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时间:2022-05-27 18:55:50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通用16篇)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的制定是每个细节都要确定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管理之后工作。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了“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通用16篇)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5、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劳动合同管理

  9、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持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2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15、员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17、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9、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3条的情形除外)。

  20、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24、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25、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资福利

  27、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赤峰市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8、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29、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0、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两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3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32、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3、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

  34、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社会保险

  36、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七、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37、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8、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39、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40、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等级、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1、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目的:为适应厂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之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规定本厂的人力配置具体管理内容,包括招聘计划、招聘实施、甄试、员工录用、试用与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异动、离场等。

  第三条权责:本厂的用工统一由厂部管理。

  第四条招聘计划

  1.用人部门(车间)因以下原因需要招聘人员时,可向厂部口头提出招聘申请。

  ⑴因员工离职造成职位空缺需要补充的;

  ⑵因工作量增加、产能增加导致的定员增加的。

  2.厂部核查各部门人力资源编制、配置情况,检查厂现有人才储备情况,并依“内部调整优先”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若内部调整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进行内部调整。

  若内部调整不能满足岗位空缺需求的,则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招聘实施

  1.厂部根据招聘人员的数量、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作如下处理:

  ⑴属“内部调整优先”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动调整;

  ⑵属对外招聘的,应结合人才市场情况,确定招聘渠道:

  ①大规模、多岗位招聘时,可通过招聘广告、参展人才交流会等。

  ②招聘人员不多且岗位要求不高时,可在厂大门及附近道路侧发布招聘信息。

  ③招聘高级人才时,可通过网上招聘,或者通过猎头厂推荐招聘。

  2.厂部根据招聘需求准备以下材料:

  ⑴招聘广告,包括本厂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基本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需携带的证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⑵厂的宣传资料如《员工手册》、《产品图册》、产品成果简介等资料。

  ⑶用于面试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⑷安排面试的《面试通知》小条纸(外出参加招聘会才用)。

  3.招聘时,厂部(或现场招聘人员)收集求职者的应聘资料,并作以下处理:

  ⑴对应聘者简历进行初步审查、筛选,重点是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经验、薪酬要求、简历填写的质量等;

  ⑵同一职位的应聘简历集中放置一起,便于甄试;

  ⑶对初步确认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安排其到厂参加面试;

  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应当面致谢或婉言拒绝,并将其应聘资料集中处理或退还。

  第六条甄试

  1.甄试一般以面试为主,必要时可结合笔试或操作考试。

  2.厂部负责对应聘者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对用工基本条件进行把关;用人部门负责对应聘者是否具备所应聘职位的技术、知识、身体条件进行把关。

  3.甄试的操作

  ⑴工人的面试由厂部与用工部门共同进行;

  ⑵一般管理人员的面试由厂部初试,然后转呈总经理复试,或由总经理直接面试;

  ⑶主管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主试;

  ⑷涉及操作生产岗位的人员,应加操作面试;

  4.认真审查应聘者的相关资料:应聘者填写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个人简历)、证件近照2张、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工程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查验学历、职称证等,技术工种工人还应查验技术等级证或上岗证;

  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厂部办理录用入职手续:

  ⑴通知被录用者入职时间、需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

  ⑵完善《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⑶审查核对相关证件与复印件,并收取其复印件

  ⑷办理临时厂卡;

  ⑸需在厂就餐者办理餐卡;

  ⑹需在厂集体宿舍住宿者,办理住宿手续;

  ⑺职前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的第一级),培训完毕须让被录用者在培训表上签名确认;

  ⑻设立考勤卡;

  ⑼带被录用者(连同考勤卡)到用工部门报到。

  2.用工部门在接到被录用者后,应进行第二和第三级安全教育,并让其签名确认;

  3.厂部门立即建立被录用者的人事档案,并转财务部存。

  第八条新员工的试用与转正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个别特殊情形的可另行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未满,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者,可由用工部门书面提出提前转正申请,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3.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对试用者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如期办理转正手续;

  4.试用期表现不佳,已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工部门提前通知其办理离场手续;

  5.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予以辞退;

  ⑵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⑶达不到上岗要求但却符合其他工种(岗位)录用条件的,变换工种(岗位)另行试用。

  6.试用人员转正时,应办理正式厂卡;属管理职位的员工,在转正的同时,由总经理签发所任职位的《任免通知书》;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凡入职者,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续签。

  第十条异动

  1.异动包括员工的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

  2.调岗

  ⑴员工在部门(车间)内部一般工种间的调岗,由各部门(车间)自行办理,既可临时的,也可固定的;

  ⑵员工在部门内部由普通工种调为技术工种,应报厂长批准;

  ⑶员工跨部门(车间)调岗,由厂长统一安排;

  ⑷部门(车间)不得随意将生产工人调为电工、机修工、司机、管理人员等,如确需要,应报厂长批准。

  3.迁升、降职、免职

  ⑴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以下情形决定:

  一是由厂领导决定起用、降职、罢免的;

  二是经厂奖惩制度和有关制度考核符合升职、降职、免职条件的;

  三是参加厂管理职位招聘考核获得录用而升职的。

  ⑵员工的升职、降职、免职由厂部按规定填写《员工异动审批表》,及《任免通知书》,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异动中跨部门调岗、升职、降职、免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⑴调离者,应将自己原职位的工作移交给接手者;如一时没有合适的接手者,则该岗位的上级领导作为该岗位的代理人来接手。

  ⑵调入者,应接手原任职者移交的工作;如原岗位空缺,其工作由该岗位上级领导代理的,代理者应将该岗位工作内容如数移交给调入者。

  ⒈员工离场分为辞工、辞退、除名、开除等,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辞工

  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辞工:

  试用期内的;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

  ⑵员工因其他原因要求辞工的,应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厂。

  3.辞退员工

  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厂可以予以辞退:

  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厂规章制度符合《员工奖惩制度》辞退条件的;

  劳动合同期已满,厂不须继续聘用者;

  ⑵厂因其他原因辞退员工的,将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⑶厂辞退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经厂相关领导批准后。

  4.除名

  ⑴员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10天者予以除名;

  ⑵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除名,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5.开除

  ⑴员工有触犯国家法律及严重违反厂制度达到开除条件的,立即予以开除。

  ⑵开除员工,由厂部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报厂领导批准。

  ⑶厂对违纪员工的开除,将用文字形式在厂内予以公告。

  6.离场手续:

  ⑴工作移交:由离场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主管的监督下进行,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文件图纸资料、文具用具、工作工具、电脑、及其他相关内容,并由接收人和主管签名确认。

  ⑵仓库的清退:并由仓库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⑶财务部清退:欠款或借款清退,并由财务人员签名确认;

  ⑷厂部清退,并由厂部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技术资料、图纸、书籍、

  《质量手册》、质量文件、质量资料

  厂配给的通讯器材退还

  《员工手册》退还

  厂卡退还

  宿舍领用品退还

  宿舍住宿费用(电)费结算

  考勤情况及工资结算

  发放《离场放行通知》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1.增补人员,在定编内的空缺补员厂长审批;新增编制的增员,由总经理审批。

  2.《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3.《员工异动审批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4.《任免通知书》由总经理签发。

  5.《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由厂相关领导按职权审批。

  第十三条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相关表格:下列相关表格在填写完整后,一律由财务部存档。

  《增补人员申请单》

  《新员工录用审批表》

  《录用通知书》 《员工异动审批表》 《任免通知书》

  《工作交接手续清单》 《员工离职手续完备表》 《离场放行通知》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6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7条 员工应聘单位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单位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8条 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员工被录用后,由单位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9条 单位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1 1条 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单位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

  单位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第12条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第15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单位。

  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本条前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8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19条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0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单位;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21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2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单位根据季节和工作特点安排员工作息时间。

  员工用餐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23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24条 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单位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第25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第26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27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一般由单位统一给予安排;员工需要单独安排休假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在单位认为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安排。员工对单位跨年度休假安排无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28条 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可请病假、事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29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0条 单位根据岗位不同分别实行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年薪制,具体由合同约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31条 单位实行与单位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第32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并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第33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25日前发放,遇节假日顺延。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

  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

  单位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第34条 单位直接发给员工工资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员工在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在工资清单上签名确认。

  实行保密工资的,允许查询本人工资情况。

  第35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惩罚的扣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当年被扣款数额不超过全年奖金。

  第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瞻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单位处罚的扣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在单位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37条 单位在招用员工之月起,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应当自觉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第38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39条 单位向全体员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4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单位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42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43条 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单位并协助单位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44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单位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单位秘密,更不准出卖单位秘密。

  第45条 单位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单位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单位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董事会确定应当保守的单位其他秘密事项。

  第46条 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单位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单位秘密。

  记载有单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47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和其他文书、音像资料,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48条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同类的营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49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颁发一次性奖金五种。

  第50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成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1条 对有下列业绩之一的员工,除给予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一次性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有损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2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单位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扣款、警告、记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5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至50元,并可以警告1次;每警告2次视为记过1次;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故旷工或虽打卡却未正常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4)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工作区的;

  (5)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6)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7)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8)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9)工作时间在网上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10)工作时间未经同意会客,或多次打私人电话的;

  (11 )对客户的态度较恶劣的;

  (12)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电、水、气及关窗、锁门的;

  (13)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14)非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设备的;

  (1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工作区参观的;

  (16)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7)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8)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的;

  (19)在禁烟区吸烟的;

  (20)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21)在宿舍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扣款50至100元,并可以记过1次: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正常调动或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的;

  (2) 工作期间擅离岗位,给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的;

  (3)浏览不良网站,导致病毒感染,给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6)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守则,给单位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将单位内部的重要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8)对抗上司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造成较坏影响的;

  (9)无理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10)无事生非,挑拨离间,人为制造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的;

  (11)擅自撕毁或者涂改单位张贴的各类公告信息和通知的;

  (12)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13)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视为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 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2)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3)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与本单位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生冲突被治安拘留的;

  (6) 1年内被记过2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第56条 员工违纪违规,认识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动机不良,认识态度恶劣,可以加重处理。

  第5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惩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8条 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或者备案,作出处理时一般应昕取员工本人申辩意见,处理决定须告知员工。

  工会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59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依法修订时,将通过公告的形式补充或者更新。

  第60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所表示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61条 本单位向每位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员工签收或上墙公布视作己向员工公京。

  第62条 本用工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

  第63条 本制度经届次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4

  1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能源行业的严峻形势,改革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是改善企业发展模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有效措施。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近年来,许多电力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特点,对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及一些建筑、清理等任务,常常雇用临时工或承包给施工队伍来完成。这也是一种新的运作方式和劳动用工制度,提高了生产率,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帮助。另外,在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形势下,规范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情况下,避免出现劳资纠纷和劳动力不足或过剩的问题,是关系到企业和员工多方面利益的重要问题。而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健全的劳动用工制度。改善当前不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

  2当前用工制度现状

  (1)用工队伍庞大,员工过多

  据统计,我国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数量居世界各国相同规模电力企业之最。虽然我国电力企业的设备、技术不如发达国家,但我国电力企业的职工数量明显过多,而且这还不包括雇佣的临时工和工程承包队伍。人员过多必然会导致机构臃肿,分工不明确,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2)缺乏高素质员工

  虽然我国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数量很多,但高素质员工却十分匮乏。所谓高素质员工指的是一专多能的员工,既能在自己擅长的岗位做出贡献,也能根据企业的需要发挥其他作用。在我国电力企业中,这种跨岗位、兼工种、一专多能的培训比较缺乏,职工素质与改革发展,采用新技术的要求不相适应。现在,在设备或者新技术采用的时候,在原有劳动力职工的基础上再配用一组新成员,这样也就造成了队伍庞大,而员工素质并未提高的局面。

  (3)劳动用工制度上的落后

  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没有彻底打破“铁饭碗”,这种落后的用工制度直接导致了上述两个问题的出现。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合同制工人应是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但我国很多电力企业都没有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体制,实际上招收的合同制员工又像传统的制度一样,没有失去“铁饭碗”的紧迫感。无论工作业绩如何,是否为企业带来利益,还是实际上成了企业的负担,只要本人没有严重的过错,都还是企业员工。这不仅导致员工数量过多,也导致了员工没有上进心,不能成为高素质员工,所以往往在工程量大的时候要雇佣一批临时工人来完成任务。

  (4)企业领导问题

  潜规则在电力行业也是存在的。一是人情风、关系网。辞退一个人,树敌一大片,这种不讨好的事情许多企业的领导不愿干、不敢干。辞退一个人也许受益的是企业,但个人却得罪了很多人,失去了很多人情,以后有吃不完的苦头。还有,现在的企业招聘也存在许多不公正和不科学的程序。个别领导任人唯亲,或被关系网套住,进行关系任用,没有为企业的发展引进精英人才,这不仅缩减了人才引进,也使得内部职工对改革失去了支持和理解。

  (5)改革力度不足

  电力企业也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不同的市场形势,劳动用工制度必须要与时俱进。但在改革和发展关系处理上,没有做好。这主要表现在大部分企业因效益不是很好,甚至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从而导致富余劳动力过剩。若加快改革步伐,精简大部分员工下来更难以安排,容易造成企业不稳定,甚至社会不稳定的问题。我国的电力企业大部分都非常重视自身的内部控制建设,但我国电力企业内部控制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领域,并没有与职工的管理机制相结合。正是基于此点,对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创新往往局限于薪酬,人数等方面,没有进入到更深层次的企业管理当中。如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甚至连业绩评价制度的改革都没有做到。这种只注重表面可见结构的改革是不科学,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3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

  3.1改革指导思想

  要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要围绕减员增效这个主题,形成内转机制。首先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使分流人员得到有效安置。然后在企业内部以及行业内部,以市场为导向,以承包经营为载体,采用“引、推、逼、断”的办法,,全面推进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具体的说就是引进高素质人才,摈弃人情、关系网,建立合理公正的人才引进制度。对内部员工要进行“推”的发展战略,在目前没有竞争力的职工工作状态下,建立有效的竞争、晋升制度,推动员工向一专多能方向发展。对那些不思进取,抱着来混日子、不犯错就不会失去“铁饭碗”的员工要进行“逼”的措施。要施加压力、逼迫这些员工学习,上进。在我国许多电力企业,甚至其他的国有企业,这样的人都是存在的。所以要实行逼迫的措施才能改善整体员工素质,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企业领导对企业的管理要当机立断,有勇气、有魄力,要有不怕得罪人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企业从上到下都有积极性,在市场上有竞争力。电力企业进行及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要和企业的自身情况相联系,要建立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这样才是脚踏实地的指导思想,才能起到有效的导向作用。

  3.2深化改革具体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

  企业从领导到下属员工对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要有较高的自觉性,对改革有根本上的认识。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是十分必要的,从认清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劳动制度改革的关系高度出发,从自己做起,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从上到下,积极稳妥的使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全方位的进行。

  2)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国家对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是企业自身进行制度改革的基础,如何落实贯彻这些政策是企业改革的先行步伐。企业要将政府的行政领导职能转化为企业自身服务的职能,政府不再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同时,企业也要减少对政府的依附,在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实现自主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推行新的用工制度,破除旧观念,以企业的利益为重,扫除潜在的“铁饭碗”规则。在引进人才过程中,要真正做到面向社会、公平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引进与企业相匹配的合适员工。企业与员工要严格按照签定的劳动合同办事,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要明确,凡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寻。企业原有固定工的改革也要依据进行,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解决过剩员工的工作问题,创造企业员工双赢的局面,为稳定企业改革创造环境。

  3)执行劳动合同化管理

  企业要搞好定岗、定编、定员、定岗位职责、定工作和定额等各项工作,做到岗位有人,人有岗位的合理组织。做好对上岗职工进行工作技能考核和工作态度、业绩评估的工作,并把它作为员工是否可以继续上岗或者晋升的依据。实现员工公平竞争上岗、晋升,不仅可以使得企业整体充满激情,也可以调动员工学文化、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提高自己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职工可以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而岗位也能找到更加胜任的员工,双方都能发展。在企业中取消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或者明确两者的异同,都同企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依据合同办事,发挥劳动合同的实效性。企业与职工应该是双向选择,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企业能选能弃,能升能降,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企业自身业务需求的劳动用工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务市场运行机制,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打破地域、行业等方面的封锁,逐步解决企业人才积压和人才贫乏并存的弊端。

  4)改革的措施要配套进行改革

  要符合实际,切忌搞不符合实际的改革。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往往局限于显而易见的表面结构的改革,与其相关的和更深层次的制度及结构的改革要配合进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的目的是要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与其相关的方方面面都要配套进行。如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组织结构建设等。信息化是现代社会的需求,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各方面都有提高,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安全文化更与企业劳动用工息息相关,其作用不言而喻。加强企业组织结构建设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推进各项制度的实施。这些虽然不是劳动用工制度,但却与劳动用工制度息息相关,相互促进。把这些都建设好,可以加快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实现,体现出改革实效。

  4总结

  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而且与时俱变,只有充分意识到改革的重大意义、当前制度的不足,有具体可行的改革措施才能让改革行得通、有成效。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制度和环境,如何有效的改革还要结合自身才能让改革为企业自身带来效益。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5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范围

  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项目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合同

  公司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

  四、资质和条件

  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提供的营业范围。

  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

  五、劳动关系

  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基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

  1、项目分公司应协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项目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

  2、项目公司企业应组织外用工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工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二、工器具

  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对方企业外用工提供。必要时可在劳务合同费用总额中增加这部分费用。项目分公司必须监督外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三、危险点、安全事项交代

  1、开工前,项目分公司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2、在有危险性的施工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为灾、坍塌、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分公司须向外用工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对方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派员监督实施。

  四、现场监督

  1、外用工分散到项目分公司、班组参加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由所在项目分公司、班组管理人员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正式职工带领和监护下参加工作。

  2、外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6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影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招聘流程

  (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经 管理人员批准后,统一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管理人员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初试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五)复试采取面试形式,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由管理人员审定。

  (六)经审定的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情况登记表;

  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照片3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

  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办理单位规定的与其工种相关的手续。

  五、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单位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五)单位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 15天,由其所属部门

  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主管人员审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可将职工名册交职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员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制度

  基本原则

  (一)职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或者由单位根据实际明确职工的工资构成)。

  (二)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联系市场薪资水平与人力资源供求情况,定期调整单位工资的整体水平,同时根据职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学历和技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的工资,使职工的工资与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则

  (一)本单位向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

  (二)单位招用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

  二、招聘条件

  (一)单位不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应聘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符合相应职位录用条件要求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和健康等条件。单位如招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员,将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劳动者应聘时,必须如实填写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件、证书等材料。如劳动者填写虚假内容或者伪造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使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欺诈行为,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招聘流程(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各部门需要增加人员时,先提出招聘职工申请,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招聘(或者由增员部门自行组织招聘)。

  (二)招聘岗位的情况,采用发布媒体广告或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关联单位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招聘登记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甄选资料,核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定初试人员名单。

  (四)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组织初试,初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网络测试等方式进行。初试合格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复试。

  (五)复试由人力资源部门、增员部门共同组织,复试采取面试形式,由增员部门指定的专家对应聘者的专业知识进行测试(可根据单位情况增加实际操作、性格测试等内容)。

  复试时复核应聘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试后对拟招聘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组织体检,并提交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六)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或增员部门)与其联系,确定报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入职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招聘人员报到时,应到单位 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1.如实填写职工情况登记表;

  2.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一份留单位存档;

  3.提交照片 张,用于办理职工证等证件;

  4.签收本规章制度(或者查阅本规章制度,并签名确认);

  5.办理单位规定的 其他相关手续。

  五、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人员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如存在分支机构的,可增加以下内容:本单位所设立的 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本单位所设立的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单位委托,以单位的名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单位根据岗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定,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将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单位要组织职工签收劳动合同文本,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未尽事宜,单位与职工可另行依法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签名盖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五)单位已招用的职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其中用工形式写明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第三条公司鼓励项目部对一些成建制的活动实行劳务分包,选有资质的单位或由分包人挂靠法人实体签劳务分包协议。

  第四条办制度用于公司所有劳务用工。

  第二章工程(或期任务)劳务分包

  第五条各单位工程施工要采取劳务或工程等多种合作形式,如沥青前场摊铺、沥青拌和场生产、板梁预制、拌和料运输、起重班组等。要与有资质的正规单位合作,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必须明确其所用人员不和公司或项目部发生或存在劳动关系,是分包单位人员或承包人个人雇佣,承包费用不得以工资表形式出现。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劳务用工指集团内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承包用工(劳务发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条使用程序

  (1)各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需使用劳务工,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劳务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并协助办理用工手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

  (2)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使用的劳务工,应由项目经理部、分子公司负责人事先与人力资源部电话联系商定,并补办劳务用工申请手续。

  第八条劳务用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批,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劳务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劳务工,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进行检查,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发生劳动纠纷的,公司追究相关人责任,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理(项目经理)承担。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工相关规定,不得再出现随意用工、隐性用工行为,同时将用工情况纳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督查范畴。各单位人员进出,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劳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内,由用工部门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在用工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及有关部门,协议期满,用工部门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劳务工,用工部门必须会同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和思想教育,必须指派一名正式员工负责领导其工作,经常检查、督导和纠正其不规范操作和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可宣布停止其工作。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

  第十二条下列工种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实行劳务派遣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0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 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2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02)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0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

  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第十三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章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五条:初中考的大专生自学考试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参加高考的大专生本院工龄3年整,在聘期未受过处分者,可享受公积金;全日制本科生进院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享受公积金;在岗期间被聘中层以上干部者自聘日起,聘期内享受公积金。具体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医院将作相应调整。(国家正式编制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及保险的种类

  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办理参加保险手续,保险的险种、缴纳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xx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执行,医院缴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合同制人员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展科研工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有二项者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上班者。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夜班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经查属实的。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旷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不良后果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侵占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在合同期内合同制职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医院,经医院同意的,可解除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协议或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且符合劳动法规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2、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事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的应予支付,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管理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单位使用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如劳务人员、在校实习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劳动纪律和奖惩等规章制度均适用合同制员工。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4

  一、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招聘录用员工按《员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管理处/站应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的,特别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须由各管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5

  为合理地配备人员,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规范用工管理,建立适用的用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动用工要达到五个百分百,即: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百。在招收录用中根据文化层次、身体素质、年龄结构,以“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员工的招录。

  2、项目部招用新工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县疾控中心)进行岗前体检,检查合格的,组织上岗前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档案、员工登记表。

  3、招收录用新工人要求是年龄在18—50岁之间,并且身体健康且无职业病史。

  4、招收录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项目部为其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待员工学会正确佩戴、使用后,方可安排到各生产工作岗位,并建立师徒合同,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作业。

  5、新员工上岗各队应安排专人予以传教、协调工作,直到实习期满能独立操作为止。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团结、协作的教育,使其能够很快的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

  6、建立职工档案必须完善以下手续:职工上岗前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近期免冠寸照及新工人进场培训考试合格证。

  7、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且要持有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在学习培训内的工资待遇照发,学杂费由项目部负责,有关培训的证书证件由项目部相关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部统一安排的有关其它培训执行上一条

  8、对于未满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培训费用按剩余服务期分摊比例进行赔偿。

  9、项目部职工,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项目部总经理提议,项目部任命与考核安排。

  10、项目部员工在项目部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完善公物归还制度。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交接工作,允许员工对工作变动情况进行申诉,但不允许对项目部的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否则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按旷工处理。

  11、员工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除名、自动离职、裁员五种情形。辞职是员工本人向项目部提出离开项目部的形为。辞退是员工因工作技能,工作态度,等因素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由项目部强行采取让员工离开的情形。除名是员工因违反项目部规章制度,职工奖惩管理条例,或是个人行为严重与项目部企业文化不符以及有经济不当行为时,受到项目部处罚,强制要求离开项目部的情形,自动离职是员工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离开项目部的一种行为。裁员是因项目部生产经营不善,缩减经济开支而采取的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12、员工辞职就提前一个月向项目部提出《辞职申请》并按分层管理的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两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各一份。

  13、辞退必须依据员工技能,工作态度,因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岗位适应等角度清楚陈述辞退员工理由,报相关领导审批。提前下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二份,员工本人及项目部一份。

  14、除名是员工所在部门依据项目部规定,申明辞退理由,提交除名申请,报项目部批准式由项目部直接下达辞退命令。

  15、擅自离开员工,所在部门应在离职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不再发放离职人员的一切报酬,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项目部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16、项目部因生产遇不可抗拒的因素临时停产放假时段,员工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当不可抗拒因素消失后,必须按通知时间回到工作岗位。

  17、离职人员必须办理好相关的离职交接手续,离职当月的工资由各科,队按当月的出勤统计,按照项目部统一规定的工资领取时间领取。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篇16

  1、培训中心使用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培训中心是用工单位。

  2、被录用的所有员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

  3、所有员工在被聘用前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证明、无犯罪纪录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个人档案等资料。员工若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报人事部备案。

  4、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培训中心将立即与其终止劳务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务派遣期限届满前30天,培训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告之其是否继续劳务关系,员工应在15日内答复培训中心。

  6、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务关系或劳动合同,须按国家法定要求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工作至30日期满时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离店。

  7、员工在辞职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8、员工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培训中心予以解除劳务关系。

  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培训中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被退回的劳务人员必须办清工作交接公物交接等一切手续方可离店;否则,培训中心将通过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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