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无职业承诺书

时间:2020-09-15 14:06:41 书信 我要投稿

专职律师无职业承诺书

  专职律师无职业承诺书一:

  临沂律师协会:

专职律师无职业承诺书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本人承诺符合下列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

  3、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同时本人承诺:认真遵守实习律师管理要求,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按时参加全部实习活动。

  本人承诺说明真实有效,并承担由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专职律师无职业承诺书二:

  为树立山东**律师事务所良好社会形象,更好地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我郑重承诺:

  一、忠于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坚持执业为民,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格自律,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遵守律师服务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和服务规范。

  三、不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不额外收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不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不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五、不泄露在办案过程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六、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律师不能当庭评论审判人员、仲裁人员。

  八、不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不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九、不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不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十、以上条款本人保证遵守执行,如做不到按《律师法》及本所有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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