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停车通告

时间:2022-02-25 09:40:31 通告 我要投稿

严禁停车通告

严禁停车通告1

  根据xx新区管委会工作安排,决定对xx新区区域内道路进行提标整治及绿化品质提升,在施工期间禁止车辆停放。

严禁停车通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工路段:五四大街、西关大街、通海路、海晏路、桃李路。

  二、施工时间:自4月19日至5月20日。

  三、具体要求:施工期间车辆禁止在车行道及人行道区域内停放,过往车辆与行人需自觉遵守现场交通标志,服从现场人员管理,若有违反,将依法采取拖移等方式予以处理(特殊车辆除外)。

  特此通告!

  西宁市xx新区管理委员会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西宁市xx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4月19日

严禁停车通告2

尊敬的业主:

  大家好,近期EE南大门车辆停放秩序很乱,导致小区车辆进出严重受阻,消防车辆、救护车辆等很难进入小区,直接影响广大业主的出行及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EE公寓物业服务中心特下此通知:EE公寓南大门外中间地带禁止停放:1,到幼儿园接送儿童车辆。2,过夜车辆。

  从20xx年4月18日晚17:00开始执行,如再次发现有违规停放此地影响车辆出行的,不论是业主、租户或是外来车辆,我项目秩序维护部都将采取锁车处理。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E公寓物业服务中心

  年4月18日

严禁停车通告3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环境治理,规范集镇交通秩序,维护良好的镇容镇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车上林场集镇办将集中整治车辆乱停乱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临时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通知交警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道路边个人商户或单位在门前乱停乱放车辆,并对道路通行造成了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因乱停乱放车辆而造成其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积极抵制车辆乱停乱放的违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xx镇管理办公室

  年1月1日

严禁停车通告4

各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为了美化小区公共环境,维护小区的正常停车秩序,XX物业服务中心将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力度,对停在楼道内的非机动车辆进行清理。请勿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公共区域,请您及时将非机动车俩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物业服务中心电话:

XX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4月15日

严禁停车通告5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文明、畅通,创文明县城,迎接我县第三届“中国木制玩具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城镇车辆停放作相应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10月15日起,县城内货运车辆以及夜间停放县城其他道路上机动车车辆一律停放在城东大道南端停车场及城东象山停车场,出租车一律停放在城东大道涌金花苑出租车停放点。

  二、准许驶入县城机动车辆需要停车时,应当在指定停车泊位停放,禁止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禁止三轮货运摩托车在城区道路停车候货。

  三、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指定的地点有序整齐停放,车头统一朝向路中,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上述车辆。

  四、机动车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在一组二个泊位中先停放前一个泊位,前位有车停放再停放后一个泊位,依次停泊;必须在顺向泊位框线内靠右停放,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六、机动车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七、机动车辆逆向停车的,按逆向行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车停放时骑、跨、压临时停车泊位框线的,交通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劝导,指导其规范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交通管理人员劝导,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在未设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十、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严禁停车通告6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提升韩城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停放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道路两侧、人行道、道牙以上乱停乱放。

  二、车辆停放时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不得越线停车,不得逆向停车。

  三、在太史大街、黄河大街、龙门大街三条示范街全段禁止停放机动车。

  四、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或已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个别无法规划停车区的路段,市民应当就近整齐停放。在停放时,车头一致朝外,车身不得超过盲道。

  六、沿街企事业单位、商户应当按照“四自一包五不准”的要求,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对他人随意停放的,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七、请广大市民群众依法、规范停车,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拖车并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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