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3-03-29 09:04:13 雪桃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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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你是否在烦恼如何制定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不用担心,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xxxxx。

  第六条:经营期限:三十年。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xxxxxx,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对企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或更换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委派或更换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根据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三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xxxxx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出资人委派。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召集人由出资人从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六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经xx批准生效。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由xx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2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时限 xxx xxxxx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 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投资创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3

  总 则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名称和住所

  四、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八、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xxxx以货币出资xx万元,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他事项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

  第四条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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