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温州商会章程

时间:2021-06-26 19:59:08 章程 我要投稿

青岛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青岛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青岛市温州商会(Qingdao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QDWZ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温州市自然人和法人在青岛投资兴办,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健康发展,为推动青岛温州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交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青岛市和温州市。

  第六条 本会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大厦B座16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青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关爱企业员工,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青妇建设;

  (七)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八)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九)接受青岛温州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浙江省温州市自然人和法人在青岛市投资兴办、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较好的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查阅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纪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本会的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100万元/届;

  (二)执行会长单位:20万元/届;

  (三)监事长单位:6万元/届;

  (四)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单位:20万元/届;

  (五)常务副会长单位:5万元/届;

  (六)副会长(副监事长)单位:3万元/届;

  (七)理事(监事)单位:2000元/届;

  (八)会员单位:300元/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并在本会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会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条 本会选举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者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理事会提出换届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和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提请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前,监事会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可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并报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一并保存。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监事长、副监事长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质询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发生下列情形时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

  1.本会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2.本会负责人之间产生矛盾并影响商会工作;

  3.本会因内部变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会议纪要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册一并保存。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职务。本会会长不再担任会长时,可聘任名誉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曾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老领导,本会会长任名誉会长届满的,本会发起人可聘任本会顾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一)按照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会费等规定,管好用好本会经费;

  (二)成立财务部作为经费管理职能部门;

  (三)重大项目开支提前做出预算,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日常支出报销由会长、分管常务副会长兼财务部长和经办人签字报销;

  (五)每季度向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向理事会、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印章、办公室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年检通知要求,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条 本会面向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时,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温州商人》会刊和商会网站发布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本会将商会章程、会员名册、会员大会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记录、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会存档,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年1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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