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时间:2022-07-07 14:06:0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订立合同模板集锦八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订立合同模板集锦八篇

订立合同 篇1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如下: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2)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将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由此可见,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的员工也同样适用。

订立合同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

  (一)洽谈协商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借款方向贷款方发出借款申请即为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借款方要取得贷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借款方同时须向贷款方提供以下资料:T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T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T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T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T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T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T经有关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T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T贷款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诺

  承诺是指贷款方对借款方提出的贷款项目经过审查与评估后,所作出的贷款意向书。承诺应当经过下列步骤:

  (1)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自己或请求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高的,可优先考虑贷款,信用等级低应采取限制性的贷款措施。

  (2)调查立项。贷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约之后,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规定,做好借款前的调查立项工作。

  (3)贷款审批。贷款方的审查人员必须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并按规定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人员审批。凡经批准的贷款项目,信贷人员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约作出承诺,签发贷款意向书。

  (二)拟定借款合同文书

  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洽谈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后,参照借款合同专业合同文本格式拟定借款合同文书。合同内容即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用条文、表格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书。上述订立程序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方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时使用。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无需上述复杂的订立程序,当事人双方只要通过协商,意见一致,达成协议即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依双方当事人协商相约而定。

订立合同 篇3

  现实生活中,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都会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违约金是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约束。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能使合同当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其具有广泛地被人们接受的法律上的正义性,成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使约定的违约金无法通过诉讼要求违约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当事人应该如何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指导我们在订立违约金条款时要把握好三个因素:一是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直接损失,这是确定违约金数额的基础;二是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三是违约金最高额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决定违约金数额的.大小,使所订立的违约金条款发挥应有的功效。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的立法意图是补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而处罚违约行为的作用为辅,要求处罚幅度不能过分高于损失,订立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约。当违约金数额不合理时,当事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因此,人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清楚法律不保护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如果漠视法律的这种制约,不仅实现不了订立违约金的目的,同时为以后解决纠纷增加了时间和诉讼上的成本。

订立合同 篇4

  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通过磋商取得意见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交易磋商的过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交易磋商通常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与接受等4个环节。

  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多由买方主动发询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 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接受 (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包括还盘中的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 是一种肯定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询盘与还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环节, 即使受盘人作出还盘,也是对原发盘拒绝的同时又作出一项新发盘。因此, 要达成一笔交易,发盘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受盘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表明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此外,发盘应于被送达受盘人时方始生效, 而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则需具备以下条件:1.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 3.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4.用声明或其他行动表示出来。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订立合同 篇5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一)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

  在有组织的招工考试中,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自愿报名,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工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交城镇户口、毕业证书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如初次参加工作,应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机关或学校的证明文件),以此保证录用职工的政治条件,保证用人单位了解录用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便于分配工作,用其所长,防止在校学生中途离校,防止非城镇人员参加考试。确需从农村招收工人的,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各用人单位招用或个别录用职工时,应对应招人员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这样做,对提高招工质量,保证生产,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促进青年学习有重要的意义。

  (三)填写新职工审批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职工录用通知书。

  (四)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被录用者在向录用单位报到时,应提交报到文件,经录用单位审查后,才准许报到,由录用单位发出任职通知书。

  (五)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在订立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如实地、详细地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涉及的有关情况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回答招用职工的询问、意见和要求。

  (六)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职工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对新职工进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考查被录用职工的德智体全面情况,了解其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与其担任的工作相称。如果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与其承担的工作不相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七)工会对录用职工实行必要的监督。

  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录用工人或职员时,应当通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如发现录用职工或职员违反政府法令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防止个别单位不顾生产需要,乱用职工,使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可以维护录用职工或职员的合法权益。

  (八)办理法定手续。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用特定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全民所有制矿山、建筑、交通、铁路、邮电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同农民本人或其所在县、乡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在与被招收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以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

  2、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

  3、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简繁得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的内容,可以从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劳动合同中的用语要力求准确、明白,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5、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6、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确。

  可能每个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都规定的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都会具备以上几步。希望各位劳动者能认真对待,早日与自己满意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6

  临时工不用签劳动合同

  其实,“临时工”是一个已经推出历史舞台的一个概念,是我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与“固定工”相对应的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都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所谓的“临时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不但要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而且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

  在招聘新员工时,企业为了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跟据《劳动法》第16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可能将自己“套牢”。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终是适得其反。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

  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费

  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

  目前,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 “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做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是得不偿失。《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如果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专业律师,他们会及时给您回复。

订立合同 篇7

  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的内容是对仓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确认。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仓储费用;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③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货物的质量、包装没有国家标准,可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④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⑤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⑥仓储物入库、出库的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⑦仓储物自然损耗的标准和对损耗的具体处理办法。

  ⑧仓储物计费的项目、标准、计算方法。

  ⑨仓储物结算的方式。

  ⑩仓储合同的有效期限。

  ⑩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⑥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⑩违约责任。

  ⑩纠纷解决的方法。

  ⑥其他规定。

订立合同 篇8

  一、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二、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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