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通告

时间:2022-03-08 11:24:19 通告 我要投稿

禁止的通告(集锦15篇)

禁止的通告1

  目前我县正在开展如火如荼的文明创建活动,得到了大多数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和市民不够自觉,存在乱扔垃圾的现象。我局呼吁广大市民能够按规定投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请投放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址:和州大桥西侧、历阳镇大戴村北侧),生活垃圾请投放至垃圾桶内。请广大市民相互监督,市民若发现乱倒垃圾、破坏环境的现象,可以拨打举报电话5336228、5324926。

禁止的通告(集锦15篇)

  xx城市管理xx局

  xx年9月22日

禁止的通告2

各学校:

  现将《丹凤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对照检查阶段,结合各校实际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加强师生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切实做好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

  xxxx

  年四月二十日

禁止的通告3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0479―753800xx(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xx市创城工作指挥部

  3月5日

禁止的通告4

  根据xx新区管委会工作安排,决定对xx新区区域内道路进行提标整治及绿化品质提升,在施工期间禁止车辆停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路段:

  二、施工时间:自4月19日至5月20日。

  三、具体要求:施工期间车辆禁止在车行道及人行道区域内停放,过往车辆与行人需自觉遵守现场交通标志,服从现场人员管理,若有违反,将依法采取拖移等方式予以处理(特殊车辆除外)。

  特此通告!

  xx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

  x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xx市xx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禁止的通告5

  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违章占道经营餐饮行为一律取缔。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搭棚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摊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经营。

  五、所有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和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确保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畅通;所有工程车辆禁止在城区主要干道停放,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觉整改到位的,市城管部门将组织有关执法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予以罚款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百科。

  七、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1月28日

禁止的通告6

校属各单位、各位师生员工、家属区住户:

  根据《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府令20xx第217号),自20xx年1月1日起郑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切实做好我校相关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两校区校园内(含花园校区家属院、龙子湖校区教师周转房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及操场、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三、具体要求

  校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关于禁放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师生员工及家属子女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门卫及巡逻人员应加强巡查工作,严禁校外人员到校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

  凡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敬请广大师生员工、住户自觉遵守,维护校园良好秩序。

  xxxx会办公室

  xx年x月x日

禁止的通告7

  为全面做好“圣诞节”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及时处置节日期间道路交通拥堵以及重特大交通事故,使广大群众能够真正渡过一个平安、详和的节日,交警支队决定从12月24日18时起,对部分街路进行封闭,禁止车辆通行。

  封闭路段如下:

  洛阳路(中央大街至福德转盘段)

  圣昔路(汉口街至人民街段)

  阜康路(林西街至人民街段)由东向西方向

  交警部门将根据车流大小和拥堵情况,对其他路段进行封闭,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交警工作。

  年月日

禁止的通告8

  为确保保盘龙谷、虎踞峡景区交通秩序,保证景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现通告如下:

  从7月29日开始,对塘头村黄大岭路口至盘龙谷、虎踞峡景区的通景道路实行乱停车整治,每日15时至20时禁止在该路段停放车辆。对违法停放车辆将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置。

  请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在上述时间段内自觉服从交通分流管理工作,服从公安民警和其他保卫人员的指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前仓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22日

禁止的通告9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后宅街道“三治”工作进度,提升城市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严禁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严禁乱扔乱倒。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丢弃、抛洒垃圾。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沿途丢弃、抛洒或随意倾倒。

  四、在后宅街道辖区范围内,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并在重点路段和重点区域安装红外视频监控。对在辖区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或《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将从严查处。

  五、希望单位(组织)、个人积极举报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发现在后宅街道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违法行为,举报提供线索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500元的奖励,对当场发现即举报并指证违法行为者经执法部门查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每件1000元的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xx街道xx办xxxxxxxxxxx(朱)xxxxxxxx

  xxxxxx执法大队xxxxxxxxx

  xx市xxx街道办事处

  xx年2月29日

禁止的通告10

  去年以来,我镇将镇驻地环境卫生委托给昌邑市康洁环卫公司市场化运行,镇区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个别企业和居民无视城镇环境,随意在镇区倾倒垃圾、生产废料,影响了镇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镇区内禁止乱倒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通告如下:

  一、企业、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在镇区内倾倒掩埋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镇区内原先设立的所有临时垃圾处理场全部停用,各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自即日起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投放,严禁乱扔乱倒。

  三、企业和施工单位产生的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联系镇环卫办公室及时清运、处置,严禁将生产废物和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处理。

  四、对在镇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将分别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生活垃圾需要清运处理的,应联系环卫公司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环境卫生、包路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营造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20xx年12月xx日

禁止的通告11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巩固大气治理成果,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XX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月18日至3月6日)本市城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烧旺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居民、村民要从大局出发,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环保节能意识,移风易俗,杜绝用煤块、焦炭、型煤、木柴等高污染原料垒制旺火的旧俗。

  二、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禁燃旺火工作。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施网格化管理,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委会及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燃旺火行为,一律责令当场熄灭拆除旺火,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春节、元宵节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禁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工作未落实到位的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燃旺火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生活的环境,文明、祥和、环保、安全过春节。

  太原市人民政府XX年2月15日

禁止的通告12

  跟据公司厂内消防安全要求,公司制定以下厂内吸烟管理规定:

  一、厂内公共区禁止吸烟,吸烟者每次处罚50元。

  二、厂内责任区(生产现场、办公室、生活区等)禁止吸烟,本区责任人(主任、工段长等)同吸烟者都将处罚50元。

  三、责任区责任人(主任、工段长等)在本工作区内吸烟的每次处罚100元。

  四、发现吸烟者有违反此项规定,并及时上报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对违反此项规定者下发处罚通知单,被罚金额将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希望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吸烟管理规定,在指定一楼“吸烟室”吸烟。

  低温容器公司办公室

  3月12日

禁止的通告13

各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为了美化小区公共环境,维护小区的正常停车秩序,xx物业服务中心将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停在楼道内的非机动车辆进行清理。请勿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公共区域,请您及时将非机动车俩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xx物业服务中心

  xx年x月x日

禁止的通告14

新材料集团全体职工:

  近年来,随着公司发展日益成熟,园区占道经营、乱摆摊点等违反道路秩序的行为也日益猖獗,严重影响园区交通秩序,造成交通混乱,时常引发交通事故,公司职工对此呼声越来越强烈。这种行为造成的危害是不可轻视的,概括起来主要有这几方面:一是破坏了园区道路环境。产生的噪音、垃圾,破坏了整洁美丽的园区环境;二是阻塞了交通。违章占道经营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给职工出行造成不便甚至危险;三是损害消费者利益。货品的来源、质量没有保证,购买者的利益和食品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为了给园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公司拟配合金鸡滩派出所、交警三大队,联合将依法取缔园区内各类占道经营行为。

  公司号召全体职工积极配合,禁止在园区道路摊点买卖食品,还我良好的园区道路秩序及卫生环境。特要求如下:

  1.远离流动摊点,拒绝“三无食品、垃圾食品”。

  2.禁止将园区道路马路摊点买卖的食品带入生活区。

  3.职工在园区道路摊点买卖食品,经保卫部问询单位、部门、姓名等登记,进行拍照取证,并报人力资源部给其100元的绩效工资考核。并将购买者职工信息上交集团公司宣传部,由该部在集团微信平台公布。

  广大职工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取缔占道经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远离流动摊点和占道经营者。让我们共同营造良好的园区秩序和卫生环境,为建设美丽和谐园区贡献力量!

  特此告知。

禁止的通告15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如期完成红色文化广场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从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12月25日止,大操坪府右街全路段禁止停放各类车辆(包括板车)并严禁车辆通行,望各位车主积极配合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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