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实施方案4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实施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实施方案 篇1
一、评估对象
在职在编45周岁(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专任教师,获历届A级优质课、2A级优质课、百节好课、示范课教师及可免于评估。
二、评估原则
课堂教学评估是基于教师在规定课时开展课堂教学活动,基于是否体现贯彻以学论教促进学生学习中遵循的“一个理念、两层诉求、三大要素、四重维度、五种状态”,在评估中贯彻如下原则:
统一性:课堂教学评估要着重遵循以学论教中核心要素为标准,评价尺度追求统一标准,评价要素确保集中统一,保证评价不因人而异因校而异,做到评价的客观公正,以促进评价的持续推进。
发展性:评价突出发展功能,区别于选拔和终结评价,要通过评价挖掘教师的亮点和优势,促进教师的自我认知和自我评价,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
激励性:评价突出激励功能,通过评价能鼓励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优秀教师群体的壮大。实施评价中,要充分保护教师的积极性,能唤醒教师对专业发展的内需,最大程度促进教师自我反思、自主发展。
扇横中学开展教师课堂教学水平评估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z
三、评估内容
“以学论教:促进学生学习”课堂教学评价标准中之评价指标。(1)学习目标确立与达成 ;(2) 学习资源使用、学习条件的创设;(3)学生参与学习过程; (4)学习状态与效果四、评估方法。
四、评估方法
1.评估工作采用随堂听课,当场评分的.方式进行。
2.评分采取评委评教和学生评教两部分组成,其中评委评教占90%,学生评教占10%(小学低年级学生评教环节可以省略)。评委根据《z市中小学以学论教促进学生学习课堂教学评价表》对师生的课堂教学进行评分,课后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分。
3.学校成立以校级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的校级课堂教学评估小组对学校所有符合条件教师展开一轮评估,评估时根据评估标准,确定教师课堂教学评估分数和等级,并完成结果汇总(见下表),统一在学校完成评估后上报给教研室。
五、评估结果
对教师课堂教学评估结果采用分值和等级两类:优秀(85~100分)、良好(75~84)、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种结果。
六、评估结果应用
本次课堂教学水平评估作为局为推进以学论教教学理念,促进学校和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提高教研品质活动,对教师课堂教学评估结果不作为教师奖惩依据。学校可以将评估结果作为老师参加市级评比依据。
z市中小学教师课堂教学水平评估结果汇总表
学生评教调查表
您对这节课的评价: 分
A、满意(90——100分)
B、较满意(80——89分)
C、一般(60——79分)
D、不满意(59分以下)
请您根据以上四个等级区间进行打分。
实施方案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病人为中心,以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规范中医临床诊疗行为,不断提高中医医疗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工作目标
在首批95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内开展第二批105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继续探索建立适合中医药的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对已颁布实施的中医临床路径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和进一步完善,使之能够更好地推广并为临床工作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试点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病种,并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临床路径技术审核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审定各试点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对各试点医院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工作组,负责组织本辖区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本协作组内各病种协作组工作的'总体协调、督促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各病种临床路径的具体试点工作,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要求制定各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各试点单位进行培训,指导各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各试点单位进行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分别于20xx年4月底、7月底之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四)试点医院、试点科室
各试点医院应成立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试点工作机制,组织对相关试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监督各试点科室开展工作。
各试点医院试点科室成立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人员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的实施和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在试点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科相关试点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组织中医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并根据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定期向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试点范围
(一)试点医院、试点科室
通过验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
(二)试点专业、试点病种
1.第二批24个专业105个病种(见附件)。
2.每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所在科室至少参加1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各医院和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试点病种。
五、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自20xx年2月至20xx年7月。
(一)试点启动阶段(20xx年2月)。
1.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召开第二批105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视频会议。
3.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和试点医院、试点科室制订试点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3月—20xx年7月)。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各病种协作组、各试点医院对各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进行培训。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各试点医院和试点科室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3.各试点科室每月组织对本科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病种协作组每2个月组织对中医临床路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召开本协作组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讨,交流经验。
5.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定期召开辖区内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会议,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6.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定期对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三)实施工作评估总结(20xx年8月)。
1.各试点科室对本科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xx年8月中旬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各病种协作组牵头单位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对各试点科室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试点单位中医临床路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总结。组织召开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相关工作。
实施方案 篇3
为有效保护儿童青少年的健康,落实卫生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目标和任务,做好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地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程序,特制订本方案。
一、原则
XX市扩大免疫规划按照“无缝对接、保持优势、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
无缝对接: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和接种时间与现行XX市免疫规划充分衔接,确保不漏不缺不重;
保持优势:结合XX市免疫预防相关疾病流行信息,根据专家认证,将因接种而有效控制疾病发病率的疫苗仍继续保留在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中;
分步实施:将新纳入我市免疫规划程序中的疫苗根据疫苗接种时间,适时接种。
二、内容
(一)对20xx年5月1日实行的XX市免疫规划程序与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实施对接,对于国家优于XX市的程序全部修订与国家同步;而根据北京特点而实行的免疫策略经专家讨论后继续保留。
(二)在现行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10种XX市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麻风二联疫苗、甲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三)继续在发生水痘疫情的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对15岁以下儿童实施免费应急接种。
(四)对重点人群(主要是发生疫情地区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免费应急接种;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16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流行性出血热、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6种传染病。
三、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 乙肝疫苗
基础免疫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在基础免疫的基础上增加初中一年级1剂次接种。
2. 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 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月龄各接种1剂次。
5. 白破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6周岁、初中三年级各接种1剂次。大学一年级进京新生接种1剂次。
6. 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和麻疹疫苗
儿童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二联疫苗,18月龄、6岁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大学一年级进京新生接种1剂次麻疹疫苗。
7. 流脑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6月龄、9月龄各接种1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小学四年级(相当于9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 乙脑减毒活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1周岁、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 甲肝灭活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10. 出血热疫苗(双价)
出血热疫苗接种3剂次, 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第3剂次在第1剂次接种后6个月接种。
11. 炭疽疫苗
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2. 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13. 水痘疫苗
水痘疫苗应急接种为1剂次。
(二)接种对象。
1. 现行的'XX市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 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 出血热疫苗接种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4. 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
5. 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6. 水痘疫苗应急接种对象为发生疫情的托幼园所、中小学校1岁以上、15岁及以下目标人群。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根据此方案,结合各区县特点,制订本地区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计划。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认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重点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实施扩大免疫规划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并指定专门预防接种单位开展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的接种。
(四)加强指导,开展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培训。
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五)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六)加强冷链监测,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扩大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七)严格规范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管理。
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及时核拨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经费。各区县每年5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报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报XX市卫生局。
五、实施时间
20xx年1月1日起全市正式实施新的XX市扩大免疫规划。
六、督导评估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逐级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XX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各区县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附表:
XX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对象、剂次、部位、途径及剂量一览表。
实施方案 篇4
按照住建委要求,针对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改造工程不发生伤亡事故,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xx年5月30日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使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熟悉安全标准规范、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及时发现、处臵和报告事故隐患,达到增强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工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试行办法》对工程实施监理。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安全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
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二)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是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工程结构确定安全监理人员数量,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工作职责。
(三)审查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教育的活动记录及真实性。
(四)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超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和金属焊割作业等特种人员资格。
(七)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协议或合同,督促总、分包施工单位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审查施工单位的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九)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十)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进行安全巡查检
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十一)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设备、钢管及扣件、漏电保护器、“三宝”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安全自检工作,复核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十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方案,并进行旁站监理。
四、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基本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且将该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所需防护料具列入施工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分级负责制。
(三)施工前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签字交底。施工前应逐项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
安全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未经落实不得施工。
(四)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均应涂刷防锈漆和面漆,且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
(六)施工中若发现高处作业存在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七)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放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设施,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放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严禁抛掷。凡有坠落可能的物料、工具,均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八)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及时清除水、冰、霜、雪,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暴风雪及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及时修复或更换。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九)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应预先设臵避雷设施,高处
作业时有条件的,可设臵联络信号或通信装臵。
(十)用于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十一)防护棚、脚手架等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十二)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应做到防护严密,操作安全,牢固耐久,重复使用。
五、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高度低于0.8m时,应搭设临边防护栏栏杆。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2m,下杆高地面高度为0.6m。坡度大于1︰2.2的层面(坡度大于25°),防护栏杆上杆应高1.5m,下杆高0.75m,并加挂密目式安全网。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设臵栏杆立柱,栏杆立柱应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立柱距离不大于2m。防护栏杆的材料,一般使用钢管,钢筋型材等多种。当使用不同材料作栏杆时,除需满足力学条件外,其规格尺寸和连接方式应符合构造要求。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钢管横杆及栏杆均采用直径48mm、壁厚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以其它型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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