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信

时间:2024-03-05 22:49:38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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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信

旅游投诉信1

尊敬的xx市物价局:

  您们好!

  我们是来自xx省xx市一所职业技术学校07级的几十名学生。

  我们已于20xx年5月3日下午到贵局收费处,了解我们的母校“xx市国防学校”、“长征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但是贵局只查询到20xx年“xx省国防军事学校”的收费标准,及20xx年的“长征职业学校”收费标准。贵局收费处建议我们直接到“信访室”举报,举报后,贵局要求我们补充材料,以便贵局调查及登记。经搜集后,以下是我们的补充信息:

  我们在学校里待了3年至4年不等,但我们发觉我们的母校一直变换名字,08年前,我们学校使用的名字为:“xx市国防学校”,自称为xx省国防军事学校的分校。08年之后,政府不允许国防办校,学校被更名为“长征职业学校”。09年之后,学校又打出“华海职业技术学校”的名字。我们的毕业证书上的学校落章为““xx市国防学校”和“长征职业学校”。

  保证金国家补贴学杂费装备费生活费保险体检费班费外联费实习车费办证费合计8503000930012005410180元/3年50200元/2年800/4次756元/4次260元收到的装备:迷彩服共2套(长短各1套),冬夏军装共2套,保温瓶1个,床上用品1套,口杯1个,饭盒1个,洗脸盆1个,毛巾1条。。联系实习费用到达实习地交通费3年来,我们缴纳的费用名目繁多。3年我们大约共缴纳了学杂费等共计18000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至今,我们从没看到过我们学校的收费许可证,也没有把收费细则公布给我们学生看,我们怀疑我们学校存在违法收费的行为,故向贵局举报投诉,希望贵局:

  1、依法调查““xx市国防学校”和“长征职业学校”是否在贵局进行依法申请收费许可申请?是否存在违法收费的情形。

  2、现时学校仍然在运作,希望贵局同时查证现时收费情况是否合法。

  3、由于同学众多,为方便传达,烦请贵局以书面回复我们此事的处理结果。

  20xx年xx月xx日

旅游投诉信2

  上海悦途旅行社:

  我们是贵社组织的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21日,“上海世博,苏州+乌镇,杭州双动四日游”旅行团的成员。由于贵社梁岩峰导游不负责的行为,给我们的此次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因此,我们决定投诉,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投诉的内容及理由如下:

  1、合同上标明世博游满8个小时,但是20xx年9月19日早上我们11点下车的,16点30分集合出园,整个过程(包括排队等候安检)才5个半小时,导致我们没有充分的时间游览许多场馆。

  2、合同上没有标明夜游七里山塘,但是导游却极力怂恿我们于20xx年9月19日晚去游玩,去的人,每人交门票费100元;“不去的人呆车上等着,门关着,空调不开,车就停路边”(如此威胁我们)。炎炎夏日,紧闭车门,不开空调,谁受得了,于是很多人没办法只好交钱进行所谓的“夜游七里山塘”。

  3、对所游览的景点进行讲解是导游的基本责任,但是贵社的梁导几乎没有对景点进行讲解。特别是游乌镇的时候,他没有请副导,自己带队,也不带麦克风。所有的景点都没有讲解。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到达百床馆时,他就说了一句:“这是百床馆,要进去的人进去看,不进去的就接着走。”很多人都进去了,他自己就呆在外头等我们。其他所有的'景点都跟这差不多,都是我们自己进去瞎看,他在外头等。为了对乌镇的文化有点了解,我们团中很多人都跟着其他有讲解的旅游团走了,这导致了整个团三十几个人七零八落,到处散落,你等我,我等你,没有一点组织性。最后,我们只走了东栅就回去了,西栅一点也没游。乌镇是一个文化气息很浓的地方,只走马观花般的看了一半,而且没有讲解,除了几张照片,给我们留下的只是无限的遗憾。

  4、20xx年9月21日的西湖一游,我们从11点40分下车到达西湖,12点50分出西湖,整个行程才1个小时10分钟,除去坐船30多分钟,只有不到40分钟的时间在岸上,如此短暂的时间,西湖我们能游多少?!事实上,我们从上岸后只到了花港观鱼下面一点点就回去了。

  综上所述,贵社导游不负责任的行为使我们这趟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在此,我们要求全额退款。旅游本来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可是贵社梁岩峰导游的恶劣行径使我们憋了一肚子的气,更别说享受旅途的乐趣了。因此,我们决定在向工商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部门投诉之前先向贵社反映情况。希望贵社能够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投诉人:陈奕萍 杨巧华

旅游投诉信3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单位(团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者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具体赔偿要求。

  五、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传真、机船车票、门票、凭证、发票等。

  写投诉信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如实的反映情况,根据199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单位(团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者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具体赔偿要求。

  五、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传真、机船车票、门票、凭证、发票等。

  另外,投诉者应该按照被投诉者数提出诉状副本,并依法在投诉过程中提供新证据。旅游投诉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游管理机关处理旅游质量等问题的行为。(完)

旅游投诉信4

  事件起因:20xx年10月30上午八点大大小小2人抵达海口,入住滨海大道凯风酒店1118号房间。一本地朋友带来一张旅游宣传单张,并帮我们联系了宣传单张上的业务人员安刚。10:30左右我们与安刚在凯风酒店1118号房签定了一份旅游协议,并交款400元/2人,报名参加海口—三亚三天两晚的纯玩旅行团。签定协议时,安刚先生不愿写明详细行程,以防万一,大大小小还是请其简明扼要的写一下。因对朋友的信任及前面的行程结束后我们还想在海口多玩几天,仍需参团,所以当时没有索取发票。谁知,旅行途中发生了极不愉快的事情,致使我们必须向贵部门投诉以下几点:

  一、导游素质低下、态度恶劣。

  10月31日7:30我们至新港码头上了一辆车牌号为“琼B03760”的旅行大巴,9:30左右车开动后见到我们此行的导游王洋。

  1、无导游证。

  途中发生不愉快后,旅行团团员要求王洋导游出示导游证,从始至终其未出示导游证,只是左顾而言他。

  2、讲解稀少,不主动。

  一路上王洋导游的讲解极其稀少,应旅游团员的请求,王洋导游才开口说:下一站是xx地,某地如何,请大家耐心等待。并在向大家介绍海口市区情况时,街道名报错。一些只能在车上观赏的景点,在即将到达时应事先提醒游客,王洋导游却未予提醒。

  3、带“亲属”同行。

  同行之人中有王洋导游的“妻子”。大大不能确定其身份,因刚上车时那女子说她与王洋导游是刚认识的;在同行一段时间后因需调解王洋导游与团友之间的冲突,该女子出面声称其是王的朋友;而在第三天,王洋导游曾向大家说该女子是其“老婆”,让人难辨真假。途中王洋导游讲解甚少其声称是嗓子问题(似乎有些沙哑,但与团员争吵时,却也中气十足),而一路均与此女子说说笑笑。另我们团成员27人,不含此女子。该女子吃饭住宿均与导游王洋一起。

  4、无端增加收费。

  10月31日晚入住兴隆“金新山庄”时,导游王洋要求旅游团员每人交纳120元的旅游基金,不交钱的人不给安排住宿。晚上19:00已到达金新山庄,20:30之后有团员忍受不了旅途的劳累,交了钱才开始入住。大大小小2人还有浙江温州来的6位老人在一再提出抗议后,王洋导游同意降价,于是21:40,大大小小交了120元,6位老人交了240元之后才安排住宿。(每人每天20元,大大小小参的是3天两晚的团,交20x3x2=120元;6位老人参的是2天一晚的`团,交20x2x6=240元。不知这20元的标准源自何处)

  5、抛开游客,提前下车。

  王洋导游与其夫人在尚距海口约半个多小时路程的路途中下车,并没有尽其义务陪游客走完全程。

  除以上主要问题外,另一些小问题一并提出。

  1、转团未通知游客。途中与团友交谈时才得知有报名参加“中国青年旅行社”,有参加“中国旅行社”,还有其他一些旅行社。而承接此次行程的旅行社我到最后未得到答案;

  2、时间安排不到位。安刚通知我们10月30日早7:30在酒店门口等车即可。而事实是7:30我们在酒店门口等车不至,由安刚带我们走到新港码头上车,并等到9:30左右才开始此次游程;11月1日在大东海约定集合时间12:00,车不至,等至12:30分;

  3、降低住宿酒店的星级。签定协议时,业务安刚注明了是三星级宾馆。而11月1日在三亚入住的宾馆“南方海韵酒店”根本没有所谓的星。

  附件:

  1、旅游参团协议书;

  2、宣传单张正面;

  3、宣传单张反面;

  4、10月31日住金新山庄发生纠纷时大大手写的经过和团友的签名及本次旅行团各团员的联系电话;

  5、各工厂参观证及导游加收旅游基金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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