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1 11:36: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精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子(分)公司、部门以及其他分支机构,下同)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含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三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无形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及所属单位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及所属单位予以尊重。

  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公司及所属单位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

  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实行公司和所属单位两级控制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承担的本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保存。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公司分厂级[子(分)公司]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由公司所属单位自行保存,同时制备资料目录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

  研究课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数据手稿、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研究课题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二)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公司级研究课题资料须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公司总经理批准。查阅公司分厂级及以下研究课题资料,

  应由查阅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查阅行为一经发生,查阅知识产权申请与批准资料将作为研究课题资料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除非公司总经理批准,知识产权档案不得复印、不得带出查阅室。

  (三) 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除非明确以明档方式保存的,一般应采取密档方式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密、保护和承诺制度。 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二) 公司及所属单位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三)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公司及所属单位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五)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六) 公司及所属单位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及所属单位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七) 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业务资料、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八) 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

  第四章 商标管理分则

  第十六条 公司商标战略要点为:统一、持续、精准、驰名。

  公司确定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与企业优势统一。公司商标实行统一设计审查、统一制作核准、统一管理,公司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公司统一发布的商标。

  为培养、创立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确保其信誉,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集中并持续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

  公司及所属单位精细准确的工作作风以及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的特质构成商标的主要内涵,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全力打造以商标为依托的产品与服务品牌;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努力培育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影响的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第十七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在商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商标战略规划;

  二、审定商标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

  三、审定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宜;

  四、决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宣传;

  五、决定对商标争议和侵权案件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二、组织拟定公司商标战略规划方案;

  三、负责办理公司及受托办理各所属单位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

  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与管理工作;

  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处理或协助处理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侵权案件;

  七、组织、协调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驰名商标认定工作;

  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

  九、联系商标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组织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十、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设立兼职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公司提报使用商标的产品包装及其他商标附着物设计外观备案资料;

  二、向公司提报使用新商标的申请;

  三、负责组织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

  四、随时掌握商标状态,对需要注册、续展或注销的,及时上报公司商标管理部门;

  五、监督本单位正确使用商标标识,及时发现和上报使用商标标识异常情况;

  六、收集公司及所属单位商标被侵权情况及相关证据,对商标纠纷及侵权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参与处理;

  七、为参加商标评选提供相关资料;

  八、承办本公司其他与商标管理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商标权共享原则。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所属单位应当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子(分)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一般不应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与服务上独立注册或使用其他商标,确需注册或使用的应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应制定与商标使用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业操作规程等,并经公司从质量标准的角度对商标的使用许可进行认定核准。

  第二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提出商标使用申请。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商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产品技术标准;

  二、 申请使用商标的名称与标识;

  三、 商标标识载体的样式;

  四、 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有出口产品的子(分)公司,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建议,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商标时,应当取得客户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或在合同中注明,以避免产生商标纠纷或构成对客户的商标侵权;

  第二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做到:

  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

  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五、子公司和其他不属于同一法人实体的经济组织被许可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注明“xx商标是海南xxx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xxxx公司已经获得海南xxx有限公司的许可,使用xx商标”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子(分)公司无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三方使用公司商标时,应当经过公司批准。

  子公司自有商标一般不得许可第二方使用,若因业务需要确需许可第二方使用商标时,应当向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或商标管理部门确定,由公司财务部收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试产、试销的产品或尚不稳定、尚未定型的产品,一般不得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可谨慎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履行审批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可以在商标标识上加注“TM” 字样,为防止该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同时,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

  二、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

  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四、使用未注册商标前应进行必要的查询,以防止对他人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

  第三十三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商标标识承印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印制过程的管理,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印制商标应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审核:

  一、 拟制作商标标识的载体(包装物及其他商标标识附着物)式样;

  二、 商标标识印制申请书;

  三、 拟印制数量;

  四、 建议承印单位名称、地址及资质证明材料。 商标付印时应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

  第三十五条 商标印制完成后,所属单位应当把由承印单位单位负责人和商标管理人员签字的商标印制清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所属单位和经公司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手续完备。商标标识管理制度应到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责

  任到人。对废、坏标识要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

  第三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他人侵犯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公司商标管理部门举报,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均负有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相关证据的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在知识产权获得过程中或保护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或因未采取必要保护措施造成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本公司及所属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逐步补充制定专利、商业秘密等管理办法,作为本办法的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2

  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它能使企业有效掌握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知识产权收益的最大化。构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构筑具有知识产权内涵的企业文化,是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企业的创新能力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有报告称知识产权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硬通货”,将超越自然资源和资本等传统资产,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资产。据统计,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已超过6万个,产值约占全球总产值的四分之一,贸易额占国际贸易额的60%,技术贸易占60%-70%。大批跨国公司掌握着多个产业的核心技术,处于国际贸易和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的上游,以专利和技术标准作为设置技术壁垒和垄断市场的重要手段。面对如此严峻的国际市场竞争格局,我国企业要迎接来自世界各国的挑战,从“制造大国”升格为“创造大国”,改变“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现状,必须建立知识产权,构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并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综合管理的机制和相应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许可等一系列事务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现状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我国企业在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认识方面仍存在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缺乏从高度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仅限于开发项目管理、申请项目管理等方面,缺乏对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制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状态。其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通过聘请律师来解决。最后,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规则的了解,欠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劣势处境。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3

  一、我国企业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践

  当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重研发不重管理和应用的怪现象。很多企业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新旧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企业现行知识产权管理至今没有实现体系化。我国企业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常常缺乏意识。指导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领导层过多关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论文发表,至于这些论文有没有应用价值以及对有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如何去保护缺少宏观上的把握。造成这种思想认识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念影响了企业领导层,使许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现代科技理念。同时,企业领导层普遍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众多管理者忽视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化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我国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国内许多企业都成立了科技处(室)或科研办,通常情况下,由科技处(室)或科研办负责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领导层认为必要时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科技处(室)或科研办的组成人员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可能属于某一学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无所知。纵观我国企业,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津贴的核查、科研奖励的发放等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

  最后,我国企业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我国企业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虽然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较多,但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将其科研成果认定为职务行为,除给予少量奖励外,没有其它相应的激励方法,这就使相当多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其科研成果是否应申报知识产权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来决定,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应由领导来牵头解决,自己的任务就是进行科研活动,无需过多过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启示

  鉴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尚且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采取“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相结合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企业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关联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和委托校外专门公司管理专利模式。采用企业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的代表学校是斯坦福大学。该模式要求设立专门的校内管理机构,如技术许可办公室之类。当校内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时,由校内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申请事宜;该机构的负责人称为技术经理,由他负责是否将相关成果申报专利以及收取和分配专利市场化后带来的回报。美国企业规定校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管理、法律和财务知识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报成功后专利的营销上。

  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一个由日常行政与决策、检查与监督、执行与协调、以及争议解决等部分组合而成的一个严谨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转移,其管理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扩展。德国企业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亦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并付诸实践。该机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技术转移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从美国和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美、德二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营销都形成了成熟、稳健的运营机制,值得我国企业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时借鉴。

  三、中西结合重构我国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鉴于我国企业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过于粗放,既不利于维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还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造成科研资金的大量浪费,我们有必要结合美、德两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其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努力探索符合我国企业校情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企业领导阶层没有足够重视本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上需要领导层将其纳入本校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从美国和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管理类的人才参与,还需要大量法律类、经济类等其它专业的人才参与。考虑到我国企业的领导层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形成体系,单一部门管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的管理机构和独立式的管理机构两种模式。[2]以挂靠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过于简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很难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形成合力。实践中,如果出现责任事故,各部门惯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责任,最后导致无人承担责任,损失不了了之的后果。

  笔者认为,从美国和德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来看,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来重构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未来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由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检查与监督、市场推广和纠纷解决等几个部分组成。企业可以考虑设立科研处(室)来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至于是否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则应成立由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專家委员会来决定。

  其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校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负责制定政策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纲要》,领会其实质精神。拟实施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纲要的精神,还要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使他们能多出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围绕科研的立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的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市场前景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避免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要使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化、科学化,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就是用资助、奖励和利益分配为手段,激发、鼓励、诱导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方面主体,把重视知识产权与重视自己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挥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研发和推动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校企合作、合办科技中心、产学研结合等方法来筹集资金。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学校将获取的专利许可社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最常见的筹资方法。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学校无需动用任何财政拨款即可获得大量的额外资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时下最流行的一种资源共享模式。在该模式下,学校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再入股有实力的高新企业,获取相应的收益。

  总之,建立良好的以奖励、股份共有、资助和市场效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这是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参与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

  8、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9、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10、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2、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

  13、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也应承担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报酬或奖励等。

  14、负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

  15、做好本单位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6、做好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17、做好本单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管理。

  三、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3、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单位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权(版权)

  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单位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单位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本单位,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一、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单位。

  二、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由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与本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本单位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五、按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计划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确定权属,如无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本单位所有。

  第九条 商标权及其保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均须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查,重大项目须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一同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单位保密规定和本《规定》及有关的管理制度执行。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保护的,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

  第十六条 本单位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

  第二节 专利管理

  一、专利申请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包括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和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开发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本单位的,相关的专利工作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及个人申请专利前,应填报《专利申请表》,《专利申请表》必须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是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2、申请专利的理由及发明创造的专利性(附文献检索报告)。

  3、申请人及确立申请人的理由,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4、发明人和设计人。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与知识产权办公室联系,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办理专利申请。

  职工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要求申请专利,但经单位主管领导及专利管理部门研究认为不适合申请的,应向发明人讲清道理、妥善处理。

  在发明(设计)人就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协商不一致时,发明(设计)人不得以个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转让手续后,应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向单位专利管理部门报送《申请国外专利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事宜。

  二、科研及进出口工作中专利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科研计划项目及进出口工作中的专利管理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对计划内科研成果的专利性鉴定及专利技术引进中的专利法律状态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检索专利文献,尤其要加强中国专利文献检索,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二十七条 对准备申请专利的科研成果,应遵守“先申请后鉴定”的原则,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做好保密工作和进行保密鉴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引进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时,应要求许可方提供专利项目清单,并进行相应的专利文献检索和法律状态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技术引进中签订的协议,不得出现限制自身发展、改进引进技术和有碍申请改进专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技术引进后要组织好专利文献的翻译和整理工作,并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利技术。

  出口产品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力求有所创新、避免侵权。

  第二十九条 科研立项、成果鉴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出口等工作,凡涉及专利技术的,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和专利工作者必须参加,技术开发和技术进出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专利管理部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中的专利工作。

  三、专利实施及许可证贸易管理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和许可证贸易由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专利实施包括:使用专利技术建立新装置、开发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

  许可贸易包括:转让或受让已申请专利的技术,许可或被许可专利技术及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

  重大的涉外许可贸易,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起草、谈判和签约。

  第三十一条 凡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及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对外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签订“已申请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已授权的专利及相关的技术秘密(KNOW_HOW)对外许可实施时,应签订许可贸易合同,不得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咨询合同,防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技术贸易中的权益受到损失。

  第三十二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在取得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后再签定合同,不得在专利申请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避免其后发生纠纷。

  第三十三条 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专利实施项目,专利工作者协助科技、经济主管部门向财政、税收、物资、海关、经贸等有关部门申请落实优惠政策。

  四、技术保密、专利权的保护和专利纠纷的调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对未申请专利和已申请专利但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均有义务对其实质内空容和出处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更不得去报刊杂志及其它任何媒体上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因调离、停薪留职、离休、退休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单位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样品样机、产品、装备和图纸等移交所在单位,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长期保密义务。

  上述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申请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专利。

  第三十六条 对已申请专利和已授权的专利技术,要注意监视市场和进口情况,做好侵权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

  对举报他人的侵权行为,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和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五、宣传培训、专利统计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 应该把宣传普及《专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来抓。

  确定每年四月为《专利法》宣传活动月,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宣传《专利法》和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公约及基础知识。

  《专利法》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各部门应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专利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对新职工要对其进行《专利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规教育。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及时准确报送季度和年度专利统计报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其它材料给专利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单位保存。

  专利证书应当复印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将该项目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计划、制度、组

  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自觉遵守《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断增强商标意识。

  第四十五条 每种新产品开发时就应考虑着手设计其适应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产品出口也应调查产品出口所属国家、地区、商标法律状况。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如果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有市场,继续销售,则应及时办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

  第四十七条 转让本单位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

  第四十八条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单位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与外单位发生商标纠纷,应由本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调查调解或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计算机程序: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的作者视为同一作者。

  2、文档: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软件开发者: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4、软件著作权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5、复制: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及其职工对其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合作、委托开发软件,必须签定书面开发合同。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所开发的职务软件可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

  第五十四条 转让许可职务软件,必须经单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单位职工应注意保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与外单位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单位软件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第五十七条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监视竞争对手是否有损害本单位利益和声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发现,立即采取相应对策,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奖惩

  第五十八条 对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九条 对未按本《规定》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本单位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维持专利权、技术贸易、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本单位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给本单位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及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效益后,未按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在两年内向上级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对专利工作贡献突出的人员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本单位的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奖励以举报书等为依据,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由财务管理部门、专利管理人员和专利权人核准。

  单位专利工作者和联络员为保护专利权且挽回经济损失而作出较大贡献的,也按上述的数额给予奖励。

  奖给举报人的奖金,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奖金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五条 对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应当从优奖励,重大专利(申请)项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利(申请)技术实施一家年效益达100万元以上,实施数家累计年效益达200万元以上。

  二、专利实施许可费一次标的金额达40万元以上或累计实施许可费达80万元以上。

  三、专利(申请)项目获湖南省科技成果一等奖。

  四、经专家或本单位专利主管部门鉴定专利(申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解决了国内外的重要技术问题;

  2、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3、具有较大的技术难度。

  第六十六条 专利申请授权后其奖励金额为:发明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设计不少于1000元,重大专利项目的奖金以两倍发给。

  奖励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六个月内向发明人预付50%,余额在专利授权之后六个月内付给。

  第六十七条 许可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的费用中纳税后提取不少于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十八条 奖励和报酬的分配原则

  1、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报酬:专利实施或许可所获报酬的分配原则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占70%,参与实施或许可贸易人员占20%,专利管理部门占10%。

  专利管理部门所获得的报酬,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工作者不少于50%。

  第六十九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予专利权前,已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按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二节 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

  第七十条 本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选用后将给予一次性奖励(200—1000元)。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职工设计的商标被本单位采用后给本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将给予重奖,并将其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二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商标专用权作出贡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三条 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被本单位采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四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做出贡献,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本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节 费 用

  第七十五条 发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计入成本或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六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无效宣告费、代理服务费、检索费、权利恢复费、年费、著录项目变更费、商标注册、续展、著作权登记费及专利基金和各种奖励、宣传培训费用等从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并计入生产成本。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或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由单位代为缴纳或自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单位代为纳税的,应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提供纳税缴款单。

  第七章 职务发明或设计、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述职务知识产权发明或设计、创作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专利技术: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二、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署名、参与许可实施专利技术和获得“一奖两酬”的权利。

  三、自然科学和科技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完成者享有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四、本单位所有职务知识产权完成者获得本《规定》中的奖金和报酬后仍可享有获得其他奖金和报酬的权利。不在本单位工作或已调离、退休的,仍然享有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去世的,此项权利属合法继承人享有。

  五、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1、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2、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单位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予以奖励的权利。

  3、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4、本单位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有优先获得在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学习机会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本单位职工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转让单位的知识产权。所有职工均应与单位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七十九条 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有义务努力学习,严格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积极为本单位创造和积累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维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第八十条 本单位职工有权利、有义务监督单位各部门执行本《规定》,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3、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4、退休、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

  6、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销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可能侵权,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相应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调查工作,并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事项;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知识产权奖励措施;有关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名单及职责说明;知识产权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行政机关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6

  一、存在的问题

  1、流失严重有一些企业对于员工的管理力度不够,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素质教育,就使得某些员工离开该企业后,再去另一个类似的企业工作,特别是去那些与该企业有竞争的企业。那么这些员工就会把在该企业中学到的技术应用到新的工作中去,或者是把该企业关键技术泄露出去。也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能够得到对方企业的关键技术来击败对手,从而实施了很多不正当的手段。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不重视,所以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时候,通常只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而不考虑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价值,或者是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都是比较低的。综合各方面的原因,都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严重流失。

  2、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在我国,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立时间都不是很长,但其发展速度又比较快。因此,在平时的管理活动中,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层都比较重视对有形资产进行管理,从而忽略了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是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都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得他们不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因为不知道知识产权的作用,所以也不会尊重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3、管理机构不健全就目前而言,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因此,就不会设立相关的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也不会安排专门人员对其负责,通常情况下都是通过“兼管”的形式来完成的,使其流失于形式;有少部分企业设有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对其进行管理,但是又缺乏相关的制度,就使得每个人的责任不明确,因此,也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使其得不到发展。运用信息的能力低下全球每年公布的专利数量可达上百万,所以这也给我国各个企业提供了信息参考宝库。但是,我国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却不对其引起重视,相关及时人员在进行研究的时候,并没有对了解已经发布的专利文献,就使得很大一部分研究成果与前人的专利成果重复,使得企业白白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很不利于企业发展。

  4、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据相关统计,我国有许多大中型企业,但是获得的专利却很少,按照平均数来算,每个企业只拥有几十个专利。甚至有一些大型企业,他们从来都不会申请属于自己的专利。对于那些已经申请的专利,大多数都是技术含量不高,也没有比较强的创新性,更别说具有现代高新技术的专利了。

  5、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不重视,所以就没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更不会对知识产权进行严格管理。因此,就导致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影响。因为没有相关制度,所以也使得相关人员不会积极进行创新。这又使得企业知识产权无法进一步开发利用。

  二、加强管理的对策

  1、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进行大力宣传,让每一个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都能够有所提高。要特别针对管理层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引导他们对知识产权有进一步认识。对于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应该要给予尊重;对于自己的或者与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力度,保证其不会流失。对于企业相关的专利和技术,可以用其来开拓相应的市场。

  2、建立检索和检验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各种相关技术研究使,一定要先对已经发表的专利进行检索,并要求有相关的详细报告,避免企业重复研究他人专利的情况发生,也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已不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费损失。这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维护该企业的利益。

  3、实施知识产权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特别是那些跨国大企业,目前用来竞争的主要方法就是知识产权。所以,相关的政府部门就要对知识产权引起重视,对其给予一定的政策导向并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使得企业能够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样才能够使企业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并将其应用到日常企业的运营之中。当然也要注重学习国外的经验,充分利用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将其作为一个竞争的筹码,进一步打开市场,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多收益。

  4、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想要进一步保护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那么就一定要对国际规则有所了解,这样就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当然也能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所侵犯。对于我国传统的产权,我国政府应该对其给予重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力争能够把我国特有的传统产权在国际公约中增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所以,加强国际合作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5、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想要使得企业的竞争力能够得到提高,一定要先把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上来。所以企业重视对专利的研究,及时了解相关的各种专利信息,掌握与该企业相关的技术,并找到突破口进行创新研究;当然也有必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改造,然后在进行改造过程中能够进行创新,然后让其成为企业的知识产权,那么就可以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增加。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1)建立相关的奖励制度。这能够使得员工有更多的产权意识,也是他们有更多的动力去研究相关技术。

  (2)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是隐形资产,如果让其流失,那么就很难再把其收回来了,所以一定要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

  (3)建立相关的评估制度。企业的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极为重要,而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隐形资产,则应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有利于对企业的发展进行调整。

  (4)建立相关的侵权制度。在企业运营时,能够减少侵权事件的纷争;同时,当侵权纷争发生时,也能够及时找到解决对策,防止出现严重后果,也能够减少企业损失。

  7、分层交叉管理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时,应该先熟悉相关产权制度的好坏,然后再总结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一些方式。使得管理机制能够多角度进行。所以,并不是对企业所有的技术都要申请专利,而是要进行分层交叉管理,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能够发挥出最大作用,同时也促进企业发展。

三、具体教学措施

  1、全年按照课程要求落实知识产权教育课时,从制度上保证知识产权教学工作的开展。

  2、利用校本课、活动课。同时,利用黑板报、橱窗、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刊登有关知识产权教育的文章或资料。

  3、利用知识产权知识竞赛、互动游戏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将知识产权理论与学生具体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

  4、教材分析:初级版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概念等基础知识,初步进入知识产权的领域,中级版结合生活实际,解读生活中的专利和商标,高级版中专利、文献、著作权走进社会,具体介绍了如何维权,如何利用的问题。

  5、学时安排

  6、具体要求:

  (1)教师要反复学习培训,尽快摸索出一条既适应新形势要求又切合我校教学条件和教学对象实际的知识产权教育教学的新路子。

  (2)教师要加强合作,共同开展好教学科研工作。

  (3)教师课前要深入钻研知识产权教育读本,深入分析学生情况,确定好教学环节的重点难点,科学安排教学过程。

  (4)教师要努力掌握教育新技术,充分利用我校有限的多媒体资源。

  (5)精心组织课堂教学,精心组织社会实践活动。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八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九条 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囤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叶口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高等学校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等学校,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高等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等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9

  一、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总结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代理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代理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相互发展的融合体现,同时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国内外企业占据竞争市场份额的重要举措。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暂时落后,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正确的力量指引、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风险管控制度有待提高等重点问题,因此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学习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法律风险管控模式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0

  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自主创新、科研发展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壮大科研实力、储备攻克高新技术难题等重要无形资产的有力方面。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这对企业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以及企业的科研发展构成不利因素。因此,如何规范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亦是目前企业应当关注的重要方面。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现状

  近年来,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不足,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纠纷还比较多。众多企业中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在产学研合作中也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甚至有部分企业还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师生的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但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的质量和运用价值仍有待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观念有待转变,在知识产权相应投入方面也有待于加大。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师生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很是淡薄,虽然会申报一些专利,但都是为了奖学金、毕业等,对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实用价值、如何实施运用漠不关心。有部分知识产权确实通过签订合同转让/许可给了企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无形资产流失风险,因为没有完善的技术评价体系或者办法,一些很好的发明创造低价“卖”给了受让方,甚至有教师离职带着自己的职务发明下海经商,无形中变公有资产为私有资产,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

  知识产权投入不足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投入方面还很不足,并不是不想投入,实在是力不存心,尤其在西部一些地方院校,其一年科研经费总额还不及部署院校的零头,尤其是与沿海城市的部署院校相比,自然环境也成为了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和科研发展工作的障碍。财政拨款有计划,因校因地而异的局面对一些西部地方院校的发展来说是十分不利的,企业领导层也会权衡在有限的财政预算里到底该划拨多少给科研创新发展,如果重科研,就会有所倾向地多划拨一些,但是大部分的地方院校在这点上还是有所取舍的,尤其针对知识产权方面,因为一个企业的发展不单单是只靠科研创新发展,教学的任务也很重要,缺乏了财力投入,自然而然在人力物力投入方面就不能有所保障。

  知识产权转化重视不够知识产权的运用是其创新的核心,其中转化运用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教师愿意将自己的成果申请了知识产权,然后再进行转化运用,企业对转化了的成果所签订的合同按照横向项目来管理,然而并没有出台针对专门从事成果转化教师的职称晋升政策,这对他们来说是打击其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造成从学校层面到教师个人,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面的重视度不够。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设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应当在入职或者入校的时候就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系统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企业也应该相应出台一些政策,使师生意识到知识产权工作是保障自己创新创作的有利武器,是避免不必要的利益纠纷和无形资产流失的最佳渠道。申请知识产权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正规渠道将自己的发明创造保护起来,通过转化为能够实际运用的技术,解决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进而促进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当然,这需要规范从申请到授权,和从过程管理到最终转让的整个流程。

  加大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投入企业应该意识到搞好知识产权工作是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推动科研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制定学校阶段性发展思路时就应该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到重要位置,搞好知识产权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专职人员的培养,以及对师生的业务培训,加强相应鼓励政策,可以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一些实际运用好的发明创造给予鼓励,加大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投入。

  转变知识产权转化传统观念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现在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具体实施措施也多种多样,因此必须完善企业相应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企业教师要改变传统观念,不能认为技术成果的转化是学校的事,与自己毫不相干,学校也应该出台一些鼓励政策,让从事成果转化的教师能够有动力将自己的技术成果进行推广,调动其积极性,例如教师非常关心的职称晋升和奖励等方面,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转化并不是教师个人的行为,应该在政策制定上有所引导。

  总的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发展息息相关,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协同创新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尤为重要。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科研发展的制约,进而研究对策避免这种副作用的增长。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企业作为知识的密集地,理所应当首当其冲,为知识产权与科研发展的协同创新有所作为,以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和迎接新的知识经济的挑战。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1

  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XX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XX事业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

  技进步。

  第二章权利归属

  第五条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公司XX事业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XX事业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

  (三)组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专利申请计划在申请前两周报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在获得证书后一周内报知识产权局;

  (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机构及人员发生调整时及时上报;

  (六)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申报、备案、报表、维持、培训等相关事宜,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专利数据库,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七)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八)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十)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条公司XX事业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条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惩处

  第十六条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XX事业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XX事业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规范知识产权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和规范与外单位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或享有的权利。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以及离开单位的工作人员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八)单位名称(商号)、网站域名等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本单位员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1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指资金、设备、仪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条 凡属单位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单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权,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下级部门和个人不得提出知识产权申请(登记)。

  第七条 单位外来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临时聘用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单位派出学习、进修、合作研究或劳务输出的人员,在此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本单位所有,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单位予以积极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即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独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门加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牌子),并明确主管知识产权的单位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三)承担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维持和放弃工作;

  (四)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单位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七)收集与本单位、本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建立专利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

  (八)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为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依据;

  (九)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宣传与交流经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部门,如技术、经营、法务、人事及生产等部门,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如开展职工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建立和更新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申请(注册、登记和维持)各项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单位建立主导产品(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把知识产权信息尤其是专利文献信息的利用贯穿于新产品(技术)的立项、研发、技术引进、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持以及其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

  在科研课题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有关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查新,并提交检索报告,从知识产权角度提出决策的可行性建议,以避免重复研发和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对于单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或产品,必须进行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并确认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单位在涉及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报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后,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待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方可发表论文、参展、交流或进行成果鉴定,以避免丧失新颖性;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确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订立合作或委托研发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使用及许可合同等,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以及来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前向单位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原单位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承接人签名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员工保密、竞业限制、保密奖惩、借阅管理、密级确定以及归档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科技档案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并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单位在与员工(含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书)》;对于掌握单位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单位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以防止单位员工在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单位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拒不签订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被侵权或者被假冒,或者与他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职工有义务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请求进出境地海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紧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贸易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实施许可的,应当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知识产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申请权的证明材料,签订知识产权(或其申请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办理相应的权利人变更或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要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费用,以维持权利的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要进行必要的论证确认。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一)对于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应当与发明人的贡献和实施效益相对应,重点奖励对象为职务知识产权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其分配与奖励的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单位将科技人员获得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其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或造成知识产权权益遭受损失以及由此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内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3

  一、前言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在科技、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空前突出,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对企业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是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形成的,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技术,怎么样管理好、利用好知识产权,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与生存。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践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组织体系

  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专利管理组织体系,由单位主要领导挂帅的3+2级管理体系网络(院领导〈专利管理委员会〉―科技开发部〈专利管理执行部门〉―基层室所〈专利申报、实施部门〉)+科技信息处+中油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专家支持,这样就可以从组织上、技术支持上保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有效的开展专利的各项工作;

  近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我们在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办法》,《油田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石油工程研究院专利管理办法》、《石油工程研究院技术秘密认定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责任和权利,从制度上确保了我们专利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减少了专利在申报、保护、管理、实施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使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全过程覆盖。

  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水平,是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的`核心任务。我们在平时工作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只有宣传工作做好了,才能激发挥企业和职工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的积极性,职工只有了解专利,才能运用专利,单位每年都根据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多种形式专利的宣传工作,利用网络、黑板报、内部网络电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加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科技管理部门设立专岗,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的基础上,我们在基层室所增加知识产权联系人(科研网员),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做好他们在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的培训工作,让他们及时上报本室所知识产权成果动态,确保知识产权成果的申报的及时性。我们每年都利用知识产权周活动这一契机,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给我们的科研骨干、技术专家讲解知识产权申报技巧和流程,提高知识产权的申报质量。

  要做好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1)课题立项前做好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没有专利检索和查新报告的项目不受理立项申请,要求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科技规划制定专利实施计划,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课题立项前,要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产生的类型、数量、以及产生的阶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尽量避免专利申请产生的随机性、个案性和滞后性,使专利挖掘与项目进展保持同步,使专利产生的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最大化。

  (2)课题开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跟进项目进度,协助项目人员分析、提炼知识产权产生要素。

  (3)课题结束后,严格技术资料的保密,在形成知识产权以后,方可对外发布技术论文,开展技术交流等相关的技术推介活动,要切实做好科技创新成果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时的保密工作,防止流失,做好保密工作。取得的成果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有效的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的,不得进行验收、鉴定,不能参与评奖。

  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考核激励工作,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施与转化,增加专项经费的投入

  此外,我们将在制定年度科技计划时,列出专项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应用,并对效益较好的专利给与奖励。在评选优秀专利时,我们把实施效益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如果实施不了或实施无价值就应考虑专利权的放弃。

  三、结束语

  要作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能急功近利,在特别注重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制度的三落实的前提下,尤其重视建立好激励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开发的政策,调动企业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从而增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生存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自主创新,让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坚强后盾,使企业的创新之路更加稳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和更好的成绩。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引进、吸收新技术和发明创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20xx年2月16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相关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对智力劳动成果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企业在总经办设知识产权办公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质检部、信息部等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草拟、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五)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六)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七)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八)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九)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十)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十一)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六条 总经办有一名人员兼职或专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八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和引进、吸收和转化之前,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

  (七)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定牌加工、代理销售,或与其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前,要求合作单位提供有关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状况,并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核实。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企 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三)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知识产权活动。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负责委托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确保该知识产权归属写入合同条款;本企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应争取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如确需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的,负责合作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引进吸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 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 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 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其中:

  1、 发明专利技术奖2000元;

  2、 实用新型技术创新奖500元;

  3、 外观设计技术创新奖500元;

  4、 工艺和生产流程改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贡献突出奖

  励500-2000元;

  5、 开发公司制度和需要培训的课程获得通过奖励500;

  6、 提高产品质量突出贡献奖500元;

  7、 节约资源做出突出贡献奖500元;

  8、 新产品开发奖500-1000元;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500-1000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用足、用活相关的各种政策、提高本企业效益和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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