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24 14:46:06 宜欢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2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20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后勤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后勤实体和在校内从事后勤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投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各单位应当推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条保卫处、后勤处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后勤实体和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单位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分别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书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期内有效;责任人变更时,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及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减少职业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任职。

  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和医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培训和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按照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规定应当提供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维修、检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在租赁、承包经营活动中,租赁和承包双方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将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租赁或者将生产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压力容器、变配电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认证。

  起重、压力容器、变配电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当依法经有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单位对使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验。从业人员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并按规定定期审验。

  第十七条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按规定设置报警、通风、防盗装置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和销售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医疗应严格操作规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制定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和抢救措施。

  第二十条商店、宾馆、餐厅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技术设施,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二十一条人员集中或者流动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有人数限制的,不得超过限定的人数;

  (三)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当对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购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验明有无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严禁购买和使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本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职工伤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积极抢救、治疗,防止事故危害扩大,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同时报告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自救、互救、社会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救援方案。

  第二十七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八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应当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评估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统一部署,督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整改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履行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各单位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处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在紧急情况下,对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可以采取包括责令停止作业、暂时停产、停业的措施;

  (三)参与后勤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组织或者参加后勤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及时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向事故隐患单位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事故隐患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组建事故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加强现场监测,制定应急计划,提出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无力整改又确实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二条保卫处、后勤处及资产经营总公司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督促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执行国家安全教育制度的;

  (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以及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任职或者上岗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安排上岗的;

  (五)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擅自改变和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未按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的;

  (三)非法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设置报警、通风、防盗装置和安全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擅自将生产场地、设备租赁或者将生产工程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人员集中或者流动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保卫处、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故意、恶意迟报一般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并向县安委办提交验收意见。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六条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其他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个周期。

  第七条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

  第八条本制度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实验室安排一名副主任主管安全和环保工作,并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主任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环保工作。

  2、实验室安全人人有责。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环保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环境污染和防盗窃工作。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定期检查是否完好可用。在实验室及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安全用电,定期检查水电设施,发现故障立即维修。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及水电开关。

  4、各试验台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本科生毕业设计和研究生做试验必须经工作人员指导,并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以保证实验的安全和可靠。

  5、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对三废及噪声污染必须积极治理、妥善处置,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6、节假日、寒暑假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安全;重要的实验室、办公室实行封条制。

  7、发生安全事故及案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要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1、新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工前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不得上岗。

  2、安质人员、施工队长负责对单位登记造册的专职电工进行技术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3、凡是烧煤取暖的单位,一定要加强火墙、炉子的管理,住人的`房间应有通风口,防煤气中毒。队领导要经常深入职工营房查看火墙和炉子是否有漏烟的地方,发现后及时整改。

  4、严禁私接电炉、电灯取暖,严禁非电工私接电线,乱拉电路。

  5、住房、库房、炊事班等照明灯泡都必须控制在60w以下,严禁出现长明灯。

  6、凡需用动力电的地方,闸刀必须有盖和漏电保护装置。

  7、各单位统一安装电表,电线规范化架设。

  8、各住房内,电线、电视天线、电话线要规范架设,严禁绞在一起。

  9、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10、严禁酗酒闹事和无理取闹。

  11、严禁在工作中不听指挥、盲目蛮干。

  12、严禁下河洗澡、抓鱼、洪水天禁止打捞漂泊物,防止淹亡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一、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氧气阀。

  二、点火时,焊炬口不得对着人,不得将正在燃烧的焊炬放在地面或工件上。焊炬带有乙炔气和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容器内。

  三、作业中发现气路或气阀漏气,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四、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相距不应少于5米,两瓶与火源距离不应少于10米,并应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灭火器材。

  五、高处作业时,应系安全带或有防护措施,不得将橡胶管背在背上操作,下方无易燃物并设人看护。

  六、气瓶在室外使用或存放时,夏季要防曝晒。因为超过40℃后易发生危险。

  七、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八、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乙炔瓶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

  九、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和有油污的工具开启氧气瓶和乙炔瓶阀门。

  十、气焊工应正确着装,持证上岗。

  十一、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工件进行焊接或切割时,必须清理干净。对密闭容器切割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在容器内焊接时,外面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在已做油漆或喷涂过塑料的密器内焊接。

  十二、工作完毕,应清理现场,关闭气源,把氧气瓶,乙炔瓶放回指定地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文件档案的管理,确保文件档案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档案的.管理。

  三、职责

  1、安保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档案的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3、各部门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和保管,并适时将安全生产档案上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备案。

  四、内容

  1、文件资料的收集

  安全生产文件档案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

  (2)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文件、批复文、领导指示材料及会议资料等;

  (3)公司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会议记录材料、安全学习资料、住建指示材料等;

  (4)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5)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事故报告、安全通报等;

  (6)供应商、承包商、施工单位相关材料等;

  (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记录等;

  (8)食品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等;

  2、立卷归档

  (1)、文件资料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立卷,保证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安全生产主要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2)、应根据文件资料的重要性,立案时间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进行时间整理、分类归档;

  (3)、安保部在每年1月份前对上年度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统一保存;

  (4)、各种文件资料按一定特征进行排列和系统化,应层次分明、编写页码、标定卷内文件资料目录;

  (5)、不同价值、不同性质的文件资料应当区别管理,单独立卷;

  3、档案保管

  (1)、档案应入架、科学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

  (2)、应采取防潮、防虫措施,防止档案损坏;

  4、档案借阅

  (1)、文件资料档案借阅,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要注意保护,不得丢失、损坏、涂改,要如期归还,到期不能归还者,要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2)、借阅的档案要注意保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公开、发表或转借他人;

  (3)、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本上注销;

  5、档案销毁

  对于过期并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必要时做好销毁记录;

  五、相关记录

  《文件档案清单》

  六、本制度由安保部制定并负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为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市建设局文件《在我是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复工核准,达标验收和竣工备案制度》(南建安【20xx】33号)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开工保监:开工前项目部应持《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向建管处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二、单位工程开工前和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在开工前,项目部应依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G59—99)及自治区、市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完成工地围墙、出入口大门及门卫、“五小设施”、宣传设施以及“六牌一图”、现场布置、施工场地平整和道路硬化、施工用电设施、消防器材的工作。

  2、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安全员、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项目部和班组两级安全生产教育,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施工员对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要求:

  1、由项目经理每周定期组织安全员、施工员、作业班组长进行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2、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每天进行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现场观察和抽样检查。

  3、由项目部安全员、施工指导督促作业班组每天在施工过程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4、项目部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管理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5、在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部的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分析原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由项目经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督促整改,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施工。项目安全员负责做好整改记录和安全检查报告及安全评分表。凡是由上级下达的整改单,由项目安全员负责反馈整改报告和整改验收表。

  6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施工的行为关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天内,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向公司施工管理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分段验收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安全技术资料,项目部有关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等竣工备案资料,由公司施工部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设施的验收

  1、安全及施工设施的验收由项目组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管员、作业班组长等人参加,有安全员负责做好验收记录。

  2、安全及文明施工设施验收内容:工地大门、“六牌一图”和宣传设施、“五小”设施、场地道路、消防设施、标牌、基坑支护、脚手架和安全网、“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模板拆装、起重及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

  3、安全验收的规定:

  (1)、当安全及文明施工完成设置后,应当进行验收。

  (2)、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项目管理部下达的整改或停工通知完成整改后,应进行验收。

  (3)、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按程序逐级向项目管理部、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4)、安全验收报告与安全技术资料应同时申报送达。

  4、达标分段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申报。

  (1)、在建筑物主体施工进度至二层楼面(建筑物施工高度达2米)。

  (2)在主体结构封顶进入装修作业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淞公司《海淞公司建筑渣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渣土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及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无牌或号码不全的建筑渣土车辆上路行驶。

  8、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应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且定期组织宣传,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

  二、现场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现场管理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行驶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2、负责出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调配和考勤,对车辆规范装运进行严格管理。

  3、及时掌握各工地渣土运输情况,每日填写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对当天工地运输数量、使用车辆等进行登记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4、对进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对车容不洁,车况差、无处置证、驾驶员无上岗证、无标识顶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予进入工地。

  5、现场管理员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生产规定,指挥建筑渣土车辆驾驶员规范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现场管理员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8、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9、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实时监控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四、市场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加强对专营政策的宣传,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承接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项目,排定计划、拟定施工方案,对所需车辆设备、人员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测算、行驶线路等进行详细规划。

  3、对运输车队进行统一调配,确保车辆调度满足工程进度及需求,督促车队规范装运、加强安全,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4、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督促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做好现场规范装运、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管理工作。

  5、根据联单管理要求,做好数据统计,作为合同费用收、付的依据;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车队的关系,做好工程款项的催、付款工作。

  6、综合平衡区内渣土的处置和需求,平衡施工周期,合理进行调剂,并积极拓展垃圾处置卸点。

  五、合约管理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合约管理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合同洽谈及签订,合同洽谈及签订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合同参照市规范性文本,确保签订规范。

  2、合约管理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工程概况,协同工程技术人员与业主方、施工方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进行详细交底。

  3、合同签订应遵循相关程序,必须凭审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审核流转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盖公章和印鉴。

  4、合约管理组对开工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业主方按时付款。

  5、合约管理组应加强对合同的保管和登记,未经总经理室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或外借。

  6、合同洽谈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7、业务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原则,规范服务。

  六、巡检监督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规范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人员应每日对出土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对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巡检人员应每日填写巡检记录表,做到记录完整,真实公正。

  4、对巡检中发现未实行专营的工地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5、对巡检中发现的违规车辆或人员,应发出违规整改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6、对巡检中发现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反映。

  七、业务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专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和运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廉政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受理、统计,并及时处理、反馈和上报。

  3、负责召集各部门及加盟企业的例会工作。

  4、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九、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对建筑渣土运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

  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应收款发票开出,督促市场管理部催收应收款。

  3、负责对加盟企业提交的各类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予以退回。

  4、加强对应收应付款的登记,做到帐目规范清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测绘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测绘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人事劳资、生产、计划、财务、物资、保卫、工会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担任。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人事劳资部门,并指定专人担任安全生产检查员。

  (二)队(院)相应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检查员。

  (三)中队(室)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中队长(主任)负责,并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小组(班)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组(班)长负责,并配备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四条

  测绘系统内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和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职责,是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作业现场的直接指挥者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坚持生产与安全并重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签订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协调处理跨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事故隐患整改意见书》,令其限期整改。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及惩处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七)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属单位按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九)协调劳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

  (十)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九条

  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整改措施计划。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宣传表扬安全生产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

  (五)督促有关人员了解和踏勘测区安全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根据整改计划落实并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七)监督检查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配发和使用情况。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第十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中队(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的职责,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单位中各部门,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要求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全体职工应该自觉地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制止生产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和向上级部门申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教育的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须结合实际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检查的同时,各测绘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还应每年定期组织二至三次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做到边检查边改进,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限于条件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订出具体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六条

  抓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和队(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员须通过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十九条

  队(院)主管领导的安全教育由测绘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国家和部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等。

  第二十条

  中队(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组(班)安全员和职工的安全教育,由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其教育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必须通过队(院)、中队(室)、小组(班)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三级教育的时间总共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一)队(院)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

  (二)中队(室)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知识。

  (三)小组(班)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换作业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复岗时,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单位各级领导要重视对临时用工(含从测区招用的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具体工作由中队(室)和小组(班)负责。教育的'内容应结合作业地区、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一般应侧重于劳动纪律、安全知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测量工具的正确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尽快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概况,按隶属关系分别逐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测绘局。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的,事后应充分说明原由。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同时迅速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好标记、拍照、摄像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事故等级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或指派主管领导赴现场处理事故、指挥抢救,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派员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国家测绘局领导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责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实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善后事宜)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在进行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均须给予支持与合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及其事故责任者和负事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追究事故责任。

  (一)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擅自在非本职岗位上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安装、检验、修理仪器设备及汽车等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五)仪器、设备带病运行,安全装置不齐全,超温、超速、超压、超重、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应负事故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事故领导责任。

  (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导致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计划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强迫职工冒险作业,或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过特种作业技能鉴定(考核)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或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或由于安排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性建设工程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指使破坏事故现场,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到现场,或不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以致扩大损失,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测绘系统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与国家有关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1)起草。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起草。

  (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正式渠道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规章制度颁布后的贯彻落实。当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由分管领导组织讨论,统一认识,达成一致。

  (3)审核。安全规章制度在签发前,应进行审核。

  (4)签发。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一般技术性较强的安全规章制度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5)发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应采用固定的发布方式,如通过红头文件形式、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办公网络发布等。上述就是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的五个流程。

  (6)培训。新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试。

  (7)反馈。应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

  (8)持续改进。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3~5年应组织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发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使之能正常生产,保护生产关系,使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2、长期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影响

  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

  3、对工人和干部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不同

  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

  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对影响安全因素的预见能力;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4、安全管理的普遍原则

  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方针、政策等,除少数情况外,一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优劣、成效。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

  5、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决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6项:

  1、人员

  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2、设备

  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

  3、物料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等。

  4、环境(时间和空间)

  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怒、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

  5、科学与技术

  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6、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三、管理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1、抓干部的安全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干部要把研究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2、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战略思想

  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积极的预防思想。

  3、安全生产管理三原则

  (1)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

  (2)技术: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

  (3)结果: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人员、设备及管理),时刻在最佳状态。

  4、安全生产工作方法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

  (1)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在化工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如果失去安全生产基础的支持,企业效益就无从谈起。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

  (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安全管理体系中的2个子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由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要不断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是安全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对一个单位安全基础的现状和水平进行正确的评价,并对各方面危险因素的多少及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明确反事故斗争的重点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实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

  (5)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提高设备可靠性。状态检修实行设备点检定修制,在许多企业得到了应用。设备点检定修制就是以设备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点检定修制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以“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过维修和欠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促进我局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产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 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生产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六条 生产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现场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林业局研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八条 生产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定责任状,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针对生产作业当中存在的实际情况,要对违章作业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对违规作业、驾驶室超员或酒后驾车、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作业现场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违章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章当事人进行每人次50元罚款,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黑龙江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 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4

  为了确保我院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教学科研及生产生活的安全,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事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发展的大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第二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保卫科是院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受学院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在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院各级领导在进行教学、生产、后勤、基建、生活保障等各项管理工作中,要本着对社会和师生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中心工作同时计划布置,同时抓好落实,同时检查评比,同时总结考核。

  第五条严格按审批要求,加强安全申报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保证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和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安全责任书的签订

  第六条各部门、系部纳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学院每年与各单位签订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实施考核。

  第七条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各部门要分别与下属的单位或岗位签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八条凡进入院内进行建筑道路施工、物业管理等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在与相关部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协议,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各系部学生进行实习,应由带班教师或指导员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必须根据本安全生产系列结合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张挂(贴),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切实做好本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分析安全形势、通报安全情况,整改安全隐患,明确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关心一线工作的职工。

  第十四条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不得污染校内外环境。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具备当场整改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未消除隐患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各类在用的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保险装置。

  第十七条新进人员(包括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在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方能独立工作。

  第十八条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交通安全、化学危险品管理、食品卫生、特种设备监察的管理规定,学院保卫科、后勤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若发现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真相。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每学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奖励;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整改及其他必要的处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须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4、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11、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知识考试一次。

  13、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有安全值班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或遇特大、恶性行车事故应随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分析、制定措施。

  2、安全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宣传、贯彻、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

  (2)总结交流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公司行车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与防范措施。

  (3)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例会建立会议记录。

  4、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学习,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

  5、“安全活动日”以车辆单位个人或安全组为单位,每周组织活动1次,时问不得少于2 小时。驾驶员参加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 次,并实行到会签名制度,不准代签名。因任务出车的`驾驶员回转后应及 时补课。无正常原因不参加安全学习,采取驾驶员替班轮换或强制停 班停驶的方法参加安全活动学习。

  6、“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交流行车安全经验;行车事故分析、寻找原因、吸取教训,加强防范;针对行车安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7、“安全活动日”建立活动记录。

  8、安全竞赛活动应力求结合实际,讲究实效,有始有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团队安全生产管理

  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定及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行业和公司相关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文件精神,结合本团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管理

  有效消除和制止生产过程中危及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的隐患和行为。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第三条明确团队安全工作的组织

  (一)团队长是团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团队的安全工作,做好部署、检查、控制、考核等工作,确保上级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在本团队的贯彻执行。

  (二)团队应设1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团队长全面开展团队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不在时,团队长要明确代管人员。团队长不在时,安全员有权安排本团队员工完成与安全有关的工作。

  (三)团队要建立包括团队长在内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安全教育与宣传。

  团队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按时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团队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章制度等;每次安全教育要有教育记录,且记录详细、整洁。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组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有严格的防火制度。

  2、团队成员要牢记“五知三会”内容,即:

  一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二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

  三知本企业的防火负责人、消防专(兼)职人员的姓名及电话;四知火警电话“119”;

  五知灭火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三会:

  一会打火警电话;

  二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三会逃生自救。

  3、严格落实阜阳卷烟厂“安全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

  4、认真抓好安保各基层队伍建设和管理。

  5、加强厂重点部位检查巡视。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时,应第一时间报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

  6、加强“两烟”仓库防火管理,严格车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团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用电,做到人来电开,人走电关,每天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必须对各处电器进行检查,关闭。

  2、科学使用本团队内的.各类设备管理、安全用电管理、消防控制中心安全管理、消防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条治安保卫、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维护好团队内部治安秩序,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教育员工远离邪教组织和性质的组织。

  第八条安全检查内容。

  明确检查的周期,每次由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团队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对本团队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或团队成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做到“三落实”(即:负责整改的人员和部门要落实,整改的措施要落实,整改的时限要落实)。

  第九条处罚和奖励

  (一)对于违反团队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予以考核,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予以处罚。

  (二)对于发现并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予以奖励。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

  一、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保证员工宿舍的安全、整洁、卫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特制订本制度。

  (一)、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宿舍仅限本公司员工住宿。

  (二)、员工入住宿舍前,先到办公室申领锁匙,并作好宿舍内物品、电器设备登记。

  (三)、自觉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四)、不得在地面、墙壁、阳台上乱写乱涂,未经允许不得在墙壁上打钉、钻孔等,违反者按情节轻重予以5元—50元的处罚。

  (五)、节约用水用电,注意用电安全;不得随意向宿舍地板、墙壁、楼道、门窗外倒水。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六)、宿舍内要注意做好防火,防浸、防盗以及防煤气中毒的措施,定期检查各线路、电器和管道等设备设施,并对出现的隐患及时维修。

  (七)、各宿舍每天要安排员工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八)、维护环境卫生,不把剩饭剩菜、包装物、纸屑果皮、杂物等各类垃圾丢在宿舍地面、楼道、卫生间、冲凉房及门窗外,一律按规定放在垃圾篓或垃圾箱(桶)内。违者按情节轻重处以5元—30元的处罚。

  (九)、自觉维护宿舍秩序,不得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追逐嬉闹,电视或收音机及唱歌等声音不得影响他人休息。违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处以10元—20元的处罚。

  (十)、不得在宿舍内从事赌博、盗窃及有损社会道德的活动。

  (十一)、不得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毒品、酸碱物、炸药等)带入宿舍,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对当事人给以开除和罚款2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22时后男女员工不得互相在异性员工宿舍逗留,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次的处罚,并自负一切责任。

  (十三)、员工迁出宿舍,必须把宿舍的锁匙全部交回公司,搞好卫生,并请办公室负责人检查、清点入住前借用的物品、电器设备,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员工宿舍、饭堂水电管理办法

  为节约水电资源,杜绝浪费,根据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除公司总部饭堂外,凡使用本公司水电的职工宿舍(单元)及饭堂的水电,实行按人定量控制,包干到人、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1、公司将水、电表装到各宿舍(单元),每月(或季度)抄表计量。超出部分由该宿舍(单元)职工平均分担,从该宿舍(单元)职工工资中扣减。

  2、饭堂用水用电由公司装表计量,公司按饭堂正常开饭人数规定每人每月的水电用量,超出部分由该饭堂开饭人分担,从开饭人伙食补助中扣减。

  (二)、公司在各宿舍(单元)装好水电表实施计量之日起,所在职工(或家属)生活上不能无偿使用公司水电,否则按偷水偷电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严禁各职工私自拉接公司水电到宿舍(单元)使用,严禁私拆或故意损坏水电表,如发现有私拉、私接、私拆或故意损坏现象,对责任人除责令其赔偿恢复外,当月水电量按正常用量3倍计算,并每次罚款200—500元,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给予开除处理。

  三、公司饭堂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饭堂的服务质量,为员工提供卫生、安心、舒适、用餐环境,维护和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1、负责饭堂采购的.员工,要严格把好质量关,避免采购到有毒、劣质、过期变质的食物原料,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在费用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做到菜式多样化,每天尽可能变换菜式,使员工食得健康。

  2、炊事员在做饭菜前,要检查饭菜原料及配料,发现有毒或变质的要及时更换。做菜前要把原料清洁干净,青菜最好做到一浸二洗三泡。

  3、炊事员要不断提高烹饪技术,把饭做好,把菜炒香,为员工提供色香味俱佳的饭菜。

  4、抓好食堂环境卫生及讲究个人卫生。公司为食堂工作人员配备统一工作服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并做到勤洗手、勤换、勤洗工作服;定期进行食堂环境卫生清理,做好防鼠、防蝇、防止传染病等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公司每年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调离或辞退食堂工作岗位。炊事员要做好饭堂清洁卫生工作,每天要把剩饭剩菜及其它垃圾清理干净,每天至少要清洗一次地板。要注意做好餐具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确保厨房饭厅清洁卫生。

  5、炊事员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爱护设备和工具,努力降低成本。

  6、炊事员要掌握用气用电知识,注意用气用电安全。饭堂的电器、炉灶等要定期检查,防止触电,煤气泄漏等事故发生。

  7、员工用餐要遵守食堂公共秩序和公德,注意公共卫生,不能将剩饭剩菜放在餐桌上。

  8、炊事员要掌握好每餐开饭人数,做到开饭者吃,不开饭者不吃。

  9、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优质服务的思想。文明服务,礼貌待人,热爱本职,认真负责,听从分配,服从管理。

  10、遵守财经纪律。职工就餐一律凭饭卡打饭。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按规定标准收费,食堂工作人员要每月按规定向财务报账,并不得擅自向外出售已进库的物品。

  11、爱护公物。建立食堂设备、餐具台帐,并认真保管。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集体财物,不得随便搬动或拿作它用。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各类设备、餐具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给予处罚。

  12、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每周制定一次食谱,品种要多样化,合理搭配食品结构,做到科学有营养,不断提高烹调技术,改善员工伙食,做到职工满意。

  13、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储藏室;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14、认真做好接待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的级别准备饭菜,保证接待饭菜质量,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记录。

  15、公司将每季对各职工食堂的饭菜质量、服务水平、采购情况、帐目建立及卫生状况等进行综合检查、民主测评和有效监督,对工作较差、不负责任的职工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接待制度

  为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节约的原则,对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1、外来人员到我公司进行公务活动,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按级别、标准安排接待;因工作需要,各部门接待上级领导,须先到办公室填写接待申请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办公室负责安排到指定地点就餐。

  2、每次接待,接待人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办公室,详细告知人数和接待级别,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3、生活服务部按照接待的级别和标准写出菜谱,有采购员进行采购。饭堂要做好一定的材料储备,以备不时之需。

  4、接待使用物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酒水由办公室根据接待级别和人数统筹安排。

  5、所有接待的开支另行做帐,按程序向财务报账。

  6、严禁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巧立名目,以接待为由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违者自付费用。

  7、接待人员采取轮值制度,由办公室通知安排,接待人员要在考勤记录簿上详细登记好,作为加班计算依据。

  8、接待人员要热情礼貌,真诚待客,用心做好接待工作,及时上菜、倒茶,客人用餐完毕之前不得离岗。

  9、接待人员要注重仪容仪表,不得披头散发,讲究卫生,把接待环境搞好。

  10、客人用餐完毕前,厨师不能离岗,炊事员分完饭后要参与接待工作。

  11、要及时搞好VIP包房的卫生工作,客人离开后要及时关好门窗,关闭电器电源(冰箱除外),严禁闲杂人等进入包房。

  12、爱护好VIP包房的财物、餐具,纸巾、纸杯等消耗品要节约使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车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有限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部,轻伤应在10日内,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0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5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规定上报。第八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各项目部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条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项目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安全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有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项目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九条"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安全、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指挥部抄报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项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项目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需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需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阅历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4、坚持特别工种持证上岗,对特别工种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准时上报,严厉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需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需检验后方可使用。

  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需全部安装漏电爱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11、对实行新工艺、特别结构的工程,都必需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学问考试一次。

  13、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需有安全值班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4-25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5-22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6-25

安全生产公司管理制度07-26

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制度08-08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08-10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08-20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08-29

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8-30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