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

时间:2022-05-27 09:11:50 设备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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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设备租赁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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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及设备事宜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章标的物

  1.1 甲方将位于淄博市临淄区 路 的店铺(含其室内设备)套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项目。

  1.2 甲方出租店铺的基本情况:

  甲方出租店铺所配备室内设备情况:

  第二章租赁期限

  2.1 店铺(含其室内设备)租赁期限为年,即自年月___ 日至年__ 月___ 日止。

  第三章租金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3.1 租金为元/ 年,共计元。

  3.2 租金的支付期限: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前六个月的租金元,以后每六个月支付(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元。

  3.3 租金的支付方式: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3.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元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租房屋及室内设备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在用该房屋使用保证金维修房屋及室内设备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乙方,如金额不足,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四章 标的物的交付

  4.1 甲方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店铺及室内设备,乙方应与甲方进行现场交接。甲方交付店铺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当书面向甲方提出意见。

  4.2 乙方需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营业证件。

  第五章税收及费用的承担

  5.1 合同期内,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及设备进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通讯、物业管理、房屋装修、房屋及设备维修等费用以及因经营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水、电、暖、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按其独立安装的水、电表指示或有关收费标准计算;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 天内按月支付给甲方或相关收费部门、单位。

  5.3 合同期内,物业管理公司基于租赁店铺提供物业管理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按照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物业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房屋的维修及装修

  6.1 合同期内,店铺的维修除房屋的主体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之外,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店铺室内设备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6.2 合同期内,双方同意按下列规定对乙方租赁的店铺进行装修:

  1、乙方自行对店铺进行装修并承担费用。

  2、乙方装修店铺前应当将其设计的效果图、施工图、配电线路图、平面尺寸图等有关装修资料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3、乙方装修完毕后,须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营业。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的装修行为存在危险或安全隐患时,甲方有权制止,直到乙方消除危险或安全隐患。

  5、如因乙方的装修行为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财产、人身的损害时,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甲方的保证及责任

  7.1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约定的店铺及室内设备具有所有权、出租权或转租权,保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店铺及室内设备期间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阻扰和干涉。

  7.2 合同期内,甲方确需对出租的店铺进行改建或扩建的,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尽量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第八章乙方保证及责任

  8.1 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所承租的店铺及室内设备私自进行出借、转让、转租。

  8.2 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期内的一切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所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

  8.3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甲方租金及其它根据合同应支付的费用。

  8.4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承租店铺及甲方提供的各项室内设备。乙方承租店铺及室内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时,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 万元。

  8.5 乙方对承租店铺进行装修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后立即生效,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8.6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店铺及室内设备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乙方后立即生效,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15 天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租店铺或者室内设备出借、转让、转租他人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损害甲方的整体形象和利益的;

  4、乙方利用经营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的;

  5、乙方私自变更租赁店铺经营用途及室内设备用途的;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租赁店铺进行装修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天内交回店铺及室内设备。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违反其保证及责任,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乙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时, 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据实 结算租金后退还乙方结余的租金。

  第十章续租及期满财产处置

  10.1 合同期满前,乙方需要继续租赁店铺及室内设备的,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0.2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按乙方当时房屋的实际状态收回房屋。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设施、设备之一部或全部,但不得损害承租店铺及室内设备。乙方未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日内在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能按时交付本合同约定之店铺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选择相应顺延租期或相应少付租金。

  11.2 若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1% 的违约金。

  11.3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解除、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解除、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合约提前解除、终止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1.4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七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1.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二章 通告及送达

  12.1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如以人手传送,于送达时视为已接收。如以传真形式进行,则以传真接受人确认接到传真时视为已送达。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方式

  13.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 , 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2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4.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租赁合同 篇2

  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

  财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租赁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标的物

  1.1甲方将位于甲方公司院内的 陶瓷生产线设备及相应的土地、厂房和配套设施(以下统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明细详见附件清单)。

  1.2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仅限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1.3本合同项下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在租赁期间由乙方全权管理、使用。

  1.4乙方无权对甲方租赁物及乙方在租赁期间新增的厂房、设备等以抵押的方式向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借贷,无权单方转租、处置租赁物。乙方如有特别需要用租赁物作短期抵押融资的,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作补充协议。

  1.5 甲方将各生产线库存的产成品交由乙方代销,乙方每月按实际销售货款扣除%的销售费用后将货款返回给甲方,甲方也可以自己销售;甲方所剩下的原材料由乙方按成本价收

  购,原材料款由乙方按个月分批付给甲方;甲方所剩下的五金配件由乙方先行领用,乙方每月按成本价结算给甲方。

  1.6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

  即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3.1租赁费标准按 万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租赁费。

  3.2租赁费以生产线正式投产日开始计算,但从租赁物移交日至正式投产日之间的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根据甲方设备等的改造和新增时间需延长投产时间的,双方协商另作协议。

  3.3租赁费按月缴纳:每线每月的实缴租赁费在次月的5日前缴纳,逾期每天按5%计算滞纳金。逾期达2个月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4租赁费不包括应缴税金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上缴的相关税费。但经甲方同意认可的相关费用或应由甲方缴纳但乙方已代缴的费用可在租赁费中扣减。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使用、管理

  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4.2在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管理和定期不定期维护保养,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

  承担。租赁期满,乙方按原交付清单交还租赁物给甲方。造成租赁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租赁物正常使用损耗除外)。

  4.3在租赁期间,乙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扩建和新增设备及较大固定建筑物等,但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再由乙方每月在上缴租金中按%扣除。经甲方同意所进行改造、扩建和新增设备及较大固定建筑物等,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甲方不支付补偿费用。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按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及收取代乙方缴纳、垫付的各种税费。

  5.1.2积极创造内外部环境,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内部和外部的各项事务关系。但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用或挪用乙方的财务资金,不得要求乙方提前支付租赁费。

  5.1.3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注册名称、注册商标、相关认证证书和行政公章等;协助乙方设立一个独立的对公财务账户交由乙方管理使用。

  5.1.4为乙方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场所,招工、员工食宿、治安纠纷的调解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5.1.5有权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在乙方违法经营和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时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5.2乙方的权利义务

  5.2.1在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安全生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在租赁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税费、员工工资福利社保待遇、水电气费用、原材料、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种事故赔偿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按生产需要以甲方名义招用员工,由乙方对招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达到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工作。乙方必须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送甲方备案。乙方必须依法为招用人员落实各项劳动及社会保险待遇并承担费用。在租赁期间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支持工会等组织开展活动,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其人员劳动及社会保险待遇,保证其人员不向甲方主张劳动及社会保险待遇,不闹事上访。

  5.2.2必须按时足额上交甲方租赁费用。

  5.2.3在租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环保法》、《税法》、《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生产、安全生产,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工作,并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环保、安全防范设施。同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2.4 在租赁期间建立独立的人、财、物、产、供、销等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有权拒绝甲方对生产经营活动、人事安排及财务收支的一切干涉。

  5.2.5 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月缴纳,逾期缴纳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负,造成甲方及其他人损失的,由乙方据实赔偿。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因甲方的债务纠纷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其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在租赁费中扣除,不足赔偿时,乙方有权变卖甲方的财物用于赔偿乙方的损失。

  6.2 若因甲方的故意等原因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确认,在租赁费中扣除。

  6.3若因乙方不按期交纳租赁费,除加收滞纳金外,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相应金额的产成品用于抵付租赁费。

  6.4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支付另一方不低于三个月租金的损失。

  6.5若乙方不及时处理工伤事故或其他事故,不及时足额支付相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伤待遇及事故费用,造成享受工资、福利工伤待遇的人员或事故人员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投诉、上访、闹事、仲裁、诉讼等方式)及其他行为造成甲方费用支出及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甲方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费用、赔偿款、食宿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用、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无条件予以承担。

  6.6若乙方不及时处理租赁期间的债务和税费等问题,导致相

  

设备租赁合同 篇3

  第一条(总则) 本租赁条款仅适用于甲乙双方租赁关系成立时租期未满12月并且未签定其他特别条约、文本的情况。

  第二条(租赁物品) 乙方出租给甲方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由乙方提交给甲方的租金费用清单(以下称待付费用清单)上标明的物品,甲方承租。

  第三条(租赁时间) 租赁时间按照待付费用清单所载内容执行,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当日为租赁开始日。

  第四条(租赁时间的延长) 在租赁时间到期前一周以上的时间内,甲方向乙方提出延长租赁时,只要甲方未有违反条约行为,乙方则同意延长要求,以后的反复延长时间亦同样。

  第五条(租金)

  (1) 乙方按照现行的租金规定向甲方征收租金。

  (2) 甲方有义务按待付费用清单标明的期限交纳租金。但是在第十七条写明的租约期满前中止租赁情况发生时,费用不以上记标准计算,而是重新按实际租赁天数计费,甲方在中止租赁时交纳差额。此时的费用计算不以月日均租金为基准。

  (3) 租期不满一个月时,待付费用清单上的租金为租赁关系成立最初时的金额,前一项标记的延长租期时的费用根据乙方的价目表计算,支付金额按乙方提供的清单执行。

  (4) 在租期计算时,不足一月的零散天数的收费按乙方提供的清单执行。

  第六条(保证金) 在乙方提出收取保证金要求时,作为以租赁条约为基础的担保,甲方向乙方交纳保证金,在必要时保证金用来充当甲方对乙方应付的一切债务。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物品移交) 乙方将物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中国国内的某一地点。

  第八条(移交手续以及返还费用)

  (1) 乙方负责物品移交及返还时运送手段。

  (2) 移交和返还运送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在最初交纳租金时一并交付。 (3) 乙方另行就运费制定标准。

  第九条(责任负担)

  (1) 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时仅负责保证物品的正常性能,对于物品的商品性及对于甲方使用目的的实用性无责任担保。

  (2) 在甲方接收物品的2日内若未向乙方通报物品性能缺陷等情况,则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毕具备正常性能的物品。

  第十条(责任担保范围)

  (1) 在租赁期间,若发生不因甲方责任产生的物品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乙方负责替换或修理物品。

  (2) 乙方不负前项范围以外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 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并负担因此而发生的消耗品等相关费用。

  (2) 在未书面得到乙方认同时,甲方不得转租、改造物品,亦不允许将物品从当初的设置地点转移别处。

  第十二条(租赁物品的使用地区)

  (1) 甲方应在中国国内使用租赁物品。

  (2) 甲方需要在国外使用租赁物品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得到认同后方可行。此时甲方作为出口方按中国及对象国家的进出口管理规定履行义务。

  (3) 以上情况对于第十条第一项及第六条不适用。

  第十三条(物品的毁损) 在因甲方原因出现物品丢失(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所有权受侵害)或损坏(包括所有权受侵害)时,甲方付给乙方替换物品(或购新品)金额或修理费用,并在发生损害时应负责赔偿。在此情况下,无论物品能否使用,租赁期间的租金不予减免。

  第十四条(禁止转让物品) 甲方无权向第三者转让物品,并不享有使用物品抵押、转让、担保及其他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禁止复制软件) 甲方不得使用物品所有软件或软件制品进行下列行为。

  (1) 无论有偿无偿向第三者转让软件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权。

  (2) 在物品范围以外使用软件。

  (3) 复制软件。

  (4) 变更或改制软件。

  第十六条(保险)

  (1) 乙方为物品加入动产综合保险。

  (2) 在物品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时,在甲方迅即通知的同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提供保险金支付所必须的所有文本并积极协助领取保险金。

  (3) 在甲方履行前项义务, 乙方领取到保险金后, 乙方根据保险金额的多少免除第十三条规定的甲方的.赔偿责任。但若是甲方未及时通知事故情况、履行交付义务或发生故意严重损坏物品的情况则不在此免除范围内。

  第十七条(甲方解约) 在无特别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在租赁期间事先通知乙方后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而中止租赁合约。在此情况下的费用计算依据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解约) 在物品出现第十条规定的性能缺陷情况发生时, 若修理或替换需要长时间或大笔金额,乙方可以在通知甲方后中止租赁合约。

  第十九条(因违约进行的解约行为)甲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决定解除租约并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1) 甲方延滞交纳租金1次或违反本条约其他规定

  (2) 甲方停业、破产、解散

  (3) 甲方因为其他债务而被强制执行、保全执行、滞纳处分或者申告破产、和议、公司整顿

  (4) 甲方停止支付租金另外受到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处分

  (5) 乙方认为甲方经营不善或企业状况不佳

  第二十条(返还租赁物品)

  (1) 甲方在租期到期时将物品送还到乙方指定的场所并负担相关费用。

  (2) 甲方由于自己责任而未能返还物品,或者发生损坏、污损等情况时根据第十三条向乙方支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 (延迟返还物品的赔偿金) 甲方延误返还时,须向乙方支付拖欠天数的赔偿金,金额由乙方根据清单另行计算。在此情况下的赔偿金将按月份计算而不以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延误付款的利息)甲方延误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款项支付,按年率14.6%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消费税等的负担)消费税由甲方负担。在消费税增加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迅速支付增加部分。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通知义务)当物品需要修理或者甲方对物品进行必要处理时必须迅即通知。

  第二十五条(法定裁决)甲乙双方另外签订有关书面特约条款时,特约条款与本条款保持一致或者为对本条款进行补全、修正的特约条款。

设备租赁合同 篇4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项目有关建筑器材租用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

  1、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租用甲方的钢管、扣件、各种脚手架配件等建筑器材,甲方同意有偿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明细附表:

  2、租赁物未经甲方同意,其他方不得转租第三人,不能出卖租赁物或用作担保。

  3、甲方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甲方组织运输工具负责将租赁物运送至乙方指定工地、指定地点,运费、装车费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当及时点清租赁物数量,检验质量,同时办理接收确认手续。在租赁物进场、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人身损害事故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甲方自负。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根据工程情况,租赁期暂定为自 年 月 日(具体以乙方通知为准)至实际工程结束为止。如乙方需要延长租期的,双方可以协商续租。

  第三条 用途

  乙方租用租赁物用于 工地,不得转用其他工地,甲方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支付

  1、以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收货单、发货单的实际数量为最终结算依据,双方约定每 个月办理一次结算确认手续。租赁物退场后 个月内双方办理最后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必须由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2、合同金额(暂估): ¥: 。(超出合同金额时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付款时间及方式:

  3、在乙方付款的同时,甲方必须开具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者扣除与国家税金等额以上的费用。

  第五条 租赁物退还

  退还租赁物时由甲方负责装车收回,所需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乙方承担。退还租赁物时,甲方须委派专门人员到乙方工地现场与乙方有关人员一起清点数量和租赁物状况,并在退货单上签字确认,在甲方人员签字确认后,即视同乙方已经完成了退还租赁物义务。

  第六条 租赁物损坏赔偿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造成租赁物丢失、报废、损坏的,应当按照租赁物市场价并结合原租赁物折旧情况作价赔偿给甲方。

  第七条 报停

  如乙方跨年度施工,需要实行冬季报停的,乙方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报停时间及所需期限,甲方应当派人到工地现场确认,报停期限内,租赁费用不计算;乙方在冬季报停期间继续施工使用租赁物,按实际使用日期计算租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照合同要求的品质、规格、数量提供租赁物的,或者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提前解决合同。

  2、如甲方(含甲方派出的人员以及与甲方有关的人员)偷盗乙方工地财物的,除作价赔偿外,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以上,由乙方直接从租金结算款中扣除。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费用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若因为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引起乙方资金周转困难,从而使乙方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正常支付租赁费,甲方须给予理解和配合,不得据此向乙方提出要回租赁物和索赔事宜,影响乙方正常的施工生产。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设备租赁合同 篇5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修井设备出租业务,同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之外的免费技术支持、维护等软性服务,务必让甲方有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配合甲方于租赁期内的一切可能的使用和操作时的帮助。

  二、租用设备及费用明细清单:

  设备名称指标:单位、数量、备注

  1. 通井机、井架一套

  2. 板房三栋

  3. 350井口一套

  4. 总计金额:

  三、权利与义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如上表所示的配套机器,并且保证所有器材运行良好;

  由甲方向乙方提前发出租赁信息。租赁的内容包括:租用设备名称,使用时间、地点,用户名称及订单人姓名。

  在租赁的使用过程当中,甲方务必爱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小心使用,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凭易碎纸标签判断)。否则如有损坏或机身表面严重损伤者,按维修价格或复原所需费用收取赔偿费。

  四.结算方式;

  双方事前签订协议,在租赁协议完成后,甲方需付协议确定的租赁费用,合计金额

  币。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承租方、租赁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承 租 方: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出 租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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