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7-07 09:40:18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1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1篇)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一、实施收费政策学习制度。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班主任和收费人员学习学校收费政策,同时要利用各种会议传达价格政策和精神,提高全体涉费人员政策意识。

  二、开展收费政策公示工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

  三、认真发放收费明白卡。每年开学收费时,要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明白卡发放至每一个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

  四、实行收费责任制。校长是收费总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财务人员是收费政策的具体落实人。一旦出现收费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私自收费。

  六、严格收费票据管理。所有收费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白条收费。

  七、强化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代收费用,不允许任何单位进校园收费。确有需要进校收费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一、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凡有学籍的学生必须交费上学。

  三、收费必须实行“一证、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一证”即学校应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凭证收费;“两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总务处依据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协同级部主任召开班主任会部署收费项目及金额,发放收费统计表。班主任填报《班级收费情况明细表》,经级部主任严格核实并签字后,交到财务。

  五、学校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费两条线”管理。单位不准截留和挪用收费资金,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住宿费用于学生住宿有关的各项开支。

  六、实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制度。减免比例比少于学生总数的15%,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建立档案,要按规定提取2%的助学金。学生减免必须实行先交费后减免。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3

  一、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全校各类收费由学校会计室归口管理,分管校长负责。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严禁各部门、各年级组、各班主任自主立项、擅自提高、扩大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四、学校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教育收费的透明度,防止乱收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五、学校通过公示栏和校园网进行收费公示,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六、对服务性收费严格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及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制度。

  七、坚持收费程序规范操作及收费票据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八、学费收入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由学校会计室统一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九、严格实行乱收费考核考评一票否决制度及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十、每学期组织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加强监督。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4

  1、明确、规范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纪律。

  严格收费管理,不违反规定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违反规定办班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绝不暗箱操务管理,不准设置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学生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

  2、严格执行“一证、一单、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中小学收费许可证》收费;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一单,学校凭《收费结算清单》与学生结算;两公开,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3、学校认真实行收费公开制度。学校收费前,能通过校务公开栏、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将收费政策、项目、标准在校外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社会的监督

  4、进校书刊按区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征订,学校所定的课本目录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新华书店征订。

  5、严格学校代办项目的收缴工作。

  凡属于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如课外教育活动、校服、报刊、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签字同意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为办理,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杜绝学校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加强学校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收费收缴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加强监督机制,将收费项目及使用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5

  1、目的

  明确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操作流程,约束和规范车辆管理过程中的经济行为。

  2、适用范围

  xx酒店物业所有在管项目的停车场收费管理。

  3、职责

  3.1车辆管理收费岗负责临时停放车辆的费用收取。

  3.2项目财务人员负责月保车、产权车费用的收取,并监督车辆收费岗的收费情况。

  3.3礼宾主管负责定期检查车辆停放及收费情况。

  3.4公司财务部负责指导和监控所有车辆收费行为。

  4、方法与过程控制

  4.1停车场实行24小时收费管理,填卡时间为24小时书写格式。

  4.2停车证由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员统一管理、盖印发放。

  4.3固定车位凭收费处交费单予以办理停车证,固定和月保车辆办理月保ic卡每张卡收押金

  50元。

  4.4收费管理:

  4.1.1车辆停放按项目所在地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标准收费。

  4.1.2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公务的军警和政府用车、邮政车及水、电、电信、煤气等工程车辆予以免费通行,公司接待车辆予以免费。

  4.1.3免费车辆进场,发放通用的临时ic卡并作登记,如卡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4.1.4收费系统因停电或其他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统一由收费员开具一式两联记录单,由礼宾员做好详细记录,底联由收费员上交礼宾部主管统一保存,留作部门核查的凭证。

  4.5车辆停放收取标准:

  4.5.1中、小汽车月保为xx元/辆。

  4.5.2临保为xx元/辆/时(12小时内xx元/辆)

  4.6车辆出场时由收费员验证ic卡是否有效,核算缴费金额,并开发单据,若ic卡丢失,补办标准为:

  4.6.1临时ic卡若有丢失,需缴交ic卡工本费50元,并按最低24小时(2次)收取费用。

  4.6.2固定和月保车辆ic卡丢失应由车主向礼宾部办理挂失申请,经部门主管或收费管理员同意后将该卡予以注销。并缴交工本费50元重新办理新的ic卡。

  4.6.3 ic卡丢失车辆除办理完以上两项手续外,车管员须严格核实其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

  4.7每月25日提醒通知车主办理下月月保手续,如到期还未办理者,按临保收取费用。

  4.8每班收费管理员应将当班收费软件和现金作记录,现金及统计单一并交由财务统一收帐。

  4.9收费岗下班时必须打印本班次收费清单,免费金额必须要有免费凭条或部门经理的签名。

  4.10内部日交款单据(袋)填写字迹工整、规范统一、不得涂改、乱画。

  4.11收费系统除正常收费操作外,不允许动用与收费有关的其它功能,发现一次严肃处理。

  4.12收费系统程序调整由公司领导批准,由礼宾部主管监督、工程部技术人员予以调试,其它人员无权擅改,一经发现按情节给予处理。

  4.13收费系统出现故障,当班礼宾员应及时汇报当值领班,并做详细登记,收费员不得擅自乱动收费系统。

  4.14因收费系统故障临时卡掉入卡机时,要有主管签字证明,收费管理员签名核实,部门经理签名认可。

  4.15服务中心办公室、礼宾部每月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一经查出有违规行为,将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6

  1、学校成立义务教育经费领导小组,人员由校长、会计、出纳、后勤人员、教师代表组成。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

  2、学校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细则,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监督办法,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票据审批及签字程序。

  3、学校的支出严格按照义务教育保障经费预算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4、较大额支出项目必须事先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全体教师会议上予以公布。

  5、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经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杜绝乱支乱花现象。

  6、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纠正。

  7、学校要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每学期向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8、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物价、监察、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7

  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市、区教育局、物价局颁布的各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乱收费,并实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务性收费坚持申报审核审批制度,并及时向家长发告家长书,遵循必需、自愿节约、分项结算、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利用服务性收费搞创收或拿回扣谋私利。

  三、不以节假日教育培训为名进行文化补课和收取费用。

  四、不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赞助费、借读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五、由专人坚持每月查阅财务帐目,严格票据使用情况,发现不规范情况,及时批评纠正。

  六、对于学生代办费每学期应有结算清单,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长监督,由家长签名同意,并有回执。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8

  一、学校收费财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1、收费依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以有权部门文件为依据,无合法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审批。学校所有面向学生的收费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校内部门向学生收费前,需提供收费依据,经学校总务部门审核,报校长批准。学校向学生收费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3、收费票据。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得无票据收费,不得使用违规票据收费。开学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收费票据需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4、经费管理。学校向学生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5、违反上述规定向学生收费,学校必须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收费公示制度

  1、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告家长书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5、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按上级要求制作,开学收费前在醒目处进行公示,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6、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7、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对相关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9

  1.幼儿园收费工作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向幼儿家长和其他单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向幼儿收取费用,必须符合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一切费用均要做到“统一”,即(1)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取;(2)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3)统一入学校财务帐目。

  3.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费时间为5月中旬。伙食费采用预收制,每月按实结算,报账员每月认真核实结算后,将结算情况贴在宣传橱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发短信与家长核对。

  4.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5.幼儿园应实行常年教育收费公示制,要在园内外的宣传栏和网站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对幼儿家长公布,以便家长监督。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xx〕1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

  (一)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费用;

  (四)公务费用、业务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修缮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

  第十一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办园成本核算及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调整。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及其证明;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情况: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

  (三)申请备案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并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九条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条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用品、图书设备购置、房屋修缮、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二十五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收费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第三十二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发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 篇11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收费员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文章:

管理规章制度11-01

管理的规章制度06-27

仓库管理规章制度10-07

员工管理规章制度11-29

车间管理规章制度11-29

考勤管理规章制度12-16

餐饮管理规章制度11-18

酒店管理与规章制度11-28

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