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0-11-28 14:05:32 仲裁协议书 我要投稿

订立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订立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订立仲裁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什么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分别从正反两个角度规定了仲裁适用的范围。其中,第二条从正面规定了可以仲裁的纠纷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反面的规定在第三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条规定了不能仲裁的纠纷包括:(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不适用仲裁法的两类纠纷: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外,按照《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那么仲裁协议将会无效。

  二、什么纠纷适合仲裁?

  在明确了纠纷可以仲裁之后,作为当事人,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纠纷是否适合通过仲裁解决。大部分当事人首先考虑到的就是费用问题。以北仲为例,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仲裁费相对较高,但争议金额较大的案件,仲裁费相比法院诉讼费较低。北仲仲裁费最低金额为5100元,哪怕争议金额只有1元,也要先预先交纳5100元仲裁费。如果争议金额超过了160万元,北仲的仲裁费就要低过法院两审诉讼费之和了。如果争议金额超过4500万元,北仲的仲裁费甚至低于法院一审诉讼费。除此之外,就要结合仲裁制度的特性考虑了,一裁终局制度相对于两审终审制度显然速度更快,同时,仲裁员是来自各个行业的专家,处理专业问题更加权威。因此,涉及国际贸易、金融、投资、建筑、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案件更加适合仲裁。

  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三个内容,其中第一个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结合《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和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规定,《仲裁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表明,对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实际构成缺少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但因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所以如果未在此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仲裁协议有效。

  当事人有时会提出仲裁条款约定的是“争议可以仲裁”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是否意味着缺少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实践当中一般认为,这种约定已经说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能够排除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满足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一条件。

  四、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三个内容中的第二个。首先,如第一个问题所述,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否则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其次,《仲裁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所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事项,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包括了合同上述方面的争议。实践中,也有一些仲裁条款特别约定合同的部分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其他争议通过诉讼,比如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除、撤销的认定问题通过仲裁解决,而效力、解除和撤销的后果及责任通过诉讼解决。这样可能导致当事人需要先后采用仲裁和诉讼解决相应争议,因而增加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不利于高效、彻底的解决争议。另外,仲裁事项也不限于一份合同之内,相互关联的多份合同可以约定在一个仲裁协议之内,这样便可以通过一个仲裁案件彻底解决相关的多个争议。

  五、仲裁委员会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三个内容中的最后一个。《仲裁法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更细致的规定。实践中经常发生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的问题,以北仲为例,其准确名称应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一些当事人往往约定成“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种约定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大量的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对于这样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持肯定态度。对当事人而言,全国200多个仲裁委员会,如何做出选择?对此,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第一是仲裁规则,仲裁规则相关期限的规定能否体现出高效,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完备。第二是仲裁费,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收费有差异,收费低廉未必是优势。第三是仲裁员名册,是否有充足的专家可供选择并且这些专家愿意处理案件。第四是仲裁程序的操作,这要求仲裁机构及秘书专业且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是司法环境,仲裁裁决面临着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当地法院是否熟悉仲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仲裁水平的发展。

  六、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往往体现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北仲仲裁规则》”)第二条就规定: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因此,即便约定争议提交北仲仲裁,也可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就仲裁程序事项另行约定,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便于双方尽快彻底解决争议。所以,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在选择仲裁委员会的同时,也可以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如果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而约定适用另一个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那么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能否准确适用该仲裁规则就取决于这个仲裁委员会及秘书的专业与经验了。

  七、仲裁程序

  《北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可见,当事人是可以约定适用的程序的。

  另外,仲裁程序是以立案时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确定的。根据《北仲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即便因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并且仲裁庭希望变更为普通程序,但只要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仍可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来说,仲裁的基本流程是: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向当事人送达仲裁通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结案。这其中涉及到的期限主要包括:从当事人申请仲裁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期限、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到向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的期限、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从组成仲裁庭到首次开庭的时间、从组成仲裁庭到作出裁决的期限。《北仲仲裁规则》第三章至第六章规定的普通程序和第七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对于上述期限中的最后三个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普通程序相对更长,简易程序则更短。如何选择适合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应该考虑到的因素包括:因哪一方原因产生争议的可能性更大,也应包括争议的复杂程度、可能发生的争议金额或合同金额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