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时间:2023-11-06 13:29:37 条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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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

  1.每月评选一次优秀员工,符全以下条件员工均可参加: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文明礼貌:言谈亲切、举止大方、精神饱满、着装规范整洁。

  (2)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到位、完成任务好、不计时间报酬,兢兢业业工作,有协作精神。为了集体的`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爱护公司财产,节约意识较强。

  (3)遵章守纪: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全月无请假,迟到,早退,旷工等),工作无失职、失误记录。

  (4)团结友爱:尊敬领导、友爱同事(当面背后不讲不利于团结友好的言语)。

  (5)有良好的团队组织,在团队中员工能互相学习、支持工作,经常开展寓教于乐的团队活动,员工精神面貌良好。

  (员工投诉)

  员工在工作中无论与同事、领导发生纠纷,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不满之处或对工作安排不满,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投诉,但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得提供伪证;

  2.不得公开或私底下散布不满情绪。

  3.不得在事情得到调查解决之前,拒绝执行工作。

  4.不得固执已见,强词夺理,不服从仲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例》的实施范围相同。

  第三条 对企业职工给予奖惩,必须全面贯彻《条例》第三条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 对职工给予记功、记大功、发给资金,应经职工所在班、组评议,所在车间(处、队、科、室)介绍其先进事迹并整理成单行材料,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对职工给予晋级奖励,一般只晋一级,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职权作出决定。但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六条 对职工给予通令嘉奖,由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事迹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奖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决定。

  第七条 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可同企业开展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年终总评结合进行,由工会组织群众评选,所在车间(处、队、科、室)根据群众评选情况整理先进事迹材料,提请企业决定授予;表现突出,需要授予全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 对职工奖励,应在适当会议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般由企业决定,大型企业和驻地分散的中型企业,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但对职工给于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及对企业职能部门的职工的所有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由企业决定,实行分级管理的企业,对分级管理的办法和权限,应作出明确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职工所在车间(处、队、科、室)负责调查,写出错误事实查证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的群众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会议,并允许他申辩);

  (三)由企业行政领导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处分决定;

  (四)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应以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在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时,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可由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代行,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追认。

  第十二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被恢复为正式职工的,在重新评定工资级别时,一般不得高于受留用察看处分前的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受降级处分的职工,从批准处分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被开除或者除名的职工,迁入地应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准予落户:有关基层政权机关应负责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十五条 对企业中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省所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必须认真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可根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3

  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

  奖惩原则: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一、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团队奖:每年年终对各部门的、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部门内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沟通等指标进行考核,全面达标的团队,获得最佳团队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1.优秀管理者奖:根据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标准,参考绩效考核成果,年终评出优秀管理者,予以奖励。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2.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员工工作业绩积累,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奖金。

  3.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总经理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4.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忠于职守者;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为公司解决排除社会上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

  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和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

  二、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1分为10元)

  1、对下列违纪行为一次扣1-4分及相应罚款:

  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在公司或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画脚者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者

  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办公用品码放凌乱者

  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或安全带没有带好者

  空调安装好后没有搞好卫生及补好墙洞者

  2、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应罚款

  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对非本职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协助者

  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3、对下列行为一次扣10-19分即相应罚款

  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

  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

  上班时间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礼物者。

  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及车辆者

  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4、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20分,并予以除名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有盗窃、贪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

  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者?

  5、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

  6、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7、惩罚的实施

  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部报告违纪行为;

  部门经理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经行政部核查后予以处罚;

  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和部门经理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

  8、违纪罚款的缴纳:

  对于员工违纪的处罚,部门经理应督促员工按照处罚额及规定的时限上缴部;

  罚款必须在罚单下达后5日内缴纳,逾期未交将加倍处罚;

  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人员将予以除名处理;

  9、员工申诉

  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总经理提起申诉,在总经理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履行处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4

  (一)事业单位能不能参照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二)对公司、联合企业的奖惩职权,应由其本身行使,还是由其下属厂、店行使?

  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哪个文件的规定?

  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但奖或惩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晋级问题,如何掌握?

  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当前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工业部门的所属企业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也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晋级情况,企业单位应报送企业主管局、当地劳动局、人民银行备案。

  (五)《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各项奖励,是否按照条文排列的次序区别荣誉高低?

  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六)奖励是否一定要在年终评定,及时评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七)《条例》第七条规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个别贡献特别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处理?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理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竟赛奖的奖金总额。

  (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的错误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时开除公职?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九)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十)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假时,其生活要不要减发?

  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十一)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其他福利、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后,重新评定的工资,能否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十三)在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及时计论职工的开除处分,怎么办?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十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撤职”处分,对工人是否适用?

  答: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而不合撤职处分。

  (十五)罚款和赔偿的性质是否相同?

  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

  (十六)罚款和赔偿,可不可以同时执行?

  答:必要进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工资的总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由于有些案情复杂,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审批完,如何办?

  答: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

  (十八)计算连续旷工时,旷工期间的节假日是否计算为旷工时间?

  答:可以把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

  (十九)《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处分职工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其中时效期限是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还是从受处分者接到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答:在一般情况下,应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者当时不在,则从他接到处分通知之日算起。

  (二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被开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但象石油普查勘探、地质勘探、铁路沿线小站等单位,流动分散,怎么处理?

  答:这类单位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中,如家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二十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奖、提级,是指经常性的奖励(如生产奖)和国家安排的升级(调整工资),还是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晋级?

  答:这两方面都包括在内。

  (二十二)受降级处分的职工,表现好的,能不能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答:可以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方面按规定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二十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受处分以后,能不能领取超额的工资。

  答:如果是按职工完成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完不成定额相应扣发基本工资)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照发其计件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因为发生活费,所以不存在计件超额工资问题。

  (二十四)有关《条例》的其他具体问题,如何处理?

  答:所有有关《条例》的具体问题,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不违反《条例》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5

  一、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员工,按不同事迹予以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立功、授予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晋级和给与物质奖励。

  1.对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严格开支,爱护公物,节约费用显著成绩者;

  4.服务态度好,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5.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准确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

  6.为保护国家与公司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7年终奖为全年总工资5%(当月有处罚及客户投诉的`才能享受)

  二、考勤制度

  1.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上班与例会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与例会无故旷工按两天底薪扣除。

  5.如在一年之内满勤,公司将给予50元奖励

  三、凡犯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作辞退或开除处分,同时做罚款处理,触犯法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

  (2)工作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3)恶意破坏公物或会员物品;

  (4)道德败坏,搞男女关系等;

  (5)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6)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

  (7)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和社会秩序;

  (8)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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