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供应的合同

时间:2021-06-11 15:41:57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电煤供应的合同模板

  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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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受人:

  一、品名、质量指标:

  二、供货数量及期限: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出卖方自选运输方式并代办运输,自卸车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 交货地点:电厂煤场,交货前的运输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按《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18666-2002)执行。

  2、买受方在煤炭到厂后7日内出具煤质化验结果,出卖方应主动与买受方联系,索取化验结果,若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煤炭到厂10日内,向买受方提出复核,或将买受方留存的备份煤样提出,交由X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仲裁化验,仲裁化验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出卖方逾期未对化验结果提出异议,视为认同买受方化验结果。

  3、数量以买受方计量为准;计量方式:以买受方地中衡过磅计量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1、以到厂单价进行结算,即:煤炭单价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所对应的大卡含税单价计价。煤炭结算价格详见双方盖章认可的本合同附件,在买受方通知出卖方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之前,此价格一直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卖方供煤统一采用一票制(全额增值税发票)结算,买受方根据出卖方到厂煤炭验收质量,由出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3、执行期自签订日起,如遇市场煤炭价格有一定幅度的波动,由买受方通知出卖方签订补充协议,结算价格由买卖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相关条款进行结算。

  六、计价方式、计价标准及质量要求:

  1、计价方式:发热量计价。

  2、计价标准:出卖方煤炭煤质化验指标(全水分Mt除外)在结算期内按加权平均数计算。

  3、吨煤热值计价法:吨煤热值计价法:1吨煤价=4500Qnet.ar ×0.135大卡含税单价。

  4、全水分8%﹤Mt≤10%的,超过8%的部分按同等比例在煤量中扣除;全水分Mt﹥10%的,超过10%的部分按双倍比例在煤量中扣除。扣除水分的部分给予扣水返热值补偿。

  5、出卖方供应的煤炭灰熔融性温度(DT)﹤1350℃时,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停止供煤。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结算时出卖方提供矿产品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由买受方一并支付。

  2、买受方收到货经验收后,以自然月为一个结算期;出卖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全部运输费用由出卖人自行与承运人进行结算)。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

  八、供煤诚信保证金:

  出卖方应向买受方缴纳供煤诚信保证金,缴纳金额及相关条款详见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本合同附件:供煤诚信保证金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1、严禁煤炭分层、分区装车,各层各区质量差值Aar≥5%,Qnet.ar≥200kcal/kg,按掺假处理。买受人在到货验收中发现木、石、铁块及杂物(以粒径长端超过500mm为准),经双方确认,罚款5000元/次,由买受人在出卖人当月办理结算煤款中扣除。出卖方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掺水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停止接收出卖人的煤炭;同时通知出卖人立即整改,提高煤炭质量,并书面承诺不再作假,待出卖人整改完毕提出供煤申请,经买受人同意后可继续发运。对于已卸车的掺杂使假煤炭,买受方有权按车内最差煤质样化验结果作为同批次煤车(指同一发运地当日进厂煤车)日后结算的依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情节恶劣者,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前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罚款5000元,由买受人在出卖人办理结算煤款中扣除。因掺杂使假,给买受方安全生产及设备造成损失,出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出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要求的矿点或非合同煤种时,买受方有权拒收出卖方供应的煤炭;如已发生卸车行为,出卖方须承担装车费自行运回。

  3、出卖方应严格按分月合同量组织发运,出卖方如要超合同量发运,应得到买受方的同意,未取得买受方的同意超过合同量发运,买受方有权拒收;买受方根据社会用电和电网负荷高低,有权对月度合同量进行调整,调整前买受方应提前通知出卖方。

  4、出卖方接到买受方签定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通知,不按时前来签定,买受方将停止接收出卖方的煤炭,并停止支付供煤暂付款,由此引起的后果出卖方自行承担。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上级机关协调;

  3、由买受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有条款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7份。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1)合同的有效期:签订日期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2)除上述第九条中明确的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外,双方一致认为应变更、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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