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8 12:00:16 海洁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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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3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3篇)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综 合 制 度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界定

  为进一步加强粮库内部管理,做到分工科学、运转高效、分级负责、权责统一,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结合本库实际情况,经研究,设置综合部等6个部门,职能界定如下:

  一、综合部:负责人力资源、劳动工资、员工福利;党、团、工、青、妇;宣教、计生;文秘、档案、文印、收发;效能建设、考勤考核;会务、接待;办公用品、车辆、食堂、菜地、鱼塘、果树等管理工作。

  二、仓储部:负责粮油仓储及出入库业务管理,对存储的粮油数量、质量负责。负责粮情监测、粮食熏蒸、安全生产及培训、储粮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仓储工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负责储粮器材、机械设备、熏蒸器材和药品的使用管理;装卸队的管理。

  三、购销部:负责各类粮食出入库计划安排、购销经营、调运组织;磅房的管理,计量设备的维护,计量记录的归档;客户档案及合同管理;粮油市场调研分析、制定粮食轮换方案;制定政策性粮紧急动用执行预案等工作。

  四、质检部:负责粮油生产质量的调查;出入库粮油的质量检验;定期对储存粮油进行质量跟踪检验;根据粮情分析需要,随时对粮油质量进行全部或部分指标检验;建立健全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化验室档案、试剂及仪器的管理;检测仪器设备的定期校定。

  五、财务部:负责会计、统计、内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联系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做好财务分析、财务预算、企业内部控制、全面预算管理等工作。

  六、后勤部:负责基建及后勤保障。负责库内仓房、办公、生活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机械设备、物资器材、水电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安全保卫、保安、绿化管理;库区空地和水面的管理利用;办公、生活区卫生保洁等工作。

  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1、主任办公会议为本库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2、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库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决定列席人员。

  3、主任办公会议由库主任主持,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做好会议记录。

  4、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决定职工聘用、研究决定职工奖励和违纪职工处分。

  (2)根据中层干部竞职、述职演讲报告,结合职工民主评议结果,研究决定中层干部任免。

  (3)研究决定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

  (4)研究决定本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

  (5)研究决定本企业重要业务管理办法和内部规章制度、分配制度。

  (6)研究决定本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基本建设管理和重要项目投资决策。

  (7)其它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5、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任负责原则,会前应通知与会人员围绕会议主题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库主任可直接决定或与有关副主任商议后决定,事后再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6、会议应做好记录,重要内容须编印会议纪要存档。

  三、党支部组织建设制度

  为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粮库党组织建设,制定本制度。

  1、党支部各支委应带头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色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党支部应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号召全体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粮库的建设。支持和鼓励党员对支部工作提

  第一章 综合制度 出意见和建议,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障党员权利。

  3、党员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主动接受党组织和群众教育、管理、监督。

  4、完善和健全党员发展择优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视在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职工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5、健全党支部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职工、组织关系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等制度。

  6、积极开展党支部活动,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形式灵活多样。加强典型宣传,弘扬正气。

  7、重视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理念,倾听职工呼声和建议,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四、民主管理制度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1、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每二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2、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库主任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企业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审议企业经营管理的方针、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经营成果,对企业自有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企业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4、企业每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管理规定

  的职工进行处罚。受罚职工我可以向主任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辩解和申诉。

  5、主任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会议所讨论、审议通过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不得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6、建立健全库务公开制度。

  7、职工代表会议(全体职工大会)对库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五、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制度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和业务水平。

  2、成立粮库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库主任担任组长。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勇于开拓,勤政廉政,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粮库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4、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奖罚分明;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积极开展科学保粮活动;开展“双增双节”活动,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5、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和技能比武以及其他职工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企业有坚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6、企业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秩序安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库务公开制度落实,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全体职工无超计划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7、环境整洁优美,库内外环境清洁整齐,落实清洁卫生制度,无脏、乱、差现象,库内地坪硬化,环境绿化、美化和亮化。

  8、促进粮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推行文明礼貌用语,增强优质服务意识。

  9、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档案”。

  六、工会工作制度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落实上级工会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坚持以提高绿色科学保粮技能和加强成本核算、增收节支管理为中心的业务工作重点,促进粮库和谐健康发展。

  3、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岗位工资加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并规范库务公开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定期召开粮库职工代表大会,听取粮库主任工作报告,民主评议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织和发动职工参与粮库的民主决策和管理监督,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

  5、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文娱活动。加强对职工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职工综合素质。

  6、建立“职工之家”,关心职工生活,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搞好计划生育等工作。

  七、库务公开制度

  为充分发挥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1、库务公开内容:

  (1)粮库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年度财务报告、基本建设计划、重要物资和器材采购、重大投资决

  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粮油保管安全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等。

  (2)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四项敏感费用”控制和使用;库主任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结果;领导班子成员收入、用车、通信工具配备使用情况;中层干部选拔、聘任、解聘、考核、奖惩情况;干部述职及民主评议情况;职工所提意见和建议改进落实情况等。

  (3)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处理;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制定及落实;职工福利分配;职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职工培训、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评先创优方案;违纪职工的处罚结果等。

  2、库务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企业机密。

  3、库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核实。

  4、库务公开以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为主要形式,也可按照可行、实用、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库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

  5、库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内容具体确定。

  6、库务公开由粮库办公室具体实施,各职能部门配合,党支部和工会、纪检等部门负责监督。

  7、库务公开的开展情况纳入粮库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为落实《关于开展全市粮食仓储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和粮食仓储工作,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县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和仓储规范化管理的水平,按照要求,我们开展了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和仓储管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一、安全工作能否搞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近年来,我们牢固树立安全工作“一把手”工程意识,坚持“一岗双责”,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今年初,重新调整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整合了领导力量,将安全工作与经济工作一同实行班子成员分片挂钩。始终将抓好安全与发展经济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列为全年目标考核的一项否决指标,做到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考核,为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在一年一度的粮食工作会议上,坚持县局主要领导与基层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状,各单位也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而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二、强化教育,有效强化系统上下的安全意识。

  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粮食局坚持逢会必讲安全,逢检查必查安全,在全员中牢固树立“求安全、保稳定、促发展”的思想。特别是把对全员的安全教育纳入全系统学习计划,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夏秋粮食收购等有利时机,通过张贴宣传标语、组织安全知识测试、进行安全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生产知识,让职工在耳儒目染中不断提高了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规范自己的安全行为。

  第三、健全制度,确保安全责任状的有效落实。

  坚持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到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

  一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如:《熏蒸药剂管理》、《熏蒸安全操作》、《仓储安全管理》、《储备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等等,使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岗位负责人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有关制度的'考核。

  第四、细查勤改,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抓安全工作,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要细查勤改,消除隐患。针对性地抓好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日和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同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细查勤改,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一是以“四防”为重点,狠抓储粮安全,对存在的隐患及时纠正、限时整改;

  二是对粮食机械设备的使用状况及防护装置效能等进行全面检查,并适时组织夜间巡查,杜绝机械设备带病运行现象和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

  三是按照危险化学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药剂保管专人负责,建立使用台帐,有效防止了药剂流失;四是加强出租资产的定期、不定期查访,敦促限期整改了安全隐患。

  二、全县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和仓储安全自查情况

  县局共分五个检查组,检查结果如下。

  (一)储粮安全情况

  我县现有收储库点28个,仓房386个,现库存粮食198403吨。其中小麦168914吨、籼稻21489吨、粳稻1500吨、玉米6500吨。中央储备粮18605吨,其中:籼稻12105吨、玉米6500吨、省储籼稻7419吨、县储5000吨,其中:小麦3500吨、粳稻1500吨,托市小麦37861吨,商品粮129518吨。粮情稳定正常,其中10℃-20℃存粮11781吨,20℃-25℃存粮186622吨,会、统、保帐实相符,粮质稳定,存粮仓房条件良好,符合安全储粮标准,无危仓及露天囤存粮。

  2、仓储制度执行情况。全县各存粮库点各项检查制度上墙,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人,并签订责任书及奖惩办法。

  3、化学药剂使用与管理情况

  我县对药品实行统一采购、运输,实行双人双锁保管,领用实行局签批制度。各收储库点药品实行零库存,即未用完的药品及时返回,粮食熏蒸实行备案制度。同时对熏蒸场所设有警戒线,熏蒸仓房设有特殊标识。

  4、各类储粮设施设备齐全,全县所有存粮全部实行机械通风,现存粮情测控系统56128吨,环流熏蒸八库点 “三低”存粮37231吨。

  5、仓储粮建设情况

  县直属库在建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有明确的合同,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6、消防安全。各库点消防 畅通,灭火器材齐全有效,消防水源充足,防火档案健全,有消防应急预案,电路设备完好,电笼及火源管理科学有效。

  7、省扶贫我县140万烘干项目,已基本完工,正准备试产。 在抓好安全工作上,我们虽然作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连续几年都受到县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基层部分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仍较淡薄,工作过程中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安全经费还显不足,经常性安全检查频率还不高,安全隐患整改查处力度不够等等。为此,我们将一如既往,在市局的指导下,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努力把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有成效。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粮油仓储安全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守则。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本守则是粮库作业与管理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各类粮油仓储单位。

  第一章 粮食进出仓

  1.安全检查

  粮仓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粮仓应制作和安装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严禁超限装粮。粮仓第一次装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非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是否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的要求,严禁不经论证直接储粮。超过设计结构使用年限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能否继续装粮。

  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油罐装油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油罐焊缝是否完好,罐顶盖、人孔、测量孔、通气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无松动,垫片是否完好,罐区、管线阀门施封情况是否牢靠。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2.作业机动车辆

  粮库应按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识,驾驶员应严格按库内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库;机动车在粮库道路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上下地磅、生产作业区行驶、倒车限速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剐蹭仓储设施;车辆行驶时,严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严禁铲车、叉车载人。

  驾驶员应听从粮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粮库非指定区域自行装卸,严禁驾驶员进入,禁止驾驶员赤脚、赤身、穿拖鞋、穿凉鞋等不安全行为。

  人工扦样或接发油时,应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时,严禁作业车辆移动。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空间、车辆、设备、设施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液压翻板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卸粮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卸粮坑、车辆及液压翻板上站人。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自卸车应在车斗完全复位后,方可移动车辆。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驶的轨迹上。

  铲车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处指挥作业。

  作业区域内,严禁非作业停车和无关人员逗留。

  粮库仅在库区使用的自备车必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合格证。

  3.粮仓清理

  清理平房仓时,作业人员应开启仓房门窗或排风扇;清理浅圆仓、立筒仓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并确认通风换气系统运转正常,并在运行10分钟后开始清扫。清理浅圆仓、立筒仓的上下通廊和工作塔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灰尘。

  清扫仓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灰尘较多时,应采取负压或湿式作业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及二次扬尘;灰尘较少时,可采用普通清扫方式。

  4.粮食烘干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在烘干塔及露天堆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周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烘干机周围严禁堆放各类易燃品。

  初始烘干时,应保持烘干机内粮食流动,严禁长时间闷塔。突然断电时,应打开紧急排粮门排粮,防止塔内糊粮和着火。

  燃油、燃气炉在不同季节使用的燃料,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非雾化燃油;燃烧器燃烧时,严禁往油箱加油。

  烘干机进出粮的'水分监测装置、进出风温度监测及调节装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仓(烘后仓)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粮食入烘前仓前应进行清理,烘前仓入粮应与烘干作业同步,随进随烘。禁止烘前仓进完粮后再烘干,以防烘前仓结拱;烘干作业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烘前仓和烘后仓。

  应每月检查换热器,防止换热器破损将火种随热风管进入烘干塔内;使用燃煤或生物质热风炉时,应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烧炉的沉降室和换热器中烟气侧的灰尘;烘干机使用30天内必须清理烘干塔一次。

  5.卸粮

  烘干系统卸粮、工作塔卸粮坑卸粮、铁路专用线卸粮坑卸粮,生产部门应在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

  烘干系统地沟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严禁作业人员擅自进入粮堆。作业人员处理板结的粮堆时,应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跌落进粮口被粮食掩埋。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工作服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工作塔卸粮坑(液压翻板卸粮、汽车自卸)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粮作业区域;牵引火车时,严禁人员进入专用线卸粮坑作业区域;所有进粮口必须安装合格的钢格栅,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平整粮面

  平整粮面前,粮库带班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并提出平整粮面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先开启仓房排风扇或窗户。

  平整粮面时,应安排不少于2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必须从粮堆顶部自上而下摊平粮食,严禁站在粮堆低凹处摊平粮食。

  平整粮面时,应在粮食入仓达到预定数量后平仓。粮面高差较大时,作业人员应防止跌落粮堆被粮食掩埋。

  7.出粮口排堵

  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

  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粮仓,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应严防不对称出粮。

  对于立筒仓和浅圆仓,可在仓底设计安装空气炮清堵器用于排堵。

  8.粮食结拱(挂壁)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处置作业。

  粮食出仓前,仓储部门应先检查粮面是否结顶,如有,应进行处理;出仓中,发现仓内粮食结拱(挂壁)时,作业人员应先报告出仓作业现场负责人。

  对于粮食有结块现象的立筒仓或浅圆仓,严禁一出到底。作业人员应在粮面每下降1米左右时,先关闭出仓闸门,后进入仓内检修平台观察粮面,如发现明显挂壁或结块露出粮面,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入仓清理露出粮面的结块或壁挂,防止结块粮形成高耸柱状,或挂在仓壁高处,甚至形成大规模结拱。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全部出仓后,再开启闸门出粮。

  平房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利用长杆或高空作业车处置;立筒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处置;浅圆仓挂壁位置较低时使用装载机处置,较高时通过高空作业车处置。严禁作业人员位于挂壁下方作业,以防挂壁坍塌砸伤或掩埋作业人员。

  立筒仓结拱时,应通过向立筒仓入粮,或作业人员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进行处置,还可通过向烘前立筒仓吹热风进行处置;浅圆仓结拱时,应通过向浅圆仓入粮,或开启浅圆仓挡粮门等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作业人员站立粮面进行处置。

  处置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仓外,移出全部工具和设备。

  9.平房仓挡粮板拆卸

  仓储部门应研究和制订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严禁作业人员擅自入仓拆卸挡粮板。

  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将安全带有效系在系留装置上,通过移动升降机或扶梯拆卸挡粮板。

  出仓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关闭挡粮板上出粮口闸门,在粮面稳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粮堆以上的挡粮板,严禁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作业人员出仓并带出全部工器具后,方可开启闸门继续出粮。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粮面流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粮食出仓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粮堆埋人,作业人员应立即关闭出粮闸门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紧急救援。

  第二章 粮食简易仓囤

  10.简易囤

  简易囤选址应有利于防汛,地面应平整,基础应满足装粮后承载力要求;简易囤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和建造;每组简易囤不应超过5000吨,组间距应大于25米。简易囤应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

  粮食入囤前,应对粮囤的内外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各焊接口、入粮口及安全爬梯是否焊接牢固,检查囤身是否倾斜,防潮防雨性能是否完好等,确认安全后方可入粮。进粮作业应从简易囤中心入粮,严防偏心装粮。

  出粮时,应采用对称出粮口同时出粮,严禁偏心出粮,以防偏载造成倒塌。初始出粮50~60吨后,应换另外一组对称出粮口出粮,避免囤身出现倾斜倒塌。后续出粮时,应及时根据囤内粮食情况调整出粮口。出粮后,人员进入囤内清理资材应系安全绳,且不少于2人。

  应定期检查简易囤,如出现胀囤、倾斜等现象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实施倒囤或重新制装囤,严防简易囤坍塌;简易囤出粮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风将简易囤吹倾斜或倒伏。

  11.罩棚

  罩棚内既可以用麻包袋装粮码垛包储,也可以围包散储,本节主要介绍围包散储。仓储部门应先制订作业方案;必须用合格麻袋堆码挡粮墙,麻袋装粮三分之二,以平放高度17厘米左右为宜,四角和过道等关键部位及外层麻袋必须缝口;严禁使用塑料编织袋装粮作挡粮墙。

  围包散储装粮高度不应高于5米;挡粮墙3.5米以下部分应采用三横一竖、每层错位堆码麻袋墙;3.5米以上部分可采用两横一竖,并确保挡粮墙堆码整齐;转角处挡粮墙,码放必须层层错位咬死,严防胀开。麻袋口应朝内堆叠。严禁使用塑料布等易滑资材铺垫在麻袋墙底层。

  移动钢制爬梯(带扶手)应安全可靠。采用麻袋码放的爬梯,应确保牢固可靠。

  仓储部门应定期检查粮堆周围,如发现胀垛、坍塌、漏粮等情况,应及时处置;拆粮堆时,应先从粮堆顶部拆挡粮墙,严禁人员进入粮面。拆包与出粮同步,严禁出完粮食再拆挡粮墙;严禁在围包散储粮堆周边从事影响粮堆安全的施工作业。

  12.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粮压仓试验。严禁超设计装粮线装粮;严禁把钢结构罩棚当散装仓或违规改造成散装仓装粮;严禁机动车辆和机械输送设备剐蹭、碰撞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第三章 熏蒸和气调

  13.药剂管理

  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粮库应将购买药剂情况报上级单位;药剂入库时,管理人员应填写《药剂入库单》;药剂应存放在高于地面0.2米以上的空间,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液体和固体药剂应隔离存放。

  领取药剂时,必须先填写《药剂领用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库;领用人员应不少于2人;领用前后应及时登记药剂台账。使用后的药剂空瓶空罐要及时收回药品库,统一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4.熏蒸

  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施用空仓杀虫剂和粮食熏蒸剂,仓储部门必须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和粮食熏蒸作业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杀虫。

  实施空仓杀虫和粮食熏蒸,仓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同时作业,同时应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站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施用空仓杀虫剂,每人每次不应超过9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

  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和药渣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药渣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空气呼吸器的储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

  开启磷化铝瓶盖时,人员应位于上风向。在粮面使用磷化铝片剂、丸剂、粉剂熏蒸时,应放置在直径30~50厘米的药盘中,药盘应由阻燃材料制作,如铁盘、铝盘或瓷盘等。

  使用磷化氢空仓杀虫、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使用非磷化氢空仓杀虫及散气期间,应在仓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值班人员应加强巡查。

  房式仓、筒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和简易囤熏蒸时,应在四周覆盖帐幕,并在帐幕上加盖防风网罩或防风固定绳。覆盖前,要对帐幕进行检查,发现孔洞及时修补。散气时,熏蒸人员应戴空气呼吸器,先揭开帐幕一边,0.5小时后揭起其它部位的帐幕,1小时后卸下帐幕,通风散气24小时。

  熏蒸前,安全员应清点人数,做好记录;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结束时,安全员负责清点人数,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磷化氢熏蒸前后,作业人员禁止饮酒、吃牛奶、鸡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业人员在熏蒸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15.气调

  必须严格执行气调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气调作业;应安排专人管理空气呼吸器和空气压缩充气泵等设施。

  应在气调仓外悬挂警示牌,严禁擅自操作气调系统的阀门;人员进入气调仓检查粮情或进行膜上作业,不得少于2人,1人负责监督警戒。严禁单人、酒后或身体状况不佳者进入气调仓。其他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气调仓时,必须有粮库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方可入仓。

  进入粮堆气囊内取样化验或检查粮情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确认呼吸器能够正常使用,并能正确、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空气储气罐的压力必须充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并保证有3人及以上方能进仓作业。人员身体感觉不适或听到报警声应立即出仓。

  16.火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工作,让师生懂得节约是一种美德,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作为后人,我们应该继承与发扬,而不是践踏。“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首耳熟能详的古诗,我们从小就有学过,大家也都知道古诗的含义,同时我们大多数师生基本上是农民的孩子,作为农民的孩子更应深知农民的辛酸,更应珍惜粒粒盘中餐。同时,学校时时都在提倡例行节约,希望全体师生也一样,把节约粮食作为一种良好习惯!因此在满足教学和师生员工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做好节约粮食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加强例行节约的管理,坚持做到:

  1、合理分配节约粮食;

  2、学校各食品及粮食实行统一管理。总务处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坚持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教育作为学校的常规工作来抓,运用各种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开展保护环境,节约用粮食的宣传教育,增强节粮意识。

  4、在学生食用过程中全部实行光盘行动,组织学生会成员定时检查,发现有浪费的班学生要责令其改正,并对该班级进行扣分处理,并在全校进行通报。

  5、教育学生在家也要像在学校一样懂得节约,要是有同学举报那个在家没有按照老师的要求做,随便浪费粮食的同样按上一条进行处理。

  6、食堂工作人员要实行“专人负责制”,主要负责组织好食堂工作人员做好食堂工作,收藏保管好各种食品食材,预防出现浪费的现象。各班科任教师是班级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在本班进行宣传教育,组织班干部对本班学生进行监督管理。

  7、校医负责除“四害“工作,保证不有老鼠等害虫对粮食的危害,迁成不心要的浪费。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储备粮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存储安全,不断降低储粮管理成本,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保粮领导小组,主任对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负总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所有库存粮食安全的保管,按仓号逐一落实到每位责任仓保管员。

  二、粮食储藏管理过程中,应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本着“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百分考核活动,达到“四无”粮仓98%以上。

  三、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并坚持做到“不同等级、不同品种、新粮与陈粮”分开储藏。

  四、粮情检查制度

  (一)定期检查:保管员对负责管理的粮食实行危险粮天天检查,半安全粮三天检查一次,安全粮食七天检查一次,所有粮仓按规定配齐电子测温装置,并使用微机检测粮情,每周检测一次,发放到每一个保管员,将检查结果完整准确的填写《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全面检查:每月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仓储人员对库存粮食进行定期全面检查。

  五、对库存的粮食,应根据不同季节和粮食品种储存方式,采用不同的保粮技术,对度夏的粮食采用“双低”或“三低”储存法,利用熏蒸设备对虫粮进行处理;冬季可利用机械通风设备进行降温处理,夏季可减少熏蒸次数,降低粮食的污染,相对提高粮食质量,降低保管费用。

  六、严格熏蒸杀虫审批制度,采取科学方法,提高杀虫效果,根据检查粮情的.虫情、虫种、密度大小,准确计算用药量,建立熏蒸记录档案。

  七、保管员要做好出入库手续管理工作。有关帐卡、凭证填写要规范、完整。及时、准确、真实的填报库存报表。对出库的粮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损溢报单,对不同仓号、不同货位的粮食损溢不能相互冲抵。

  八、做好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及储粮害虫的防治工作,对仓内外卫生定期清理及检查,对环境、仓内外定期消毒,为安全储粮打好基础。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1、粮食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到出有凭入有据。

  2、出入库作业流程:入库时:按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结算业务流程进行;出库时:按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的业务流程进行。

  3、粮食入库时,检验员逐车检验,检斤员凭验质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收购凭证,售粮人可根据收购凭证直接结算。

  4、粮食出库时,检验员可根据出粮仓号,进行逐仓检验,检斤员凭检验单检斤,开票员凭检斤员、保管员签字的检斤单填写发货明细表;发货明细表作为接收方结算依据,应随车送达对方。

  5、粮食出空后,如出现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时,应以账面数为主,因粮食溢余或损耗、水分减量等造成的盈亏,按现行会计办法规定处理,同时,要对空仓进行清扫、消毒,及时做好对空仓的维护。

  6、粮食入库结束后,及时核对库存数量,平整粮面,调试粮情检测系统,检验员对全仓进行混合检验,保管员可根据检验结果,认真填写帐、卡、簿。

  7、及时清扫整理落地粮,始终保持工作现场的整洁,彻底杜绝产生土粮,入库保管员要切实负责。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市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经纪活动,促进粮食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xx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xx省粮食局〈粮食经纪人业务规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xx市粮食经纪业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活跃在农村市场,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种粮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粮,销售给粮食经营企业、饲料及工业用粮企业、个体粮食加工户或自然人。

  第三条粮食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粮食经纪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六条从事粮食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技能;

  (三)熟悉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常识;

  (四)具有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经纪活动,应当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个人简历、资金等书面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粮食经纪人资格,并颁发《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第八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持《粮食经纪人资格证》与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企业签订《粮食经纪合同》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九条《粮食经纪合同》为格式合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内容应当注明代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货款结算及付费方式。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明确各自收购粮食的市场份额,自觉遵守粮食收购纪律,共同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收购本市场份额内的粮食。

  第十一条粮食经纪人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压级,不抬级,不得在收购的粮食中掺杂使假,不得收购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

  第十二条粮食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依质论价,不压价,不抬价,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

  第十三条粮食经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与指导工作,履行经纪人义务

  第十四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纪人,应当告知售粮农民或者在收购场所挂牌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应当及时支付售粮者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款项。

  第十六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向与其签订《粮食经纪合同》的粮食企业提供各种收购信息,反映粮食收购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第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粮食经纪人根据其经纪业务需要,可以以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合作方式与粮食企业进行购销合作,并与粮食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合作业务。

  第十九条粮食经纪人应当加强经纪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条粮食经纪人由委托企业一年一聘。一经聘用,委托企业应当将其聘用资料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吸收粮食经纪人为协会会员,在经纪人多的地方,可以成立农村粮食经纪人分会。协会应当为经纪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粮食经纪人进行经纪业务和政策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粮食经纪人经纪业务水平,增强粮食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适应能力;

  (二)组织粮食经纪人向农民宣传粮食生产政策,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种植市场适销对路、收益更高的粮食品种;

  (三)传递粮食市场信息,在经纪人之间架起信息共享的桥梁。

  第二十二条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纪人市场行为的规范、管理与监督,以增强经纪人内部自我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直接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粮食订单,或者根据粮食企业需要,协助粮食企业走村入户做好粮食订单工作。

  在收购期间,粮食经纪人应当按粮食订单要求履约,优先保证收购订单粮食,确保农民订单收益,形成订单粮食业务与粮食经纪业务发展互动、双赢的局面。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粮食经纪人与农民开展粮食品种兑换业务,通过品种兑换业务收购农民余粮,为农民提供需要的各种物资,满足农民需求。

  第二十五条粮食企业应当对其所属粮食经纪人加强管理,保持联系和沟通,了解粮食经纪人的粮食收购信息;敦促粮食经纪人履行《粮食经纪合同》,帮助粮食经纪人解决粮食收购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视同无证收购,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资格,禁止从事收购粮食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粮食经纪人资格证》;

  (二)未签定《粮食经纪合同》。

  第二十七条粮食经纪人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和在收购活动中有压低或抬高价格收购粮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行为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在收购活动中,发生下列不正当行为之一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粮食经纪人资格,解除粮食经纪人聘用合同:

  (一)压低粮食品种等级标准;

  (二)在粮食中搀杂使假;

  (三)拖欠售粮者售粮款;

  (四)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粮食收购,是指为粮食经营企业、工业及转化用粮者、个体粮食加工户,在农村开展零散收购粮食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一)食堂管理实行由食堂主管对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地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三)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四)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五)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六)操作台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七)厨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

  (八)办公室组织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九)食堂认真接受安环部门组织不定期的检查、整改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出现重大违反法律法规事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促进粮食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工作,加强对粮食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和批发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税务、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食购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收购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可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第六条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粮食定购计划逐级落实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定购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实物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收、拒收定购粮。定购粮的收购价格,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但是,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第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第十条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第十一条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和收购的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需要出售的,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第十二条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收购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但不得以收购种子的名义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农作物种子转作商品粮的,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第十三条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料用粮。收购的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第十四条用粮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处理收购的原料用粮,经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或代为销售。

  第十五条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购进原料用粮或销售成品粮应如实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鼓励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发展优质品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第三章粮食销售

  第十七条从事粮食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政策,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

  第十八条国家定购粮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余粮,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救助人口等基本口粮的供应和以工代赈,以及饲料、酿造、制药等工业用粮的供应。

  第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亏本低价销售(经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处理的陈化粮食除外)。具体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制定,但应接受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事粮食批发:

  (一)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其中固定仓容要达到1000吨以上;

  (三)有必要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

  (四)依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粮食批发准入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人方可从事粮食批发。核发粮食批发准入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促进粮食销售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进入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销售的粮食,来源必须合法,并具备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企业批量销售粮食,应当按运输批次、运达地分别开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粮食销售发票)。

  批量购买粮食,应当索要带有承运联的粮食销售发票,并随货同行。

  第二十三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从事粮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农民销售自产粮食除外。

  第二十五条粮食批发企业,购进或销售粮食应当建立台帐;粮食零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用粮台帐。

  进销台帐和进货用粮台帐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营企业、用粮企业跨县(市)运输粮食,应当随货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批发企业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粮食销售发票。销货发票承运联中的客户名称、提货地点、开票单位和粮食品种、数量等内容应当具体、完备、真实、一致。

  承运人承运粮食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合法凭证。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粮食运输,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七条持有下列凭证,允许跨县(市)运输粮食:

  (一)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凭种子购销合同或收购单据运输其收购的粮食作物种子;

  (二)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凭产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输其收购的原料用粮;

  (三)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和收购的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凭所在地县以上粮食、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出具的准运证明运输;

  (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凭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可跨地区调运自有粮食。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收购、经营粮食活动提供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粮食运输凭证等经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粮食、物价、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购或变相收购粮食的,其收购、加工的粮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可收购粮食的企业,倒卖其收购的原料用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批发的粮食,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粮食,并对货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建立台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为非法收购、经营粮食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违反规定限收、拒收定购粮的,不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或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的,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行为违法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物价、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粮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一、储备粮是国家财产,企业只有收好、管好的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的入库通知单或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

  二、粮食入库时,运输车辆必须经本库门卫审查、填写,并编有入库编号的粮食准入通知单,方可允许入库;

  三、粮食入库时,质检人员必须凭入库通知单和入库编号顺序,依次扦样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开据质量合格通知单。计量人员根据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按照入库编号,依次计量,如实出具计量磅单,留存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接粮入仓人员根据计量磅单,及时卸粮,签名签单;填写卸粮数量及仓间,做好卸粮情况计录;

  四、所有入库粮食,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到粮动帐动,日帐日清,装满一仓建一仓保管卡片,保证帐实相符;

  五、入库粮油必须做到新陈分开、好次分开、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不得相互混装混存;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七、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十三、粮食入库完成后,需分仓综合检验,建立质量档案,并在仓内显著位置明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

  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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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职工食品卫生管理,落实采购食品原料来源,提高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及台账记录等工作。

  二、食堂采购食品、蔬菜、原料等均须让供方完整填制采购回执单据。

  二、进行采购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

  ①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②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等);

  ③食品添加剂(如酵母、色素等);

  ④其他产品。

  三、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的`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蔬菜及原材料。

  四、尽可能实行定点采购,严把食品采购质量关,杜绝腐烂、变质、变味、发霉、过期等不卫生食品流入食堂。

  六、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七、采购的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要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相符后经工会主席签字认可后入库或使用,所有采购食品必须当天逐项记入《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出入库清单》。

  九、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且相对固定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保证食品质量。

  十、食堂采购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沾、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得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无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十一、食堂食品入库、出库必须进行验收,并定期检查,仓管人员发现有腐败变质、过期或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入库或出库,验收检查情况必须有记录。

  十二、食品贮存应有相对独立的存放间,并有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做到通光、通风。

  十三、食品存放必须置于货架上,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十四、保存在冷藏设备里的食品,必须做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分柜存放。

  十五、食品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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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坚持厉行食品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重要举措、更是党风廉政建设、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内容。单位全体员工要真正认识到“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不易,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增加食品节约的自觉性。为提高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节约意识,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一以贯之、坚持不懈地落实下去,特制订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节约粮食、制止浪费”规章制度。

  二、采购管理

  1、根据单位就餐人员数量、季节变化等情况,采购员应遵循“定期采购、适量储备”的原则,避免因食材过期、变质等造成源头浪费。造成浪费的采购员实物价格赔偿。

  2、采购员应做到对上级采购批发商货比三家,和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采购的食品、蔬菜价格合理、质量优良。

  3、针对米、面、油及副食品,以及各类调料用品等,必须采购正规厂家生产的,杜绝“三无”产品,确保采购的食品安全可靠。出现问题除按照实际发生价款由采购人员赔偿外,若发生事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采购员采购蔬菜食品时,要充分考虑单位员工饮食习惯和饮食偏好,尽量采购职工偏好的相关食品。

  三、组织活动开展

  1、开展“节约粮食、制止浪费——文明餐桌行动”活动。利用宣传栏、电视媒体等张贴文明餐桌宣传。

  2、悬挂文明标牌。在食堂张贴文明餐桌行动告示,在食堂墙壁上张贴标语,餐桌上摆放“节约粮食,不剩饭菜”的提示牌,提醒用餐者注意节俭,讲究卫生。通过宣传和倡导,树立新的饮食观念,营造文明用餐的浓厚氛围。

  3、向就餐职工发一封倡议书。节约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责任,同心协力拿出实际行动,让节约粮食内化为自觉,成为习惯,让“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在职工食堂蔚然成风,为建设文明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备餐和就餐管理

  1、机关食堂须遵循“宁可少、不可多”的原则准备餐食,避免备餐过多,造成浪费。

  2、每日提前预计、上报用餐人数制度,确保食堂精准准备餐食。分批次烹饪,出现多做、浪费现象,由厨师长负主要责任、厨师负次要责任,处以浪费食物价值100%处罚,比例主要责任人70%、次要责任人30%。

  3、针对本单位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以工作餐为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和纪律要求,不超标、不违规。

  4、就餐人员取餐时,必须按规定排好队。服务员应根据就餐人员的性别和年龄、食量等情况,适量打饭(必要时进行询问)。

  5、就餐人员必须遵循“珍惜食物、适量取餐”的原则,吃多少取多少,吃完再取,坚决杜绝食物浪费。就餐人员如有忌口,应主动告诉服务员,某一菜品不打或者少打,避免食物浪费。

  6、就餐人员每次用餐须将自己所盛的食物食用完,尽量按要求在食堂用餐,用餐后剩余微量食物要统一倒入泔水桶,禁止随意倒入垃圾桶。

  7、职工就餐人员必须遵循“吃多少取多少”的原则,禁止员工多取食物带出食堂的行为,餐盘内剩饭超过100g视为浪费。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两次给本人采取限量供餐,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在餐厅电视通报;三次取消其就餐资格。

  8、红袖章监督员每餐监督干部职工就餐情况。

  五、监督制度

  1、本单位建立“节约粮食、制止浪费”的监督小组。组长由单位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贺兰生、李峰、李诚勇、郄鹏。

  2、针对监督小组对各成员进行分工。组长负责协调、监督各组员的履职情况,监督就餐人员用餐情况;郄鹏负责向就餐人员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全体职工节约粮食的意识;孙玉乾负责监督就餐职工取餐、用餐情况;辛学虎负责监督食堂备餐、打餐情况;李峰负责监督食堂采购食品、蔬菜情况。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一定范围作检查和通报。

  3、监督小组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职工有其他浪费粮食的行为,应及时批评和制止;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执行负责人及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4、本制度将进行不断完善,针对本制度内未规定的其他浪费粮食的行为,也将进行监督和处罚。

  5、本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责任人为执行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

  6、本制度即日起生效。 “节约粮食、制止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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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裁量权。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确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依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制度及《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处罚依据。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告知当事人。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3日施行,20xx年4月12日失效。原天津市粮食局印发的《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津粮政法〔2016〕19号)于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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