法进行调拨、保管、使用。
一、材料计划:
采购部根据各项目施工单位报审批准的'材料计划,于每月20日前编制次月材料需求计划,报工程部复核,总经理审定。材料员按当月采购计划,按《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确定材料(设备)供货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签订供货合同。
二、验收程序:
根据供货合同供货商送货入库(或直送工地),监理、施工、采购部、工程部、供应商五方联合验收,监理单位对材料的质量、规格进行检查,工程部和施工单位对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进行核定。符合要求,填写材料(设备)验收单,在材料验收单上会签。施工单位开出收料单一式四份,采购部二份(其中提交财务部一份),施工单位一份,供货商一份。不合格材料退回,发生的损失由供货单位自行负责。
三、建立台账:
采购部应在3日内办理完毕入库、调拨手续,并按照材料验收单和收料单,建立材料(设备)采供台帐。
四、手续上报:
材料员在办理完毕入库、调拨手续后,应在3日内将施工单位收料单一份报至财务部。
五、五方对账:
采购部应于每月20日前会同工程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对账,做到帐实相符。采购部应采每月20日前与供货商核对材料(设备)。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2
装点公司工程材料设备选购管理制度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选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矩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选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详细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进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选购,必需举行藏匿招标或邀请招标。利用考察综合评比,采纳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相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举行具体地考察了解,挑选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按照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光等作出选购方案,周密布署,确保工期。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选购供货方后,应签定具体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光等,根据合同规定,保证准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准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准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准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实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举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3
医疗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疗设备采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
二、医疗设备的采购申请程序
1、甲类大型医疗设备,向市卫生局申请,待逐级上报省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向市卫生局申请,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三万元以上普通医疗设备,向市卫生局申请,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审批后,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填写《政府采购实施申请表》,确定采购部门及采购方式。
4、向采购部门提供所需要的数据和相关信息。
5、接到采购部门的'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6、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三万元以下普通医疗设备,在院长领导下,由医疗设备科按照《丹东市卫生局医疗设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20xx)58号文件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规程;竞争性谈判采购规程;单一来源采购规程;询价采购规程,进行采购。
四、医疗设备采购对象(企业或供应商),应具有如下内容。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经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合格证。
7、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委托书。
8、进口医疗器械应用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应用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
9、包装和标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储运要求。
五、与供应商鉴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相关内容。
1、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产品出厂时每件包装中应附产品合格证。
3、厂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复印件。
4、产品应有生产日期或批(编)号。
5、限期使用产品,应标明有效期。
6、医疗器械包装要符合储运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求。
7、整件医疗器械需附产品合格证。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医院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资采购包括医疗设备、信息设备和软件、后勤设备、医用耗材、信息耗材、供应物资材料、后勤维修材料等采购,医院其他有关采购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定规范运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规范,采购物资满足医院工作需要。
第二章 采购申请、审批和计划
第四条 医疗设备,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设备科提交下一年度的申请报告(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设备科组织调研,拟定下一年度医疗设备需求初步计划,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讨论审议年度初步计划,形成医疗设备年度需求计划,提交院办公会审议后形成正式医疗设备年度计划。
第五条 信息设备和软件,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和信息科提交下一年度申请报告(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信息科进行调研,医院信息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讨论审议年度需求计划,报院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后勤设备,每年年底由使用科室和总务科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下一年度需求计划,根据年度投资预算,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研究讨论,报分管后勤和采购院领导、院长审批后,确定后勤设备年度采购计划。
第七条 临时急用的各种设备,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万元以上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相关职能科室调研,分别报分管使用科室、设备和采购院领导及院长审批。
第八条 医用耗材、供应物资材料、后勤维修材料、信息材料的采购目录分别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医院需求实际提出,按年或半年进行循环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建立各种材料的医院采购目录。对医院采购目录外的材料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相关职能科室调研,报分管使用科室、职能科室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医用高值耗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对于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高值耗材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设备科调研,报分管使用科室、分管科室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外请专家手术所用医用耗材,应从我院采购目录中选择。如果使用医院采购目录未包含的耗材时,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分管院领导同意,由设备科调研后交分管院领导和采购院领导审批,如果该耗材长期使用,商谈后纳入医院采购目录。 第三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物资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多种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物供科对经过审批的年度设备、软件计划和材料组织招标或竞价采购。相关科室分管院领导和使用科室、设备科、信息科、总务科、财务科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小组;监察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采购过程的监督。物供科根据采购物资的具体情况,通知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人员参加采购工作,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部门,物供科将以书面形式将采购结果告知该部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分管采购院领导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其他分管科室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参加采购,对于重大物资采购需院长参加。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外审批的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单台(批)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物供科、设备科和使用科室共同议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设备科备案;单台(批)1万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后勤设备,单台(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和使用科室共同议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台(批)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信息设备,单台(批)小于3万元(含3万元)的物供科负责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采购;单台(批)大于3万元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或竞价采购。
第十四条 医院采购目录外审批的材料(包括临时急用、新增等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医用耗材(包括高值耗材),单个(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物供科与使用科室一起采购,审批计划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个(批)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二)供应物资材料,单个(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物供科、设备科与使用科室一起采购,审批报告和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3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后勤维修材料,单个(批)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和使用科室一起采购,采购结果交物供科备案;单个(批)在5000元以上的提交物供科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四) 信息材料,物供科负责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单台(批)3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后勤设备、信息设备和软件招标或竞价采购前一周,在医院网站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招标或竞价采购结束后,发布中标信息公告。 第十六条
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采购前需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行贿记录查询,如果发现有行贿等不良记录,将立即取消参加招标或竞价采购资格。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质审查,采购前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对参加投标或竟标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近期财务报表等,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还需审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登记表,其他特殊物资需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件,经过审核合格方能参加招标或竞价活动。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原则上要求省级以上(含省级)或四川省授权一年以上的代理公司参加,大型医疗设备则直接邀请厂家参加。
第十八条 原则上要求3家及以上供应商(或厂家)参加投标或竞争采购,不足3家或独家专利产品需经分管采购院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评标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设备和软件采购要求从商务、技术、价格、售后服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最优得分(或得票)最高者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对于部分医疗设备采购,则从医院专家库抽取专家和评标小组成员一起打分进行评标,平均分值高者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最后交分管采购院领导审核确定中标供应商,个别非常重大项目采购则由院领导办公会讨论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条 招标或竞价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部将采购结果以纸质打印并加盖物供科公章方式,告知中标供应商并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科室;同时建立完整的电子版采购目录,供院领导、使用科室和职能部门查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单一(或具有市场绝对占有率)设备价格在5万元以下,发现竞价采购价格高于网购100%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和财务科审批后,可采用网络和委托外贸公司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使用优良、售后服务满意、价格低于10万元以下且变化不大的设备,可执行上一年度的中标采购结果。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按集中采购协议要求进行采购。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5
1、采购人员要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严格把好质量关。在购置前对各类设备必须要求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并检验各种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
3、医疗设备采购方式,应以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政府采购法》采购程序执行。对于国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设备品目,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公开招标。
4、对于急需和特殊性质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采购,但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5、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应积极组织优先采购,保障临床需要。
6、利用科室不得私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体式格局采购医疗设备。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职员的责任。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6
1.设备科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求,按核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给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答应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答应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3.医疗设备采购以zz市政府采购办核准的体式格局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会合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关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4.关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起原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核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zz市政府采购部门核准。
5.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先行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6.利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利用后付款的体式格局采购医疗设备。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7
一、医疗设备采购
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二、医疗设备的采购申请程序
1、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向县卫生药监局、县政府相关部门及遵义市卫生局申请,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二万元以上普通医疗设备,向县人民政府和(或)县卫生药监局申请,审批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将采购执行通知交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行。
3、向采购部门提供所需要的`技术参数数据和相关信息。
4、接到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中标通知书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需紧急采购的医用设备报县卫生药监局或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卫生药监局或县人民政府采购部门确定采购方式。
三、二万元以下普通医疗设备,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院务
会讨论决定,在充分征求申请科室意见下进行询价采购。
四、医疗设备采购对象(企业或供应商),应具有如下内容。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经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合格证。
7、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委托书。
8、进口医疗器械应用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应用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
9、包装和标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储运要求。
五、与供应商鉴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相关内容。
1、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产品出厂时每件包装中应附产品合格证。
3、厂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复印件。
4、产品应有生产日期或批(编)号。
5、限期使用产品,应标明有效期。
6、医疗器械包装要符合储运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求。
7、整件医疗器械需附产品合格证。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8
一、医院采购办在医院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器械设备的采购工作。采购办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二 、医疗器械设备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医疗设备采购流程执行。
1、20万以上设备由县采购办组织招标采购。
2、20万元以下器械设备由设备科形成计划,报采购办,提交医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采购办进行询价购置。
3、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事故等需临时采购的小型器械设备可在采购领导小组的指示下,由采购办紧急调拨,调拨后2-5天内补齐相关手续。
三、医疗器械设备采购对象(企业或供应商),应具有如下内容。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可生产或经营范围内经注册的产品。
2、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件)和其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产品检测报告。
6、产品合格证。
7、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或委托书。
8、进口医疗器械应用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应用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
9、包装和标识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储运要求。
四 、与供应商鉴定合同的条款内容及相关内容。
1、 医疗器械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产品出厂时每件包装中应附产品合格证。
3、 厂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复印件。
单台(套、件)价格或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分拆部件、分批采购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四条 市卫生局对直属单位的医疗设备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合同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紧急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由采购单位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紧急实施。
紧急采购项目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或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紧急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采购单位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由使用科室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科室提出申请。年度内需正常更新的小额医疗设备,必须纳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设备管理科室按年和月汇总采购计划,提出具体意见,由财务科进行资金审核后,按本单位议事规则报批。
第八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根据议事规则确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分级审批。议事规则未作规定的,各单位应明确审批权限。
第九条 采购计划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指定公告栏上完整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采购计划。
第三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条 小额医疗设备的采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一条 小额医疗设备的公开招标,必须按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对供应商及其提供的小额医疗设备进行资质审查(公开招标项目除外)。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资格,提供的小额医疗设备应具备生产许可批件(进口产品提供注册证和口岸检验报告),能满足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参数、质量和售后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依照议事规则成立小额医疗设备采购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须有医疗设备管理专业人员、使用科室专业人员和财务人员参加。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文本由采购单位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按本单位合同审核程序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并附医疗设备配置清单。有专用消耗品和试剂的设备,须约定专用消耗品和试剂价格。
第十七条 货款支付依照合同规定的商务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有采购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或违反有关法规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取消其2年内再次参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资格。
笫五章 验收及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备到货后,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采购单位应敦促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疗设备安装调试和使用培训等,提供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小额医疗设备的验收根据双方协商的办法进行。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供应单位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小额医疗设备验收不合格者,必须责成供应商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小额医疗设备验收达标后,采购单位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将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概况、评标(评选)结果、供应商、合同单价、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等按单位院务公开规范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现场监督、查核资料等方式参与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受理关于小额医疗设备采购的投诉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或受理投诉调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纠正或处理不当时,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采购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并依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或采购单位对发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照职责权限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
(一)规避政府采购规定,批准合同价超过1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
(二)明知或应知为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仍然批准实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年度内需要正常更新的小额医疗设备不纳入年度采购计划。
(四)对采购单位年度计划外的小额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未经研究确认纳入补充计划擅自批准;
(五)违反本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在医疗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低聘。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行使有关采购管理职责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实行系统内通报批评或低聘。
第三十五条 采购单位未依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开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低聘。
第三十七条 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对审批实施的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尽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单位内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解聘。
第三十八条 采购单位及其职能部门、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工作人员在小额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申报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9
1、设备科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2、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3、医疗设备采购以zz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正、公正。
4、对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zz市政府采购部门批准。
5、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的设备先行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6、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使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
7、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0
为加强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管理,保障日常办公运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办公设备和用品,是指办公桌椅、沙发、茶几、饮水机、书橱、档案柜、脸盆架、衣架、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以及计算器、笔、墨等文具,纸张、墨盒、硒鼓等耗材及其他办公必需品。 二、办公设备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维修申请单》,经相关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长审批,由财政所两人以上负责联系、询价、购置和结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由财政所按政府采购程序运行。
三、办公用品购置。办公用品原则每季度采购一次,由财政所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购置数量,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维修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审批后统一购置。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购买的,由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维修申请单》,按以上程序报批后,由财政所购置。
四、办公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各科室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办公用品的保管维护。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应定期清理、检查,避免非正常损坏。确需维修的,由使用人填写《办公
用品(设备)购置、维修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报修,并予以登记。
五、纸张、碳粉、墨粉等耗材购置。各种办公用纸由财政所按办公用品购置程序购置。打印机、复印机的.碳粉、墨粉用完后,应重新灌装再次使用,由申请人填写《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维修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长审批,由财政所联系更换;确不能重新使用的,按上述程序审签后,由财政所联系购置。
六、办公用品保管和领用。财政所指定专人(赵鹏瀚)负责办公用品保管和发放,领用人按需领取,并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七、人事调动和工作调整时,办公室(财政所)负责监督办公设备及用品的交接和调配。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使设备、物资采购过程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小组人员的组成及办公地点仍按湘大资发[20xx]1号文件执行。招标工作小组在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具体招标工作并接受校招标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的同批号或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设备和物资(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实验器材、办公和劳保用品、图书资料、教材、药品及器械等)均按本细则实行招标管理。
第四条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采购,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设备、物资采购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招标工作程序
(一)用户或执行单位(资产管理处)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物资采购有效计划,填写招标申请表。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定招标方案,制定招标书,组织用户、执行单位、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编制合理标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组织供货商报名参与投标。
(三)招标工作小组将参与投标供货商的综合情况报送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入围建议名单,由校招标领导小组确定3家以上单位作为投标入围单位。
(四)招标工作小组对选定入围的`供货商的资质、质量、技术力量、报价与优惠条件、售后服务、信誉等进行考察后,向3家以上供货商发出招标书。各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交招标工作小组。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集体评标。建立校内评委库,每次开标前随机抽取5―7名评委参加评标,做好评标过程的记录。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参加开标的评委在开标结果统计表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招标工作小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一个月内,根据招标书和投标单位的承诺内容,按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中标签定合同后无法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可废止本次招标和所签合同,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商的信誉保证金不退还,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对于采购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商品且只有一个供货商的情况下,采购程序如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选择三家以上用户进行调查,了解该供货商的产品质量、信誉、技术实力、售后服务等情况,并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对供货商的调查报告和详细的采购方案。
(二)招标领导小组对提交的调查报告和采购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正式通知招标工作小组。
(三)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与供货商进行商务谈判,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四)对某些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用户单位要写出具体的书面说明材料,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对图书资料和大宗福利物资,或经常性消耗而每次又不宜采购过多的物资(如药品等)采用按年度竞标、定点供货的办法,具体程序按本细则第六条或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对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禁止将大宗物资和成批设备化整为零,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招标书、评标结果、合同等备份资料报校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人员,按《z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和《z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2
为规范总医院医疗器械、医疗设备、低值易耗品、检验试剂、卫生材料等(以下简称医疗器械)采供管理工作,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成立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xx
成员:尚迎兵、xx、xx、xx、xx、xx、 xx、xx和相关科室主任或护士长。
二、采购管理、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
医疗器械采购由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
采购分类: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检验试剂、卫生材料。
编制采购计划:
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实施归口编制,由各利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根据科室的工作需求,每月xx日前申报下一月份实际采购计划。采购管理中心对各类申报采购计划审核、汇总按采购价值1万元以内、5万元以内,5万元以上报经分管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核准。核准后的采购计划送财务列入采购预算并执行采购程序。
1、医疗设备、专科医疗器械由各利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编制采购清单、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签订认可后报采购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编制采购计划。
利用科室撰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合理性的综合性评价,进行市场展望、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有义务在展望时间内回收投入的成本资金。
2、检验试剂、专科消耗材料由使用科室负责编制申请采购计划。
3、常用医疗器械、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由器械仓库负责编制采购计划。
4、临时需要的医疗器械、专科消耗材料由使用科室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预期采购供应。
5、非书面计划清单均不予接受。
采购方式分类:
1、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利用科室需撰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邀请相关科室和部门职员参加。委托国家核准的招标机构按规定的招标程序(发标、投标、开标、专家询价、评价、定标及签字)进行。
2、专用设备、医疗器械或大宗物品价值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低于该标准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体式格局采购,特殊或独家生产的仪器设备因无法实施招标,采取单一起原体式格局进行采购。
3、低值易耗品、检修试剂、卫生材料,全年年批量采购金额在万元以上,必须通过会合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体式格局采购。
4、常用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实行招标采购,每年度招标一次。不能或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万元以下物品,可以通过零星采购,但必须由三人以上共同询价,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超过该标准必须按集中采购程序和方式进行。
三、采购医疗器械等要注意索取有效证件,并建立采购档案,以便对入库物品的校验和督查。
(1)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答应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
(4)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一次性利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职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和销售凭据。前款第(1)至(4)项规定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对国家实施强迫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讨取相关资料。
四、医疗器械仓库负责各类物品的验收、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购进医疗器械进行进货验收,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相同规定进行查验。严禁不合格产品入库。
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
五、严格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管理,利用科室真实规范填写《植入类医疗器械申请利用登记表》一式四联,保证植入类产品可追溯可召回。
六、依照流程办理采购物品的入库手续,做到验货签字,入库后及时将入库单、及其合同附件,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传递。由财务股送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付款。
七、医疗器械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医疗器械采购全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抽查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填写采购监督情况意见表及时将信息反馈。使用科室和器材库对采购的设备物品等进行全面质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及时纠正,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采购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使用科室座谈会,征求使用科室的意见,以便更好地规范采购行为。
八、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医院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或者研制的医疗器械;
3、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4、从超经营体式格局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省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九、医院一切采购工作应按规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通报、公示工作。
十、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 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际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资产处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七条 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器材申请卡",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处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5到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20-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资产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装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装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购置单位和资产处派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资产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处。
第五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纪监办、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余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的生产设备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过程能力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设备采购负责单位。公司成立生产设备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设备部、技术部、采购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条
生产设备采购的原则。
1.生产设备的采购必须满足生产能力的要求,做到先进、高效、安全、耐用、可靠。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因素,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2.生产设备的采购必须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的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平衡实际,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采购需求的提出
第四条
大宗生产设备新购,由技术部根据本公司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提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报技术副总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总经理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生产设备采购小组购置。
第五条
生产设备的部分更新与零星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以及设备选型的原则要求,填写《新增设备申请单》,提交生产部经理,由生产部经理组织技术部、设备部、生产车间论证通过后,经技术副总批准,然后由生产设备采购小组负责购置。
第三章
设备的选择与评价
第六条
选择设备应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实用的原则,综合考虑下列6项因素:设备型号、规格;设备效率;能源消耗情况;设备安全性能;设备环保性能;设备维修状况。
第七条
选择设备时,要做好设备的技术经济评价,通过对比确定最佳方案。
第四章生产设备采购
第八条
设备采购价格的确定。
由生产设备采购小组会同财务部、法务部根据设备选型批准的方案,进行经济性比较、价格谈判及付款方式的确定工作。
第九条
请购审批权限。
1.请购金额预估在××~××万元,由生产部经理审批。
2.请购金额预估在××~××万元,由技术副总审批。
3.请购金额预估在××万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生产设备验收
第十条
设备到货验收。
1.设备档案接收。
(1)新设备到货后,采购部会同生产部、技术部共同做好开箱检查工作。
(2)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由档案室负责保管,采购部、使用单位、安装施工单位需要的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室负责提供。
2.开箱检查的步骤及内容。
(1)检查外观及包装情况。
(2)按照装箱单清点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3)检查设备有无锈蚀。
(4)核对实物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5)开箱检查过程中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设备入库:开箱检查合格后,采购部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入库、保管。
第六章设备的安装与试运行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施工的措施项目由采购部或生产部承包,对外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的基建、技措项目由生产部或采购部负责对外承包。
第十三条
设备供应单位负责设备的安装,由生产部负责监督;对于在安装和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四条
采购部应要求设备供应商经常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并将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生产部。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秩序,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材料设备主要指影响工程质量与成本的管道、水泵、水表、水处理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其它材料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建设或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工程都要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原则
第四条
材料设备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相对合理。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程序规范。
第三章材料设备经销单位管理
第七条
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经销的厂商实行信用备案制度。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厂商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的评审,对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用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厂商发放信用证书。材料设备质量投保的优先发放,同时对信用证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厂商办理信用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近三年工作业绩
5、售后服务证明材料
6、通过水利部门组织的农村供水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7、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材料设备厂商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附带信用证书样本。凡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的经销活动。
第十一条
信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厂商将取消其信用资格。未持有经年检的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厂商,要记入其不良纪录并按规定予以清出;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供应的材料设备,要严肃查处,通报全省,如出现质量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信用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材料设备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单项工程设计,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根据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做出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符合《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水政发[20xx]39号)招投标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在获得省水利厅发放的信用证书的厂商范围内进行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七条
较小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其它单村提、引、蓄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召开供需见面会择优选定;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要通过详细的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十八条
确定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订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供货方式及时间、产品的规格、价格及数量、质量、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性能以及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账。
第五章材料设备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管工作。所有材料设备采购活动都要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派人参与监督;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都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人员的监管。任何与材料设备采购有关的人员,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或参加带有娱乐性质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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