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时间:2023-03-12 17:29:3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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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吉林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吉林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吉林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1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

  第四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买受人未履行全额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检验检疫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七条:担保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人出卖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买受人买受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吉林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2

  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标的名称牌号商标生产单位规格等级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

  第四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买受人未履行全额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检验检疫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七条:担保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吉林省蔬菜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吉林省蔬菜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元)

  年月日—年月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吉林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第三条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二)包装物由方提供,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第五条验收

  (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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