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时间:2023-09-06 17:06:43 实施方案 我要投稿

实施方案【精品3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实施方案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施方案【精品3篇】

实施方案 篇1

  今年以来,为抑制车牌拍卖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坚决遏制投机炒作,上海先后出台了“新增私车额度启用后三年内不予过户”、“新增额度仅用于新增车辆上牌”、设置二手车过户转让年限,二手车额度转让价格不得超过最近一次新增私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等若干措施。

  但长期以来,未就控制价格取得实际效果,给人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变,更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建设。近年来,上海周边省市(江浙两省)已取消上海身份证居民办理江浙两省内车牌,而江浙地区居民申请当地车牌只需成本价125元就可办理。加之20xx年上海市建交委主任在媒体曾经提过“取消上海私车车牌拍卖方式是早晚的事”。因此建议,既然从法律角度看“上海车牌拍卖”存在非法嫌疑,不如参照周边省市做法,给予上海市居民相同待遇,通过出台“上海市居民按户口本常住居民且户口内至少有一位市民必须拥有有效驾驶证件,可按成本价125元申请一辆私车车牌额度,并可参照原上海市沪BJ牌照(总后改挂车辆),在申请购买车辆办理行驶证时,注明“不得转让”。超过额度申请按新增私车额度按拍卖程序办理。

  同时,上海市地方政府和财政应定期公开车牌拍卖所得及相关支出账户,让非合法财政收入合法化,并公示出处,充分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只有这样,才能控制“黄牛”及内部操控,满足正常需求,我市的抑制车牌拍卖管理控制价格才能上一个新台阶。

实施方案 篇2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xx〕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20xx年底,我省已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xx—20xx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xx年解决28247万人,20xx年解决300万人,20xx年解决31641万人,20xx年解决34385万人,20xx年解决33697万人。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xx—20xx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我省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39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占45%,省、市、县等地方配套资金占55%。省级配套资金按地方配套资金的30%安排。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总投资614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77亿元、省级配套101亿元,市县和受益农户配套236亿元。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国家将原计划10年安排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费,调整到前6年安排完毕。如20xx年至20xx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xx年至20xx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省级5年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省财政设立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足额筹集省级分担资金,并实行专户存储。市、县5年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数额予以落实。市、县财政也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省级以上经费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同时,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己解决。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要将工程经费来源、投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将抽查或复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省、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乡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流域站、中心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四)规范水费收缴。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五)实施优惠政策。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供水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收取。有关税费一律实行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主要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县,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力量,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改水的范围,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并积极提供地下水和水文地质资料,帮助寻找合适的井位。建设部门结合重点乡镇供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可能把城镇自来水辐射到周围农民。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宣传部门加大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审计、检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实施方案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帮助律师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在阅读或引用本意见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当发现本意见的内容与自己所代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出现的情况不一致时,律师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和裁决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 接受当事人委托

  第四条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五条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六条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必要时可通报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审查委托人和仲裁参加人的.以下资格和条件:

  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委托人应为劳动者、国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

  2.审查仲裁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所规定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

  (1)劳动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2)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

  (3)因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

  (4)集体合同中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或其代表;

  (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

  (6)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代表;

  (7)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8)自行申请或被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的,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9)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住在国外,能够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以及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因行政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精神,裁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4.审查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时效;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足以延长时效的合理条件;

  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6.审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7.审查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迫于生计需要申请部分裁决预先支付的紧急情况,或是否需要向有关方面申请进行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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