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0 09:58:22 制度 我要投稿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员管理制度。

  一、学员管理的指导思想

  学员管理紧紧围绕实现职业培训目标来进行,从加强职业道德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和实践能力培养入手,使学员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的.同时,也拥有良好的职业规划认识。

  二、学员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1、学员管理工作包括学习管理、考勤管理、考试管理、就业管理等。重点是学习管理;

  2、学员管理工作要从各班次学员的实际和特点出发,引导学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在校区的统一领导下,教学处作为学员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4、各专业班次均设班主任,具体负责班级的学习和其他各项活动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

  5、各主体班次均设立班长,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各班次由授课老师划分若干学习小组。各小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认真完成教学中的课程任务。

  三、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员培训质量,切实跟踪培训期间每位学员情况,从而进行教学监督与管控,校区将为学员设立学员培训档案,其档案内容包括:《学员档案表》、《学员考勤表》、《学员请假报告单》、《学员成绩单》、《学员就业情况》等。

  1、学员无正当理由逾期3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员报到时,须按校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真实填写《学员档案表》(附件:身份证复印件、2寸照片),及时进行登记入档;

  3、学员在校区培训期间所填写相关培训档案表格中,学员必须保证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如填写虚假信息,公司可立即解除与学员的培训关系,并不承担学员的经济损失;

  3、正式开课后一周内由班主任指定班长。在校区学习期间,班长需积极配合班主任进行教学管理工作;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2

  1、热爱职教事业,全心全意为“弘扬传统文化,保障社会就业”服务。

  2、树立“知博为师,身正为范”的教师形象,努力提高专业理论和技能水平,发扬爱岗精神,培养技艺精湛的`人才。

  3、坚持规范教学,严格管理,深钻教材,精心讲授,认真传艺,重视技能训练,狠抓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改进教学,共同提高。

  5、谦虚和蔼,不骄不躁,团结同志,融洽协作,同心同德,共谋事业。

  6、尊重领导,尊重同志,尊重学生,善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7、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创建优良的教学环境,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

  8、重视教学质量,认真对学员学习的效果进行检查与考核,公正评定学习

  9、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其它活动。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3

  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校本培训的若干意见》和永嘉教师进修学校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立

  1、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负责人,校本培训组织机构和专人负责,相关科室主任成员的校本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领导、协调工作。

  2、学校科研处作为校本培训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校本培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3、学校其他科室应配合校本培训。

  4、校本培训的档案有专门收集、整理和归类存档。

  二、考勤制度

  1、每次集中培训各位教师应签到。

  2、在校本培训期间,如有事需提前请假。

  3、按要求做好培训记录。

  三、考核制度

  1、校长办公室做好教师校本培训出勤记录,作为认定学时依据。

  2、教师培训结束后上交相关记录表、册、学习心得、成果集以及其他作业认定培训学时。

  3、每学年末进行继续教育校本培训先进教师的'评选。

  4、校本培训考核合格者按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学时。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4

  1、教师每周至少听一节,行政人员每周至少听两节,学科组围绕专题每月听课两次;听课范围要涉及各年段,鼓励教师跨学科听课。听课时,使用统一的记载簿。

  2、听课前先熟悉教材,解读教材,带着自己的思考进课堂,以便进行立体式的比照。

  3、听课教师要在上课铃声响起前进入教室;听课过程中不交头接耳,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上、下课与学生一起起立,以示对执教者的尊重。

  4、认真听课,不做与听课无关的事。听课时注意发现并挖掘“有价值的.教育事件”。

  5、听课过程中要作好详细的记录,填写听课簿各个栏目,尤其要关注教学过程、学生表现、板书等,并有机地进行简短的评论。

  6、听课时要做到听、看、记、思、议有机结合。

  听:

  ①教师引导的智慧,

  ②教学环节的进展,

  ③教学方法的运用,

  ④课堂练习的效果。

  看:

  ①学生的行为状态,

  ②学生的活动时间,

  ③学生的参与方式,

  ④学生的参与广度。

  记:

  ①教学重点难点的突破,

  ②生成的有效开发,

  ③听课过程时的零星体会。

  思:

  ①教师教材处理的`精巧,

  ②主导作用与主体地位的融合。

  议:

  ①精彩片断的赏析,

  ②教学疏漏对学生的影响,

  ③教学的建议或完善的方法。

  7、听课,重点看学生怎么学,看教师怎样教学生学的。

  8、听课后要思考、整合,积极参与评课活动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9、期中和期末学校对教师的听课簿进行检查,重点查记载的完整性和听课过程中的个性化点评。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5

  1.须提前制定好学期课程教学计划,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内容。

  2.上、下班严格执行签到制度,至少提前5~10分钟到岗,迟到1小时按旷工处理,下课时间可以根据课堂情况进行适当调节,但是提前下课不得超过30分钟。

  3.不得化浓妆,穿拖鞋,不得饮酒,要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仪表端正。

  4.不得在教学区域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要保持教学区域环境卫生。

  5.不得擅自旷工或者离岗,因故不能到岗时(出差,生病,事假等),需提前请假,不得私自请人代课。请假或调课经过准许后要协助安排课程调动。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者擅自离开教学岗位,按旷工处理。

  6.教学和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与校方反映沟通。

  7.不得打骂学生,要文明用语,对待学生要严谨认真,因材施教。

  8.不得在课堂上吸烟、接听电话以及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9.课前点名,学生上课迟到达15分钟,须告知教务联系家长,不得隐瞒包庇。

  10.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外出活动及组织学生参加其他教育机构的宣传讲座。

  该制度适用于启源所有工作人员,最终解释权归启源传媒培训学校所有。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6

  1、所有任课老师应在课前课后做好签到签退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工资的百分之十,5至30分钟扣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五十,30分钟以上扣本课时的百分之百。

  2、所有培训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排课表上课。每次上课需提前10分钟到岗候课。

  3、教师上班上课期间要注重仪表,着装得体,能体现艺体教师的身份和气质,舞蹈教师要统一着装,穿练功服、鞋。

  4、上课之前老师点名,开课后十五分钟如学生仍未到堂,就将点名册交到办公室,问清具体情况,对学生负责。开课十五分钟后二十分钟前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不送点名册者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5、成绩每学期考核一次。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

  6、所有任课教师要维持好自己的课堂教学纪律,如出现课堂教学混乱,或教师无故离开教室,学生和家长映强烈者每次扣除本课时费的百分之十。

  7、上课期间通讯设备设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授课。上课期间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发现一次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课堂教学管理

  8、任课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让学生带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滑板等危险品,不得乱涂乱刻,不得追逐打闹,攀上趴下,推碰镜子,翻把干等。

  9、对待学生及学生家长要随和可亲,不得发生口角,更不能打骂体罚学生。遇到问题需耐心讲解,无法解决的应向负责人映,如遇投诉扣除本课时工资的百分之十。

  10、课后应与学生家长沟通,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

  11、任课教师要保证一学期的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简单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交到培训学校办公室。

  培训学校教师请假制度

  1、除特殊情况外,任何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缺课,违者除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外,报送总校按教学事故处理。

  2、教师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课,必须经培训学校执行主任同意后才能调整课情,否则视为违纪,除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外,按教学事故处理。

  3、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没有接到培训学校的停课通知时,各位培训教师不得擅自停课。

  培训学校学生安全工作

  1、树立安全意识,在课堂中,如遇到学生安全事故,任课老师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培训学校分管校长,以便做好及时处理工作。

  2、课堂结束后,教师应安排学生打扫卫生,清点本班教学设施,并嘱咐学生关灯、关门,做好放火防盗工作。

  注:本制度从即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本校所有。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7

  艺术培训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一)教师的聘任

  1、兼职教师的应聘条件:

  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教师行为规范。

  ⑵、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教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⑶、能胜任所授课程的教学任务;

  ⑷、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经验;

  ⑸、身心健康,能确保正常教学;

  ⑹、在京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或在京有固定的居所。

  2、应聘程序:

  ⑴、应聘教师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教师职业资格证等能代表其水平能力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认真填写教师登记表;

  ⑵、应聘教师签订教学协议书;

  ⑶、按学校规定颁发教师聘书,聘期一至两年,或根据课程安排阶段性聘任。

  3、受聘教师基本要求: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⑵、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信誉和整体利益。

  ⑶、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衣着得体、热爱学生、尽职尽责。

  ⑷、自编或选用规定的教材要认真备课全心身的讲课,力争最优的教学成果。

  ⑸、不得在本学校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商业活动如:推销教材、书籍和为他校招生。

  ⑹、要与学校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备案。

  (二)教师的权利

  1、教师受聘期间享受聘任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应按劳取酬,教师对报酬提出异议,属于正常情况,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3、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教师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支持自己的工作。

  4、教师有权对学校领导、各部门和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学校对教师的批评和建议,应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三)教师的责任义务

  1、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既要管教,又要管学、管思想、管作风,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熟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全面兼顾教学的各个环节,保证教学质量。

  3、依据教学要求和学生的特点,认真备课,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因材施教,不满堂灌,不照本宣科。

  4、要重视讲、练结合,贯彻精讲多练,分析题型、题式,布置作业,进行模拟考试,认真批改作业,做好试卷分析。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8

  为了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大家才到翰林来;为了改变自己的学习习惯,大家才到安亲班里来;为了能让自己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提高,大家才到一起来……那么,既然有着这么多的共同目标,大家都同在一个教室里,更应该相互关照,与人方便,与己方便,故制定安亲班教室管理规则,希望同学们能自觉遵守:

  1.进出教室必须轻手开,关门.如果故意开,关门发出很大的声响,影响到其它同学的学习,请站在教室门后写作业五分钟,以示警告,如果以后再犯,每次增加五分钟累积.

  2.不能在教室里吃东西,尤其是边做作业边吃零食,如果被发现,零食无条件被没收.如果吃晚饭,一律到休息区就餐,就餐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

  3.请自觉的维持教室里的秩序,保持安静,如果在问老师问题,一定要注意控制自己的音量,严禁大喊大叫,捣乱其他同学的思路.

  4.如果要喝水,上厕所,出教室前要告诉老师,并且进行登记,清楚地注明离开和回来时间,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5.没有经过老师的同意,不得随意窜班,在每个教室里逗留一段时间,浪费了自己宝贵的学习时间,以至于作业不能按时完成.

  6.教室里出现跟学习无关的东西(如:玩具,毽子,游戏机,手机等),拿出来后自己玩,借别人玩,被老师发现后,无条件没收.

  7.自己作业完成后,按照老师的安排自觉复习,如果打搅到其他同学们的学习,罚站五分钟, ,以示警告,如果屡犯,则每次增加五分钟累积.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9

  (一)基本要求

  1、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职业道德,讲究仪表礼仪,处处为人师表。

  2、穿戴整洁,发式适合,端庄大方,上班不化浓妆,佩带首饰适度,女教师不穿时装和短裙,男教师不穿背心和短裤,符合职业身份。

  3、按时上、下班,遵守坐班制度,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外出,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上班,须把工作安排好,必须按学校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使用职业语言,说话注意身份,注意场合,切忌用粗言恶语伤害他人。

  5、参加政治学习、听课、讲座活动时,应讲究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进出会场,不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做好会议记录,早操按学校要求与学生一起做广播体操。

  6、骑自行车或摩托车到校门前要下车推行,自行车、摩托车要按制定地点整齐存放。

  7、不得随意拿取学校或他人信件、报纸、书刊、杂志等;不得随意在他人报刊、杂志上乱写乱划;未经图书管理员同意,不得拿走阅览室的书报杂志,不得“折页”、“开窗”。

  8、爱护学校公物,精心保护电教器材、教具、书籍。注意保持办公室、电教室、计算机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

  9、下班前,“一周校长”要检查办公室,督促关好门窗、电灯、空调、电扇等;班主任、科任教师要检查教室、多媒体教室,督促学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10、在上班时间内绝对禁止在办公室打牌、下象棋、谈论股票等;不允许带手机进课堂;不允许上班时间串办公室闲谈;不允许与学校无关的其它事情。

  (二)基本修养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讽刺学生。

  2、与学生谈话要用热情的语调,鼓励的眼神。既严格要求,又避免简单粗暴,不训斥学生,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不得向学生发泄怨气而影响工作,损害自己的形象。

  4、教态亲切,声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度。不准用教鞭敲桌子,不坐着上课(生病不能支持者除外)。

  5、坚持正面教育,不准以罚代教(罚站、罚劳动、罚不准进教室上课等)。

  6、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轻声说话,轻步走路,不打扰他人、工作、学习。不聚在一起闲谈,无事不随便出入他人办公室。

  7、尊重他人,团结同事,诚恳待人,礼貌相处,不议论、不传播别人隐私,不诽谤中伤同事,不互相拆台,教师之间,不允许言行粗鲁和争吵行为,团结协作,奋发向上。

  8、接待家长和来宾,要热情有礼,起立送迎。

  9、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日暗示学生送礼。不得对学生有亲疏远近的表示,不勉强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0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使用过程不慎造成人为的损失特制订学校财产管理制度望师生遵照执行。

  1、购买物品首先必须财产保管员填写物品申购单,后经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再经校长审批方可购买。

  2、物品采购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人员办理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3、物品购入之后必须凭有效发票经财产管理员验收之后经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及使用。

  4、学校财产管理员接到物品发票之后即刻登记物品验收登记簿,并及时进入学校资产帐。

  5、各保管员加强对本专用室物品的管理及使用,学校管理员应对各分管人员管理的财产每学期进行检查,平时经常性的指导。

  6、每学期对班级财产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比文明班级,先进班级的.依据。

  7、认真作好教工调离本校后对财产进行审核交接工作。

  8、学校物品出校门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学校财产拿出校门。

  9、借用学校物品必须凭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借条方能借用,用后必须及时归还。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10、学校财产如在使用过程中人为造成损坏必须经财产管理员核准,经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报帐员开据发票进行赔偿。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xx〕4号)同时废止。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2

  1、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建设一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适应社会需求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十分重要。

  2、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尊重教师的劳动,全心全意地为教师服务,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

  3、为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特规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责任、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和奖励与解聘等制度。

  4、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教育工作具体安排的指导性文件。教学计划由学校制定,校长批准后执行。

  5、教师应按照学科教材、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教学计划、教案,严格按教材、大纲进行教学。

  6、课表。每学期的课表于开课前的招生前拟定并公布,以便学生在报名、注册时,确定学习课程。

  7、学校要建立教学管理指挥系统,指挥渠道要畅通。

  8、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编写出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

  9、教学检查。校领导及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不定期的深入课堂听课,尤其对初次聘任的教师,必须听课1-2次。班主任要经常随堂听课,听取师生反应。

  10、成绩每期考核至少一次。成绩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

  11、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与保存,并逐步形成电子教学档案。

  12、学生管理,班主任工作。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的作用,应制定“班主任守则”、“学生守则”。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3

  一、入学注册

  1、按照学校招收学员条件,同意招收的学员,必须持有关证明(证件)到培训处(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

  2、学员持入学证明到财务室交纳培训等费用。

  3、学员进校后,一般不允许退学。退学者不退费。

  4、学员培训期间的生活、学习等费用一律自理。

  5、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重大事情非请假不可者,应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教研室签字后,由校长批准。

  6、学员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及时安排学员宿舍和床位,配发教材、服装及被褥等。

  二、成绩考核

  1、学完单科或全科时,学员必须参加单科或全科的考试(考核),无故不参加者不记成绩。

  2、成绩考核的评定实行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

  3、成绩考核分理论和实践两种形式,教师对学员成绩的'评定应结合平时的学习情况,客观、公正的评定出学员的学习成绩。

  4、学员的各科学习成绩应真实的记入学籍档案。

  5、学员学习成绩考核除理论课、技能课考核外,学员在校表现情况及操行成绩,亦同时记入学籍档案。操行成绩评定也采用四级制。

  三、毕业或结业

  1、学员完成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目,经考核合格者,准予结业或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或毕业证。

  2、短期单科班发结业证,半年和一年制的全科班除发结业证外,另发给进修证。

  3、单科学员结业后,学校可择优推荐工作,全科班毕业学员,学校将分批推荐安置工作。

  4、毕业学员不服从安置者,其工作自行解决。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4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为此,我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法》为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教师主要职责:

  1、教师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

  2、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参加学校教研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4、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并努力在本专业、本课程的研究或教学上有所创新。

  5、教师在工作中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教学工作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师不仅要把精力放在教学工作上,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讲课,提高教学质量,在业余时间应积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培训学校管理制度15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八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 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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