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04 18:09:35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请假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请假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请假管理制度(集锦15篇)

请假管理制度1

  针对公司目前状况,急需整改及明确一些事宜,公司为此特做以下管理规定:

  一、 所有员工在请假及辞职时,要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若未进行交接,主管领导有权不接受请假或辞职申请,不予批准同意。

  二、 请假

  请假者必须在请假时把自己平时未完的,紧急的,预知可能的事件交代清楚,保证工作日常持续进行.对于财务及库房等具有连续性工作的部门,请假休息不得影响正常上下工作的延续。所有请假都必须得到领导明确同意答复后方可休息,如未得到同意一律视为没有请假。

  1.员工有事请假,应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请假条)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需写明事由及请假时间,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2.如遇紧急事宜,必须在当天8:20前打电话给主管、领导本人,然后提出申请,(其余方式一律不算),在电话中必须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相关工作状况及事宜交待,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在第二天必须补齐相关请假手续,如未补办一律按未请假处理。

  1.员工有事请假超过1个小时以上不足半天的按半天处理,且不享受当日午餐补助.

  2.如请假期到期还需继续休息必须重新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如未办理一律按旷工处理.

  3.凡超过一天的事假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如无书面申请,任何人不准批准休息,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辞职

  1.所有员工在辞职时必须提前十五天写出书面申请,交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2.主管领导批准以后,在十五天内办好交接手续,未交接完必须继续交接,直到交接完(这部分延期工资公司不予支付)方可离职。

  3.工作交接内容具体包括:工作使用的笔、纸本、卡。以及公司配备的一些工作必需品及帐本、单据、电话本、借款等。

  4.在未交接清前,公司暂不做工资结算;未提出辞职申请而自行不来公司上班者,七天内按旷工处理,超过七天按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上海加时代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8日

请假管理制度2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 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 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 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 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 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 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 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 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请假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和请假、休假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请假休假,是指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丧假、加班换休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

  第五条公司遵照国家双休日、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第六条公司上班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第七条因公出差、因故请假或临时性安排事务未能到达公司签到的职工除外,其余所有职工必须到办公室进行考勤签到。

  第八条考勤处分:

  1.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0分钟内未到达的,视为迟到,迟到1次罚款20元,在本月工资扣除。

  2.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1次罚款20元,在本月工资扣除。

  3.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4.旷工:

  (1)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一是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是请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三是不服从公司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的。

  (2)职工旷工扣除当天全额工资,并且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当月工资不够扣社保、公积金的,在下月补扣。

  (3)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考勤统计

  1.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必须严格、真实地在《考勤表》上依据规定的考勤符号准确对员工上班、加班、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因公出差、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进行记录。各种请假情况的考勤,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2.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每天应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复核。考勤记录员当天到次日上午必须完成前日的考勤记录工作,考勤必须正确、及时、整洁。

  3.综合办公室考勤记录在次月3日前须将上月的考勤表统计汇总,经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财务融资部处核算工资,综合办公室留复印件存档。《考勤汇总表》后附当月员工因各种情况而请休假的审批表。

  第三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条请假的时限和准假权限

  1.请假必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审批表》,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2.请假实行审批方式:

  (1)部长级以下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核批准,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2)部长级(含)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总经理审核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3)董事长、总经理请假由经开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请假内容由本人填写,按权限报送审核批准后生效。

  4.请假期满需续假者,须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否则视为无故旷工。

  5.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时,需先电话按照请假审批权限进行请假,征得同意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6.请假条审批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交办公室备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销假。

  第十一条事假:

  1.职工因事请假,以书面形式审核批准,请事假最小单位为0.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2.职工当月事假超过2天的,事假期间扣发全额工资,扣发标准按计薪天数计算,当月工资扣完为止,当月工资不够扣社保、公积金的,在下月补扣。

  3.事假当月累计5天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事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按病假处理,在病假期间,根据所请病假的时间不同作下列规定:

  1.职工不需住院的病假,以书面形式审核批准,请病假假最小单位为0.5天,须提供医院门诊发票,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2.职工需住院期及出院需修养期期间,按本人正常出勤工资标准的70%执行,须出具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

  3.病假当月累计10天及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按照《云南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5.病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凡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病休者,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婚假

  1.职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

  2.婚假天数:

  (1)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婚假15天,共计18天婚假。

  (2)职工再婚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3.婚假在请婚假之日起一次性休完,婚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婚假期间按原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生育假

  1.孕期产检假

  (1)怀孕期间每月给予1天孕期产检假,累计不超过10天。

  (2)孕期产检假按正常工资发放。

  2.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女职工产假期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依法从华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产假工资。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由公司按员工月缴费基数标准发放产假工资。

  3.陪护假

  (1)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以享受30天陪护假。

  (2)陪护假期间按正常工资发放。

  4.哺乳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可自行安排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产假和陪护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丧假

  1.员工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

  2.丧假一般为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在亲属丧亡期间一次性使用完。

  3.丧假期间按原工资发放。

  4.丧假期间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探亲假

  1.职工与探亲对象路程距离要求最短公里数不得低于300公里。

  2.职工探亲及待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年休假

  1.职工在本企业连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给予5天的年休假;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给予10天的年休假;已满20年以上给予15天的年休假。

  2.年休假时间计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括法定节假日。

  3.年休假期间按原工资发。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5天(含)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2)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15天以上,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加班换休假

  1.加班的定义:在标准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完成,而又需要继续完成工作的时间为加班。

  2.加班的计算:按基础单位0.5天计算,根据公司需要,严格控制加班人员和时间。

  3.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职工应服从安排,各部门应安排好补休。

  4.综合办公室每月进行统计职工加班天数,以加班换休形式进行补休,加班费不另行核算,加班补休可以冲抵事假、病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调休完毕,次年作废。

  5.加班补休冲抵事假、病假的,只能在已存在的可休天数里冲减,如果职工请假时没有可补休假期的,则不允许用未发生假期冲抵事假、病假。

  6.加班补休冲抵事假、病假的天数每月不得超过5天。

  7.加班补休期间按原工资发。

  第十九条工伤

  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请假管理制度4

  休假、请假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员工应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同时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休假

  (一)婚假:员工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再增加12天。

  (二)丧假:员工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丧亡,可休丧假3天,并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病假: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请病假,要有请假条。

  (四)事假: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确有特殊原因,可酌情准假。

  (五)产假:产假期90天,难产(医院证明)或双胞胎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二十四周岁及以后生育)另加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凭医院证明给予休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如需续假的,原则上按事假处理,若确因身体不适,须提供医院证明。

  第二条假期审批

  (一)婚假、丧假、产假须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部门经理同意,经公司领导批准,事后及时销假。

  (二)病假1天(含1天)以上3天以内必须书面向部门经理请假(病假可先口头请假,次日补请假条);3天以上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1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五)、在职参加各类进修,除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外,凡需占用工作时间,仍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办理请假手续。

  (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假期待遇

  (一)、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天减半发放。

  (二)、病事假期间:5天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月绩效工资按天减发;5―10天,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当月绩效工资减半发放;10―15天,基本工资按80%计发,当月绩效工资停发;15天以上,基本工资按70%计发,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四)、旷工一天,当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50%计发,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予以除名。

  (五)、因病、事、生育、学习而影响出勤或旷工者,绩效薪金按比例扣减。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请假管理制度5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休假规定,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种类: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法定节日、周休息日。

  二、请假制度:

  1、员工请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5天。

  若遇特殊情况应先口头请假,经获准后可予事后主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未办手续擅离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2、请假时应办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请假延误工作。

  3、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复工,上班时间请假或销假必须在第一时间打卡记录,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办公室人员不在时,可暂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办理,并在办公室人员在岗时上交销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4、假期计算:

  ⑴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⑵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⑶请假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0-35分钟为半小时,35-65分钟为1小时,65-95分钟为1.5小时,95-125分钟为2小时,单次请假超过2小时以半天计。

  5、公司职员请假,均须记录请假人联络方式,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6、请假审批流程:

  ⑴员工填写公司制定的《请期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⑵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超过0.5天由部门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生产部、技术部、检验部、仓库:假期由厂长审批。

  部门经理的休假一律由总经理审批。

  假期以有最终审批权领导批准的时间为准。

  ⑶员工直接上级依据总经理批准的《请期申请单》安排好请假员工的工作交接。

  ⑷请假期满应按时复工,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各部门应及时将超假未归员工名单上报办公室。

  7、旷工

  ⑴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领导分配工作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其他经公司认定,决定给予旷工处理的行为。

  ⑵旷工1日扣除当日工资的4倍。

  ⑶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工资。

  三、事假

  1,员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书面提出请假申请。

  2,员工全年请事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员工请事假按200%扣发实际请假天数日工资,事假超过1天(不含1天),取消当月满勤奖,满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50%,满5天(含5天)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奖金,当月无奖金。

  4、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在15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职务和岗位。

  四、病假

  1、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时应事先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

  2、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后填写《请假申请单》方可离开岗位。 3、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4、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并按参加工作未满2年100%、未满5年80%,未满10年按30%,满10年以上10%扣发工资,当月病假超过2天,取消满勤奖,奖金按请假天数扣发。

  5、员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不给予保留原岗位。

  6、员工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医疗期未满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内。

  3、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逾期为自动弃权。

  4、员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婚假期间(不含补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补贴不扣除。

  5、新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产假

  1、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有关医院的证明等);

  2、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3、已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三个月及以上的,凭医院相关证明,每月给予一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八个月及以上的,每月给予两次(每次4小时以内)进行定期孕期检查时间(两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检查假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没有医院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申请孕期检查假,应事先经部门经理批准、总经理审核同意。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产假、孕期检查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伤及职业病

  1、在工作岗位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人员须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发生大事故时可以超级上报,并由公司指定医院对受伤员工进行诊治。用人部门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

  上下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员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丧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员工可申请获得2天有薪假期。职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由办公室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职工亲属以职工户口登记和职工的档案的记载为准。

  4、职工请丧假期间(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工资等不扣除。

  5、丧假应在亲属死亡后7天内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节日

  按国家法定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生产情况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同时废止。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解释权。

  

  部门 姓名 代理人 紧急联络人

  联系方式 假别 联系方式

  情 况

  事 由 填表

  日期

  请假期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小时

  部门主管

  审批意见

  时间: 总 经 理

  审批意见时间:

  销假时间年 月 日 时提前或超假

  天 数

  天请假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注:①假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 ②员工请假应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应提前3天请假;6天以上应提前10天请假。续假必须得到总经理批准,并及时补请假单,请假超过15天的,续假期不得超过

  公司员工公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公出管理程序,达到合理调配、有序运转,提高部门间协同办事效率之目的,并使总经理随时掌握各部门工作人员办公去向,以便有效安排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出: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受总经理指派离开办公间外出办事(工作)的视为公出。(本市内的为公出,市外为出差。)

  1、需要公出者,应向本部门经理说明事由并填写《公出申请单》,外出前将有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的《公出申请单》交办公室备案并打卡出门。

  2、公出回来后打卡并至办公室销假。

  3、如果本人不到公司报到直接公出的,要在前一天填写《公出申请单》,特殊原因应电话告知办公室去向,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出差申请单》,公出回来后,必须马上办理手续,否则以旷工处。

  4、经公司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的公出,按公司特批决定执行。

  5、任何部门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外出的,如确需部门间人员协同办事,需经该人员部门主管同意,并在《公出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外出,否则以旷工处。

  6、公出本着高效,快捷的原则,把公出任务集中起来处理,各部门主管严格控制公出时间和频率。

  7、公出单由办公室保管,公出前领用填写,每月装订成册编号使用。

  公 出 申 请 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部 门 随同人员

  公出事由:

  公出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小时)

  部门主管

  审批意见时间: 总 经 理

  审批意见

  时间: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计 (天、小时)

  公出人: 经办人:

  其他情况说明:

  注:①公出申请单经批准后,公出申请单应在出公前交于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

  ②特殊情况公出批准后,由所在部门在公出当日将公出申请单交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员工请假管理制度”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

请假管理制度6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xx]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xx]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请假管理制度7

  委学生会例会、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事先向有关部门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

  二、病假条必须由相应医疗证明认可。由于上课、课外实习、病假等原因请假,应与认可,但核对如发现虚报者作缺席并加重处理。

  三、事假原则上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取消当月评优资格。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五次,否则取消学期评优资格。

  四、请假条必须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写,请假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团委学生会全体活动、会议一律由团委副书记批准,部长会议由组织部部长批准。

  六、不能随便代请假,如果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必须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否则在考勤统计中作缺席处理。

  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后补假的,均做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八、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自律,遵照执行。

  为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学生会成员在学生会日常值勤、各种会议及要求学生会成员参加的一切活动过程中的请假事宜。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二者适用不同规定。

  第二条 部长、副部长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三条 干事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本部部长,本部部长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部长签字批准,并上交秘书处;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四条 请假条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秘书处备案。秘书处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主席、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第八条 事后请假分为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部长或常委的口头请假并值勤、会议、活动后补交书面假条,陈述请假事由。

  第九条 事后请假需在请假事由解决后两天内,由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部长或常委,经部长或常委审查后认为事后请假成立的,由部长或常委签字,补假生效,消除其缺席记录。

  第十条 各部门应严守自律,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请假管理制度8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职工的请假行为,为考勤提供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2.假别及准许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儿女婚假,5.天。

  2.2丧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假,7天。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3天。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严禁欺瞒。工伤类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仅限于特殊情况,酌情而定,但每个会计月累计不超过3天。

  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以请7天假,并可分成两次申请。

  2.5农忙假

  没有农忙假。

  2.6产假和喜假

  女员工可以请6个月的产假。假后上班时间需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7探亲假

  本公司距父母长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个会计年可有10.天的探亲假(不包括路途天数)。路途天数据实际情况确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时跨月连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计入假期。

  3.假期的申请和批准

  3.1请假者本人填写标准格式的《请假条》,报直接上级同意,报更上一级批准。然后由请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员备案。

  请假理由须写明具体内容,仅写‘有事’一类字样视为没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紧急情况或人力不可为的情况确需电话请假时,要在上班前一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批假的负责人向考勤员请假。

  捎假的情况同上。

  电话请假与捎假的情况由请假人所属部负责人向部门工作会报审,不符合电话请假或捎假条件者,视情况处罚,最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3.2续假与请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员在考勤登记时如没有见到合法假条,则视请假人为旷工。后交假条者,交前阶段视为旷工(按整天处理),且假期不能顺延。特殊情况报部门工作会处理。

  4.超假与旷工

  申请和批准的假期天数超出本制度规定的天数时,超出部分为一类超假。

  因电话续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规定天数的部分为二类超假。

  不属于一二类超假的超假为旷工。

  5.假期的工资核算

  5.1婚假、丧假、病假、产假、事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计工资。

  5.2一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类推。

  二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类推。

  5.3旷工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6.销假

  请假人假后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员销假。

  不销假者视为旷工,确证不是旷工者,则扣除相应时段(但按整班计)的一半日工资。

  7.责任

  对旷工者,其直接上级应向考勤员及时通报。不通报者,按《奖惩条例》接受处理。

  综合办监督执行本制度。

请假管理制度9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股东方外派的员工,或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的人员,或外包服务人员。

  1.3职责分工

  1.3.1员工本人应自觉遵守公司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缺勤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1.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生产班组指定专人于每月22日前向总经办提交考勤记录并请员工签字确认,考勤记录由总经办保存。

  1.3.3总经办负责制定和完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汇总、核实和保管全体员工的考勤记录(须有员工签字)。

  1.3.4员工的考勤情况将作为考核员工工作表现和对员工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员工考勤记录保存年限不低于两年。

  2.考勤管理

  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员工考勤时间以指纹考勤机记载时间为准。

  2.2考勤统计周期为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

  2.3工作时间

  2.3.1根据公司生产运营的实际情况,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两种工作时间制度。

  2.3.2标准工时制为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8:30,夏季下班时间17:00,冬季下班时间为16:30。夏季(5月1日-9月30日)11:30至13: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11:30至12:3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2.3.3综合计算工时制适用于生产部实行倒班制的班组员工。

  3.迟到与早退

  上午上班,考勤记录迟于上班时间15分钟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行为,为迟到;下午下班,考勤记录早于下班时间15分钟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行为,为早退。

  4.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4.1工作时间未出勤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4.2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离开公司0.5个工作日(含0.5个工作日)以上。

  5.外出管理

  5.1员工工作时间因公外出,需征得直接上级同意,部门负责人须报备总经理,并经指纹考勤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旷工。

  5.2员工工作时间因私外出,需办理请假手续并进行指纹考勤后,方可离开公司,否则视为旷工。

  6.出差管理

  6.1员工出差须填写《出差申请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

  6.2员工工作日出差和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参加培训视为正常出勤,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参加培训人员(不含路途时间)可进行调休。

  7.加班管理

  7.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由本人通过OA系统提出加班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批,人力资源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认定为加班,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性加班,应提前向主管领导电话报备并在上班后半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7.2加班时间的统计

  7.2.1加班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计算;不足1小时不计为加班。

  7.2.2每月22日前部门将汇总数据上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负责统计、复核。

  7.2.3公司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通过OA系统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7.3下列行为不计为加班时间:

  7.3.1未办理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且加班时间未进行指纹考勤的。

  7.3.2因接待、会议等拖延的时间。

  7.3.3特殊或临时安排在晚间或假日的会议等。

  7.3.4员工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

  7.3.5经理助理及以上岗位人员法定工作时间外需完成的工作任务。

  7.4加班时间的处理

  7.4.1补休

  7.4.1.1员工加班加点的时间,按实际加班加点时间累计计算,由公司安排补休。员工补休需履行正常请假与销假手续。

  7.4.1.2补休时间在6个月内有效,6个月内未能补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7.4.2支付加班费

  7.4.2.1特殊情况下无法安排补休的,公司支付加班费,支付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8.假期管理

  8.1病假

  8.1.1经批准,因病或因到医院就诊而不能到岗工作的,为病假。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按病假处理。请一天以上的病假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1.2病假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1小时,当天请病假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

  8.1.3员工休长期病假(2个月以上)后要求上班的,需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公司同意方可安排上岗。

  8.2事假

  8.2.1经批准,因个人私事而不能到岗工作的,为事假。

  8.2.2事假时间最小统计单位为1小时,当天请事假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按半天计。

  8.2.3员工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计算。

  8.3年休假

  8.3.1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3.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8.3.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有效,可分次使用,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可抵扣当年病假或事假。

  8.3.3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8.3.3.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未扣发工资的。

  8.3.3.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8.3.3.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8.3.3.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3.4年休假安排

  若员工本人在应休假周期内未提出年休假申请则视同放弃。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请假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第1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请假程序:

  第2条 员工需要请假时,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

  第3条 请假人填好《请假单》有关项后,按照《请假规定》呈请各级领导批准,将批准后的《请假单》送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4条 办理工伤假审批手续,必须查验下列证件(材料):

  1、由当事人提供工伤事故的经过报告;

  2、由安全小组提供的工作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3、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工伤证明和病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工伤致残等级的,必须出具有效鉴定伤残等级证明。

  第5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6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7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三、假期类别:

  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法定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生育假,丧假,长假;

  四、请假规定:

  第8条 凡因病、事、工伤等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9条 员工请假应以“诚实守信”为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且影响恶劣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10条 员工请假以半天为单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计;

  第11条 一般员工请假三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高层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第12条 部门副职以上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第13条 请假单必须由本人填写,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4条 未请假、请假而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按时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15条 如遇急病或重大事情有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于当日委托同事、家属或以来电、函等形式请假,并于事后次日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旷工处理。

  第16条 员工的请假事由不充分或有可能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时,其主管领导有权不予准假,或酌情减少准假时间;

  第17条 如果员工请假时弄虚作假,不能实事求是,一经查出,按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五、假期说明

  第18条 公休假日:每星期六、星期日,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19条 法定假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3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调休,共7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放假公休,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其日)、25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20条 非法定假日: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21条 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1、年休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以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工资照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未休的天数工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2条 事假: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1、有薪事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事假。

  2、有薪事假标准:员工累计工作每满1年的,年有薪事假1天,最多不超过7天(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有薪事假的假期。

  第23条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凭医院的医疗证明填写请假条,由医务人员签署意见,再按事假审批权限报批;病假的医疗期及待遇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4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向公司所在地芝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医疗期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员工个人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按病假规定执行,员工因公负伤,需治疗休养者,须履行工伤假审批手续。

  第25条 婚假:员工符合结婚条件,需请婚假者凭结婚证填写请假条,经计管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婚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及医疗待遇规定》执行,假期改发补肋工资。

  第26条 生育假: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需请生育假的,按请婚假审批程序审批;请生育假者可自己或委托他人填写请假条。其假期及津贴补偿按《计划生育医疗待遇规定》执行。

  第27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3天丧假;请丧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丧假期间改发补肋工资

  第28条 长假:员工请假超过15天即为长假,请长假员工不在归属车间管理,由办公室直接管理,期满后需续请的,须通过办公室来办理。

  六、附则

  第29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和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30条 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请假管理制度11

  全校教职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必须到岗,必须遵守学校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请假必须凭书面材料,病假要有医院证明(病假单和病历卡),其它假应有书面申请,负责人签字后交人秘处备案:请假不到半天,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记录;请假半天,需部门主任同意;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分管校长或校长同意。

  二、有关假的具体情况和待遇

  1.病、事假的考核参见《绩效考核方案》。

  2.婚、丧、产、探亲假、产前假、工伤(1)按国家有关规定天数享受,不影响考勤。

  (2)婚假需提早一周提出申请,原则上经学校同意,方可休假。

  女教工婚假也可和生育假连休,但需在结婚时书面申请,且不再单独享受婚假。

  (3)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爹婆死亡,假3天;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假1天。

  (4)女方生育假,按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办理,享受98天产假,晚育加30天,剖腹产再加15天。

  (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男方护理假3天。

请假管理制度12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中小学半日之内由主任教师或年级组长批准,1—— 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1天起,累计11——22天的每日扣发10元,累计23天以上每日扣发20元。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事假5天以内,工资照发,从请事假第1天起,累计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3.按省 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学期超过规定次数,迟到、早退:1节扣0.1分,每超过3次,请假的按事假1天计算,不请假的按旷工1天计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关于矿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

  2.学年旷工1天,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计算旷工期限,从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旷工每日,扣工资100元。

  4.矿工工作量化扣分:无故旷工每节课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请假管理制度13

  1、严格履行请假批准程序,连续请假两个以下工作日的需经站长批准;站长、副站长请两个以下工作日可彼此协商同意;例会、值班等事项的请假直接报站长或副站长批准。

  2、有请假必须有请假手续,要说明理由,不得随意请假、续假、补假,秘书如实记录备案。

  3、所有广播人员正常请假后,要作好交班、调班、替班手续,不得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

  4、凡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迟到、早退、旷岗的,严格按照广播站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处理。

  5、请假应当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凡临时请假并且没有办理好交接手续的,视为未请假;给工作造成影响的,按广播站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6、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不齐全、请假程序不规范等不当行为或该行为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分别给予撤职、取消评先表优资格、除名等处分。

  7、以上关于请假的规定,是对所有站内人员进行考查、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望互相监督,严格要遵照执行。

请假管理制度14

  1、请假审批手续程序《员工请假申请单》

  E4需请假员工于请假前填写公司统一的请假条1个工作日

  如员工事先来不及填写请假条(如病假),需由员工亲属电话通知员工所在部门或行政及人力资源部1个工作日

  D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进行审批1个工作日

  C4员工请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后,报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审批1个工作日

  A4员工请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由总经理审批1个工作日

  2、请假

  2.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公务外出必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部门/单位负责人外出须经总经理批准。

  2.2员工因事(病)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休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如遇突发事件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依规定代办请假手续(部门/单位负责人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3、迟到、早退

  3.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2小时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确有原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员工一年内迟到和早退累计达10次的,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旷工

  4.1以下情况,一律视为旷工:

  4.1.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到岗或续假未经批准者;

  4.1.2无故缺勤2小时以上(含2小时),返回单位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也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

  4.2对旷工的处理

  4.2.1旷工1天,按日标准薪资*3倍扣除薪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标准薪资按上月薪资收入/当月天数核算),同时不享受当月发放的慰问、奖金等福利,年终福利或慰问奖等视情节轻重予以部分或全额扣减;

  4.2.2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天,视为重大行为过失,公司将与之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5、病假

  5.1员工请病(伤)假,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程序,并提交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因病批准休假但无法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有效证明的,则按事假处理。

  5.2员工病(伤)假在一个月(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三个月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病(伤)假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5、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医疗期期限依照国家有关医疗期规定执行。

  5.3员工医疗期满后返回岗位工作时,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也无法调整岗位或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将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5.4员工病(伤)假工资计算方式详见《薪酬与福利》。

  6、事假

  6.1员工请事假须讲明事由,并填写《请假申请表》,事假三天(含累计)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累计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计七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6.2全年累计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标准薪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日标准薪资按上月薪资收入核算);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标准薪资;

  6.3全年累计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7、出差考勤

  因公参加社会活动、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视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记录,作为薪酬计算和考核依据。

请假管理制度15

  一、制定目的

  为将本公司有关请假的规定事项制度化、标准化,促使各部门员工的请假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此准则。

  二、适用范围

  凡经本公司所录用的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均遵守本准则。

  三、权责

  1行政部负责准则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

  2总经理负责本准则的制定、修改、废止的审核批准。

  四、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先到行政部或部门领导处领取《请假条》。

  2请假人详细填写所属部门、请假日期、假别、请假事由等内容后,一式两份,由上级部门领导批准签字。

  3将已经批准的《请假条》,一份交行政部留存备案,一份交门卫留存并登记以便考勤。

  4、因特殊情况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及时通知到行政部,否则记旷工处理。

  五、准假权限

  1普通员工请假一天以内者,可由当班班长批准,三天以内者要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审核批准。超于三天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2部门领导须请假者,则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六、假别分类

  1事假

  (1)员工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2)且须提前申请;

  (3)事假期间不计工资;

  (4)不满半小时着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4小时为半日;

  2病假

  (1)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者;

  (2)必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3)病假期间内的工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发放;且没有全勤奖。具体如下:

  ①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放;

  ③假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④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各类津贴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⑤病假期间的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发放。

  3工伤假

  (1)员工因公受伤;

  (2)经医院证明无法正常工作的;

  (3)须提供公司领导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

  (4)工伤期间内的工资,公司给予其基本工资;

  4其他假别

  (1)其他假别包括婚嫁、丧假、产假、护理假等;

  (2)请假必须听过公司部门领导的书面证明;

  (3)婚嫁: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复婚和再婚除外,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在法定基础上续假1周;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④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予假期;

  ⑤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

  ⑥工资照发;且没有全勤奖。

  (4)丧假(直系亲属)3天,工资照发,且没有全勤奖。

  (5)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员工90天的假期,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切需提交‘结婚证’‘准生证’,期间的工资不享受绩效考核,给予其基本工资。

  (6)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劳动节3天、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天,根据公司生产情况而定;

  (7)陪产假:法定婚龄男方可享受1天陪产假;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假期;

  (8)探亲假:暂无

  (9)路程假:除了过年有路程假之外,其余时间无,此路程假仅此针对路程较远者。贵州地区单次3天,浙江地区单次1.5天,江苏地区单次1天;

  七、补充说明

  (1)员工请假须提前一天办理相关请假事宜;

  (2)因突发事件或疾病必须请假而未办理手续的,应先告知上级部门领导,得到允许后方可请假,并于事后立即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3)旷工的认定:未经批准而强行请假者;未经领导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者;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休假者(事后又无办理补假手续);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未批准续假,继续休假者;捏造虚假事实或无理由休假者;全月迟到次数在3次(含3次)以上者,以旷工半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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