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分析

时间:2021-06-12 18:26:0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关于借款合同分析

  篇一:银行是否有权扣收贷款客户多余存款

  一、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这个就是以后贷款转入的存款账户,或说扣款账户):

关于借款合同分析

  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停止发放尚未支取的贷款;

  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另一方可不履行偿还义务,但是债务金额为准。

  等等,综上,银行方面的提供的《借款合同》上都有如下条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用款,贷款人需提前收回时;借款逾期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收!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个存款账户,仅是指贷款时所使用的那个账户,而不是借款人在该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如果涉及到贷款专用的存款账户以外的,需级借贷双方协商或起诉、仲裁等有权部门决定

  篇二:为追讨借款扣押债务人的物品合法吗?

  为追讨借款扣压债务人的物品合法吗?

  今天接到一朋友的咨询,具体情况是:余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向他的同学老赵借了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后余某一直无力偿还,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于是经过多方打听得知余某有一辆小轿车,在上周将其车扣留,要求对方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小轿车以所得资金抵偿借款。但是老赵对自己的做法心里还是觉得不踏实,于是托人咨询他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认为,首先,我国《担保法》规定要求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构成要件包括: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界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等,而本案中的对方的小轿车,显然与该借款在法律上的没有关联关系,所以不能成立留置权。

  其次,所谓自助行为,是是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社会公德所允许的强制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须不法侵害状态

  已经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3、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援助;4、须有自助的意思5、自助行为须有相当性。本案中余某借款,老赵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不履行偿还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系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老赵的行为不能以自助行为来定性。

  因此老赵的行为是侵犯了余某对其小轿车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归还小轿车给余某。

  篇三:个 人 住 房 借 款 合 同

  个 人 住 房 借 款 合 同

  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立约人: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出质人: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借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四)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息日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委托扣

  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委托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委托扣款日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的任意时间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月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仅限贷款人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第八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第九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 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 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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