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时间:2022-08-10 15:30:38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精选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3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3篇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1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2

  内蒙古圣鹿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内蒙古大圣鹿业)(以下简称“公司”)于 1996年5月创立于中国鹿城——包头,是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鹿业协会会长 单位、中国最大的种鹿繁育和鹿产品深加工基地、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也是一家集种鹿繁育与养殖、鹿产品深加工、产品研发、连锁营运销售、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与特色餐饮为一体的综合性成长型拟上市公司。

  多年来,公司与国内外10多个科研院(所)紧密联合,走“产、学、研”一体化发展道路,已获得“低温超声裂解提取优质鹿茸素技术”、“鹿胎盘生理活性多肽制备方法”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先后与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日本、美国、智利、阿根廷等全球 8 个鹿业主产国建立了科技贸易合作关系。公司现已通过了 ISO9001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国家绿色食品、国家有机食品和食品质量安全 QS 等多项资质认证。公司生产的鹿茸素、鹿茸茶、茸参胶囊、超微冻干粉、鹿皮制品、鹿肉、鹿酒等 120 多个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先后荣获内蒙古名牌产品,产品销售遍布全国,并远销至韩国、俄罗斯、新西兰 等国家。

  公司现已建立了“公司+农户+基地”的产业化养殖模式,先后在包头市达茂旗、赛罕塔拉和九原区建有三大自有种鹿繁育基地,合同养殖户遍布内蒙古中西部地区8个盟市以及山西、河北、陕西、宁夏等周边地区,先后发展合作养殖户达 1062 多户,鹿存栏量突破 2万8千多头,为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原料供应基础。

  面对空前的市场发展机会,公司提出了“1+N”万店连锁营销战略,即以“圣鹿源天然滋补品”为核心,以“1+N”连锁营销模式为牵引,以现代农业观光旅游购物和特色餐饮服务为补充,在全国布局“圣鹿源天然滋补品”连锁专卖店(含专柜),全面推进圣鹿源市场布局、营运销售和品牌建设工作。

  公司坚信“人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始终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当作企业发展的第一要务来抓,高度重视管理、技术和营销三大核心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并逐步为广大员工提供更广阔的事业发展机会、薪酬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大量的行业优秀人才加盟为公司未来资本上市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展望未来,公司将逐步立足于“人才、资源、资金、品质、渠道、品牌”六大核心优势, 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强新产品研发和市场连锁营销业务拓展,并不断地提升内部规范化管理水平,力争通过 3-5 年时间将圣鹿源打造成为“中国鹿业第一品牌”,为社会奉献更优质、更安全的天然滋补品。

  内蒙古大圣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中国最大的种鹿繁育、鹿产品深加工基地;是集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与转让、鹿产品深加工、生态产业及旅游餐饮综合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坚持以科技为先导,与国内外十几家科研院(所)紧密联合,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通过科研攻关,公司已获得“低温超声裂解提取优质鹿茸素技术”、“鹿胎盘生理活性多肽制备”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并全部运用到产品生产中,所生产的鹿茸素、鹿茸茶、茸参胶囊、超微冻干粉、鹿皮制品、鹿肉、鹿酒等十二大系列120多个深加工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并已远销至韩国、俄罗斯、新西兰。同时公司采取连锁加盟的销售模式,圣鹿源鹿产品连锁店遍布全国各地。

  在运用高新生物技术开发鹿产品营养保健功效的同时,公司积极投入开发以鹿为主题,突出绿色环保、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农业旅游观光景区,园区内全景展示种鹿繁育、鹿茸收割、鹿产品深加工过程,系统介绍鹿的品种、鹿的驯养史、鹿产品的营养保健功效,并集中展销鹿产品、民族特色食品、民族工艺品,现场表演民族歌舞和展示民族餐饮习俗;吃鹿肉、喝鹿酒;看群鹿欢腾,置身其中充分体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悠然意境,“呦呦鹿鸣,食野之萍,我有嘉宾,鼓瑟吹笙。”

  企业使命:专注于鹿产业,为全人类的健康而不懈努力

  企业愿景:打造中国鹿业第一品牌。

  核心价值观:圣鹿源人、团结协作、创新求变、效率优先、诚信专注、客户导向 ○圣鹿源人:圣鹿源是一个企业大家庭,我们为了共同的事业目标而聚集到这个家庭,我们彼此都是兄弟姐妹,我们有相同的事业目标和做事准则,我们其实就是一个人——圣鹿源人。

大学毕业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3

  我们在学校校工厂进行了为期两周的金工实习,金工实习报告--。面对如此多我们从未接触过的东西,我感到有点迷茫,也很紧张。我们对金工实习的了解,仅限于师兄师姐们以前实习时的抱怨,我不由在心中想,实习真的会很累吗?但是两周之后的今天,我才庆幸可以得到这种有趣而又有实际意义的培训。虽然实习的生活是辛苦的,也流下了不少的汗水,但是也学到了许多我们平时无法从书本上找到的东西,可谓收获颇丰。期间,我们接触了车工、铣床、铸造、锻造、汽车、加工中心、数车、数铣、电火花、化学加工等十个工种。每天,大家都要学习一项新的技术。要在很短的实习时间里,完成从对各项工种的一无所知到作出一件成品的过程。在师傅们耐心细致地讲授和在我们的积极的配合下,我们没有发生一例伤害事故,基本达到了预期的实习要求,圆满地完成了两周的实习任务。

  实习期间,通过学习车工、锻工、电火花、化学加工,我们作出了自己设计的工艺品。铣工和车工的实习每人都能按照图纸要求作出一个工件。最辛苦的要数锻工和车工,车工的危险性最高,一不留神,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在一天中同学们先要掌握开车床的要领,然后按照师傅的要求车出所需形状。在学习使用过程中,所有人都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所有工种中,锻工是最费体力的,我们手中的工具就有两个不同重量的锤子和夹子,手工将红红的铁块敲打成长方体。整天的高强度工作使很多同学的手臂都甩酸了,手上也都磨出了水泡,但是看到自己作出的成品,大家都喜不自禁,感到很有成就感。

  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化学加工。听完师傅的讲解后,我们都兴高采烈的,跃跃欲试。看到我们的兴奋样,师傅提醒我们了:“着色后一定要先用风筒吹干,才能上蜡!”我听过之后,暗暗记下了,心想,我一定会记住这一点的。接着所有人都开始了工作,我也很顺利的进行了。当我看到有很多人开始上蜡的时候,我的'染色也完成了,于是漫不经心的和旁边的同学说着话,排到了上蜡的队伍后面。当我发现铝片上的蜡在飞溅,且有红红的斑点出现 时,我的脑袋里“嗡”地响了一下:完了,我的铝片还没有吹干!自然的,我没能交出令人满意的产品。我知道自责是没有用的,更重要的是我要吸取这次的经验教训,不能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上或工作中犯下这种错误。

  总的来说,这次金工实习给人的感触还是很深的,有令人觉得不可思议的,也有让人耳目一新的;有令人沮丧的,也有令人兴奋的,但给人带来更多的是宝贵的经历。具体的讲,这次金工实习给我的体会是:

  通过这次实习我们了解了现代机械制造工业的生产方式和工艺过程。熟悉工程材料主要成形方法和主要机械加工方法及其所用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典型结构、工夹量具的使用以及安全操作技术。了解机械制造工艺知识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机械制造中的应用。在工程材料主要成形加工方法和主要机械加工方法上,具有初步的独立操作技能。在了解、熟悉和掌握一定的工程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过程中,培养、提高和加强了我们的工程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培养和锻炼了劳动观点、质量和经济观念,强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技术规则和爱护国家财产的自觉性,提高了我们的整体综合素质。金工实习对我们工程素质和工程能力的培养起着综合训练的作用,使我们不但要掌握各工种的应知应会要求,还要建立起较完整的系统概念,既要要求我们学习各工种的基本工艺知识、了解设备原理和工作过程,又要加强实践动手能力的训练,并具有运用所学工艺知识,初步分析解决简单工艺问题的能力。

  在实习中,各工种的实习都要求我们独立完整的生产一件产品出来,使我们对机械产品的各个加工环节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师傅们的生动讲解,和他们有经验的描述,以及亲身示范,使我们了解了各工种在实际生产中所起的不同作用。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对我们的纪律要求非常严格,制订了学生实习守则,同时加强对填写实习报告、清理机床场地、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对学生的综合工程素质培养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工厂师傅将我们加工产品的打分标准公布给我们,使我们对自己的产品的得分有明确认识,对于提高我们的质量意识观念有一定作用。对我们的金工实习成绩,实行综合考评制度,实行平时成绩+产品质量成绩+综合考试成绩=总成绩,使我们能认真对待每个工种和每个实习环节。在各个工种的实习中,都安排了一定灵活时间和实习内容,使得动手能力强的学生有了发挥的余地。

  实习中对产品尺寸的严格要求,让我们在直观上体会到了实际生产时严格要求的重要性,改变了以往空洞地了解的状况。也让我们认识到在学习或工作中都应该要严格,高标准要求自己。有些工种,如铣工,要求两人以上合作,让我们了解到在工作中有很多事是没可能一个人完成的,必须要与同事合作。这不仅需要大家对从事工种的熟悉,还需要团队中的每一个队员都能与其他队员协调动作,以及每一个队员都要敢于承担责任。这些团队精神,不止在生产中需要,在其他社会活动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次金工实习,给我们每一个人都上了一堂团队知识的生动课程。

  金工实习,让我们学到的东西还有很多,虽然大多都是不同的,但绝大部分都有个共同点——它们是不能在课本上学到的。的确,对于作为学生的我们读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课本知识只是人类社会所有知识中很小的一部分。对于即将溶入社会的我们,在读书之余,还应该把我们的目光投向广阔的社会的方方面面。金工实习正如一个经济特区,透过这个窗口,我们看到了课堂以外的神奇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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