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01 10:07: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供应商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供应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1

  供应商管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非常重要,良好的供应商管理不但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降低库存和及时满足顾客需要,而且还可以提升企业核心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重视供应商的管理,重视在供应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供应商关系健康、良好、长远的发展,最终实现整个供应链的共赢。

  1.供应商选择问题的对策

  (1)建立供应商资源。进行资源库的建立主要是完成供应商的调查工作,利用调查的供应信息来锁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同时要时刻监督供应商的变化情况,观察潜在的供应商,不断补充优秀的供应商,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这样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缺少供应源时,随机选取供应商的做法,降低了供应风险,提高了采购效率。

  (2)对供应商选择时进行全面的评价。除了对供应商进行产品的价格、合格率、准确交货的情况和专业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外,还要关注于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状况、设备稳定性、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调查与评价,特别要对供应商的业绩和诚信度进行量化评估。因为这其中某一个因素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供应的中断或供应失误的发生,只有全方位的评价才能降低这种风险。

  (3)要通过优胜劣汰把供应商的数量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要建立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共同拟定产品开发计划,将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的工作流程联系起来,加强信息共享,相互进行技术和设计支持等。

  2.对于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及时的供应商绩效评价和有效激励

  (1)采取ABC分类管理方法

  按照价值-风险矩阵模型对产品分类,从上图可以看出,供应商的分类分级及关系管理是基于产品分类而实现的,在这一基础上建立不同的供应商关系,对供应商实施差异化管理策略,比如对于A类供应商,我们就可以和他成为长期的伙伴关系,关注于长期的共同发展,互相进步;而对于C类供应商我们可能侧重于在采购中如何让其保证质量、如何降低采购成本和及时交货这些短期指标上。

  (2)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合适的激励机制

  绩效评价的目的就是一方面起着监督控制,保证供应商质量的作用;一方面是进行供应商激励或惩罚的依据。所以建立一个全面客观的绩效评价指标是关键。

  通过评价的结果,对供应商的不同表现就可以进行不同的反馈,对于那些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供应商,要对其进行警告或惩罚,并同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以相应的指导;而对于优秀的供应商,要给以一定的奖励以巩固其行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加大定单、更多的.内部参与机会、更多的分享信息等方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体会到合作共赢的好处。

  3.站在供应链的角度看待供应商的价值,实施供应链合作关系,发展与供应商的战略合作

  供应链合作关系是指供应商与制造企业之间在一定时期内的共享信息、共担风险、共同获利的协议关系。即合作各方为了近期或远期的共同目标,以信任为基础,供需为纽带,以双赢(多赢)为目标,在一段较长时期内达成的承诺或协议。

  实施供应链合作关系意味着新产品/技术的共同开发、数据和信息的交换、市场机会共享和风险共担。

  强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及时分享信息,及时沟通,做到利益共享,强调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地提高最终用户满意水平,通过增加产品的价值来将“蛋糕”做大,达到“双赢”的效果可以实现共同的期望和目标。

  4.供应链信息系统集成,做好供应链系统的组织关系协调,实现供应链管理流程优化。

  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1)让供应商了解本企业的生产程序和生产能力,使其能够清楚地知道企

  业所需材料的期限、质量和数量:

  (2)向供应商提供自己的经营计划、经营策略及与之相应的措施;使其明

  确企业的期望,使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的目标一致:

  (3)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共同的利益所在,实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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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效率,通过规范与供应商的互动,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运营成本,保障企业的竞争优势。此制度有助于优化采购流程,防范供应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建立长期、互利的合作关系,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1.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设立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标准,包括质量保证能力、价格竞争力、交货准时性、财务稳定性等因素,并定期进行评估。

  2. 合同管理:制定明确、公正的合同条款,涵盖价格、交付、质量、服务等方面,确保双方权益。

  3. 供应链监控:实施供应商绩效管理,定期检查供应商的生产过程,确保其符合企业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4. 危机应对:建立应急计划,预防供应链中断,如备用供应商策略,以应对突发事件。

  5. 持续改进:鼓励供应商参与质量改进项目,共享最佳实践,提升整体供应链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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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和范围

  通过制定该管理制度,确保我公司所选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供应商以及与此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

  3 职责

  3.1 本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对供应商资质的初步考核,对所提供产品的初

  步检验,发生问题后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的联系工作。

  3.2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业务人员提供的各个供应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落实,确定。

  3.3 最后汇总所有相关资料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3.4 本部门资料员负责供应商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新供应商的选择

  4.1.1 根据公司生产的要求,确定需要采购的原辅料、设备、劳动防护

  用品等是否符合危险品目录中的危险品,对这些危险品进行学习,了解产品的特性。

  4.1.2 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考核,要求各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技术指导说明书、危险品标签等证明材料。

  4.1.3 汇总后,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对该供应商所供产品进行试用(不需试用的由质检处化验,直接由车间使用),根据该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情况,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确认,选定合格供应商。

  4.1.4 把确定好的各供应商分门别类的归档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纳入《供应商管理台帐》,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4.2 合格供应商的续用

  4.2.1 从该单位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开始,每年年底汇总后进行一次综合

  评价,填写《年采购一览表》,由生产使用部门、技术处、采购部门联合对该供应商进行评价,进行动态管理。

  4.2.2 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能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给予续用;最后报管理者代表批准,确定下一年的《供应商管理台帐》。

  4.2.3 根据公司生产的要求,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可以随时增加合格供应商或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5 采购程序

  5.1 采购各产品时,接到计划处下达的采购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危险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技术指导说明书、危险品标签等资料以及合格证,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5.2 进行初步检验以后,不符合条件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料或选择退货;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厂、入库,办理相关的手续。

  5.3 采购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把信息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6 相关记录

  6.1 年采购一览表。

  6.2 供应商管理台帐。

  6.3 合格供应商档案。

供应商管理制度4

  1. 建立供应商数据库:收集和更新供应商信息,形成全面的供应商档案。

  2. 定期评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供应商评审,评估其表现和改进空间。

  3. 设立供应商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供应商给予奖励,激励其持续改进。

  4. 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帮助供应商理解并遵守企业标准。

  5. 透明沟通:保持与供应商的开放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6. 应急计划:为可能出现的供应中断制定预案,确保业务连续性。

  7. 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供应商现场审计,确保其合规运营。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构建一个高效、可靠的供应商网络,从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和业务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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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其进行持续监视,以确保其能为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二、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给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

  三、职责

  供应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原材料样品测试工作,选择合格的原材料。

  四、管理要求

  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一)采购

  1、采购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供方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对供方及采购产品控制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采购的产品对随后的产品安全实现或最终产品影响。

  3、将需要采购的产品按对最终产品安全影响的程度分类以及对相应供方分类:

  (1)应根据供方按要求提供产品的安全能力进行评价,并选择合格供方。

  (2)应制定对供方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3)对供方评价结果及评价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予以保持。

  (二)采购信息

  1、对采购产品的安全要求、交付要求和服务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规定,必要时包括:

  (1)有关程序、过程、设备、人员的要求。

  (2)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3)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的要求。

  (4)在与供方沟通前,应确保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是充分和适宜的。

  2、采购产品的验证

  (1)对采购产品根据其危险性类别分别按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及基础设施控制中有关规定实施验证。

  (2)具有在供方的现场实施验证要求时,应在采购文件中规定验证安排和放行方法。

  (三)供应商的责任

  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批发商,均应保证:

  (1)对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

  (2)对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3)对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

  (4)为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提供给用户。

  2、危险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一旦有了新的安全卫生资料,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及时提供给用户。

  3、对提供还未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查询现有资料,依据其特性对该化学品识别、评价,以确定是否未危险化学品。

  (四)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具备剧毒化学品你、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具备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五)建立合格的供应商档案

  包括合格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业绩评估等资料

  供应商档案:

  1、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

  2、合格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登记表;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5、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6、供应商预审合格表;

  7、品管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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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及设备、零部件等符合相关要求,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二、范围

  适用于对原材料供应商、辅助材料及包装材料供应商、设备零部件等供应商的控制和管理。

  三、职责

  1.责任部门:财物部

  2.相关部门:生产生产技术部、运输部、办公室

  四、程序

  1.材料供应商的评定和管理

  (1)物资采购根据《企业检验采购原材料标准》和生产生产技术部提供的验收标准寻找供应商,初步确定若干个候选供应商。

  (2)物资采购向候选供应商发出需求信息,并要求其提供本企业所需求材料的样品,质量标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技术说明资料,一书一签,企业有关经营许可资料等信息。由物资采购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应涉及到产品价格、企业规模、商业信誉、供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

  (3)物资采购将评审结果填入《合格供方评审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并编入《合格供方名录》中。

  2.合格供应商的管理

  (1)合同签订:企业应与合格供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还应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

  (2)供应商跟踪和验证:物资采购应组织相关部门每三个月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并填写《合格供方跟踪表》,归入物资采购原材料合格供方档案中。

  (3)供应商改进对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物资采购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4)供应商续用:经考核评价,供应商各方面都达标的,特别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列为优质供方。

  3.设备供应商的评定和管理

  (1)设备供应商的评定:设备供应商必须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采购设备时,应从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技术参数、价格、售后服务(三包)、安全特点、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确认和选择。并在采购前要求其提供以上完备的资料,确认后方可采购。

  五、附件

  《合格供方评审表》aq-bzh43《合格供方跟踪表》aq-bzh44

  《合格供方名录》aq-bzh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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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

  1. 保证原材料和产品的'质量,降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2. 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防止因供应商问题影响生产进度。

  3. 优化成本结构,通过竞争性定价和效率提升实现成本节约。

  4. 增强企业竞争力,良好的供应商关系能带来创新技术和市场信息。

  5. 降低风险,预防供应商破产、质量事故等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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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公司采购部或配套部主管供应商,生产制造、财务、研发等部门予以协助。

  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与之签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公司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公司对零部件供应企业可颁发生产配套许可证。

  三、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

  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

  质量水平。包括:(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2)质量保证体系;(3)样品质量;(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交货能力。包括:(1)交货的及时性;(2)扩大供货的弹性;(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价格水平。包括:(1)优惠程度;(2)消化涨价的能力;(3)成本下降空间。

  技术能力。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能力;

(3)产品设计能力;

(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后援服务。包括:

(1)零星订货保证;(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人力资源。包括:

(1)经营团队;

(2)员工素质。

  现有合作状况。包括:

(1)合同履约率;

(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合作融洽关系。

  具体筛选与评级供应商时,应根据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筛选程序。

  对每类物料,由采购部经市场调研后,各提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名单;

  公司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

  评选小组初审候选厂家后,由采购部实地调查厂家,双方协填调查表;

  经对各候选厂家逐条对照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

  四、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有通过的,请其继续改进,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

  五、每年对供应商予以重新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供应商。

  六、公司可结供应商划定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评级过程参照如上筛选供应商办法。

  七、对最高信用的供应商,公司可提供物料免检、优先支付贷款等优惠待遇。

  八、管理措施

  公司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公司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公司制定各采购件的验收标准、与供应商的验收交接规程。

  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

  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以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九、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配套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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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内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监督

  第五条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本市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重要产品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可以实行准产证制度。

  实行准产证制度的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本市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并定期公告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全市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下达。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所属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被检验的产品无前款所规定标准的,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产品数量达不到国家抽样规定数量的,按市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取实物检验。

  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对产品质量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市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定期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费用包括检验费和检查结果公告费。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广告、商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仓库或者存放地;

  (三)封存或者扣押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有相应的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有标明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的,有许可证或者准产证证号。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当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书。

  第十七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或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追偿。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权依法向提供进口产品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三条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或者组织展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指明瑕疵、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虽能指明,但用户、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行为者提供场地、设施。场地、设施的提供者发现使用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得纵容、庇护。

  第二十四条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诉,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利用舆论工具向用户、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追回,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

  (二)根据职业要求,能够或者应当辨认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已经公告有关产品不得销售而继续销售的;

  (四)用户、消费者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第三十五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并处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和提供,没收非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品存在瑕疵,但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产品的,对单位可以处该产品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产品的销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场地、设施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可以处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事实清楚,被处罚人无异议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当场处罚。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十八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原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处罚”的规定,均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供应商管理制度10

  1、目的确保合同的执行力。

  2、企管部在供应部提交市场调研报告之日起一周内,组织设备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供应部的有关人员对供应部提交的市场调研报告进行评审。

  3、与会人员根据供应部提供生产商(供应商)的信息对生产商(供应商)进行客观的评价,按无记名方式对生产商(供应商)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入选投票,得票超过与会人数的'一半以上者确定为入选生产商(供应商)。

  4、供应部对入选生产商(供应商)在确定之日起二天内以电子邮方式寄出标书,要求生产商(供应商)在发出标书之日起一周内寄出标书(以当地邮擢为准),超期按弃权处理。

  5、供应部要对生产商(供应商)提交的标书保密性负责,严禁在开标会前私启生产商(供应商)提交的标书。

  6、企管部按时组织设备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供应部进行现场评标。

  评标程序为:

  1、检查标书的完整性;

  2、开启标书;

  3、宣读标书;

  4、汇总计算平圴值;

  5、按低于平圴值总标数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定位数;

  6、按低于平圴值第一开始往低值向下推移到定位数,确定中标标的。

  7、填写中标书,与会人员签名确认。

供应商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防止外购原材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3、职责

  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采购。负责供应商资质鉴定、信用评价、产品质量控制等。

  4、内容

  4.1、管理原则

  4.1.1、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予以协助。

  4.1.2、采购部门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供应商目录,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1.3、采购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供应合作协议。

  4.1.4、对选定的供应商,各单位可与之签定采购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2、供应商的评定内容

  4.2.1、资质鉴定,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具备合法性。

  4.2.2、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包括:

  (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

  (2)样品质量;

  (3)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4.2.3、交货能力评定。包括:

  (1)交货的及时性;

  (2)扩大供货的弹性;

  (3)样品的及时性;

  (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4.2.4、技术能力评定。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能力;

  (3)产品设计能力;

  (4)技术问题的`反应处理能力。

  4.2.5、服务评定。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

  (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3)服务态度。

  4.2.6、合作状况评定。包括:

  (1)合同履约率;

  (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2.7、价格评定。包括:

  (1)优惠程度;

  (2)消化涨价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间。

  4.3、供应商评定步骤

  4.3.1、采购部进行市场调查,拟出至少2家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4.3.2、由采购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小组,对拟订的供应单位进行考查,形成考查报告。

  4.3.3、依据考查报告,采购部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建立供应商资料。

  4.4、采购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同种采购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保持2家。

  4.5、采购部可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对最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可进行优先选择和优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单位对重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实地考查,掌握供应商生产、管理情况。

  4.6.2、各单位对购入物品应进行检查和分析,随时掌握商品质量。

  4.6.3、各单位应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供应商管理制度12

  1、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餐厅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掌握必要的食品感官检查方法。

  2、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

  3、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等、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采购无证食品商贩或来路不明的食品。

  4、采购人员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特别是熟肉制品、豆制品、凉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

  5、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商标(或说明书)上应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保质期)、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中文标识内容。

  6、采购酒类、罐头、饮料、乳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应向供方索取本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

  7、蔬菜等散装农副食品及鱼类等鲜活产品应保证由正规渠道进货,最好是定点采购,确保无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检查或索取检验合格证明。

  8、所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检验合格证。

  9、所采购的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10、所采购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外文包装配有中文标识。

  11、运输食品的工具如车辆和容器应专用并保持清洁,严禁与其他非食品混装、混运。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运输过程应防雨、防尘、防蝇、防晒及其他污染。

  12、所采购食用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作好记录,建立台帐。

供应商管理制度13

  供应商管理制度,如同企业的心脏,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供应链的稳定和高效运作。它旨在规范与供应商的关系,优化采购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保障企业的长期竞争优势。通过有效的'供应商管理,企业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提升整体业务绩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供应商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供应商选择:制定明确的供应商评估标准,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时间、服务等因素,确保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2. 合同管理:确立合同条款,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3. 性能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考核,监控其服务质量,确保持续改进。

  4. 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信息共享,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5.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减少供应链中断的可能性。

  6. 关系维护:通过激励机制和持续改进,加强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

供应商管理制度14

  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对档案信息的要求,促进档案向生产力转化,首要的任务是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摆脱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树立有利于档案与经济结合的新思想、新观念、使我们的思想认识,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与面临的形势相结合。

  (1)提高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城建档案是潜在生产力”的认识,增强档案意识。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生产力的迅速转化,已经成为现代生产力中最活跃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是形成现代国家综合国力的核心,是兴国之本,富国之源。充分认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对城建档案工作者来说,就是要增强科学意识,把城建档案管理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档案干部素质的轨道上来,要以科学技术为先导,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振兴城建档案工作,要改变过去凭经验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手工操作进行管理,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现代化管理。

  城建档案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在生产力要素中的功能,充分认识自己的工作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加速城建档案信息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为自己的时代使命。

  (2)深化对档案基本功能的认识,增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意识。档案是一种多功能的信息资源。档案有本源性信息的功能、知识功能、文化功能、再生功能、商品功能等等。对我们城建档案工作者来说,要着重加深对城建档案知识信息功能和商品功能的认识,提高对城建档案在生产力要素中的功能的认识。

  城建档案还具有商品功能,城建档案作为人们从事科研,生产建设活动的原始记录,是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一种介质。它虽然不具有商品属性,不能作为技术商品流通。但是,其复制品可以进入技术信息市场,作为商品出售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建档案具有商品属性。当前科学技术已经成为商品进入技术市场,城建档案作为科学技术的一种载体也相应地进入了技术市场,例如:城建档案的复制品可以作为技术商品实行有偿服务(建筑设计、工程地质勘探等成果就是有偿提供的);可以为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提供成果信息;可供技术出口;可随产品出售作为产品维修依据。

  城建档案工作者要增强城建档案信息观念和商品经济意识,千方百计使城建档案的复制品随技术转让、出口打入技术信息市场,使城建档案发挥经济效益。

  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就是用科技的'思想、组织、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管理,使之获得最佳的工作效率,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主要抓三个方面的工作:

  (1)建档工作现代化。即以当代的先进科学技术装备城建档案工作,实现工作手段现代化。从目前国内外的情况看,主要是采用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等现代化设备,用于存储、检索、复制档案及各种管理数据的统计分析等。例如,建立计算机的检索系统、编目系统、借阅管理系统、统计系统、库房管理系统、财务从事行政管理系统,并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形成地区性或全国性的网格系统。

  档案缩微化也是档案工作技术现代化发展的趋势,目前为了解决档案数量的急剧增长和载体的不断老化,以及由此而来的档案保管和使用上的矛盾。缩微技术在档案部门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它能保持档案的原貌,大大缩小档案的体积,节省存储空间,便于保管,有利于保护档案原件,延长档案的寿命,成本低,保存期长,不易损坏变质。此外,声像技术、现代化档案保护技术的作用,也是档案工作技术现代化内容,是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有力保证。

  (2)城建档案工作管理现代化。实现档案工作管理现代化,要求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管理思想现代化。就是要确立管理科学化、高效化、系统化的思想。二是管理组织现代化。组织机构是发挥管理功能,完成管理目标的工具,要求城建档案组织机构系统必须目标明确,任务清楚,信息灵通,相对稳定,管理效率高。三是管理方法现代化。采用现代化决策方法,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经营责任制度,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目标实现的目的。四是管理手段现代化。改变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方法,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综合管理手段,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实现城建档案工作标准化,也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前提。城建档案名词术语、档案检索分类、主题与标引、著录格式、缩微、库房建筑、档案装具、组卷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使城建档案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

  (3)档案干部现代化。人是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档案工作机构由人来组成,现代化的工作技术由人掌握,管理的职责由人来完成,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由人掌握和执行。要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首先要实现档案干部的现代化。为此,必须大力加强教育,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企体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档案干部的政策素质、业务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是科学兴档的一项战略措施。城建档案工作现代化,对城建档案干部的素质尤其是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建档案干部除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系统的文化基础知识和档案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学习掌握现代化的科学知识,学习城市建设各项专业的基础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掌握外语等。城建档案干部只有具备广泛的知识,才能有应变能力,富于创新精神,才能在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中加速城建档案向生产力转化方面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大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是加速城建档案向生产力转化的必要条件。

  为此,必须首先建立健全各城市城建档案信息库一城建档案馆。认真做好城建档案信息的储存、整理、分析、传播、输出和信息反馈工作。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抓好城建档案信息输入、存储工作。这是建设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不断丰富优化管藏。

  (2)抓好城建档案信息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这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手段。档案信息检索工具越完整、越科学、档案信息开发的深度和广度越深越广,检索时间就越短,查全率、查准率就越高。

  (3)要抓好城建档案信息输入、传播工作。这是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目的。为此,要增强信息观念,树立城建档案工作应服从于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在服务范围上,由内向外结合转变;在服务方式上,要由封闭、半封闭向开放型转变;在服务方法上,要由被动向主动转变,改变“消极守摊,被动应付”的局面;在服务手段上,要由手工操作向现代化手段相结合转变,要采用电子计算机、缩微照相、静电复印、光盘等先进技术,及时准确地输出、传播档案信息。在服务内容上提供一次文献向提供二次、三次文献转变。这是今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方式。

供应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应商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洁自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采购作业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评审小组是公司唯一的供应商管理评审机构。采购部是公司唯一的合法采购组织。

  第四条供应商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视之为经营是否能步入轨道的重要基础之一。物料采购成本的合理性,会对经营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能够为公司创造效益。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评审小组架构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评审小组是公司供应商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策略、材料价格等进行表决审批,负责合格供应商的表决审批。供应商评审小组设专职组长一名,其余为兼职。

  第六条组长全面负责供应商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或总裁兼任。

  第七条审计对供应商单价进行市场调查,对公司各级采购人员的廉洁工作进行调查。对采购业务与供应商评审小组会议决议是否相符以充分的反映和监督。

  第八条供应商评审小组任专职负责供管委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供应商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并与供应商坚持日常维护及联络工作,定期招待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部经理负责公司各物料的采购落实工作。采购员负责物料采购的落实与跟催。具体工作包括:建立供应商与价格记录;采购方式的设定及市场行情调查;询价比价议价订购作业;交料进度控制与逾交督促;进料质量控制异常处理等。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及评审

  第十条供应商是公司的合作伙伴,公司营造良好的供需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原材料料供应商的确定、价格、策略等均由供管员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新供应商评审须实地到供应商处所,进行对厂房、生产设备、产品检验等各项要求是否满足公司的要求。因环境因素而无法进行实际评审时,经常务主任和主任核准后,可用样品方式进行检测评估。

  第十三条供应商的资格初审:1)常务主任或其委托采购、审计或其他人员先按目标供应商所供给的相关资料、样品、报价,原料样品的质量是否贴合公司的品质要求等进行初审。初审由常务主任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初审程序:①供应商开发人员收集资料—②报送常务主任分析并洽谈—③转采购经理进上步谈合作事项。

  第十五条供应商经过了本厂的初审后,则可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六条供应商的评审:

  A)若实际需要时,由供管委委员(不得少于3个部门的相关人员)到供应商处进行实地调查,并对供应商的生产本事、质量体系及其它项目进行审核,取回样品进行检测,填写《供应商评审评估表》;

  B)原料样品质量检测合格,经评审合格后的供应商,由供管委选择质优价廉,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由采购部填写《采购协议》或由供应商供给产品销售合同、《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后,成为本厂合作伙伴。

  第十七条供应商的评估:

  A)当对供应商无法进行实际评审时,可要求供应商供给相关资料及材料样品,由供管委对资料进行审核,样品交品管部和研发部进行分析检测;

  B)当供应商所供给的样品,经分析检测不合格时,可要求供应商改善,并重新供给样品再次检测,或重新寻找目标供应商;

  C)经本公司的评估,产品质量合乎本厂的要求,由采购部填写《采购协议》或由供应商供给产品销售合同、《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后,成为本厂合作伙伴。

  第十八条经过供应商管理委员会评审合格的供应商,登陆《合格供应商名录》。合格供应商名录是采购部执行作业的必要前提。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外的厂商进行采购(500元以下现金零星采购除外)。紧急、零星采购执行询价、议价程序后,经常务主任审批后可作临时供应商进行采购。如不能执行询价、议价程序的,如常务主任指派有关人员与采购员一起参与采购。

  第二十条新供应商审定,须填报《供应商审定表》,资料有注册资金、人员、质量体系、主要产品、生产本事、付款条件等基础数据,产品是直接生部还是贸易供货,并附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

  第二十一条新供应商的开发,基于寻找直接生产厂家,中间贸易商一般不作为首选开发对象。

  第二十二条新供商评定标准分到达70分以上的,能够认定为合格供应商。第一、经济性质(个体户为5分,有限职责公司10分),第二、税务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分,小规模7分),第三、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6分,每增加10万加1分,最高10分;100万元以下5分),第四、人员(达100人以上为10分,以下为5分),第五、质量体系认证(有的加15分,未有为7分),第六、付款条件(月结为15分,货到付款为10分,其余为5分),第七、价格(比现有供应商高的为0分,低2%的为7分,低5%为10分,低5%的为15分,低8%为20分,低10%以上的为30分)。

  第二十三条新供应商开发每月进行一次专题会议进行评审,新供应商未经评审合格,不得向其采购物料(样板检测除外)。经评审合格后,可向其进行小批量的试采购,稳定后可批量采购。

  第二十四条合格供应商每季度评审一次,(一)价格:最高分40分,标准分20分(根据市场最高价、最低价、平均价、自行估价制定一标准价格,标准价格对应分数为20分,每高于标准1%,标准分扣2分,每低于标准价1%,标准分加2分,同一供应商供应几种物料,得分按平均计算。报价行为不规范,每一次扣5分。付款方式为月结加5分),品质:30分(以交货批退率考核:批退率=退货批数交货总批数,得分=30分*(1-批退率)计算),交期考核分20分(逾期率=逾期批数交货批数,得分=20分*(1-逾期率)计算,另外:逾期1天,加扣1分;逾期造成停工待料1次,扣2分),服务考核分20分(出现问题,不太配合解决,每次扣1分;公司会议正式批评或抱怨1次,扣2分;客户批评或抱怨1次,扣3分)。

  第二十五条80-100分为A级供应商,A级为优秀供应商,能够加大采购量;70-84分为B级供应商,B级为合格供应商,可正常采购;60-69分为C级供应商,C级为辅助供应商,应减量采购或暂停采购;59分以下为D级,D级为不合格供应商,予以淘汰。同类材料尽可能集中到一至二家供应商进行采购作业。

  第二十六条公司大宗材料供应商,需两家以上供货,由采购部合理分配其份额,保证市场价格的竞争性及变化可控性。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供应商的竞争力和危机感,公司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对战略合作伙伴(70分以上供应商)签订一年期的采购合同协议。同时,也向其他同类材料的供应商下一些单,以用来维持关系,还能够备急用。

  第二十八条通常用的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公司每年引入必须数量的新供应商,以增强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意识,以便提高质量及降低价格。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评审由常务主任负责组织,各委员参与。

  第三十条供应商资料、评审资料、合格供应商名录资料等,由采购部负责整理及保管,采购委员会成员有权调阅,但须办理调阅手续。

  第四章供管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供应商管理委员会,供管委是公司供应商管理及采购管理的权力机构,在董事长的授权下从事供应商管理工作。供应商管理委员会由供管委主任、常任主任(专职)、生产经理、品管经理、营销总监、财务经理、PMC经理、研发经理组成。常务主任是供管委议事的主持人,采购部经理列席会议,做会议记录并负责决议案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供管委职责:

  (1)供应商评审;

  (2)拟定原物料的采购政策并确保政策的适当执行;

  (3)依据本公司的质量标准,确保原物料的品质及合理的价格;

  (4)审核决定采购的时机、价格及数量。

  (5)协调、解决影响采购实施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供管委组织的运行:分定期会议与不定期会议。

  第三十四条定期会议召开时光规定为每季初的15号进行。会议主题:

  1、新供应商月度评审和合作三个或以上的供应商的季度评价;

  2、新产品的开发意向(新产品的物料定价);

  3、重要物料(如柜身板门板的调整)的供应商的更换;

  4、供应商当季调价及趋势;

  5、供管委要求的其他事项。定期会议由采购部门定期供给分析资料,以供会议讨论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召开。主要资料:

  1、新供应商需要组织评审时;

  2、合格供应商内的物料调整(不高于原价格的);

  3、调升价低于5%的物料;

  4、固定资产的采购;

  5、重大采购事项的招标工作;

  6、紧急或特殊情景下的采购;

  7、原材料市场急剧变时;

  8、供管委成员或采购提出的,需要进行的其他事项。不定期会议经供应商管理委员会成员或采购员提议,应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六条供管委会议由常务主任主持,供管委全体委员参与,采购部经理列席。

  第三十七条开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供管委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人员表决经过。出席供管委会议的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供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委员会成员若无法参加,应授权代理人员参会。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为供管委常务主任,常务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或公

  司其他领导主持。采购部经理负责会议的召集。

  第四十条定期会议的资料及程序:

  1采购部经理报告以下情景:

  (1)上次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情景。

  (2)原材料的库存量。

  (3)原物料的市场行情预测动态,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4)月原物料采购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

  (5)采购实施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6)第33条规定的资料。

  2常务主任报告以下情景:

  (1)新供应评审结果情景。

  (2)老供应季度评审组织。

  (3)采购单价的变化及其走势分析。

  (4)供应商评审及采购实施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供管委会议要构成书面决议,与会人员签名,采购经理将核准后的会议纪要分送委员会成员,并负责决议的执行。

  第五章物料请购

  第四十二条物料的'请购,一律填报《物料申购单》,按正常程序审批。《物料申购单》一式两联,一联自存,一联交采购课。

  第四十三条库存生产性物料由物控员根据库存数量进行请购,先交仓管员核实物料实际库存数,PMC经理审批。

  第四十四条不作备料的生产物料由物控员根据客户订单或有效指令进行请购,先交仓管员核实是否有库存,再交PMC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工具及配件由使用部门请购,交仓管员核实实际库存后,交生产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资讯、文具、表单、劳保、花草由领用部门请购,先交相关物料职责人核实库存,再交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批。

  第四十七条形象、喷绘、与企划有关的物料由企划部请购,交中国区营销中心总监审批。

  第四十八条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请购,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

  第四十九条装修基建物资,由指定专人请购,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条招待用物品、维修用零配件较急的,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能够不执行请购程序。

  第五十一条生产性通用、备料物料,由PMC经理制订安全库存,报供管委审批生效。PMC每月20号前制订下月的采购计划,每月15号作出采购补充计划。

  第五十二条物料申购单填写要求规范、准确并注明目的和用途。对个性化名称或申购资料不清晰,不足以准确表达物品物性的,采购部有权要求申购人员补充完整。

  第五十三条紧急申购的,需在申购单是注明“紧急采购”,以急件形式递送相关部门审批。经办人员接到紧急请购通知,应即查明请购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资料,并以电话询议价格,询议价结果按急件方式处理。

  第五十四条不需用、暂不需用物料,不得请购或提前请购,防止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和增加仓储负担,请购审批人为职责主体。

  第五十五条审批人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物料请购进行审批。对不贴合规定的请购,审批人有权要求请购人员调整请购资料或拒绝批准。

  第五十六条各采购经办人员收到原请购部门送来撤销请购单指令后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若原请购项目尚未办理:由采购经办人员在原请购单据上加盖撤销章再交由采购经理将原请购单与撤销请购单指令按一般请购单据存档方式处理,并停止作业。

  二、若原请购项目已向厂商订购:由采购经办人员与供应厂商接洽撤销订购,经供应厂商同意撤销后,向供应厂商取回采购联络函。若供应厂商坚持不能撤销,采购经办人员应于撤销请购单上注明原因,呈董事长核签后由采购人员将撤销请购批令退回原请购部门。

  第六章物料采购作业

  第五十七条采购作业程序透明化,异常是价格机制透明化。

  第五十八条采购部建立健全价格信息资料,及时监督预警供应商的价格走势和价格行为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公司财务审计,要定期对材料价格的执行情景进行全面审计,要建立自我的价格信息系统并与采购价格信息及时供享,作为材料价格审计的依据。

  第六十条采购部收到请购单后,先确定请购材料品名、规格、型号、需求日期、数量等是否填写明确,对资料填写不全或规格不详的,注明“填单异常”“说明欠详”等字样,退回原请购部门。

  第六十一条所采购材料具备有效报价且市场报价没有变化的,在合格供应商名录进行采购作业。

  第六十二条所采购材料无报价或报价有变化的,须执行询价作业询价程序和议价程序。询价议价程序同样适用于新供应商的开发过程。

  第六十三条采购作业的询价程序。

  一、由采购经办人参考过去采购记录或供应厂商资料,拟定至少三家询价对象。特殊原因如独家制造、独家代理、原厂牌零配件无法替代等,报经供管员主任核准并在采购单上注明。询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二、采购经办人员询价时,应将询价结果记录于《询议价表》中。

  三、采购经办人员通知厂商报价后紧跟催进度。

  四、询价完成。

  五、若报价材料规格复杂或与请购规格不尽相同,采购经办人员可将全部资料,连同有关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签注意见,采购人员按请购部门意见处理,必要时重新询价。

  六、非生产用物料的报价审核,须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询价并确定供应商报价。

  第六十四条询价完毕后,须执行议价作业程序。

  一、对不需会签或会签完成的询价资料,结合会签结果和各厂商报价,查阅前采购记录及市场行情价作出分析后,拟订议价对象、议价策略、拟购底价,报告采购经理以供议价之用。

  二、议价注意质量、价格、交货期保证外,还应注意付款方式。付款方式的优先顺序:月结付款、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现金付款。

  三、采用多种形式议价完后,采购经办人员拟定合作对象,填报报价议价表,连同所有厂商报价资料,经采购经理确认后,送供管委主任核批,必要时,采购经办人员可直接送供管委主任核批。

四、议价注意品质、交期、服务态度。

  第六十五条木皮、实木需现场采购的,需两个以上跨部门采购小组进行现场询价、议价、采购作业程序。

  第六十六条可供给电脑打印小票及发票的大型超市所进行的现金采购,能够不执行询

  价、议价作业程序。

  第六十七条小额(金额在200元内)零星物品的采购可采用直接购买、事后审批的方式进行,需附名片等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对一些特殊或重大的采购项目(如企划案、广告策划案等)需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六十九条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需供管委成员及申购部门共同参与决定。第七十条《采购订单》是采购作业的书面凭据,《采购订单》一式四联,一式自存,一式仓库收货(此联应将价格隐蔽),一联财务结帐,一联审计调查。

  第七十一条《采购订单》审批程序,①采购员--②采购经理—③常务主任—④财务审计—⑤供管委主任。

  第七十二条《采购订单》经审批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订购物料,并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确认交期。《采购订单》须供应商确认回传(现金采购除外)。

  第七十三条采购作业进度的控制

  一、采购经办人员对于每一采购项目均应根据需要确定作业进度管制点,预定作业进度。

  二、预定作业进度须配合请购项目的缓急且作业进度须在预定的日期前完成。

  三、对未能在预定日期前完成的采购项目,采购经办人员会同请购部门研究处理对策。

四、及时分析填报《物料订购跟催表》,并反映给采购部经理。

  第七十四条依相关检验与入库规定进行物料验收工作。交货质量异常的,采购经办人员收到验收不合格的来料检验报告后,应尽速与供应商交涉扣款退货换货等事宜,并将交涉结果记录于异常报告中的采购处理结果栏内,呈报品管及生产并送回收货仓。

  第七十五条依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供应商付款工作。以暂借款采购的,采购经办人员应在采购订单中注明是转帐借支付款、现金借支付款、私人汇款借支付款,避免造成财务付款不清晰。

  第七十六条品管部是公司法定的验收部门,其独立检验工作程序不受其他部门的支配。

  第七十七条非生产物料申请部门需供给检验标准给品管部,品管部按标准进行验收,必要时申购部门进行协助验收。

  第七十八条机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及设备专员替代品管部职能负责验收。

  第七章监督与职责

  第七十九条审计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管理及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是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价格体系、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其执行审计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十条审批、审核、质检、财务、采购等人员不仅仅职责权限明确、并且应相互分离。

  第八十一条采购作业人员实行每年轮岗,对其负责的物料交予其他采购员跟单。第八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公司将及时调查和处理。公司根据举报属实金额的30%以奖励。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查主管人员及当事人的职责:

  1、擅自采用合格供应商名录外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作业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在采购活动中理解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询价、议价中,泄露第三家供应商资料给的竞争供应商;

  7、现场采购中,提前串通供应商准备货物,商议单价的;

  8、在监督检查中供给虚假情景的;

  9、在公司以外场所私自接见供应商的(现金采购或公司指派除外),按受贿处理。?指谁人不能够接见供应商。?如果工作时光以外呢。?刚巧这个供应商是亲戚朋友或同学呢怎办。可能难于监控。

  第八节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是供应商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其实施细则、作业流程、作业指导的制定以此制度为指导。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供应商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经董事长批准。修改亦然。凡以此制度相抵触的文件或相关条款,均以此制度作准。因需要再制订的补充资料经审批后与本制度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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