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进修人员外出进修规定

时间:2024-04-27 15:34:33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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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进修人员外出进修规定

医院进修人员外出进修规定1

  为加强进修人员管理,提高进修人员进修学习质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医院进修人员外出进修规定

  一、进修人员接收

  (一)组织管理:进修人员的接收工作由科教部根据有关科室的带教能力和医院的后勤保障能力统筹安排。

  (二)进修条件:医院在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医院招收进修人员。医师须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主治医师资格,5年以上工作经验;护士、医技须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初级职称资格,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审批程序

  1.医院常年接收进修人员。凡符合条件的,由进修人员填写《医院进修人员申请表》(医院网站下载),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连同进修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邮寄至医院科教部,科教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经审核合格者,由科教部发出接收函。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来医院报到,报到时需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学历证明、医师/护士执业证、医师/护士资格证、职称证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及3个月内全身健康体检证明。

  (四)进修期限:医师和护士的进修期限为3~12个月,医疗技术人员的进修期限为6~12个月。

  (五)进修费用:进修费用须在报到时在财务部一次性交清。进修费用标准见下表:

  安排宿舍。食宿安排:食宿自理,对于有住宿困难的人员可协助其

  各科室应按照规定接收进修人员。未经科教部同意,各科室不得擅自接收进修人员,对科室擅自接收的进修人员一律不补办进修手续,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由接收科室及本人负责。

  二、进修人员行政管理

  (一)进修人员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进修人员报到后,必须参加由科教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科室正式进修学习。

  (二)进修期间所在科室和进修人员均不能擅自更改进修专业和进修期限,如需延长或提前结束学习,提前一周持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证明报科教部,办理有关手续,科室不得擅自批准延长进修时间或提前结束进修。

  (三)进修人员统一佩戴医院胸牌,入院时需提供一寸免冠彩照一张;可自带白衣或听诊器,也可领用,但须缴纳押金。

  (四)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经进修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供给医院书面证明材料,报科教部批准备案后方可休假。

  (五)科教部要定期到各科室了解进修情况和进度,定期召开带教老师、进修人员座谈会,交流带教和进修情况,了解师生的建议和要求,以提高教学质量。

  (六)进修结束前,科教部负责检查各科室进修计划完成情况。

  三、进修人员教学管理

  (一)接收进修人员的.科室要详细介绍本科室病房及门诊的情况及有关制度,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医务人员担任进修人员指导教师,指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讲课、记录考勤等。

  (二)进修人员在未取得处方权之前,按实习人员管理,不得单独参加各类医疗值班,医技科室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进行技术操作和出具诊断报告。临床进修医生的处方权,应由所在科室主任根据其业务水平决定,期限为1~3个月,报医务部批准后执行。进修医师书写的病历由指导医师签字。

  (三)获得处方权的进修人员,可开具住院证明和3天内的病休诊断证明;出院证、会诊证、死因证明等,必须经本院上级医生审查并签名方能生效;不能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或涉及医疗纠纷案件等特殊情况的诊断证明。

  (四)对不服从安排或因缺乏责任心而造成医疗事故或者严重违纪的进修人员,科室提出意见,报科教部批准后,终止其进修,退回原单位,进修费不予退还。

  科室要加强对进修人员的管理,经常检查其学习、在位及工作情况,对不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科室主任有权终止其学习,报科教部作退学处理。

  四、进修人员结业

  进修人员在期满前一周到科教部领取结业申请表。本人在进修期满前一周写出总结,由科室对其专业理论学习情况及实践能力、医德医风进行考核并写出鉴定意见,于离院前两天到科教部办理结业手续。结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院。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科教部负责解释。

医院进修人员外出进修规定2

  为促进医院的持续稳步发展,不断提高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医疗队伍结构,积极有效地做好我院医疗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修原则

  1、根据医院实际以及学科队伍建设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分期分批选派,坚持“扶持新学科专业、保证重点学科专业、兼顾一般学科专业”的原则。

  2、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以致用”的原则,积极选派优秀的中青年骨干。

  3、加强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选派医疗人员学成后按期回院工作。

  4、各科应根据本科室实际统筹安排,不能因人员外出进修而影响科室的正常工作。

  二、进修人员条件

  1、热爱医院和本专业,思想进步,业务素质高,作风正派,综合素质强,能安心本专业的'学习和工作,爱岗敬业,遵守医院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能积极配合科室及医院的工作。

  2、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进取精神,有钻研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进修学习工作。

  3、取得医、护执业资格及主治医师(主管护师)职称,或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且考试合格,已定专业的住院医师。

  4、在本专业有发展潜力,上一年度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者优先)。

  5、连续三年内继续教育学分达标。

  6、再次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 1

  技术职务,是本科室的主要业务技术骨干。

  三、进修审批程序

  1、科室拟定次年派出进修学习计划,将进修申请于当年11月底前交医务科。

  2、医务科、护理部及相关部门对拟派出进修学习人员进行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讨论。

  3、派出进修学习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由医院联系进修单位,医务科向所派单位提供《进修人员介绍信》。

  4、派出进修人员进修前须签订《外出进修协议书》,方可进修学习。

  5、派出进修学习人员根据进修单位的要求到医务科、护理部、医院办公室办理相关资质证明手续。

  6、若同时有多名人员报名参加同一专业的进修,医院采取竞选机制,由医务科组织,科主任院领导参与,择优选派。

  四、进修人员待遇

  1、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进修人员给予报销进修费用及住宿费用。

  五、考核管理

  (一)由医务科负责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

  1、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或信函的形式联系外派人员的进修单位、进修科室了解其进修学习情况。

  2、每半年一次到进修人员的进修单位现场考核。

  3、对进修结束回院工作的人员,6个月内由医务科、院领导对其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考核。

  4、进修(学习)结束后应向医务科书面汇报学习情况。

  5、进修(学习)回院3年内应积极开展1-2项新项目;每年度由医务科对其专业理论、操作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及奖惩内容

  1、进修学习期间如因违纪、违规、无故中断学习及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按时结业者(疾病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除外)将在3年以内不能派出学习,并视情况从每月工资中扣除全部进修费用。

  2、进修结束后必须及时返院,如不准时回院报到,又不说明情况者,按旷工考核。

  3、进修学习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回院后1个月内应根据外派前的项目计划拟出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实际开展1-2项新技术(含引进项目),如回院后6个月内仍无法独立开展工作,退回院方在进修期间所支付的工资、学费等一切费用。

  4、进修学习人员进修学习结束后应回院工作不应少于8年,在此期间未经医院同意不得以其他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医院的聘用合同(疾病及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除外),否则承担全部进修费用5倍的违约金。

  5、对进修期间进修成绩突出,受到进修单位表彰者或进修回院后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并取得较好的临床效果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者,医院将根据所开展项目的病例数(≥10例)、经济效益(≥10万元)和社会效益给予1万元的奖励。并在考核评优、晋升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医院进修人员外出进修规定3

  关于外出进修、培训和学习的管理规定

  为了不断的引进和学习医学及其管理的先进知识和技术,为推动医院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满足医务工作者的求知欲望和要求,从而更好为病人服务,现制定医院关于外出进修培训和学习的管理规定。

  一、主管部门

  院长、分管副院长、主管科室、人力资源部(人事科)、财务科。

  二、外出进修和培训的类别

  1、从时间上分为长期进修(三个月以上),短期培训(一个月以内,含临时一周以内的学习)。

  2、从费用负担上分三类,分别是公费外派类、医院支持类、自费类。其他的视为短期培训(一般每次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办理程序

  1、长期进修:医院高层管理委员会确定进修或培训项目→由科主任结合积分和业务需要推荐人选→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院长批准→报院委员会批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核对后签订《进修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外出。

  2、短期培训:医院根据需要派出或科室选拔推荐→主管院长审批→办公室审核后填写《参加培训协议书》→参培。(3、临时学习类,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参学。

  四、进修培训和学习人员的条件

  (一)医院支持类:

  1、诚信有德,无重大违纪行为,无法律和经济纠纷,勤奋好学,积极上进,有培养前途。

  2、工作能力或工作业绩稳居前列,在学习期间工作不受影响或工作任务有人接替。

  3、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在本院连续工作满二年;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具备基本资质;所学内容与本职工作相同。

  4、属于劳动合同制员工或可以与医院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能够遵守《进修协议》,愿意履行进修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

  5、经指定医院查体:身体健康。

  五、费用负担和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一)公费外派类

  1、进修费用的分担(长期)

  (1)开始去和结束回的往返交通费(汽车、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下同),时间超过3个月的,每3个月一次的往返交通费和中途医院要求往返的交通费。该费用实报实销。外派人员所乘坐的交通工具超过此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自己负担。

  (2)前期联系进修单位的费用。如需出差,按出差规定执行,其它由医院同意开支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3)进修单位实际收取的'进修费(包括培训费、教材费、材料费、实验费等与学习直接相关的费用)的90%由医院承担。

  (4)住宿费:入住进修单位集体宿舍的,医院承担住宿费的90%;在进修单位集体宿舍以外住宿的,必须租住居民住房,医院给予租房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进修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最高补贴比例不超过房租的60%。

  (5)以上费用实行先借后报,除一次性交纳的费用外,实行滚动借款、滚动报销,每次借款不超过单位承担的该阶段费用的比例。

  (6)进修期间的待遇:工资按该岗位基本工资加保险;其他福利待遇按积分所在档次发放。

  2、短期学习:医院指定的或为完成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临时学习,医院负担所有费用,工资奖金等不受影响。

  (二)医院支持类

  1、进修费用的分担:出差规定内的所有实际花费个人承担20%,医院支持80%。培训费(课程费、教材费等)医院支持50%。培训结束后,员工持有关费用单据按规定报销。

  2、进修培训期间待遇:每月的培训时间连同休班累计不超过8天的(法定节假日另加),工资绩效照发;超过8天的(法定节假日另加),超过部分按事假对待。其他福利按积分档次发放。

  (三)自费类

  1、自费外出进修的,按长期事假对待,所有费用自负。

  2、自费外出培训学习的,所有费用自负。培训项目与本职工作相同且每月连同休班累计不超过8天的(法定节假日另加),不减发工资和奖金;超过8天的(法定节假日另加),超过部分按事假对待。培训项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所有时间按事假对待。

  3、劳动合同制员工自费外出进修的或自费外出培训超过1个月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同时与医院签订长期事假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进修期间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由当事人在进修前一次性预交到医院,有工资的可以从工资中抵扣,抵扣不足部分现金预交)。期满不按期返回的,按违约处理。

  六、义务与约束

  1、协议管理:凡进修人员都要与医院签订《进修协议》或《参加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如:进修结束后必须按期返回,自进修返回之日起连续为医院工作的年数,交纳风险金、进修的基本要求等等。

  2、风险金管理:凡医院外派进修人员,进修前根据进修项目和费用等具体情况,进修人员向医院交纳5000—元作为风险金,风险金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期不足3个月的按活期利率计息),不计复利。自进修结束之日起在我院连续工作满6年后,医院一次性把本金和利息发还给当事人。如违反《进修协议》,风险金及利息不予退还。

  3、服务期未满辞职的管理:工作中途辞职或进修不归等,必须退还进修期间甲方付出的各种费用和因其进修甲方安排顶岗人员的费用,同时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因技术人员断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5万元。

  4、经查实进修人员在申请、学习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利用培训时间做其他事情、被培训组织单位批评处理、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考试不及格等现象的,医院可以酌情取消给予的优惠政策或取消医院同意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理。经决定需返还医院的费用,医院可从工资中优先扣除。

  七、外派进修期间的基本要求(详见《进修协议》)

  1、进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和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自觉接受进修单位的管理。进修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进修人员自负,由此导致进修中断的,医院已经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从工资或风险金中抵扣)。

  2、外出进修人员,每月一次进行认真的进修总结,将进修中学到的知识、技能、技术等收获进行详细归纳和记录,写出进修总结报告,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路途近的要亲自回院汇报,远的可以采用其他形式汇报。回院汇报的,除提交进修报告外,要采用多种形式与同事和领导交流信息。分管领导对进修报告出具评价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不认真进行总结和记录的,医院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费用或中止进修培训。

  八、进修和培训期间的安全

  外出进修和培训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切实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出现伤亡、失窃等问题,出现失窃(抢劫)的,其损失由个人承担;出现伤亡属于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不属工伤的,有关损失和费用由个人承担或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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