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0-10-31 09:47:19 章程 我要投稿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办公场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张光明、徐前加、许典柏、陈广龙,戴兴会等发起设立。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第六条 本社办公场所在繁昌县孙村镇义兴村邮政编码:241207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粮食生产资料购买、粮食种植销售、加工、运输、粮食种植及提供与粮食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局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事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经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次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