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会计制度

时间:2020-09-13 11:05:11 制度 我要投稿

预算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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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 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

  (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

  (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七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八条 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

  第九条 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

  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

  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

  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政府财政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具体包括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暂收及应付款项、应付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转贷款、其他负债、应付代管资金等。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是指国库集中支付中,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未支而需结转下一年度支付的款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后形成的债务。

  暂收及应付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务,包括与上级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等。暂收及应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应付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采用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和应付长期政府债券。

  借入款项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以政府名义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借入的款项,以及通过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借款形成的负债。

  应付转贷款是指地方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借入转贷资金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和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其他负债是指政府财政因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其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而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

  应付代管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代为管理的,使用权属于被代管主体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对其承担偿还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政府财政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总会计核算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

  第三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净资产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是指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结余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专用基金结余是指专用基金收支的执行结果。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储备资金。

  预算周转金是指政府财政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库款周转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政府财政持有的债权和股权投资等资产(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政府财政承担应付短期政府债券、应付长期政府债券、借入款项、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其他负债等负债(与其相关的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各项结转结余应每年结算一次。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等所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转移性收入、债务收入、债务转贷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筹集的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收入。

  专用基金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设立的各项专用基金(包括粮食风险基金等)取得的资金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收入,包括补助收入、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地区间援助收入等。其中,补助收入是指上级政府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上级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收入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给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入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某类预算收支、从其他类型预算资金及其他渠道调入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收入是指受援方政府财政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债务收入是指政府财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发行债券、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等方式筹集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收到上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专用基金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收入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行额或借入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转贷金额入账。

  已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国库收到数为准。县(含县本级)以上各级财政的各项预算收入(含固定收入与共享收入)以缴入基层国库数额为准。

  未建乡(镇)国库的地区,乡(镇)财政的本级收入以乡(镇)总会计收到县级财政返回数额为准。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各项收入的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对于各项收入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入库凭证、预算收入日报表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发现错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更正。

  对于已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收入退库(付),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项目,一律不得冲退收入。

  属于国家规定的退库(付)事项,具体退库(付)程序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六条 支出是指政府财政为实现政府职能,对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核算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转移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管理的由本级政府使用的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安排的支出。

  专用基金支出是指政府财政用专用基金收入安排的支出。

  转移性支出是指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进行资金调拨以及在本级政府财政不同类型资金之间调剂所形成的支出,包括补助支出、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等。其中,补助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或因专项需要补助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对下级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上解支出是指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由本级政府财政上交给上级政府财政的款项。调出资金是指政府财政为平衡预算收支、从某类资金向其他类型预算调出的资金。地区间援助支出是指援助方政府财政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是指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的债务支出。

  债务还本支出是指政府财政偿还本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本金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级支出一般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年末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列支入账。从本级预算支出中安排提取的专用基金,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列支入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转移性支出应当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或实际发生的金额入账。债务转贷支出应当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入账。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入账。

  凡是属于预拨经费的款项,到期转列支出时,应当按本条前款规定列报口径转列支出。

  对于收回当年已列支出的款项,应冲销当年支出。对于收回以前年度已列支出的款项,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冲销当年支出。

  第三十九条 总会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科学预测和调度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办理支出,严格审核拨付申请,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和拨付实际列报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用款计划的支出,不得任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

  对于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国库划款清算凭证、资金支付凭证和其他合法凭证为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权责发生制列支只限于年末采用,平时不得采用。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四十条 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各级总会计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各级总会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级总会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三、各级总会计应当使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第四十一条 各级总会计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资产类

  1001国库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的款项。

  二、国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预算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当日收入数为负数时,以红字记入(采用计算机记账的,用负数反映)。

  (二)收到国库存款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收到缴入国库的来源不清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国库库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国库存款的结存数。

  1003 国库现金管理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款项。

  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国库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库款转存商业银行时,按照存入商业银行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国库现金管理存款收回国库时,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按照原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实行国库现金管理业务持有的存款。

  1004 其他财政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未列入“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科目反映的各项存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和存款银行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财政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专户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其他财政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除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外,其他利息收入都应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取得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获得的利息金额,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规定作为专户资金收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代管资金”或有关收入科目;

  2.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他财政存款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科目。

  (三)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其他财政存款。

  1005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未单设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等结算单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会计结算资金,按照结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结报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一般应无余额。

  1006 有价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价证券种类和资金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有价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二)转让或到期兑付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按照该有价证券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有价证券金额。

  1007 在途款

  一、本科目核算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需要通过本科目过渡处理的属于上年度收入、支出等业务的资金数。

  二、在途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收到属于上年度收入时,在上年度账务中,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收回属于上年度拨款或支出时,在上年度账务中,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拨经费”或有关支出科目。冲转在途款时,在本年度账务中,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持有的在途款。

  1011 预拨经费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预拨给预算单位尚未列为预算支出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预拨经费种类、预算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拨经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拨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转列支出或收回预拨款项时,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年末尚未转列支出或尚待收回的预拨经费数。

  1021 借出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的,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借出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借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借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借给预算单位尚未收回的款项。

  1022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持有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主体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二)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031 与下级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与下级政府财政的往来待结算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下级政府财政、资金性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与下级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给下级政府财政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

  (二)体制结算中应当由下级政府财政上交的收入数,借记本科目,贷记“上解收入”科目。

  (三)借款收回、转作补助支出或体制结算应当补助下级政府财政的支出,借记“国库存款”、“补助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发生上解多交应当退回的,按照应当退回的金额,借记“上解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发生补助多补应当退回的,按照应当退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助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下级政府财政欠本级政府财政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级政府财政欠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

  1036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临时发生的其他应收、暂付、垫付款项。项目单位拖欠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相关政府财政履行担保责任,代偿的贷款本息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性质、债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其他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或转作预算支出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政府财政对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贷款本息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政府财政行使追索权,收回项目单位贷款本息费时,借记“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政府财政最终未收回项目单位贷款本息费,经核准列支时,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及时清理结算。年终,原则上应无余额。

  1041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应收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款”和“应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款”明细科目,其下分别设置“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转贷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按照转贷的金额,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到期应收回的转贷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二)期末确认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的应收利息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计算出的转贷款本期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

  (三)收回下级政府财政偿还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收回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扣缴下级政府财政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扣缴的金额,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扣缴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和利息。

  1045 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的本金及利息。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转贷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本级政府财政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主权外债资金,且主权外债最终还款责任由下级政府财政承担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本级政府财政支付转贷资金时,根据转贷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持有的债权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2.外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用款单位或供应商时,本级政府财政根据转贷资金支付相关资料,借记“债务转贷支出”科目,贷记“债务收入”或“债务转贷收入”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持有的债权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同时,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借入款项”或“应付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二)期末确认主权外债转贷款的应收利息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计算出转贷款的本期应收未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

  (三)收回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主权外债的本息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其他财政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收回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扣缴下级政府财政的转贷款本息时,按照扣缴的金额,借记“与下级往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按照扣缴的转贷款本金及已确认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主权外债转贷款本金和利息。

  1071 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在一级明细科目下,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对每一被投资主体还可按“投资成本”、“收益转增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四、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

  1.政府财政代表政府认缴国际金融组织股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确定的股权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2.从国际金融组织撤出股本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科目;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撤出的股本,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投资基金股权投资。

  1.政府财政对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贷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2.年末,根据政府财政在被投资基金当期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占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贷记或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3.政府财政将归属财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滚动使用时,借记本科目(收益转增投资),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4.被投资基金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应收股利”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损益调整)。

  5.被投资基金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时,按照政府财政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权益变动),贷记或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

  6.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清算或政府财政从投资基金退出需收回出资时,政府财政按照实际收回的资金,借记“国库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等科目,按照超出原实际出资的部分,贷记“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等科目;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因收回股权投资而减少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借记“资产基金-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股权投资。

  企业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参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持有的各种股权投资金额。

  1081 待发国债

  一、本科目核算为弥补中央财政预算收支差额,中央财政预计发行国债与实际发行国债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