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1-01-04 11:20:42 制度 我要投稿

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1

  危险品运输车常识:

  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熟悉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如:硝酸应用铝槽,废硝酸应用玻璃钢和不锈钢。根据需要配备双道闸门、防波板、遮阳物等安全装置。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和可移动槽(罐)的车辆,必须具备有效的坚固设备和相应的木塞。

  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要对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情况定期检查,污染放射强度超标时,必须清洗、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额定载荷5吨的吊车和行车,应能达到6吨~7吨的起吊能力。装运机械必须有消除火花产生的防爆装置。禁止使用易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与所装货物相抵触的污染物。

  禁止运输爆炸物品的运输工具:以柴油为燃料的汽车、拖拉机、自动卸货车,三轮车、畜力车和自行车禁止运输爆炸物品。

  危险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2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运输公司管理规章制度3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下,结合本局、所(以下简称局)体制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局财务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财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进行管理。局财务活动在局长的领导下,由局财务科统一管理。

  2、局财务管理必须坚持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各项目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全局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1、各项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国家及财经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入账,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2、各项上级拨入或其他取得的资金,能够保证机关必要的人员及公务经费支出。本着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

  3、本局实施的基建工程须编报工程整体预算,严格按照预算进行实施。

  4、有关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每年2次向党委会进行汇报。

  5、局财务管理必须严格坚持监督机制。财务科要根据核算资料和决算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每月向局主要领导上报交通、港、航三块资金收支情况表和各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三章 审批制度

  审批实行局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制和一般开支实行在制度授权范围内的分工审批制度。原则上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才能列支。

  (一)局机关重大支出项目一律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支出项目包括:

  1、工程基建;

  2、局各类修缮工程;

  3、机关各类会议安排;

  4、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5、一切用于职工的奖金、福利;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支出。

  (二)审批领导

  1、局长审批:

  (1)财务收支预决算;

  (2)资金的借贷、划拨、补助、资助和赞助;

  (3)资产的增减、基建和大中修理;

  (4)学习进修、奖金福利等发放、补助;劳保医疗规定应审批的医疗费;各种分管副职额定以上的业务会议、招待、外交、出差等费用;人员的借聘及工资待遇等。

  2、分管领导审批:

  (1)业务接待费用、公务支出总额在700元(含)以内的,由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批;700以上的,经报销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由局长审批;

  (2)差旅费用:差旅费用在700元(含)以内,由该出差部门分管领导审批;700元以上的.,经该出差部门的分管领导签字,由局长审批;局副职干部的差旅费一律由局长审批;局长差旅费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副职审批。

  3、工程项目类建设开支审批:

  (1)工程基建及各项大中修工程支出严格按项目预算实施,由分管工程的领导审批;

  (2)工程间资金借用,由财务、工程科提出方案,由分管领导认可签字,再由局长审批;

  (3)交通、港、航基建招投标工程,在招投标合同范围内由分管工程领导按合同管理支付工程。如超过合同工程量时,工程科应严格按合同实际变化测算,若增减在10万元(含)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增减在10万元以上,工程科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分管领导及时向局长说明原因,增减在30万元(含)以上,应由局长在班子会议上说明增减原因,经决定,由分管领导审批。

  (4)交通、港、航基建、维修50万以下的工程(非招标工程),由工程科在实施前编制工程项目预算。

  ①5万元(含)以内的由分管工程领导直接审批;

  ②5万元以上的须由分管工程领导报请局长同意方可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批;

  ③超30万元以上的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实施,由分管领导审批。

  (5)局机关零星建造、维修工程办公室须在实施前须编排项目预算,由局长审批实施列支;2万以上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6)养护资金拨付,由分管领导审批。

  (三)局内临设的单立机构、部门的财务事项审批由班子集体研究另行规定。

  第四章 牵制及复核制度

  1、购置、建造、大中修理,要有预算、决算和合同。凡属专控商品和立项基建,应办妥专控手续(经办部门办理)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同意立项的书面依据。

  2、预算内的经常性发放的月度工资、奖金、福利等各类津贴,由办公室制单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后发放。(其中奖金、福利、津贴的发放必须经局长签字)

  3、所有借聘人员必须由办公室拟定报酬、待遇和借聘期限,签订劳动合同,经局长签字,才能生效。

  4、各类建设补助性支出由补助单位提供书面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局长同意审批后方能办理。

  5、各类文件或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都需经附文件及会议记录等支付依据,然后再按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6、各类基建工程支出要有合同、决算。特别是进行招投标的大中项目支付,在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支付报告,由监理部门、工程部门、由业主代表及财务审核签字,最后由有关领导核准签字支付。造价决算时由上级部门许可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最终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调整相应的工程造价,然后根据决算审核书进行付款。

  7、各类款项费用(包括差旅费)须简明填写用途或事由,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部门负责的签字,有关领导批准的手续。

  8、每月采购的办公用品和财产,必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物品,除办妥审批、牵制等手续外,附办公室的登记凭证予以报销。

  9、各类款项费用报销时,必须由财务部门核定列支账户,会计复核,出纳才付款。

  第五章 原始凭证审核制度

  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二种:

  1、外来原始凭证分发票和收据。发票用于营业、经营性经济业务;收据用于非营业、非经营性经济业务。

  2、符合“发票管理统一规定”的发票和符合财税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企事业收款收据,着重审核:

  (1)牵制及审批是否齐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续是否齐备;

  (2)票面的经济业务记录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否涂改;

  (3)数量、单价与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必需附件的,附件内容和发票是否相符;

  (4)票面的户名和户章是否一致,应盖“收款章有效”或“发票专用章”的是否加盖;

  (5)有否超越经营、金额、结算方法和时效等的界限。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事由清楚,牵制和审批手续齐全。

  4、为规范和简化手续,采取“报销汇总单”办法报销。汇总单既是自制原始凭证,又是原始凭证数量和金额的汇总。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1)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2)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3)白条及企事业单位自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

  (4)混淆经营性质,超越经营范围的原始凭证;

  (5)超时效、超限额、超结算方法的原始凭证;

  (6)数量、单价与金额不符、大小写不一致、金额涂改的原始凭证。

  6、有下情况之一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1)票户与章名不符,该盖而未盖章的原始凭证;

  (2)记载不正确,文字涂改而又未盖章纠正的原始凭证;

  (3)牵制及审批不全,必要的附件和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

  第六章 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含银行存款,下同)经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把好现金出纳关。

  2、设立现金日记账。日记账登记必须规范化,时序记录,日清月清。

  3、不准坐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动用挪用,不准私借或私挂。

  4、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现金相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账面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相称。

  5、出差或采购、维修、疾病等必须借款或暂领备用金的,均需简述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领导批准。出差借款在返回单位后的三天内结清。其余借款均在事毕时还清。做到一次未清,二次不借。

  6、支票凭支票签发单签发。经办人员凭有效支票签发单向财会部门领用支票,办理登记手续。三天内把支票存根联附办好,报销手续的原始凭证交回财会部门,换回签发单,并予以销号。

  7、支票签发单应简明购货单位及用途,大约金额,签发支票账户及种类和号码。经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有关领导批准,财会部门核定列支账户有效。

  第七章 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由专人管理,建立台账,实行进销存报核制。管理者必须具备《发票管理员》资格,不准直接使用票据。

  2、票据台账的设制按有关规定,但总账与分账间的勾稽关系要明确,进销存发生数要平衡,持票者明细账要清楚、正确。

  3、向上级部门领入的票据,凭上级部门的领票凭单,登记台账;向财税部门购入或自印的票据,凭发票,由票据经管人填制清领单,财务部门负责人作为发票人,登记台账。

  4、票据核销要及时、准确,并记录入账的会计凭证,使会计核算和票据管理互为稽核。

  5、持票部门要专人负责票据,填制票据内容完整、正确、清晰,服从票据管理员的指导。票据的报核必须及时,应随款报核的票据必须把款随解财务部门。

  6、票据遗失或短缺由持票人及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经过,由持票部门盖章并负责人签字,经有关领导批准,予以核销。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持票人负责。

  7、交通运输票据专项性强,必须专票专用。不准它用。票据管理部门有义务对各持票部门进行辅导,有责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八章 资产登记及清查制度

  1、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外购资产、自制资产,外借或自用、有账和无账资产均需清查,登记入册。

  2、资产清查以办公室为主,财务部门协助。

  3、资产登记分类别项,设单项资产卡片和台账。一式三份,一份使用部门(者)留存,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财务部门存查。

  4、资产的报废、失灭、毁损或损坏,均须由该资产的使用部门(者)书面报告,办公室和财务部门鉴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核销或修复。

  5、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特别是家具用具、家用电器、移动通讯工具等。遇特殊情况,可以即时清查。

  6、新置资产除办妥报销手续外,还应办妥登记手续,才能向财务部门报销。

  7、外借资产除登记入册外,应把有局长批准外借的借条复印一份,交财务部门备案,待资产收回或处理后退回。

  第九章 财务稽核制度

  1、财务稽核由局组成检查组或财务部门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实施。

  2、局组成检查组主要对以下财务部门为主执行的制度进行内审,重点检查预决算和各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审批、牵制的执行力度。

  3、财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对各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纠正;有重大问题或屡次不改的,收回或停发票、据、证,待整顿处理完毕,予以恢复。

  4、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检查财务部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本部门人员下站对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正或补充。

  5、检查实行书面报告制,直接向局长及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章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分析主要是本局所经济活动分析。包括预算分析和决算分析,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全面、部分,专题分析。

  2、财务分析是根据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统计资料以及通过调查研究所掌握的情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书面报告。

  3、财务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综合分析来说明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4、财务分析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组织本部门人员实施,向局长汇报。

  本制度的解释责任属局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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