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27 20:39:32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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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06〕242号)和《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4〕138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长效机制,满足学校选拔人才参照需要,促进学校切实转变育人模式,努力培养学生全面有个性的发展。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

  二、评价原则

  坚持全面评价。评价要注重学生个性特点、成长过程、学习兴趣和潜能,要全面反映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情况、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情况。

  坚持科学记录。根据学生不同的生理、心理、情感、兴趣等状况,要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尊重差异,科学评价,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指导。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全面、动态的反映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

  坚持民主评定。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实施民主评定,确保产生认同度较高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必须公开,参与评价的所有人员必须端正认识、正确掌握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价的结果必须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三、评价维度

  1.品德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学生道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记录学生诚信、正义、尊重、关爱、责任等情况(包括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等日常在校表现和参与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

  2.运动健康。主要反映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的修习情况、体育运动方面的特长发展和心理品质的发展水平等。重点关注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成绩及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审美表现。主要反映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反映学生音乐与美术课程修习情况及艺术特长发展等。重点关注参与音乐与美术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艺术展演、比赛以及艺术兴趣及特长等情况。

  4.劳动技能。主要反映学生对信息技术、实验操作和生活劳动的感受、理解、表现能力。反映学生信息技术与实验操作课程修习情况及动手能力特长发展等。重点关注参与信息技术与实验操作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常规生活劳动等情况。

  5.实践探究。主要反映学生创新思维、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反映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科学与技术的实践操作、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及其相关成果与作品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科学实验、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区服务及社会实践、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

  四、评价程序和方法

  各校应建立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袋或信息管理系统,以学校为记录主体,采用客观数据录入、学校统一录入和学生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

  1.过程记录。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采用写实方法,客观记述每一位学生每学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先进荣誉、违纪违规情况、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信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体育艺术科技活动项目等内容个人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并全面、全程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袋”或“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有人记录、有人核对,可供查询。

  2.民主评议。学校要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组织学生和教师对每一个学生的品德素养、运动健康、审美表现、劳动技能、实践探究逐项进行评定。评议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学校评定和教育局抽评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学生自评占10%,学校评定占50%,学生互评占40%。小学低段评议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3.结果评定。学期评定和学段综合评定,评价结果均采取等第赋级制,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好”、“合格”与“需努力”),除有严重违纪及以上情况的学生外,一般不评E等且比例不超过5%。本县范围内转学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视为有效,由外地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转入学校按本校制订的实施办法从转入之时起予以确定等第,并录入该生的成长记录袋或学校相应的管理系统。

  4.公示确认。学生综合素质材料在学期末,由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整理、遴选。班级学生互评结果需在班级内公示,并附相关事实材料;学校评议结果包括学生互评结果、教师评议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需在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须5个学习工作日以上。最终结果须经学生签名确认,小学低年级需家长签名。

  5.形成档案。学校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档案必须告知学生并由学生签名确认、公示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

  6.录入要求。各校要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做好学生的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录入、核实与报送工作。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书面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五、结果应用

  1.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并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管理,促进教师开展学生成长过程指导和生涯辅导,帮助学生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2.促进学校育人模式优化。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引导中小学校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3.作为高一级学校录取依据。稳步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学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积极探索学校招生录取方式的多元,推动学校特色发展。高中学校要自觉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为招生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教育局的安排将结果纳入到新生招录中。具体由高中招生录取规则详细制定。

  六、工作要求

  1.建立组织机构。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全面安排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宣传培训工作和审核认定工作,要负责、协调、落实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完善工作机制。各校要制定详实、具体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方案,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要健全学生成长记录有关规章制度;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和复议制度,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3.确保常态实施。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有效指导师生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完善评价方案。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有关材料,学校要把每学期的评定结果录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且纳入到学生素质报告单中,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资料库,保证学生的标志性成果和公示的实证材料可备查。

  七、解释权

  本评价方案解释权在磐安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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