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什么时候到期解析

时间:2021-06-12 18:16:1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效合同什么时候到期解析

  篇一:合同有效期

有效合同什么时候到期解析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

  2011年3月31日

  一、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什么是合同有效期

  1、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2、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二、购房合同有效期、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

  1、购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期问题

  三、合同有效期条款、经济合同有效期、劳动合同有效期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区别?

  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

  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

  2、未规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如果双方经协商可以达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就此确定。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根据合同类型查询相关法律,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在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会有明文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则依据不同合同类型的惯例确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为长时间则为多长时间。

  3、经济合同有效期

  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对方违约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长短由谁来定?

  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几年?是公司定还是劳动者决定?

  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篇二: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

  出卖给了丙公司,并已经交货付款完毕。由于甲公司过期不予追认该合同,该合同已经失效。甲公司则认为,邮局传递迟延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因此,合同因追认而生效。双方遂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张某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铝材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应支持谁的观点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对于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本案中,张某并无购买铝材的代理权,却代理甲公司签订购买铝材的合同,属于越权代理,该合同应经过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才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2。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意思表示经由传达机关传递时,因传达机关的原因未能按时

  传达给受领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时,应由表意人承担不能传达的风险。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

  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于到达甲公司时发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确认的追认期限内予以追认,该追认即为有效追认。因邮局的原因未能及时传达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为传达人的错误,因传达人的错误导致的损失应由表意人承担。乙公司即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时传达的风险,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领后合理期间内追认该合同。甲公司追认了,故应支持甲公司的观点,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三、胁迫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案情]

  原告赵某于1990年取得驾驶执照后,于1992年调入被告某厂从事驾驶工作。2000年,

  赵某递交书面申请欲调离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告知原告须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被告培训新驾驶员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费用后,方同意原告办理调离单位的有关手续。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原告于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款单据。办理调离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均遭到被告的拒绝。2001年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问题]

  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构成。被告以不办理原告调离手续为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构

  成胁迫。

  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胁迫产生恐惧,并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构成胁迫所应具备的要件是:(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故意;(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5)相对人受胁迫而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厂以不给办理离厂手续为要挟,迫使原告赵某在违背自己真意的情况下交纳5000元,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构成胁迫。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收款项。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

  为从行为成立时起即无效。民事行为被宣告无效后,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给当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条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若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订立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篇三: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013-08-14 15:23:28)

  案例:某建筑公司设立分公司——飞鹏建设,并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工业与民用建筑、水电安装,经营方式为对外承包。该建筑公司经营范围有工业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防腐、装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资质等级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二级资质。2007年11月20日,总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飞鹏建设对外签订合同,承认其合同效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007年12月22日,盛兴公司与飞鹏建设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飞鹏建设承建盛兴学校。2008年8月26日工程交工验收。9月1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9月21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决算审结协议书》,确认飞鹏建设应得工程款1049万元。之后飞鹏建设多次向盛兴公司催讨工程款,但盛兴公司以飞鹏建设没有相关资质,不具有取费资格,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无效为由拒不支付,同时请求重新确定取费标准,再进行价款决算。飞鹏建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和决算协议有效,盛兴公司应按照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

  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验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

  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最高院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见,只要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在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

  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时首先要考察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是与一个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则一定要对方出具其总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并验证对方的经营权利范围,同时为了避免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可能的纠纷,最好是直接与对方总公司签订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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