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的劳务合同

时间:2021-07-08 11:02:5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铁道部的劳务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铁道部的劳务合同

  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铁道部、劳动部《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经甲方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工期为______个月,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方式,按铁道部及甲方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符合国家、铁道部及甲方规定范围内的各种保险、福利性补贴、假期。

  2.乙方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人流期、经期、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待遇,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病假工资和死亡待遇,按国家、铁道部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已享受工资性补贴的,其家属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费医疗待遇。

  5.乙方按规定委托甲方代为扣缴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种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要牢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铁路各级关于路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维护铁路良好形象和声誉。

  4.乙方在工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铁路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工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发生严重路风事件,或多次发生路风一般事件屡教不改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职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伤亡事故之一的。

  (4)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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