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协会章程参考

时间:2023-01-07 22:25:22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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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协会章程参考范文

  产权交易协会章程

产权交易协会章程参考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XX产权交易协会。英文全称:XXX,缩写:XXX。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XX省从事产权交易(包括股权、债权、物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金融产权、环境产权、农村产权、诉讼资产等各类权益类资产交易,以及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和其他标准化及非标准化合约交易等,下同)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产权交易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产权交易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协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创新性、自律性的原则,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为维护协会会员的正当利益服务,为政府的决策和监管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XX产权交易市场在XX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支持XX产权市场业务创新,利用XX产权交易机构优质资源为XX地方经济服务;

  (二)研究产权交易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相关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监督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XX产权交易市场系统风险和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风险;

  (四)收集并发布行业信息,研究开拓新业务,促进行业资源共享;

  (五)依法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督促会员执行;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

  (七)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分析等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八)开展有关产权交易理论学术研究和业务开发等工作;

  (九)组织行业培训,推动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十二)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在本省境内依法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含转让方、受让方及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3、与产权交易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含公证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授权代表。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履行该会员在协会中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个人会员。包括产权交易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特邀对产权交易相关领域有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依法依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协会提供本机构产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七)议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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