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规章制度

时间:2023-03-02 10:53:5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食品规章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品规章制度

食品规章制度1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二、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

  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二)展示食品的货架、用具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保洁、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乱用。

  (三)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并保持个人卫生。

  (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运转情况以及周围环境卫生。

  (八)发现问题,由卫生管理人员跟踪改正。

  (九)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五)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过期限使用健康证明。

  (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规章制度2

  一、目的

  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三、职责

  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经理提交自查报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4、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四、实施程序要求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量负责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管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质管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提交自查报告。

  4、纠正措施

  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查小组确认。

  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五、食品生产安全自查检查规程要求

  (一)现场检查规程

  1、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检查项目:原辅料存放。专库管理。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制度具备情况。现场记录。

  原辅料存放

  原辅料存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外包装是否完整,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过期原辅料,过期原辅料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毒有害物质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专库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专库管理

  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柜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内包装材料是否有专库或专门区域存放。

  标签标识

  原辅料(除农副产品)标签是否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原辅料标签与索证索票一致,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索证索票

  企业直接采购国外内生产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索取原辅料生产商有效的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或批检报告。

  企业直接从流通经营单位采购原辅料的,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经营单位信息的每笔购物的凭证。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制度具备情况:企业是否具备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并认真执行。

  现场记录

  企业是否有仓库温湿度记录(对于有贮存条件要求的原辅料)、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原辅料进出库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中是否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产品许可证证号或票据号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编号等内容,是否保留相关证件、票据及文件。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的品种是否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有记录。

  (二)生产过程控制

  1、厂区环境清洁卫生状况

  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厂区设置的防蝇、防鼠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企业的生活区和生产区是否分离。

  查看是否有清洁记录,是否按卫生制度执行。

  2、更衣室

  更衣室进口和出口设置是否变化,内部是否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个人衣、鞋与工作服、靴是否分开放置。

  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

  更衣室内是否有完好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干手器,并配备了洗手液和消毒液。消毒液是否有配置记录,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要按照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

  3、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

  车间及仓库设置的防蝇、防鼠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物料是否离地离墙堆放。

  生产车间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

  各车间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是否记录清洁卫生情况。

  4、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清洁卫生状况

  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表面是否清洁,无积垢。

  企业是否记录生产加工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情况。

  5、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

  查阅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查阅清洗消毒记录。

  6、产品投料记录

  企业是否能提供产品投料记录,投料项是否有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投料记录是否包含投料数量、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内容。

  7、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是否与制度中制定的一致,否是按要求记录。

  8、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9、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原料是否经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

  半成品存贮是否有防护措施,标识信息是否清晰

  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存放于专门区域,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保持清洁,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10、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开启。

  清洗消毒设施是否正常开启。

  空气净化装置是否正常开启,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生产必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查阅许可资料,进行现场比对,检查生产必备设备、设施有无增减。

  11、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查看至少2人现场清洗消毒动作是否按规定执行。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前应当洗净双手。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采用挂钩放置工作服的应在更衣室恰当位置安装紫外线灯进行消毒。

  是否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是否佩戴首饰。

  现场人员持健康证、培训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出厂检验现场检查

  1、检验室设施、设备、化学试剂情况

  检验室场地等基本设施是否保持洁净。

  检验室中的必备化学试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天平等计量器具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室中的出厂检验必备化验设备、试剂要配备齐全、有效。计量器材应经过检定(压力表为半年一次,其他设备一般一年一次)。

  检验室中的出厂检验设备、辅助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2、应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员并获得相应的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

  3、出厂销售成品是否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出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出厂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检验报告、原始数据记录。

  出厂检验报告是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等信息。

  出厂检验记录是否保存至少2年

  4、自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是否具有测量比对

  出厂检验应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

  是否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5、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企业是否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委托出厂检验报告是否与企业生产产品批次一致。

  6、产品留样情况

  产品留样样品是否有记录。

  是否具有留样样品存放区域。

  7、成品库成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成品存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仓库内要将合格品、待检品、不合格品分别堆放,有标识。

  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有贮存条件要求的成品是否按照规定贮存条件存储,并配备温湿度计等设施,冷库温度是否达到要求。

  成品仓库内是否有过期成品,过期成品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四)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营养成分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五)食品销售台账是否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

  (六)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

  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是否保存在专门区域。

  企业出现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企业出现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

食品规章制度3

  1、将饼屋内外灯箱上的尘土擦干净。

  2、将面包醒发箱内的脏水倒干净,并更换新水,烤炉内油污要清理。

  3、冰柜要除霜清洗擦净。

  4、清理卫生死角,喷洒消毒药水,投放鼠药、蟑螂药,须有专人负责。

  5、整理原辅料做到码放整齐,领取方便,无粉尘。

  6、定期清理空调及冰箱、散热片面性等设备。

食品规章制度4

  幼儿园食堂与幼儿群众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务必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部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幼儿园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贴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资料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贴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状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务必检验或者检疫的,务必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贴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资料。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务必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贴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务必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理解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贴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状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

  第二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一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善,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善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善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持续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2)、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持续良好的运行状态。

  (3)、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4)、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贴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二条食品用具每一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持续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三条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条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一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贴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务必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务必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职责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职责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务必在理解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对经过初训的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务必复训一次。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职责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群众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见附件2),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贴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群众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xx㎡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单餐供应300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HACCP计划和执行文件。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状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来源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职责及处理意见。

食品规章制度5

  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贴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资料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贴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状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务必检验或者检疫的,务必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贴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资料。

  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务必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贴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票据;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务必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理解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贴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状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

  第二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一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善,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善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善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餐饮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1)、应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持续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推荐的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计划见附件,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2)、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持续良好的运行状态。

  (3)、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4)、采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贴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二条食品用具每一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持续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三条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条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一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贴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务必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⑥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务必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配备食品卫生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职责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职责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务必在理解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对经过初训的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两年务必复训一次。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有职责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培训工作,并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

  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

  (一)生产经营者应按本规范有关要求,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餐饮业和群众用餐配送单位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见附件2),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

  (二)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粗加工、切配、烹调、凉菜配制、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点心加工、裱花操作、烧烤加工、生食海产品加工、备餐及供餐、食品再加热和工具、容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配送等各道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详细的操作方法与要求。

  (三)加工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四)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贴合加工操作、卫生及品质管理要求。

  群众用餐配送单位、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xx?以上的餐馆、就餐场所有300座位以上或单餐供应300人以上的餐馆、食堂及连锁经营的餐饮业经营者宜建立和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制定HACCP计划和执行文件。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构筑入市商品质量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特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第二条本店特设立投诉处,在市消费者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本店质检员负责承担。

  第三条质检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

  第四条要认真作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状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

  第五条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对于投诉事件,质检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店主请示,在做来源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职责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消费者投诉处理状况要定期向工商部门报告。

  第九条消费者直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的,质检员应积极配合市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食品规章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节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二章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xxx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规章制度7

  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场所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六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八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九条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规章制度8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

  (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2、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炊事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时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食堂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加工时应遵守相应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保持食堂和餐厅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进行卫生清扫,及时清运餐厨垃圾。

  4、食品加工按照工序流程规范进行,各功能专间专用,不得交叉;生熟食品容器及工具标识清楚,不得混用。

  5、及时修缮维护卫生基础设施,保证清洗、消毒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正常使用。

  6、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做好各类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二年。

  7、食品采购渠道合法,验收认真,索证索票;食品和食品原料设专间储存,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8、规范进行餐(饮)具消毒,消毒岗位从业人员熟悉消毒知识,按规范开展餐(饮)具消毒和保洁,并做好台账记录。

  9、食品添加剂使用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并进行公示。

  10、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要求生、熟食品,各100克,48小时,专人负责,锁存留样。

食品规章制度9

  一、大型宴会、重要接待、学校食堂、企业职工食堂厨房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五、食品留样要立即密封、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六、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七、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八、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食品规章制度10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下制度:

  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人员务必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人员务必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注意人清洁卫生做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务必穿戴统整洁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持续清洁工作岗位上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务必存放指定区域或更衣室内放置工作区内

  二、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经营负全面职责;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职责;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持续日常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温湿度规定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发现能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食品;严禁从证照全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食品生产许证》、《食品流通许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食品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售食品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直线距离25米上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合格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务必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容器并贴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盛放食品容器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做货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务必由专人负责消费者带给分拣和包装服务带给给消费者贴合卫生要求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纳入项城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贴合要求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配备有效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务必做专用得存放其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状况等并按入库时间先分类存放感官检查合格食品得入库设有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持续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上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得使用鼠药配备定数量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能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应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做每一天营业前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发现问题仍未改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主人翁职责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务必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纪律

  第四条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凡各单位(职能部门、分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分管副总签字后到企管处审核、备案,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下发。

  第六条请假制度

  (一)员工有事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写作模板

  (二)请假须写请假条,禁止以其它方式请假。重病、意外事故等,须持相关证明事后补假。

  (三)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指有直接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父母、夫妻、子女)丧事,准假三天,工资予以编制。

  (四)凡贴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休产假期为十八个月,任何人不得私自缩短产假假期或以其它理由、形式请长假休产假。

  1、休产假时,须持有效诊断证明,到工会领取《产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签章后,交工会备案。

  2、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休假人员,须及时按月度交纳个人应交保险费,以连续计算保险交费年限。

  3、休产假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产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即续假最长时间为半年),经工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续假,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复工时,须到工会领取《产假复工申请表》,经工会签章后,交人力资源处待工。

  5、人力资源处组织已被接收的复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复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班前班后点名的考勤制度。

  (二)上下班须按时点名,不得早退、迟到。

食品规章制度11

  一、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有效培训合格证。

  二、超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超市从业人员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一)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七、从业人员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每名从业人员工作服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九、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档案。

食品规章制度12

  一、总则:

  制定目的:

  使各类物料之供应到达适时、适地、适量,使产品制造得以顺畅进行而无断料、超多滞积、虚占仓储空间等情形。

  使仓管作业规范化、制度化。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玩具仓库、开发工程科布料仓库、生产原辅料、零配件(含包装物)、零星物料及半成品成品之仓管作业。包括仓库规划、收料作业、储存、领(发)料作业、退料、呆滞废料处理、盘点等作业。

  管理单位:

  仓管部门负责本规定之制订、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二、资料:

  仓库管理职责:

  仓管部门负责:原料、辅料、零星物料、成品、外发半成品之仓储管理。

  工厂各科(车间)、采购、品管、PMC等部门负责在同仓管部门进行配合作业时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各科(车间)负责已领物料的储存、保管及区域规范,PMC部门负责其审核及稽核。

  仓管原则

  所有物料、产品均需经品管判定合格后(特采除外)方可入库,其状态标识卡需附于显著位置。

  做好仓储的区、储位规划。所有物料、产品不可露天存放,也不可直接置放于地上(特殊包装者除外),均应按库区、储位配置存放,同一种类、或同一批量应以集中放置为原则,物料叠放时要上轻下重、上小下大,高度一般不得高于。

  物料以先进先出为管理原则,先入库者优先发放。对有保质期限制的物料,应采取进库日期和有效终止日期登录管理,严格要求先进先出。

  物料进出一律凭单作业,只要物料异动发生,即登录物料卡,手工帐和异动计算机帐务,确保料卡帐一致。

  仓储安全管理

  仓库应在温度、湿度等方面满足所存放物料的特性需求,配备防火(爆)、防盗、防潮、防腐(蛀)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物料的品质。对危险品应予以隔离储放。

  仓库严禁烟火,不得带入火种(火柴、打火机等)。

  仓库物料应叠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仓库管理人员下班时,应巡视仓库并关掉门窗、电源。发现安全设施损坏时要立即报告,并记录在检查表上,采取紧急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员管制

  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对确因公需进入仓库的,应遵从仓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仓库管理人员应予以监督、要求。

  仓库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管理区域,不得擅离职守。

  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代理制度,并适当进行轮调以熟悉各类物料及其储位。

  仓库管理人员异动时,应由仓库主管监督对其所经管物料进行全面盘点交接,无误后方可正式异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追交司法机关处理。

  物料管制

  严格仓储内部管制,保证料卡帐一致,为PMC等部门带给正确的库存信息。

  对于常用物料务必由PMC主导与仓管、采购、生产等单位协商拟定最低、最高存量及安全存量标准,呈请公司最高主管核准实施,以保证安全库存量,后续应每半年重新核定一次,酌情调整。

  、B、C分类管理

  库存分类法。A、B、C库存分类法按物料的单价、物料获得的难易程度以及生产需求性是否紧迫、数量大小来划分,以将最大的精力用于对公司可能产生最大影响的少数种类的物料上。具体分类﹕

  A类﹕所有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序的累计金额70%前面的物料。

  B类﹕除A、C以外,均为B类物料。

  C类﹕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列的'90%后面的物料。

  、B、C分类由PMC主导与开发工程科、资材等部门共同确定。一般状况下每年底结合年度预算资料一次设定,也能够由PMC单位透过计算机系统逐一的维护。

  仓管单位应定期对ABC类物料进行盘点,同时透过计算机系统维护。

  盘点容差值﹕A类﹕%﹔B类﹕%﹔C类﹕1%。容差值是指允许误差量与实际在库量的百分比值。

  时效管制与呆滞废料处理

  对有保质期要求的进库物料必需张贴时效管制色标,色标分类﹕红色有效期为6个月,绿色有效期为12月,白色有效期为24月,于色标上注明进库时间以示区分,并列明细管制。

  除特定注明物料外,一般物料、成品均以12个月有效期限。

  仓管人员对过期物料(或成品)在投入使用(或出货)前应联系品管人员进行重新检验,作来源理。

  检验合格可重新投入使用的物料,再次库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依呆滞料处理。

  检验不合格者依呆滞料处理,或由PMC单位安排生产部门进行重检。

  对于三个月以上没有任何批量出库异动者(指计划内领料作业,盘点异动、样板领用等除外),超过12个月不用的机器设备工装夹具,视为呆滞料,仓管单位应每月反馈呆滞料信息并用心追踪处理。

  废料是指制造加工过程中所遗留下来或是被用坏的残物,废料一律由使用单位开立“报废单”,由相关部门判定再交由负责部门审核后方可报废。

  公司自用

  定期将呆、废料清单给各部门或传阅,决定是否能在公司内部使用。

  退还供货商

  呆、滞料以新品或废品方式退还供货商,以有利价格和供货商协商。

  以“不保用”方式售予其它使用者

  废品能够卖给其它公司就它的现有状况加以利用,此种方法往往能得到较高价格。

  售予中间商

  中间商是指从事呆、废料的收集、分类及加工的专业性中间商,当物料为不能使用的废品,且数量太少,不足以直接售予使用者,这些中间商被利用作为处理废品的途径。

  价格协议

  浮动价格协议:呆、废品的价格是随呆、废品处理时市场行情而定,销售条款所涵盖的期限由一个月到一年不等;

  固定价格协议:买、卖双方谈妥的确定价格,中间商定期提货;

  临时议价等。

  程序

  正常状况下,各单位每月定期填报“呆、废料处理清单”,向相应的负责部门申报,将物料清楚地分类、标示;

  负责部门填写“呆、废料处理申请单”申报处理,确定最终处理意见,并指定负责人及检查人。

  仓储规划与物料卡管理

  仓管应规划及悬挂储位标示图与各类警示牌如严禁烟火等。

  仓管员应根据材料之特性、体积、数量、时间、包装方式、搬运工具及路线等,规划适当之储存空间储位。

  物料储存以一位一料一卡为原则,如储位不足时,可将下述各项合并存放于同一储位:

  存取频率低者

  数量极少者

  容易分辩者

  成品仓储以客户别为原则(同一客户成品存放在相同区域)

  各项物料需确实存放于规定之储位,如储位不足存放时,仓管员应规划暂时存放区,待储位充足时,随时整理至指定储位。

  物料卡设置

  每种物料都务必设置其相应之物料卡,物料卡上详细说明物料之料号、品名、规格、型号、客户和储位。

  所有物料卡之表头(含料号、品名、规格)数据。

  物料卡摆放

  有序﹕物料卡按料号的大小顺序排列。

  就近﹕仓库各区根据物料的存放位置,将物料卡摆放在离物料最近处。

  异动:每日将有异动的物料卡单独放置在物料卡架上,以利于每日核对异动状况。

  物料卡记帐、存盘

  物料进出库区动作一经发生务必在10分钟内登记好物料卡后,每日下班前将相关单据录入计算机帐。

  登记物料卡时,需注明进出库动作的日期、进库或出库数量,及时结出余数,并注明原始凭证号码。发现料卡差异时,应即查明不符原因并提来源理对策获核准后方可下班。

  登记物料卡时,不能越行填写,字迹需清楚、端正且不得涂改、不得用红笔填写。若意外填错,涂改须经权责主管签章核准。

  物料卡用完之后,务必按库区、年份、流水号顺序进行存盘。物料卡的存盘年限为一年,过期物料卡由财务部门作废销毁。

  循环盘点

  物料管理员每日务必对发料异动后的余数作计算机帐、实物帐(物料卡)、手工帐盘点与核对,确保异动及时入帐,料帐准确,盘点无误时物料卡方可再置放回原位。

  财务部门每月组织全公司仓管单位进行一次循环盘点(抽盘),仓管单位务必全力配合。同时对盘点差异部分要找出原因,进行盘盈盘亏处理。

  盘盈、盘亏之处理

  盘盈、盘亏数额,各仓库管理员务必填报原因,层呈后送(副)总经理核准,凭单异动物料卡和计算机帐目。

  盘点结果查核﹕盘点表录入后须当天送财务部门,对于盘亏额在容差范围之外或金额数量绝对值较大的,仓管单位须附上原因说明呈报公司最高主管,予以追究职责。

  定期盘点

  公司依财务作业需要,每一年度年中(6月30日),年末(12月31日)应进行全公司范围的财产盘点。

  定期盘点由财务部门组织,分为初盘、复盘及抽盘三个阶段,其中初盘、复盘由各物料(含现场使用物料、在制品、成品)管理部门内部进行,抽盘由行政科、财务部门等抽盘人员进行(同时配合外部会计师验盘)。

  定期盘点具体方案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实施前二周做出并下达,信息部门带给计算机协助。

  接收、发放及退料作业(进出库管制)

  原辅料、零配件(包括委外加工件)以及零星物料接收作业

  接供货商来料,仓管员依“物料需求表”“订购单”或“外发加工合同”和交货单(供货商送货单)、实物核对无误后,清点数量,并在交货单(供货商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暂收依据。将物料置放于待检区,填写“检查通知单”,通知检验人员做进料接收检验。

  进料接收检验按《进料检验程序》进行。(详见附件)

  来料检验完成后

  1)检验人员依检验结果填写“物料检查报告”一式四份,品管部门存底一份,其余三份(分别为仓管联、采购联、PMC联)送往仓管办理入库实收作业。

  2)仓管对允收物料或选别及特采物料办理入库。

  依实际入库物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填具实际入库数量,仓管员在“进货单”(一式四份)上签章确认,一份仓管存根,其余三份送采购审核,采购留底一份,其余分发一份给供货商作为接收的依据,一份送财务部门作为付款审核凭据,仓管员将接收物料按物料类别放置指定位置。

  依“进货单”填具“物料卡”及登帐。

  对有储存期限要求的物料,于“物料卡”上标识,留意存放日期。

  按供货商、进料日期,对物料给予进料批号的编号,并在“物料卡”上标识,以作为追溯线索。

  对选别及特采物料应予标识,并在“物料卡”上登录备注。

  3)仓管对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物料或拒收物料,配合进料检验人员予以标识、隔离,并反馈采购部门及时处理。

  原辅料、零配件(包括委外加工件)以及零星物料发放作业。

  仓管员依据生管发放的“领料单”以及“外发物料明细表”备料,备料时要复查物料是否齐备有异常时立即向PMC反馈。对领用部门的计划生产用量依“领料单”、“外发物料明细表”发放物料,不得多发,填写实发数量并签章。零星物料凭经领用单位权限主管核准的“领料单”申请领料。

  仓管依据总经理签章核准的“超耗申请单”及“超耗领料通知单”上的请补码量发放申补物料。

  仓管对原辅料、零配件发放,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执行。

  仓管依据“外发加工合同”和“外发物料明细表”,发放委外加工品,由领料者点数验收,发放者、领料者签章确认。

  仓管发放作业时:

  依据“外发物料明细表”、“超耗申请单”,填具“物料卡”,并登帐。

  对进料批号、制令单号及选别及特采的物料,必要时应在“外发物料明细表”上标示另加备注。

  对剩余物料或使用中发现的不良物料,依据有车间主管签章确认、不良退料应有品管部门确认的“退料单”办理退料(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仓库,三联PMC)。

  不良物料,予以标识、隔离、及时处理;

  非不良物料,放置指定位置,填具“物料卡”,依“退料单”登帐。

  物料、成品接收作业

  仓管依据有成品检验人员签章确认合格的“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库单”办理入库(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仓库,三联PMC)。

  核对型号、数量等无误后,填写实际入库数,仓管员在“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库单”上签章确认。

  将成品放置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依“物料/成品/半成品入库单”登帐。

  仓管对必需退库的成品,依据有总经理核准签单章确认的“退料单”办理退库。

  先予以标识、隔离,通知成品检验人员检验确认品质状态,体现于“退料单”。

  合格成品,核对型号、数量,填写实际退库数,在“退料单”签章确认,将成品放置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依“退料单”登帐。

  不合格品核对型号、数量,填写实际退货数,在“退料单”签章确认,配合成品检验人员予以标识、隔离,及时处置。

  物料、成品出库作业

  仓管依据生管开具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核准签章确认的“出货通知单”办理出库。

  依业务部开具的“销售出库单”(送货单)核对型号、数量等无误,出货者、仓管员在“销售出库单”(送货单)上签章确认。

  依“销售出库单”(送货单)登帐。

  仓管务必隔日向PMC、采购、财务呈报库存状况,以“库存表”体现。

食品规章制度13

  餐厅工作人员应从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依据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要求,并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尤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去。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作为对餐厅各工作岗位考察评比的重要内容。

  一、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菜肴、原料、调味品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的取用、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以防止日久变质。

  5、存放在冰箱内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不留隔餐隔夜的饭菜。冰箱应经常冲洗,保持清洁干净。

  6、发现饭菜不新鲜时,应妥善处理,不准分发腐烂变质的菜点,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制作好的成品一律放在备菜间内,工作人员必须经二次更衣间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进入备菜间。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装纸的食品,应使用各种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类上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库房整洁无鼠迹、无蟑螂。

  二、餐具卫生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等工具在用餐后,先将里面的残存物清理干净,加洗洁精洗涤,84消毒液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再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取出放在专用保洁柜并保持干净。

  2、保洁柜、送菜送饭车及相应的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摆放整齐,关紧柜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洁制度并有台帐记录。

  三、环境卫生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四、个人卫生

  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

  2、上班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

  3、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

  4、定期检查身体状况,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应接触食品。

食品规章制度14

  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传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制;

  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批审手续,两天一下由生产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公司经理审批,来不及自办手续的药托人代办或打电话请假,并于上班后补充手续,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违者做旷工处理,旷工一天除当天工资没有另罚款20元;

  服从生产工作安排、调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时间内,因事或因为看病要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生产主管请假经同意后方能离开,否则做早退处理,早退一次扣10元;

  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违者则被视为偷窃,轻者按物品价值的十倍进行罚款或开除,重则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进入规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间必须要穿工作服,务必穿戴整齐洁净,违者一次扣款10元,严禁携带手表、首饰等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区,所有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不得带任何食品杂物进车间,不得在车间吃食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以及随地吐痰,违反本条例之一者罚款10元,严重者开除;

  运送产品要留意轻放,不得乱丢重摔,造成损坏的由违纪者负全部职责(包括搬运工);

  不管上下班时间,不准在厂区吸烟、喝酒,违者一次罚款50元;

  健康管理

  ①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②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③凡体检确认患有:a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b活动性肺结核,c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d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e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f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工作服的管理

  ①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②工作服应有保活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务必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持续清洁。

食品规章制度15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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