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6 10:45:4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供电局管理制度2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供电局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电局管理制度2篇

供电局管理制度1

  一、总则

  (一)本制度规定了电气设备红外检测工作的管理要求,提出了诊断技术和过热缺陷的判断方法。我局生产技术部全面负责红外检测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各生产单位应明确一名生产领导分管红外检测工作。必须设立红外检测的专(兼)责人,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单位的红外监督工作。

  (四)各生产单位应负责对红外检测设备的使用、缺陷的汇总、总结及上报工作。

  (五)各生产单位班组(变电站)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带电设备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负责红外检测诊断技术的应用和红外检测设备管理。

  (六)人员基本要求

  1、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熟悉红外检测与诊断技术的基本原理,掌握红外检测仪器的工作原理、主要性能、技术指标以及操作方法,并能熟练操作红外检测仪器。

  (二)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了解电气设备的性能、结构、运行状况。

  (三)从事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和本管理制度,掌握《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公文处理电力线路部分)(试行)》和现场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

  2、红外检测的范围:只要表面发出的红外辐射不受阻挡都属于红外诊断的有效监测设备。例如:旋转电机、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避雷器、电力电缆、母线、导线、绝缘子串、组合电器、低压电器及二次回路等。

  二、红外检测与诊断的基本要求

  (一)对检测设备的要求

  1、红外测温仪应操作简单,携带方便,测温精确度高,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好,不受测量环境中高压电磁场的干扰,仪器应满足现场带电实测对距离的要求,并应能对表面放射率、大气环境参数、测量距离等进行修正以保证测量结果的真实性。

  2、红外热电视应操作简单携带方便,有较好的测温精确度,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好,不受测量环境中高压电磁场的干扰图像清晰,具有图像锁定、记录、输出和简单的分析功能。

  3、红外热像仪应图象清晰、稳定,不受测量环境中高压电磁场的干扰,具有较强的图象分析功能,具有较高的热传感分辨率和图象分辨率,空间分辨率应满足实测距离的要求,具有较高的测量精确度和合适的测温范围。

  (二)对被检测设备的要求

  1、被检测设备应为带电设备。

  2、红外检测人员在对运行设备进行检测时,检测现场应有熟悉设备的运行人员在现场。当需要打开遮挡红外辐射的门或盖板时,应由当值运行负责人按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三)检测环境的要求

  1、一般检测环境要求

  (1)被检设备是带电运行设备,并尽量移开视线中的封闭遮挡物如玻璃窗、门或盖板。

  (2)环境温度一般不宜低压℃、空气湿度一般不大于。

  (3)不应在有雷、雨、雾、雪的情况下进行检测,风速一般不大于(树叶有微枝摆动不息,旗帜展开相当于级风,)。如果检测中风速发生明显度化,应记录风速,必要时按照相应公式进行测量数据的修正。

  (4)气候为阴天、多云为宜,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入镜、无雾。在室内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最好闭灯检测。

  (5)检测电流致热的设备,最好在设备负荷高峰状态下进行,一般不低于额定负荷的。

  2、精确检测环境条件要求

  (1)风速一般不大于(烟能表示方向,树叶略有摇动相当于级风,)。设备通电时间不小于小时,最好在小时以上。

  (2)检测时间为晴天日落后小时。

  (3)被检测设备周围应具有均衡的背景辐射,测温时要避开附近的热辐射源的干扰。

  三、现场操作方法

  (一)一般检测

  1、红外热像仪在开机后,需进行内部温度校准,在图像稳定后即可开始。

  2、红外检测一般先用红外热像仪对所有应测试部位进行全面扫描,发现热像异常部位然后对异常部位和重点被检测设备进行详细测温。

  3、热像系统的初始温度量程宜设置在环境温度加℃℃℃℃左右的温升范围内进行检测。

  4、有伪彩色显示功能的热像系统,宜选择彩色显示方式,并结合数值测温手段,如高温跟踪,区域温度跟踪等手段进行检测。

  5、应充分利用红外设备的有关功能达到最佳检测效果,如图像平均,自动跟踪。

  6、环境温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仪器重新进行内部温度校准(有自校除外),校准按仪器的说明书进行。

  7、被检测电气设备的辐射率一般可取。

  (二)精确检测

  1、检测温升所用的环境温度参照体应尽可能选择与被测设备类似的物体,且最好能在同一方向或同一视场中选择。

  2、在安全距离保证的条件下,红外仪器宜尽量靠近被检设备,使被检设备充满整个视场。以提高红外仪器对被检设备表面细节的分辨能力及测温精度,必要时可使用中长焦距镜头,线路()检测需使用中长焦距镜头。

  3、精确测量跟踪应事先设定几个不同的角度,确定可进行检测的最佳位置,并作上标记,使以后的复测仍在该位置,有互比性,提高作业效率。

  4、正确选择被测物体的辐射率(可参考下列数值选取:瓷套类选,带漆部位金属类选,金属导线及金属连接选)。

  5、仪器应有大气条件的修正模型,可将大气温度、相对湿度、测量距离等补偿参数输入,进行修正,并选择适当的测温范围。

  6、记录被检测设备的实际负荷电流、电压及被检测设备温度及环境参照体的温度值。

  四、红外检测的诊断方法和判断依据

  (一)表面温度判断法

  根据测得的设备表面的温度值,对照《交流高压电器在长期工作时的发热》的有关规定,凡温度超过标准的可根据设备超标的程度、设备负荷率的大小、设备的重要性及设备承受的机械应力的大小来确定设备缺陷的性质,对在小负荷率下温升超标或承受机械应力较大的设备要从严定性。

  1、危急热缺陷(Ⅰ):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温升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2、严重热缺陷(Ⅱ):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温升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3、一般热缺陷(Ⅲ):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温升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4、热隐患(Ⅳ):公文处理电气设备表面温度超过℃℃,或相对温差超过℃℃;

  (二)相对温差判断法

  1、温差:用同一检测仪器相继测得的不同被测物或同一被测物不同部位之间的温度差。

  2、相对温差:两个相应测点之间的温差与其中较热点的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δ,可用下式求出:

  δττττ×()()×

  式中:τ和————发热点的温升和温度

  τ和————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升和温度

  τ————环境参照体的温度

  对于电流致热型设备,若发现设备的导流部分状态异常,应进行准确测温,按照上述公式算出相对温差值,参照下表的规定判断设备缺陷的性质。

  表部分电流致热型设备的相对温差判据

  设备类型

  相对温差值

  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

  视同危急缺陷

  断路器

  真空断路器

  充油套管

  高压开关柜

  空气断路器

  隔离开关

  其它导流设备

  当发热点的温升值小于℃时,不宜按照上表的规定确定设备缺陷的性质,对于负荷率小、温升小但相对温差大的设备,如果有条件改变负荷率,可以增大负荷电流后进行复测,以确定设备缺陷的性质。当无法改变负荷率时,可以暂定为一般缺陷,并注意监视。

  (三)同类比较法

  在同一电器回路里,当三相电流对称和三相(或两相)设备相同时,比较三相或两相电流致热型设备的对应部位的温升值,可判断设备是否正常。若三相设备同时出现异常,可与同回路的同类设备比较。当三相负荷电流不对称时,应考虑负荷电流的影响。

  对于型号相同的电压致热型设备,可根据其对应点温升值的差异来判断设备是否正常。电压致热型设备的缺陷宜用允许温升或同类允许温差的判断依据确定。一般情况下当同类温差超过允许温差值时,应定为严重缺陷。当三相电压不一致时应考虑工作电压影响。(允许温升标准参照《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中相关设备的允许温升值)。

  (四)热谱图分析法

  根据同类设备在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下的热谱图差异来判断设备是否正常。

  五、检测记录、缺陷、周期与管理

  (一)检测记录

  1、红外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测温仪器编号、检测时日期、时间、气象条件(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测试地点(相对设备的距离与角度)、测试人员、设备名称、运行编号、缺陷部位、测点温度、相对温差、系统电压、实际负荷、正常对应点温度或环境参照体温度等。

  2、出现异常情况的带电设备红外图谱应记录下来,存入存储装置,以备分析。

  (二)设备缺陷性质

  1、危急缺陷:设备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2、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进行处理的缺陷。

  3、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可列入月度计划检修处理的缺陷。

  4、热隐患:视现场情况跟踪监视或安排处理。

  5、电流致热的设备测量温升小于℃℃时,只记录在案,不必确定故障性质,对于小负荷要注意负荷变化引起的发热过程。电压致热的设备缺陷一般定为严重及以上的缺陷。

  (三)缺陷上报制度

  1、检测班组在发现设备异常以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按照相关方法确认缺陷属于保种缺陷,并在缺陷确认以后立即向本单位红外检测专(兼)责人和领导汇报,并在最短时间内提供红外报告和红外热相图谱,以备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2、各生产单位的红外检测专(兼)责人应在每个季度开始前十五天内将上个季度本单位发现的严重缺陷和危急缺陷在本单位生产上反映,以便各单位交流。上报的内容还应包括红外热相图谱。

  (四)红外检测周期

  各单位原则上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同时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生产计划制定红外检测与诊断周期,并严格执行。

  1、带电设备所有接头至少每月测试一次,并在设备巡视记录上做好记录,包括测试时间、本次测试中的最高温度、具体部位,重要枢纽站和负荷较重的变电站,检测次数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一般在预试和检修开始前应安排一次红外检测,以指导预试和检修工作;

  3、新建、扩改建或大修尤其是拆接过接头的电气设备在带负荷后的天内应进行一次红外检测和诊断,对及以上的电压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器等设备应进行准确测温,求出各元件的正常温升值,作为分析这些设备参数变化的原始资料。

  4、在每年的大负荷或者度夏高峰来临之前,应加强对带电设备的红外检测,至少增加一次带电设备红外普测。

  5、计划性普测应结合停电计划有针对性的安排,遇较大范围设备计划停电,应在停电前小时进行一次计划性普测。

  6、对于运行环境差、设备陈旧及缺陷设备,在负荷突然增加或运行方式改变等情况下,要增加监测次数。

  7、危急热缺陷发现并上报后每小时测试一次,并在设备巡视记录上做好记录,包括记录测试时间、环境温度、发热部位、发热温度及负荷电流。

  严重热缺陷发现并上报后,每小时测试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一般热缺陷发现并上报后,每天测试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热隐患发现并上报后,每天测试一次。

  (五)建立红外热像数据库

  各个单位应建立带电设备的红外数据库,记录各种设备的热像图谱及温度数据,通过掌握各种设备在多种工况及负荷下的不同热图象及相关数据,经过图像处理分析再与其它有效手段相结合,可以预见设备的运行状态。红外数据库的归口管理为生产部。

  (六)红外检测仪器的管理和校验

  1、红外检测仪器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比对。

  2、仪器档案资料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质保书、分析软件和操作手册等,厂家应提供仪器校验报告。

  3、红外热像仪的保管和使用环境条件、以及运输中的冲击、振动必须符合该热像仪的技术性能的要求,仪器存放应防湿、干燥。

  4、仪器故障不得擅自拆卸,须到仪器厂家或厂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5、对红外热像仪和点温仪应定期进行保养,包括通电检查、电池充放电、磁盘存储处理等,每年不少于一次,仪器及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

  6、红外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校验,每三年送专业检验单位校验或比对一次。

  六、奖惩与考核

  (一)对检测数据错误分析造成误判断,发现缺陷因管理不当、汇报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没有严格执行红外检测周期造成设备故障的,追究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责任。

  (三)在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中对发现危急、严重缺陷并避免设备事故的人员,各单位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生产部将本制度中对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要求纳入部门考核标准与岗位考核标准工作中。

  (五)红外检测与诊断工作应按照技术监督岗位责任制考核细则每个月考核一次。

  (六)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实施。

供电局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证件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六章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证件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证件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五)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工作车辆夜间不归库者,按私自驾车在外停放处理。第一次给予个别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当事人扣发一个月月奖。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当事人应全额赔偿,并按局有半规定处理。

  第19条:除本制度标明的奖罚,其它的奖罚制度参照《平远县供电局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第20条:本制度自二oxx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供电局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供电局实习报告04-13

供电局实习总结05-11

关于供电局实习报告03-14

供电局工作实习报告02-05

供电局实践实习报告06-11

供电局安全口号整理06-11

供电局工作总结01-06

供电局实习日记范文02-02

供电局个人实习总结12-17

供电局工作总结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