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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2篇(合集)
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1
1、公出人员返校后一周内必须报销还款;

2、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全天,周三上午,周四全天;
3、出差费用包括往返车费(不包含出租汽车),宿费(住宿费限额40元/每天,低于限额,据实报销。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购票费;
4、交通费开支
(1)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开会则只负责往返交通费6元;
(3)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5、出差伙食补助
省外出差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省内直辖市出差一律15元;
省内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出差一律12元;
6、关于差旅费、会议费的几项特别规定
(1)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任何车船费及外市交通补贴,司机的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2)在交通工具(飞机、软卧除外)上连续乘座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人员,每超过12小时增加20元的伙食补助;
(3)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7、下列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收取会议费且宿费另收的;
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带工资外出进修或学习的(一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除外);
在出差的同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直接差旅费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单独办理报销手续,不可与差旅费票据混在一起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及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批准:
1、一般工作人员在本省境内出差,须经系、部(办)领导批准。赴省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2、中层干部省内外出差,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3、副院长、顾问省内外出差,须经院长批准。
4、院长出差须经西工大主管副校长批准并报董事长。
5、工作人员出差,凡乘坐飞机公务仓或轮船二等舱,必须事先申请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
6、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制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预计天数,经批准后,方可出发。
二、差旅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费标准:
2、凡夜间乘火车超过6小时,白天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以上,可购同席卧铺票(定票费限额30元)。凡符合购卧铺条件而末购者:
乘慢车或直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乘特快列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乘特快空调列车的按硬座票价的30%计算发给补贴。
3、住宿费包干使用,提交住宿—费—发—票,按标准计发。未提交住宿发票者,按住宿费标准的一半发给。
4、伙食补贴
1)按实际出差天数(含途中)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脱产到外地(西安市区以外)学习、进修人员,时间在30日内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31天以上至60天以内,每人每天补助5元。61天以上不计算补贴。
3)赴外地招生,在原补贴标准上增加10元计算。
4)会议伙食补贴:
西安市内无伙食补贴;外埠会议,凡交纳会议费或资料费者,无伙食补贴,只计算往返途中伙食补贴。凡未交纳会议费、资料费的'按出差伙食补贴标准计算。
5、市内交通费
1)工作人员外埠出差,每日发市内交通费5元。参加会议期间无市内交通费。
2)副院长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征得院长同意,可报销相关出租车费。
3)本省境内凡乘坐学院提供交通工具出差,不发市内交通费。随同出差的专职驾驶员,日行车100公里以上者,发给10元行车补贴。
6、出差期间的个例
1)出差人员因病在外埠住院30日内按标准计算伙食补贴,但不计算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超30天以上停发伙食补贴。
2)学生赴外埠实习或毕业设计,只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交通费。凡实习单位免费提供住宿的,不计发住宿费。住宿收费的,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控制,据实报销。
3)出差人员丢失原始票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经同行人证明确属交通工具票据丢失。经领导批准,只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直通火车硬座票价。
4)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在外埠不得发生招待费用。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确属工作需要,应事先请示院长同意,本着勤俭的原则,在院长批准的限额内报销。
5)出差人员不得绕道或借出差游山玩水。
三、差旅费报销程序
1、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及时冲还借款。
2、按照谁批出差,谁批准报销的原则,报销人应附出差申请单,原始单据,并填明报销人,经批准人签字后,由财会人员办理报销并付款。
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2
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制度,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xxxx]10号)精神,遵循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本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动车、高铁、全列软席列车),限硬席座位、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位,凭据按实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限三等舱位以下(含三等舱位),凭据按实报销;乘坐二等舱位及以上的按三等舱位的票价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但只限经济舱位,凭据按实报销;乘坐经济舱位以上的按经济舱位的票价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如机场服务费、打包费等不得在交通费中报销,应在公杂费中开支。
(四)出差人员乘坐除以上三种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小汽车),原则上按实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七)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八)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出差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出差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340元的标准。出差人员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二)出差人员住宿应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三)出差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三、伙食补助费报销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2、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参加培训、会议的,按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伙食费补助。因公出差的,按实际批准的出差天数包干使用。
四、出差人员公杂费报销规定
(一)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具体包括:市内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机场大巴等交通费票据及确因开展公务所需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票据。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按公杂费报销。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2、省内出差,工作人员跨设区市出差公杂费为80元/人·天,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40元/人·天报销。设区市内出差公杂费仍按60元/人·天标准执行,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减半按30元/人·天报销。
(三)参加培训、会议出差的`,按标准报销往返途中的公杂费。因公出差的,按实际批准的出差天数包干使用。
(四)使用单位公务车出差的,公杂费补助标准减半。
五、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地域范围是常驻地以外地区(常驻地指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
(二)出差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
(三)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用均由举办方支付的,无公杂费、伙食补助。
(四)出差人必须按规定填制《州温市第七中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经校领导批准,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培训、会议报销要附上领导批准的通知书,因公出差要附上经领导批准的请假审批单。学校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学校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五)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餐费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六)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七)教职工出差期间如提前出发、绕道或无故停留,其增加的费用自理。
(八)本规定没有说明的事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xxxx]10号)执行。
(九)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xxxx年5月18日起执行
附表1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分地区、分级别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间
序号地区
(城市)住宿费标准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上浮比例
省级及相当职级
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
人员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其他人员
1北京市1100650500
2天津市800480380
3河北省800450350
4山西省800480350
5内蒙古800460350
6辽宁省800480350
7大连市8004903507—9月96059042xxxx%
8吉林省800450350
9黑龙江省8004503507—9月96054042xxxx%
10上海市1100600500
11江苏省900490380
12浙江省(杭州市区)900500400
13浙江省(杭外其他地区)800490340
14安徽省800460350
15福建省900480380
16厦门市900500400
17江西省800470350
18山东省800480380
19青岛市8004903807—9月96059045020%
20河南省900480380
21湖北省800480350
22湖南省800450350
23广东省900550450
24深圳市900550450
25广西800470350
26海南省80050035011—2月104065045030%
27重庆市800480370
28四川省900470370
29贵州省800470370
30云南省900480380
31西藏8005003506—9月1xxxx5053050%
32陕西省800460350
33甘肃省800470350
34青海省8005003506—9月1xxxx5053050%
35宁夏800470350
36新疆800480350
附表2
州温市第七中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工作部门出差人
出差地点至出差事由xx至xx至xx至xx
出差时间自xx月xx日至xx月xx日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审批人
xx年xx月xx日
填表人:xx日期:xx年xx月xx日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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